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拍照方法及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拍照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474
决定日:2019-09-10
委内编号:4W108215、4W1086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01377.2
申请日:2013-08-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索尼(中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9-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李笑
合议组组长:苏青
参审员:郝海燕
国际分类号:H04N5/2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对权利要求解释的目的在于明确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含义及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从而对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授权要求或者其效力如何作出判断。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380001377.2,申请日为2013年08月0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9月0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手机的拍照方法,所述手机包括透镜,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一次拍照指令;
根据所述一次拍照指令在执行一次拍照的过程中沿所述透镜的轴向移动所述透镜;
在所述透镜的移动过程中的至少两个位置至少两次获取图像数据,得到至少两个图像数据;
根据所述至少两个图像数据生成图像文件;
其中,所述图像文件可根据用户的选择显示以不同物体为主体的图像,在显示的图像中,作为主体的物体最清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透镜的移动过程中的至少两个位置至少两次获取图像数据,得到至少两个图像数据包括:
移动所述透镜至第一位置,获取第一图像数据;所述第一图像数据中包括的第一物体的图像比第一景深位置之外的第二物体的图像清晰;其中,所述第一位置与所述第一景深位置对应,且所述第一景深位置存在第一物体;
移动所述透镜至第二位置,获取第二图像数据;所述第二图像数据中包括的第二物体的图像比第二景深位置之外的第一物体的图像清晰;其中,所述第二位置与所述第二景深位置对应,且所述第二景深位置存在第二物体。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所述透镜包括:使所述透镜沿相同的方向从起点移动到终点;
所述在所述透镜的移动过程中的至少两个位置至少两次获取图像数据具体包括:在所述透镜从起点移动到终点的过程中的至少两个位置至少两次获取所述图像数据;
其中,所述起点是获取所述拍照指令时所述透镜所在的位置;
所述终点是所述透镜的移动过程结束时所述透镜所在的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所述透镜包括:使所述透镜沿第一方向从起点移动到转折点,再沿第二方向从转折点移动到终点;
所述在所述透镜的移动过程中的至少两个位置至少两次获取图像数据具体包括:在所述透镜从所述转折点移动到所述终点的过程中的至少两个位置至少两次获取所述图像数据;
所述起点是获取所述拍照指令时所述透镜所在的位置;
所述终点是所述透镜的移动过程结束时所述透镜所在的位置;
所述起点位于所述转折点和所述终点之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所述透镜包括:使所述透镜沿第一方向从起点移动到中间点,再沿第一方向从中间点移动到终点;
所述在所述透镜的移动过程中的至少两个位置至少两次获取图像数据具体包括:在所述透镜从所述中间点移动到所述终点的过程中的至少两个位置至少两次获取所述图像数据;
所述起点是获取所述拍照指令时所述透镜所在的位置;
所述终点是所述透镜的移动过程结束时所述透镜所在的位置;
所述中间点是位于所述起点和所述终点之间的任意位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获取一次拍照指令之后且所述根据所述至少两个图像数据生成图像文件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为每个所述图像数据生成关联信息,所述关联信息包括图像数据的序号,获取图像数据的时间和获取图像数据时透镜的位置中的任意一个或者多个;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至少两个图像数据生成图像文件包括:根据所述至少两个图像数据和所述每个图像数据的所述关联信息生成图像文件。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两次获取图像数据具体包括:
根据预先设置的周期至少两次获取所述图像数据。
9. 一种手机,包括启动装置,控制处理器,移动装置,透镜,图像传感装置和图像处理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启动装置用于获取一次拍照指令并将所述一次拍照指令传送给所述控制处理器;
所述控制处理器,用于根据所述一次拍照指令控制所述移动装置和所述图像传感装置;
所述移动装置,用于在所述控制处理器的控制下,在执行一次拍照的过程中沿所述透镜的轴向移动所述透镜;
所述图像传感装置,用于在所述控制处理器的控制下,在所述透镜的移动过程中的不同位置至少两次获取图像数据,得到至少两个图像数据;
所述图像处理器用于根据所述至少两个图像数据生成图像文件;
其中,所述图像文件可根据用户的选择显示以不同物体为主体的图像,在显示的图像中,作为主体的物体最清晰。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手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移动装置移动所述透镜至第一位置,所述图像传感装置获取第一图像数据;所述第一图像数据中包括的第一物体的图像比第一景深位置之外的第二物体的图像清晰;其中,所述第一位置与所述第一景深位置对应,且所述第一景深位置存在第一物体;
所述移动装置移动所述透镜至第二位置,所述图像传感装置获取第二图像数据;所述第二图像数据中包括的第二物体的图像比第二景深位置之外的第一物体的图像清晰;其中,所述第二位置与所述第二景深位置对应,且所述第二景深位置存在第二物体。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手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移动装置具体用于,在所述控制处理器的控制下,将所述透镜沿相 同的方向从起点移动到终点;
所述图像传感装置具体用于:根据所述控制处理器的控制,在所述透镜从起点移动到终点的过程中的至少两个位置至少两次获取图像数据,得到至少两个图像数据;
其中,所述起点是获取所述拍照指令时所述透镜所在的位置;
所述终点是所述移动结束时所述透镜所在的位置。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手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移动装置具体用于,在所述控制处理器的控制下,将所述透镜沿第一方向从起点移动到转折点,再将透镜沿第二方向从转折点移动到终点;
所述图像传感装置具体用于:根据所述控制处理器的控制,在所述透镜从所述转折点移动到所述终点的过程中的至少两个位置至少两次获取图像数据,得到至少两个图像数据;
所述起点是获取所述拍照指令时所述透镜所在的位置;
所述终点是所述移动结束时所述透镜所在的位置;
所述起点位于所述转折点和所述终点之间。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手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移动装置具体用于:在所述控制处理器的控制下,将透镜沿第一方向从起点移动到中间点,再将透镜沿所述第一方向从中间点移动到终点;
所述图像传感装置具体用于:根据所述控制处理器的控制,在所述透镜从所述中间点移动到所述终点的过程中的至少两个位置至少两次获取图像数据,得到至少两个图像数据;
所述起点是获取所述拍照指令时所述透镜所在的位置;
所述终点是所述移动结束时所述透镜所在的位置;
所述中间点是位于所述起点和所述终点之间的任意位置。
14. 根据权利要求9至13任一项所述的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处理器还用于为每个所述图像数据生成关联信息,并将所述每个图像数据的所述关联信息提供给所述图像处理器;
所述关联信息包括图像数据的序号,获取图像数据的时间和获取图像数据时透镜的位置中的任意一个或者多个。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处理器具体用于:根据所述至少两个图像数据和所述每个图像数据的所述关联信息生成图像文件。
16. 根据权利要求9至13任一项所述的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两次获取图像数据包括:根据预先设置的周期至少两次获取图像数据。
17. 一种用于控制拍照的控制装置,包括拍照指令接收单元,移动控制单元,和图像传感装置控制单元,其中:
所述拍照指令接收单元,用于获取用户的一次拍照指令;
所述移动控制单元,用于根据所述一次拍照指令在执行一次拍照的过程中控制移动装置沿所述透镜的轴向移动透镜;
所述图像传感装置控制单元,用于根据所述一次拍照指令控制图像传感装置,使所述图像传感装置在所述透镜移动的过程中的不同位置至少两次获取图像数据,得到至少两个图像数据,并将所述至少两个图像数据提供给图像处理器进行处理,以生成图像文件;
其中,所述图像文件可根据用户的选择显示以不同物体为主体的图像,在显示的图像中,作为主体的物体最清晰。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移动控制单元控制所述移动装置移动所述透镜至第一位置,所述图像传感装置控制单元控制所述图像传感装置获取第一图像数据;所述第一图像数据中包括的第一物体的图像比第一景深位置之外的第二物体的图像清晰;其中,所述第一位置与所述第一景深位置对应,且所述第一景深位置存在第一物体;
所述移动控制单元控制所述移动装置移动所述透镜至第二位置,所述图像传感装置控制单元控制所述图像传感装置获取第二图像数据;所述第二图像数据中包括的第二物体的图像比第二景深位置之外的第一物体的图像清晰;其中,所述第二位置与所述第二景深位置对应,且所述第二景深位置存在第二物体。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移动控制单元具体用于,根据所述拍照指令,使所述移动装置将所述透镜沿相同的方向从起点移动到终点;
所述图像传感装置控制单元具体用于:根据所述拍照指令,使所述图像传感装置在所述透镜从起点移动到终点的过程中的至少两个位置至少两次获取图像数据,得到至少两个图像数据;
其中,所述起点是获取所述拍照指令时所述透镜所在的位置;
所述终点是所述移动结束时所述透镜所在的位置。
20.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移动控制单元具体用于,根据所述拍照指令,使所述移动装置将所述透镜沿第一方向从起点移动到转折点,再将透镜沿第二方向从转折点移动到终点;
所述图像传感装置控制单元具体用于:使所述图像传感装置在所述透镜从所述转折点移动到所述终点的过程中的至少两个位置至少两次获取图像数据,得到至少两个图像数据;
所述起点是获取所述拍照指令时所述透镜所在的位置;
所述终点是所述移动结束时所述透镜所在的位置;
所述起点位于所述转折点和所述终点之间。
21.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移动控制单元具体用于:根据所述拍照指令,使所述移动装置将所述透镜沿第一方向从起点移动到中间点,再将所述透镜沿所述第一方向从中间点移动到终点;
所述图像传感装置控制单元具体用于:使所述图像传感装置在所述透镜从所述中间点移动到所述终点的过程中的至少两个位置至少两次获取图像数据,得到至少两个图像数据;
所述起点是获取所述拍照指令时所述透镜所在的位置;
所述终点是所述移动结束时所述透镜所在的位置;
所述中间点是位于所述起点和所述终点之间的任意位置。
22. 根据权利要求17-21任一项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装置还包括关联信息生成单元,所述关联信息生成单元用于为每个所述图像数据生成关联信息,并将所述每个图像数据的所述关联信息提供给所述图像处理器;
所述关联信息包括图像数据的序号,获取图像数据的时间和获取图像数据时透镜的位置中的任意一个或者多个。
23. 根据权利要求17至21任一项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两次获取图像数据包括:根据预先设置的周期至少两次获取图像数据。”
(一)第一无效宣告请求(4W108215)
第一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8-14、16-2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3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第一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9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3全部无效,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1:CN102625038A;
证据1-2:JP2005277813A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1-3:JP2003143461A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关于新颖性,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5-11、13-19、21-23相对于证据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关于创造性,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5-8、10-11、13-16、18-19、21-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分别被证据1-1或证据1-2或证据1-3公开;权利要求4、12、2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提交的上述补充意见陈述和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和上述补充意见陈述分别于2019年01月28日和2019年0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合议组分别于2019年02月21日和2019年03月06日向第一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转送给第一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9年04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由于专利权人声称未收到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1日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经过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9日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9年04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和资格无异议。专利权人对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至证据1-3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对证据1-2和证据1-3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各自书面意见的基础上都充分陈述了各自意见。
(二)第二无效宣告请求(4W108647)
第二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9、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9、17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第二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6-11,14-19,22,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3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2-1:JP2003-143461A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2:JP2002-29O83lA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3:CN102625038A;
证据2-4:JP特开2011-10194A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5:JP2005277813A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2-6:CN102523376A;
证据2-7:US2013/0147982A1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8:US2011/01343llA1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2-9:WO2006/084938A1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2-10:“Miniaturized auto-focusing VCM actuator with zero holding current” 及其中文译文,Chien-ShengLiuetal.,《Optics EXPRESS》 ,9754-9763。
证据2-11 :本专利实审过程中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至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对应的修改对照页及意见陈述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05月0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上述补充意见陈述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于2018年07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8年07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对权利要求所做的修改为删除了权利要求17-23,将权利要求6的引号修改为句号。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和资格无异议。第二请求人明确证据2-11仅供合议组参考。专利权人对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1至证据2-10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对证据2-1、证据2-2、证据2-4、证据2-5、证据2-7至证据2-10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当庭转送给第二请求人。专利权人明确放弃2019年07月22日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合议组当庭明确口审审理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各自书面意见的基础上都充分陈述了各自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二)证据认定
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至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无异议,对证据1-2和证据1-3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亦予以认可。证据1-1至证据1-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1-2和证据1-3公开的内容以第一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三)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手机的拍照方法。证据1-1公开了一种影像撷取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4-0020、0030-0060段及附图1-8B):若使用者想要透过目前的数码相机得到同一个画面中分别以不同对焦点进行对焦所产生的不同浅景深效果,通常都必须拍摄多次才能够实现。因此,本发明提供一种影像撷取装置以及应用于影像撷取装置的影像处理方法,以解决前述现有技术中所遭遇到的种种问题。
该影像撷取方法通过影像撷取装置1实现,且该影像撷取装置1可以是一台具有拍照功能的手机,该影像撷取装置1包含影像撷取模组10、微处理器12、显示模组14及储存模组20,在影像撷取模组10内含电荷耦合元件CCD11及变焦镜头13(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用于手机的拍照方法,手机包括透镜”)。该影像撷取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在使用者按下快门后,在预定时段内连续撷取分别对应于不同对焦距离的复数张影像(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获取一次拍照指令”);在该预定时段内该变焦镜头13依序运动到各焦距对应的位置(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根据所述一次拍照指令在执行一次拍照的过程中沿所述透镜的轴向移动所述透镜”)。具体地,电荷耦合元件11撷取该焦距对应影像后,变焦镜头13继续移动到下一焦距位置,电荷耦合元件11进行下一次拍摄,直到完成所有不同焦距位置拍摄所需时段(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在所述透镜的移动过程中的至少两个位置至少两次获取图像数据,得到至少两个图像数据”);
(2)如图2所示,影像撷取模组10分别在第一对焦距离L1-第六对焦距离L6等六个位置分别撷取六张影像,例如第一张影像M1-第六张影像M6。然后,第一张影像M1-第六张影像M6可被储存于储存模组20的第一目录中,以完整储存针对相同场景拍摄所得结果;
(3)接着,微处理器12分别将每一张影像M1-M6都分割为复数个格子区,并分别计算每个格子区的锐利值。如图3所示,每一张影像M1-M6分别被分割成9个(3x3)格子区R1-R9。显示模组14可以是荧幕,具体显示方式是:①如图4所示,第三张影像M3的格子区R5中有一清晰人像,而第三张影像M3的格子区R6有一模糊远处背景树影。②使用者此时即可透过手指F进行触控的方式从格子区R1-R9中选出使用者想要进行对焦的特定格子区,例如格子区R6。③如图7所示,第四张影像M4的格子区R中有一模糊人像,而第四张影像M4的格子区R6有一清晰远处背景树影。使用者仅需选取其想要进行对焦的特定格子区R6,影像撷取装置1即会自动从所有影像M1-M6中选出以特定格子区R6进行对焦的最清晰影像,从储存模组20读取第四张影像M4,并于显示模组14显示第四张影像M4(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所述图像文件可根据用户的选择显示以不同物体为主体的图像,在显示的图像中,作为主体的物体最清晰”)。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图像文件可根据用户的选择显示以不同物体为主体的图像,在显示的图像中,作为主体的物体最清晰”的含义是“能够同时将多个物体都清晰地显示给用户”,因此证据1-1未公开该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对权利要求解释的目的在于明确权利要求的含义及其保护范围,从而对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授权要求或者其效力如何作出判断。
具体到本案而言,对于技术特征“所述图像文件可根据用户的选择显示以不同物体为主体的图像,在显示的图像中,作为主体的物体最清晰”,首先,本专利说明书第0064段记载了“本发明实施例的图像文件用于根据用户的选择呈现不同显示效果。如图6所示,本发明实施例的图像文件可以根据用户的选择显示以不同物体为主体的图像。在显示的图像中,作为主体的物体是最清晰。例如,当用户选择大树81时,该图像文件就可以显示以大树为主体的图像。此时显示的图像中,大树是最清晰的。当用户选择楼房82时,该图像文件就可以显示以楼房为主体的图像。此时显示的图像中,楼房是最清晰的。”,第0065段记载了“当然,本发明实施例的图像文件还可以用于同时将多个物体清晰地显示给用户”。由此可见,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两种显示图像的方式,第0064段的方式是依据用户的选择显示不同物体作为主体最清晰的图像,例如可依据用户选择分别显示以大树或楼房为最清晰主体的图像,由此确定此时图像中显示了作为最清晰主体的一个物体,并不是如专利权人所述同时显示多个作为最清晰主体的物体;第0065段的方式则是同时将多个物体清晰地显示给用户。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的说明书之后,对所述技术特征限定的范围,不能将其限缩理解为专利权人所解释的仅是“同时显示多个清晰的主体”。而证据1-1中已经公开了将所连续拍摄的多张图像存储到一个目录下,并依据用户选择的主体,从目录中计算得出该主体最清晰的图像并进行显示。因此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的区别仅在于:根据所述至少两个图像数据生成图像文件。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效果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处理所拍摄的图像数据。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1中已经记载了“第一张影像M1-第六张影像M6可被储存于储存模组20的第一目录中,以完整储存针对相同场景拍摄所得结果”,即证据1-1中公开了将多张图像数据一起存储,其作用也是使得用户在后续阶段能够选取不同物体为主体的图像,从而显示不同的景深效果。在此基础上,将连续拍摄的多张图像数据存储之后形成图像文件以图像文件的形式进行保存用于后续处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并未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证据1-1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5,0045,0048段及附图2,4,7):如图2所示,影像撷取模组10分别在第一对焦距离L1-第六对焦距离L6等六个位置分别撷取六张影像,例如第一张影像M1-第六张影像M6。第一对焦距离L1-第六对焦距离L6的排列可以是等距的或不等距的。①如图4所示,第三张影像M3的格子区RS中有一清晰人像,而第三张影像M3的格子区R6有一模糊远处背景树影(相当于“移动所述透镜至第一位置,获取第一图像数据;所述第一图像数据中包括的第一物体的图像比第一景深位置之外的第二物体的图像清晰;其中,所述第一位置与所述第一景深位置对应,且所述第一景深位置存在第一物体”);②如图7所示,第四张影像M4的格子区RS中有一模糊人像,而第四张影像M4的格子区R6有一清晰远处背景树影(相当于“移动所述透镜至第二位置,获取第二图像数据;所述第二图像数据中包括的第二物体的图像比第二景深位置之外的第一物体的图像清晰;其中,所述第二位置与所述第二景深位置对应,且所述第二景深位置存在第二物体”)。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证据1-1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0-0035段及附图2):在使用者按下快门后,在预定时段内连续撷取分别对应于不同对焦距离的复数张影像,在该预定时段内该变焦镜头13依序运动到各焦距对应的位置。也就说按压一次快门即可连续完成同一画面中以不同对焦点进行对焦的照片拍摄工作,此时影像撷取装置1的变焦镜头13将会自动地由最远的无限大对焦距离开始进行扫描至最近的对焦距离(相当于“使所述透镜沿相同的方向从起点移动到终点”及“所述起点是获取所述拍照指令时所述透镜所在的位置;所述终点是所述透镜的移动过程结束时所述透镜所在的位置”),并分别在某些对焦距离下撷取影像。举例而言,如图2所示,影像撷取模组10分别在第一对焦距离L1-第六对焦距离L6等六个位置分别撷取六张影像,例如第一张影像M1-第六张影像M6。第一对焦距离L1-第六对焦距离L6的排列可以是等距的或不等距的,举例而言,对焦距离可分为无限远、50米、5米、1米、20厘米及5厘米等六个位置(相当于“在所述透镜从起点移动到终点的过程中的至少两个位置至少两次获取所述图像数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 权利要求4-5引用权利要求1。在证据1-1公开了透镜能够在一次拍照指令下移动,并在移动过程中得到不同焦点的多个图像数据的基础上,为了解决如何能够获取所有焦点位置的图像数据的问题,透镜的移动方向,以及在移动过程中何时何处位置获取图像数据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求进行设置的,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5任一项。证据1-1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9段及附图2,4,7):第一张影像M1-第六张影像M6可被储存于储存模组20的第一目录中,以完整储存针对相同场景拍摄所得结果。每个格子区R1-R9所分别对应的最佳对焦距离可储存于该第一目录中的文字档或该些影像M1-M6的可交换影像档案格式资讯中,或与该些影像M1-M6一起储存于视讯档案或多档案格式中,并均可储存于储存模组20中(将最佳对焦距离和影像M一起存储,并且M1-M6相当于为图像数据进行编号,相当于为每个图像数据生成关联信息,所述关联信息包括图像数据的序号和获取图像数据时透镜的位置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证据1-1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9段及附图2,4,7):第一张影像M1-第六张影像M6可被储存于储存模组20的第一目录中,以完整储存针对相同场景拍摄所得结果(由于存储第一张影像M1-第六张影像M6,是为了供用户后续选择而进行相应的显示,则必然生成与该影像相关的序号作为关联信息,以方便用户后续选择),每个格子区R1-R9所分别对应的最佳对焦距离(即获取图像数据时透镜的位置作为关联信息)可储存于该第一目录中的文字档或该些影像M1-M6的可交换影像档案格式资讯中,或与该些影像Ml-M6一起储存于视讯档案或多档案格式中,并均可储存于储存模组20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5任一项。证据1-1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35段):影像撷取模组10在使用者按下快门后,在预定时段内连续撷取分别对应于不同对焦距离的复数张影像。如图2所示,影像撷取模组10分别在第一对焦距离L1-第六对焦距离L6等六个位置分别撷取六张影像,例如第一张影像M1-第六张影像M6,但不以此为限。实际上,第一对焦距离L1-第六对焦距离L6的排列可以是等距的或不等距的(即预设周期),举例而言,对焦距离可分为无限远、50米、5米、1米、20厘米及5厘米等六个位置(相当于“根据预先设置的周期至少两次获取所述图像数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手机,该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相对应的。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1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8相对应,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2-8相同的评述理由,在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1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控制拍照的控制装置。证据1-2公开了一种数字相机(相当于控制拍照的控制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2中文译文第1页第1段至第4页第1段及附图1-5):若摄影者操作设置于本体10的主电源15,则相机微型计算机1使内置有作为摄像部2的摄影光学系统的摄影透镜镜筒11、及作为发光部5的快门14自本体10突出,而形成可摄影状态(微型计算机即中央处理器,能够接收指令并控制该相机的其它部件工作,相当于拍照指令接收单元,图像传感装置及图像传感装置控制单元)。摄影者决定好视角后,若操作快门释放按钮13,则摄影透镜镜筒11或内置的光学系统的至少一部分驱动(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数字相机设置了移动控制单元),而进行拍摄,并将图像数据记录到作为记录媒体7的存储器(未图示)中。另外,在本实施例中,所例示的是变焦类型的相机,但本发明并不限定于此,也可以应用单焦类型的相机。
使用图3-1、图3-2、图3-3,对从操作快门释放按钮13开始到将图像数据记录到存储器中为止的控制进行说明。在图3-1中,若操作快门释放按钮13(相当于获取用户的一次拍照指令),则相机微型计算机1将摄影透镜镜筒11或内置的光学系统的至少一部分从最短合焦位置(下文简称为最近位置)驱动至无限远合焦位置(下文简称为无限远位置)(相当于根据所述一次拍照指令在执行一次拍照的过程中控制移动装置言所述透镜的轴向移动透镜)。一边使摄影透镜镜筒11或内置的光学系统的至少一部分移动,一边在step(1)~(20)中将图像数据写入作为记录媒体7的存储器中(相当于在透镜移动的过程中的不同位置至少两次获取图像数据,得到至少两个图像数据)。也就是说,如图3-3所示,向存储器中写入20张图像数据。
从所获得的20张图像当中选出1张,使之显示在液晶显示器16上,这里选择的是摄影者最初希望使焦点对准的被摄体,即摄影者一边查看液晶显示器16,一边选择希望使焦点对准的被摄体区域(相当于将至少两个图像数据提供给图像处理器进行处理)。
图4是包含距离不同的多个被摄体的图像,假定A是靠近最近位置的被摄体,C是靠近无限远位置的被摄体,B是其中间位置的被摄体。靠近无限远位置的被摄体,B是其中间位置的被摄体。如上所述,会写入最近位置至无限远位置的所有图像,因此焦点分别对准被摄体A、B、C的图像包含于全部图像中。因此,若摄影者在希望使焦点对准A时指定区域x而选择A,则对比度测量部4测量所选择部位的对比度,对比度比较部3比较20张图像,从而抽取对比度最高的图像作为合焦的图像。所抽取的图像如(I)所示,是焦点对准A的图像,结果成为整体的(4)step的图像。同样地,若摄影者希望使焦点对准B,则指定区域y,选择被摄体B,由此抽取(10)step的图像(II),在C的情况下,抽取(17)step的图像(III)(相当于可根据用户的选择显示以不同物体为主题的图像,在显示的图像中,作为主体的图像最清晰)。将这一系列动作绘制成从按压快门释放按钮开始到抽取图像为止的流程图,就是图5所示的样子。
综上可知,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2的区别仅在于:根据所述至少两个图像数据生成图像文件。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效果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处理所拍摄的图像数据。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2中已经公开了“一边使摄影透镜镜筒11或内置的光学系统的至少一部分移动,一边在step(1)~(20)中将图像数据写入作为记录媒体7的存储器中”,即证据1-2中公开了将多张图像数据一起存储,其作用也是使得用户在后续阶段能够选取不同物体为主体的图像,从而显示不同的浅景深效果。在此基础上,将所连续拍摄的多张图像数据存储之后形成图像文件以用于后续处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并未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1.权利要求18-23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7,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6、8相对应,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2-6、8相同的评述理由,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8-2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23均不具备创造性。鉴于第一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无效理由成立,合议组对于其他无效理由和其他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审理。
三、决定
宣告201380001377.2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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