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小型悬挂车动力行走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473
决定日:2019-05-28
委内编号:5W1163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043290.1
申请日:2018-01-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孟燕玲
授权公告日:2018-09-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添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虹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李姿
国际分类号:B61B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基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实施相关技术内容,则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8日授权公告、名称为“一种小型悬挂车动力行走机构”、专利号为201820043290.1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8年01月11日,专利权人为江苏添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小型悬挂车动力行走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机架(1)、行走轮(2)机构、水平稳定轮机构(3)、方向控制轮机构和轿厢连接器(4),所述水平稳定轮机构(3)为两组,分别与机架(1)左右两端连接,方向控制轮机构与机架(1)顶面中央部相接,行走轮(2)机构包括四个行走轮(2),分别两两一组与机架(1)两侧连接,每组行走轮(2)相对设置在机架(1)同一侧的左右两边,轿厢连接器(4)顶端与机架(1)底面中央部固连。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型悬挂车动力行走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水平稳定轮机构(3)包括工字型固定架(11),固定架(11)四个角分别设有滚动轮(10)。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小型悬挂车动力行走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滚动轮(10)与固定架(11)铰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型悬挂车动力行走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方向控制轮机构包括固定连接件(5)、方向控制器(6)、第一滚轮(7)和第二滚轮(8),固定连接件(5)与同一侧行走轮(2)之间的机架(1)顶面连接,方向控制器(6)与固定连接件(5)顶端铰接,第一滚轮(7)与第二滚轮(8)相互垂直连接在方向控制器(6)上,方向控制器(6)在0/90度旋转切换,当方向控制器(6)转到0度时,第一滚轮(7)水平,第二滚轮(8)竖直;当方向控制器(6)转到90度时,第一滚轮(7)竖直,第二滚轮(8)水平;第一滚轮(7)或第二滚轮(8)处于水平位置时,滚轮的轮面与行走轮(2)的轮面相切,第一滚轮(7)或第二滚轮(8)处于竖直位置时,滚轮高度高于行走轮(2)顶面。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小型悬挂车动力行走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轿厢连接器(4)为一根杆件,轿厢连接器(4)一端与机架(1)底面中央部固连,另一端设有与车辆轿厢顶部连接的连接接头(9)。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小型悬挂车动力行走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接头(9)为圆形法兰,法兰上均匀设有螺栓孔。
7.根据权利要求1-6任意一项所述的小型悬挂车动力行走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1)为长方形框架结构,框架中部顶面设有顶板(12),机架(1)长度方向两条边框中部向上凸出形成梯形状结构;机架(1)的长度方向两条边框上均设有与行走轮(2)相接的螺纹通孔,机架(1)宽度方向的两条边框上均设有与水平稳定轮机构(3)连接的螺纹孔,顶板(12)上设有分别与方向控制轮机构、轿厢连接器(4)连接的螺栓孔。”
针对本专利,孟燕玲(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日为2017年12月14日、申请公布日为2018年04月0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7878496A的中国发明专利法申请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而言:首先,说明书第20段描述“方向控制器6在0/90度旋转切换,当方向控制器6转到0度时,第一滚轮7水平,第二滚轮8竖直;当方向控制器6转到90度时,第一滚轮7竖直,第二滚轮8水平”,其中0/90度如何定义不清楚。其次,说明书第20段描述“方向控制轮机构与机架1顶面中央部相接”和“方向控制轮机构包括固定连接件5、方向控制器6、第一滚轮7和第二滚轮8,…第一滚轮7或第二滚轮8处于水平位置时,滚轮的轮面与行走轮2的轮面相切,第一滚轮7或第二滚轮8处于竖直位置时”,其中作为方向控制轮机构部分的第一滚轮7和第二滚轮8,位于机架中央,这种情况下不清楚滚轮的轮面与行走轮2的轮面如何相切,也不清楚如何能够实现相切,因为从其结构上来看,无论任何状态都不可能实现相切,而且相切和转向没有任何关联性。另外,从侧视图图2看,第一滚轮7在中央,离开滚轮的边缘,这和“方向控制轮机构与机架1顶面中央部相接”相对应;但是,而俯视图图3看,第一滚轮7又在靠近滚轮的边缘,离开机架中央,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到底第一滚轮7是靠近滚轮边缘还是离开滚轮边缘。
(2)本专利权利要求1-7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3、5-7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中“方向控制轮机构”不清楚,“机架顶面中央”不清楚,“机架底面不清楚”。权利要求4中记载的“0/90度”不清楚,“第一滚轮与第二滚轮处于水平位置时,滚轮的切面与行走轮的切面相切”不清楚。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也不清楚。本专利要求1中“方向控制轮机构”概括了较大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特定实施方式,很难得到或概括得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从属权利要求2-3、5-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3)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而言:方向控制轮机构是解决本实用新型的问题的核心部件,方向控制轮机构的具体结构是必要技术特征,即“所述方向控制轮机构包括固定连接件、方向控制器、第一滚轮和第二滚轮,固定连接件与同一侧行走轮之间的机架顶面连接,方向控制器与固定连接件顶端铰接,第一滚轮与第二滚轮相互垂直连接在方向控制器上,方向控制器在0/90度旋转切换,当方向控制器转到0度时,第一滚轮水平,第二滚轮竖直;当方向控制器转到90度时,第一滚轮竖直,第二滚轮水平;第一滚轮或第二滚轮处于水平位置时,滚轮的轮面与行走轮的轮面相切,第一滚轮或第二滚轮处于竖直位置时,滚轮高度高于行走轮顶面;能无需轨道道岔,通过自身的控制进行转弯。”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4)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惯用手段直接置换,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1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请求人的主张均不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4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做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与请求书一致。其中,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缺陷涉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
(2)专利权利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3)双方当事人对各自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予以采信。
鉴于作为公开出版物的证据1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新颖性。
3.关于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说明书中涉及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的内容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第20段描述“方向控制轮机构与机架1顶面中央部相接”和“方向控制轮机构包括固定连接件5、方向控制器6、第一滚轮7和第二滚轮8,…第一滚轮7或第二滚轮8处于水平位置时,滚轮的轮面与行走轮2的轮面相切,第一滚轮7或第二滚轮8处于竖直位置时”,其中作为方向控制轮机构部分的第一滚轮7和第二滚轮8,位于机架中央,这种情况下不清楚滚轮的轮面与行走轮2的轮面如何相切,也不清楚如何能够实现相切,因为从其结构上来看,无论任何状态都不可能实现相切,而且相切和转向没有任何关联性。
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第一滚轮或第二滚轮处于水平位置时,滚轮的轮面与行走轮的轮面相切,第一滚轮或第二滚轮处于竖直位置时,滚轮高度高于行走轮顶面;能无需轨道道岔,通过自身的控制进行转弯。当上述第一滚轮竖立时,会与岔道口的下垂轨道相接触,迫使车辆向第一滚轮的一侧偏转转向,即完成左转;同理,第二滚轮竖立时,第二滚轮就会与下垂轨道相接触,而第一滚轮不会接触,行走机构就会向右偏转,完成右转弯……;第一滚轮7或第二滚轮8处于水平位置时,滚轮的轮面与行走轮2的轮面相切,第一滚轮7或第二滚轮8处于竖直位置时,滚轮高度高于行走轮2顶面;当第一滚轮7竖立时,会与岔道口的下垂轨道相接触,迫使车辆向第一滚轮7的一侧偏转转向,即完成左转;同理,第二滚轮8竖立时,第二滚轮8就会与下垂轨道相接触,而第一滚轮7不会接触,行走机构就会向右偏转,完成右转弯……水平稳定轮机构3保持小型车辆在轨道内运行稳定并一直沿着轨道线行进,方向控制轮机构控制行走机构前进方向”。结合本专利附图1示出的技术内容可知,附图1示出了第一滚轮7处于竖直位置,第二滚轮8处于水平位置,此时第二滚轮并未和行走轮2的顶面相切,并且基于方向控制轮机构的设置位置,其第二滚轮8也不可能与行走轮相切。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未对该技术内容进行充分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不清楚所述方向控制轮机构的处于水平位置的滚轮如何与行走轮2相切,以及该相切对所述方向控制轮机构的工作原理起到何种作用,是否会存在干涉。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关于方向控制轮机构的上述内容公开不充分,本专利说明书中涉及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根据上述理由已经可以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因而应予无效的结论,合议组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将不再予以评述。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820043290.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