
发明创造名称:绿化种植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454
决定日:2019-05-28
委内编号:5W1151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210858.5
申请日:2009-10-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晓桂
授权公告日:2010-11-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余露
主审员:穆向彭
合议组组长:李华
参审员:胡建英
国际分类号:A01G1/00(2006.01),A01G31/00(2006.01),E04F13/075(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所披露的技术内容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绿化种植毯”的200920210858.5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10月16日,专利权人为“余露”。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绿化种植毯,其特征在于:结构包括具有空隙的蓄排水毯,所述空隙中具有植物成长所需要的营养液或配方土颗粒;所述蓄排水毯的下方还设置有防水防根刺的阻隔层。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绿化种植毯,其特征在于:所述蓄排水毯和阻隔层用压延或胶黏或超声波焊接技术复合在一起,成为一张一体的绿化种植毯。
3. 如权利要求1和2任一所述的绿化种植毯,其特征在于:所述绿化种植毯厚0.3mm-90mm,宽5cm-1000cm,长度可根据需要定制或裁剪。
4. 如权利要求1和2任一所述的绿化种植毯,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隔层用高分子材料或改性沥青采用防水工业中的防水材料和根阻材料的生产工艺以压延或挤出方式制成0.3-5mm厚的片材或卷材。
5. 如权利要求1和2任一所述的绿化种植毯,其特征在于:所述蓄排水毯是采用纺织行业的无纺,编织生产工艺,或化工行业的吹塑、发泡工艺制成的卷材或片材。
6. 如权利要求1和2任一所述的绿化种植毯,其特征在于:所述蓄排水毯的材质是丙纶、腈纶或涤纶的无纺布、工业废毯、岩棉、废布、棉线、秸秆、塑料网、海棉、玻璃棉、聚酯纤维、玻璃纤维、有机纤维材料。”
针对本专利,王晓桂(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0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关于实用性的规定。
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3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2461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8月0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93164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2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5755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1997年11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6807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5:公开日为2000年11月22日,公开号为CN127376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进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且相对于证据4结合证据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引用关系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引用关系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进一步限定的特征不能带来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限定的特征为材料特征,不足以带来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1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确认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关于实用性的规定;请求人确认其关于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具体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5、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阻隔层采用高分子材料的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其余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就其主张充分发表了意见。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0日向专利权人发出了审查意见通知书,评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要求其于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因此本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5是中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5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于证据1-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鉴于证据1-5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故证据1-5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绿化种植毯,证据1公开了一种网生草毯(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1段,附图1-2),最底层为隔离层1,可采用塑料膜,是为了防止培植时绿草层4的根向下生长,在隔离层1上是平铺的生长基质层3和植被网2,生长基质是利用无土栽培技术,主要以切碎的天然植物废料加有机肥料和水等配制而成,生长基质填充于植被网2之间,与其紧密结合,其上是绿草层4,它是将草苗或草种均匀地密植于生长基质层3上,经浇水和日常维护一段时间后生长而成,绿草层4的顶部从该植被网2的网孔穿过生长而出,绿草层4的根部交错盘结在该植被网2上。植被网的结构如图2所示,是在一张密布无数网格的平面网5上粘合带有密布无数个网状凹凸起伏的三维网6而成,同时平面网5和三维网6还可以分别都是双层,双层的网格分别交错排列,网状凹凸起伏在平面上呈不规则排列,网是由易降解无污染的材料做成。
经对比,证据1中的网生草毯具有空隙,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结构包括具有空隙的蓄排水毯,证据1中的网生草毯的最底层隔离层1用于防止培植时绿草层4的根向下生长,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所述蓄排水毯的下方还设置有防水防根刺的阻隔层,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的空隙中具有植物成长所需要的营养液或配方土颗粒,而证据1中的三维网6中填充有生长基质。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营养液、配方土颗粒都是本领域的常见的促进植物生长的营养物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蓄排水毯和阻隔层用压延或胶黏或超声波焊接技术复合在一起,成为一张一体的绿化种植毯”,然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防止各层之间的松散或分离,采用上述连接方式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绿化种植毯厚0.3mm-90mm,宽5cm-1000cm,长度可根据需要定制或裁剪”,绿化种植毯的厚度、宽度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的种植要求设定或裁剪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阻隔层用高分子材料或改性沥青采用防水工业中的防水材料和根阻材料的生产工艺以压延或挤出等方式制成0.3-5mm厚的片材或卷材”,其中证据1公开了隔离层可采用塑料膜,即公开了权利要求4中的高分子材料,而采用改性沥青等常见防水材料以及采用压延、挤出为片材或卷材的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厚度选择为0.3-5mm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蓄排水毯是采用纺织行业的无纺,编织生产工艺,或化工行业的吹塑、发泡等工艺制成的卷材或片材”,然而上述工艺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蓄排水毯的材质是丙纶、腈纶或涤纶等无纺布、工业废毯、岩棉、废布、棉线、秸秆、塑料网、海棉、玻璃棉、聚酯纤维、玻璃纤维、有机纤维及其他松软多孔的材料”,然而上述材料都是本领域常规的制成毯类织物的材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评述。
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210858.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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