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蓝牙USB设备及其电路-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蓝牙USB设备及其电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472
决定日:2019-05-30
委内编号:5W1153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568406.9
申请日:2017-05-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小鸡快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1-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朱昊宇
主审员:杜宇
合议组组长:易红春
参审员:牛晓丽
国际分类号:G06F13/40,H04B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4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手段,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568406.9,申请日为2017年05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1月0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蓝牙USB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控制模块(100),控制模块(100)读取接收的第一信号并将所述第一信号解码为第二信号;
收发模块(200),包括通讯子模块(201)和蓝牙子模块(202),接收所述控制模块(100)传送的所述第二信号;
所述控制模块(100)通过所述通讯子模块(201),与所述蓝牙子模块(202)建立连接,并将第二信号传送给所述蓝牙子模块(202),所述蓝牙子模块(202)通过蓝牙协议将接收的所述第二信号传送给所述第一信号的信号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蓝牙USB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操作模块(300),其包括接收端(301)和发送端(302),且两者之间存在通讯协议,
所述发送端(302),与所述控制模块(100)和收发模块(200)相连接,发送所述第一信号给所述控制模块(100),所述控制模块(100)解码为第二信号,并传送至蓝牙子模块(202);
所述接收端(301)与所述蓝牙子模块(202)之间设有蓝牙协议,所述蓝牙子模块(202)通过蓝牙协议将所述第二信号传送至接收端(301)。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蓝牙USB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讯子模块(201)包括串口(201a)和通用输入输出端口(201b),
通过所述串口(201a)将传输的信号从所述控制模块(100)传送至所述蓝牙子模块(202);
通过所述通用输入输出端口(201b)将传输的信号从所述蓝牙子模块(202)传送至所述控制模块(100)。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蓝牙USB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端(302)还包括操作子模块(302a),所述控制模块(100)接收所述操作子模块(302a)发出的第一信号,解码为第二信号,并发送至接收端(301),识别所述发送端(302)。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蓝牙USB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连接端口(700),所述连接端口(700)包括,第一连接口(701)和第二连接口(702),所述第一连接口(701)与所述发送端(302)相连接,所述第二连接口(702)与外接电源相连接。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蓝牙USB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唤醒模块(400),与所述蓝牙子模块(202)相连接;
电池管理模块(500),包括锂电池(501)和管理子模块(502),所述管理子模块(502)将所述锂电池(501)提供的电通过转化后,为所述控制模块(100)、所述收发模块(200)和所述唤醒模块(400)供电。
7. 一种基于蓝牙USB设备的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
如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的蓝牙USB设备;以及,
第一开关(B1),与所述第二开关(B2)和所述控制模块(100)并联,与第三开关(A)和所述蓝牙子模块(202)并联,与所述唤醒模块(400)并联,与所述发送端(302)串联;
第二开关(B2),与所述第一开关(B1)和所述发送端(302)并联,与第三开关(A)和所述蓝牙子模块(202)并联,与所述唤醒模块(400)并联,与所述控制模块(100)串联;
第三开关(A),与所述蓝牙子模块(202)、所述唤醒模块(400)、所述第二开关(B2)和所述控制模块(100)串联,与所述第一开关(B1)和所述发送端(302)并联。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基于蓝牙USB设备的电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低压差线性稳压器(600),
其与所述第一开关(B1)和所述发送端(302)并联,与所述第二开关(B2)、所述控制模块(100)和第三开关(A)串联,与所述蓝牙子模块(202)和所述唤醒模块(400)串联;
所述锂电池(501)为所述管理子模块(502)供电,所述述管理子模块(502)将提供的电压升压后输送给所述低压差线性稳压器(600),并输出稳定电压分别给所述控制模块(100)、所述蓝牙子模块(202)和所述唤醒模块(400)。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基于蓝牙USB设备的电路,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模块(100)通电后,检测所述第一连接口(701),检测后进行枚举,所述第一连接口(701)通过所述串口(201a)将信号发送给所述控制模块(100);
所述控制模块(100)监听所述通用输入输出端口(201b),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口(701)连接的发送端(302)的状态灯,反应所述通用输入输出端口(201b)的变化。
10. 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基于蓝牙USB设备的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开关(A)断开,所述蓝牙子模块(202)、所述控制模块(100)和所述唤醒模块(400)停止工作,所述电池管理模块(500)进行充电。”
请求人于2018年07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与本专利相关侵权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的复印件,共11页;
证据2:本专利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3:在术语在线网站上的查询结果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4:术语在线完整的ICP备案查询结果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5:《计算机网络》,高等教育出版社,冯博琴等主编,1999年06月第1版,2000年02月第2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292-298页的复印件,共10页;
证据6:《嵌入式通信系统》,中国铁道出版社,张效勇等主编,2017年03月第一次印刷,封面页、扉页、版权页、封底页、第260-265页的复印件,共10页;
证据7(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261531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19日(请求人声称提交,实际未提交)。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主要包括: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蓝牙键盘充电宝不支持鼠标,只能针对键盘使用;蓝牙键盘充电宝的体积比较大,所以无法内嵌在键盘内”,但纵观说明书全文,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内容中无法得知上述技术问题如何解决的,由于说明书没有记载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试图通过实验确认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使将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理解为无线产品价格昂贵且信号传输稳定性差,存在一定的操作延迟,游戏玩家希望获取到USB设备的零延迟感的使用体验同时,又能体验无线设备的操作便利性。技术方案仍然与该技术问题是不能互相适应的。另外,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理解 “控制器”、“通过蓝牙协议将接收的第二信号传送给第一信号相关的键盘或者MCU”、“编码”、“蓝牙USB设备”的含义,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将第二信号发出、不知道如何识别发送端,“解码”的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此外,权利要求1-9不能取得本专利相应的预期的有益效果,因此应予以宣告无效。
2、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主要包括:(1)权利要求1中“蓝牙USB设备”、“信号端”、“通讯子模块”的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2中“操作模块”的含义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10也存在同样的缺陷;本专利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6,但权利要求1中未出现发送端,权利要求1-5中未出现唤醒模块,因此权利要求7作出上述引用不符合上述要求。权利要求8-10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故,权利要求7-10应予以宣告无效。(2)权利要求2中 “操作模块,其包括接收端和发送端,且两者之间存在通讯协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引用权利要求2的所有权利要求也同样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4中“所述控制模块(100)接收所述操作子模块(302a)发出的第一信号,解码为第二信号,并发送至接收端(301),识别所述发送端(302)” 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引用权利要求4的权利要求5-10也同样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3、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中,是从第一信号“解码”得到第二信号,而“解码”是一种过程,不属于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因此,本专利不属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属于一种方法,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另外,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限定了如下技术特征:“所述控制模块(100)接收所述操作子模块(302a)发出的第一信号,解码为第二信号,并发送至接收端(301),识别所述发送端(302)”,相比于现有技术,识别的主体发生了变化,而识别主体的变化不属于一种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新的技术方案,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说明书【0004】段,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蓝牙键盘充电宝不支持鼠标,只能针对键盘使用;蓝牙键盘充电宝的体积比较大,所以无法内嵌在键盘内”,独立权利要求1、7未记载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即使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根据说明书【0003】段确定,独立权利要求1、7还是存在未记载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
5、本专利所有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均不能够解决拟解决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9不能取得所声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符合“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的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进而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2018年07月30日,请求人提交了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261531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19日。
2018年08月09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无效理由以及如下证据(序号续前):
证据8(下称对比文件2):申请公布号为CN10268195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12月19日;
证据9:专利权人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专利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的复印件,共13页。
请求人认为:(1)证据8证明本专利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蓝牙键盘充电宝不支持鼠标,只能针对键盘使用;蓝牙键盘充电宝的体积比较大,所以无法内嵌在键盘内”。(2)证据8可以证明本专利“蓝牙子模块”的含义与证据6所描述的一致。(3)证据8进一步印证“收发模块”、“通讯子模块”的限定是不清楚。(4)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进而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以及证据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12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1月0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没有修改,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所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请求人对证据1-9的真实性、公开日期均无异议。
(4)双方在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就全部无效理由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没有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本次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2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予以认可。由于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2可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本专利说明书第0023-0039段、说明书附图1-4):一种蓝牙USB设备,其主体包括控制模块100、收发模块200。控制模块100包括调制解调器,控制模块100读取接收的第一信号并通过调制解调器将所述第一信号解码为第二信号。收发模块200包括通讯子模块201和蓝牙子模块202,接收所述控制模块100传送的所述第二信号。当第一信号传送至控制模块100后,通过调制解调器将第一信号解码为第二信号,控制模块100通过通讯子模块201与蓝牙子模块202建立连接,并将第二信号传送给蓝牙子模块202,蓝牙子模块202通过蓝牙协议将接收的第二信号传送给第一信号的信号端。其中,需要说明的是,控制模块100为单片机,为了携带方便,将计算机的CPU、RAM、ROM等集中在一片芯片上,即优选为采用微控制器(MCU)。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蓝牙USB设备为使用蓝牙和USB的电子设备;控制模块为单片机,可以采用微控制器(MCU)作为控制模块;第一信号的信号端是接收第一信号的部件。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上述记载的内容可知控制模块如何将第一信号解码为第二信号以及控制模块与通讯子模块和蓝牙子模块之间的配合关系,以实现第二信号以蓝牙的方式传输给第一信号的信号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例能够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本专利说明书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了充分完整的说明,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本专利说明书第0023-0039段、说明书附图1-4):一种蓝牙USB设备,其主体包括控制模块100、收发模块200。控制模块100包括调制解调器,控制模块100读取接收的第一信号并通过调制解调器将所述第一信号解码为第二信号。收发模块200包括通讯子模块201和蓝牙子模块202,接收所述控制模块100传送的所述第二信号。当第一信号传送至控制模块100后,通过调制解调器将第一信号解码为第二信号,控制模块100通过通讯子模块201与蓝牙子模块202建立连接,并将第二信号传送给蓝牙子模块202,蓝牙子模块202通过蓝牙协议将接收的第二信号传送给第一信号的信号端。其中,需要说明的是,控制模块100为单片机,为了携带方便,将计算机的CPU、RAM、ROM等集中在一片芯片上,即优选为采用微控制器(MCU)。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的蓝牙USB设备、信号端、通讯子模块、操作模块的含义,因此权利要求1、2并未出现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6,并使用唤醒模块对其保护的技术方案做进一步的限定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7保护的范围不清楚。基于同样的理由,引用权利要求7的权利要求也并未出现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
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本专利说明书第0027段、说明书附图1-4):操作模块300包括接收端301和发送端302,接收端301和发送端302之间存在通讯协议,保证两者之间能通讯。在本实施例中,发送端302优选为一般的USB设备,比如:鼠标、键盘等,接收端301优选为终端,比如:电脑、平板等。为方便理解,以下发送端302以键盘为例,接收端301以电脑为例,阐述实现该实施例功能性步骤。在键盘按下任意键并通过第一信号传送到MCU中,MCU将接收的第一信号通过调制解调器将第一信号解码为第二信号,MCU通过通讯子模块201,和蓝牙子模块202建立连接,将解码后的第二信号传送给蓝牙子模块202。蓝牙子模块202和电脑之间通过蓝牙协议相互通信,所以,通过蓝牙协议,蓝牙子模块202将第二信号传送给电脑。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上述内容记载了接收端301和发送端302之间存在通讯协议,权利要求2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基于同样的理由,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也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本专利说明书第0028、0029段、说明书附图1-4):操作模块300包括接收端301和发送端302,接收端301和发送端302之间存在通讯协议,保证两者之间能通讯。发送端302还包括操作子模块302a,通过操作子模块302a的指令发送出第一信号,控制模块100(即MCU)接收第一信号,并通过调制解调器将第一信号解调成第二信号,并通过串口201a传送至蓝牙子模块202,第二信号又通过蓝牙子模块202和接收端301之间的蓝牙协议,从蓝牙子模块202传送至接收端301,最后接收端301识别发送端302。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接收端是操作模块的一个组成部件,接收端301具备的功能同时也是操作模块具备的功能,即由于接收端具备识别发送端的功能,操作模块必然具有识别发送端的功能。因此权利要求4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基于同样的理由,引用权利要求4的权利要求也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综上,权利要求1-10保护的范围清楚,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5、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当权利要求中既包括产品的组成部分等构造特征,又包括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信号传输特征时,如果是以信号传输方式来表示各个组成部分的相互连接关系,并且在所述信号传输方式都是已知的情况下,所述权利要求不是针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因此权利要求1-10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本专利说明书第0004-0017段、说明书附图1-4):蓝牙键盘是指通过蓝牙协议进行无线传输,在有效的范围内进行蓝牙通讯的键盘,它能实现与终端的无线通信和无线控制,使用户摆脱线缆束缚。目前市场上存在蓝牙键盘充电宝,但这种蓝牙键盘充电宝不支持鼠标,只能针对于键盘使用,也就是说,这种装置针对的USB设备很局限。并且,蓝牙键盘充电宝的体积比较大,所以无法内嵌在键盘内,浪费了空间。而现存有的桌面蓝牙键盘转换器,其内部没有电源,需要一直有外接电源供电,故不能随意移动,并且这种转换器的体积也过于庞大,同样只能外置使用。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提高了电路的集成化水平,缩小了电路便于将控制器直接放入键盘内部,提供休眠模式以节省电能延长续航且搭载了电池电源管理电路。可见,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蓝牙设备体积大无法内嵌在键盘内。为解决上述问题,本专利提出了一种具有蓝牙和USB的电子设备的技术方案,具体来说,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该电子设备具有控制模块和收发模块,这样的设置,缩小了电路便于将控制器直接放入键盘内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包含了解决上述问题的全部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7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7、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对所保护的蓝牙USB设备的结构给出了明确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该描述能够在产业中制造和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因此本专利满足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
8、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8.1关于权利要求1
8.1.1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蓝牙USB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输入装置及其蓝牙转换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0026-0034段,图1-4):主要是由一微处理器1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控制模块)、一第一协议接口11、一第二协议接口12、一蓝牙单元2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蓝牙子模块)、一协议信号转换器13及一电源电路30所组成;其中:
该微处理器10具有多数的输入输出端(IO端口),以分别与前述第一协议接口11、第二协议接口12、蓝牙单元20及协议信号转换器13连接。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的第一协议接口11是一个PS/2插座,其信号接脚DM、DP是与微处理器10上对应的输入输出端连接。当输入装置是采用PS/2协议时,即可与第一协议接口11连接。
又所述的第二协议接口12是一个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供与具有通用串行总线接口的输入装置相连接。为确保由通用串行总线接口输入的信号能为微处理器10所正常辨识,该第二协议接口12是与协议信号转换器13上对应的数据接脚DATA 、DATA-连接,该协议信号转换器13又以多数接脚与微处理器10连接,当通用串行总线接口输入装置经由第二协议接口12送入信号时,将先由协议信号转换器13将该信号转换为纯数字形式后再送至微处理器10。对于所属技术领域具有通常知识者可以理解的是:该微处理器10可以整合在协议信号转换器13中,或与协议信号转换器13整合成一微控制器。
该蓝牙单元20是与微处理器10的数个输入输出端连接,以传输信号;又蓝牙单元20进一步连接有一指示电路40及一配对按钮14,该指示电路40主要是由一个以上发光二极管组成,本实施例中,指示电路40是由数个发光二极管LED1、LED2、LED3组成,发光二极管LED1、LED2、LED3一端分别与蓝牙单元20的不同接脚连接,其另一端则通过电阻与电源连接。当蓝牙单元20改变该等接脚电位,将使不同的发光二极管发光,以分别指示配对、电池电力、工作状态等。该配对按钮14则供与待连结的装置配对(Pairing)之用。
当微处理器10接收来自第一协议接口11或通过协议信号转换器13接收来自第二协议接口12送来的信号,经编码处理后传送给蓝牙单元2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控制模块读取接收的第一信号并将所述第一信号解码为第二信号),由蓝牙单元20以无线方式传送给完成配对的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所述蓝牙子模块通过蓝牙协议将接收的所述第二信号传送给所述第一信号的信号端。)。
当上述任一种形式的输入装置200与单体100上的第一协议接口11或第二协议接口12连接后,使用者在输入装置200执行的输入动作,都会送出对应的信号到单体100,由单体100内的微处理器10编码后由蓝牙单元20传送给配对的装置,所称的装置可以是平板电脑、智能型手机、个人数字助理或笔记本电脑等。如此一来,原来为有线形式的输入装置即可转换为无线形式,尤其适用于只支援蓝牙协议的特定装置,例如平板电脑、智能型手机等。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权利要求1的所述收发模块包括通讯子模块,所述控制模块通过所述通讯子模块,与所述蓝牙子模块建立连接,并将第二信号传送给所述蓝牙子模块,而对比文件1不具有通讯子模块,微处理器直接与蓝牙单元通讯建立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控制模块采用何种方式与蓝牙模块建立通讯连接。
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相当于控制模块的微处理器,和相当于蓝牙子模块的蓝牙单元之间,根据需要,设置导线、电阻、三极管以实现具体的技术方案,均是可能的,设置上述构造也不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控制模块与蓝牙模块建立通讯连接的方式与对比文件1不同,根据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技术启示,不能显而易见地将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8.1.2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蓝牙USB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提供输入接口的USB装置及其接口提供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0072-0075、0096、0105、0135、0141段、附图1-5):优选所述USB装置包括USB集线器,以使所述电脑200将所述USB装置100识别成所述存储装置和所述USBHID规范的HID装置的两种设备。
之后,用户在所述电脑200中使用存储有所述运行文件的所述存储装置,所以能够运行适合操作系统的运行文件,通过运行运行程序101,可以将所述电脑200的键盘400或鼠标作为所述智能手机10的输入单元利用。
此时,通过所述运行程序101接收所述键盘400或鼠标的输入数据(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信号),并且通过所述USBHID规范将接收的数据传送给USBHID装置。
而且,传送到所述USB装置100中的输入数据经转换后通过内置在所述USB装置100中的蓝牙通信部(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蓝牙子模块)传送给所述智能手机1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所述蓝牙子模块(202)通过蓝牙协议将接收的所述第二信号传送给所述第一信号的信号端)。
提供所述输入接口的USB装置100优选使用与一般的USB存储介质或USB加密狗(dongle)外观类似的装置。
提供所述输入接口的USB装置包括:USB连接部105,与具有USB端口的规定终端连接;装置识别部112,预先设定为遵守HID标准规范,从而在与所述USB端口连接时被所述规定终端识别成HID装置;蓝牙通信部120,被支持蓝牙装置的规定外部设备识别成标准蓝牙输入装置,从而进行蓝牙通信;存储部130,安装有所述运行程序,该运行程序在所述规定终端上运行,并且接收与所述标准蓝牙输入装置类型相对应的所述规定终端的输入装置的数据,将该数据转换成符合所述HID标准规范的协议形式的输入数据,并传送给所述装置识别部;数据解析部113,从所述装置识别部接收所述输入数据,并根据所述输入装置的类型将该数据解析成预先设定的形式;数据生成部115,以使所述数据解析部113解析的数据与所述标准蓝牙输入装置的协议对应的方式生成数据;控制部114,将在所述数据生成部中115生成的数据传送给所述蓝牙通信部12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控制模块(100)读取接收的第一信号并将所述第一信号解码为第二信号)
此外,优选所述蓝牙通信部120被支持蓝牙HID装置的规定外部设备识别成标准蓝牙HID输入装置而进行蓝牙通信。
另外,作为提供所述输入接口的USB装置的其它优选实施例,所述USB装置可以包括:装置识别部112,预先设定为遵守HID标准规范,从而在与所述USB端口连接时被所述规定终端识别成HID装置;蓝牙通信部120,被设定成被规定外部设备支持的标准蓝牙键盘,从而与所述规定外部设备进行蓝牙通信;程序存储部(未图示),存储有运行程序,该运行程序在所述规定终端上运行,并且接收所述规定终端的键盘数据,将该数据转换成所述HID标准规范提供的协议的形式,并传送给所述装置识别部112;数据解析部113,从所述装置识别部112接收所述键盘数据并解析成预先设定的形式;数据生成部115,以使所述数据解析部113解析的数据与所述标准蓝牙键盘的协议对应的方式生成数据;控制部114,将在所述数据生成部115生成的数据传送给所述蓝牙通信部120。由此,也可以构成为无线蓝牙键盘专用。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权利要求1的所述收发模块包括通讯子模块,所述控制模块通过所述通讯子模块,与所述蓝牙子模块建立连接,并将第二信号传送给所述蓝牙子模块,而对比文件2不具有通讯子模块。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控制模块采用何种方式与蓝牙模块建立通讯连接。
请求人认为:即使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存在的区别特征,也属于公知常识的范围。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控制模块与蓝牙模块建立通讯连接的方式与对比文件2不同,根据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技术启示,不能显而易见地将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得到权利要求2保护的技术方案,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8.2关于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4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人对于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是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提出的,鉴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鉴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本专利应予维持。
三、决定
维持201720568406.9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