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泵机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475
决定日:2019-05-28
委内编号:4W108083
优先权日:2010-11-11; 2011-03-15
申请(专利)号:201180063988.0
申请日:2011-11-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殷开宏
授权公告日:2016-02-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格兰富控股联合股份公司
主审员:张滢滢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李奉
国际分类号:F04D15/02(2006.01);F04D13/06(2006.01);H02K1/14(2006.01);H02K21/16(2006.01);H02K21/24(2006.01);F04D29/046(2006.01);H02K11/00(2006.01);H02K5/128(2006.01);H02K5/10(2006.01);H02K5/173(2006.01);H02K5/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2月2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泵机组”的201180063988.0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11年11月03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11月11日和2011年03月15日,专利权人为格兰富控股联合股份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泵机组,具有:电动机,该电动机具有定子(12)、转子(4)和设置在所述定子(12)和所述转子(4)之间的缝管(14);和至少一个与所述转子(4)相连接的叶轮(6),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动机具有电机电子装置,其被设计成用于所述电动机的电子换向,所述电动机和所述换向设计为,在转子空间位于所述缝管(14)内部和/或所述叶轮(6)没有被充以液体的状态下,所述换向由于由转子空间中的液体而造成的负载的一部分被取消而停止,由此使所述转子停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泵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动机被设计为球形电机,其具有隔离球冠形式的缝管(14)和半球形的转子(4)。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泵机组,其特征在于,这样支承所述转子(4):使其除了转动运动之外还能够在径向方向上执行摆动运动。
4.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泵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子(4)具有由磁性材料制成的极环(18),在该极环中构成永磁转子磁极。
5.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泵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子(12)具有多个定子磁极对(32),每个定子磁极对由两个相邻的定子磁极(20)组成,这两个定子磁极被设计为,它们在径向方向上产生相反极化的磁场,以及所述转子(4)具有多个沿外周分布的磁性转子磁极,并且在两个相邻的转子磁极之间能够形成磁通。
6.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泵机组,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电机电子装置设计为:根据反电磁力实现换向。
7.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泵机组,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电机电子装置设计为:强制控制实现所述换向直至达到预设的转速或在预定的时间内强制控制实现所述换向。
8.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泵机组,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电机电子装置设计为:能够根据电动机的当前电气数值检测电动机的停止。
9.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泵机组,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电机电子装置设计为:能够检测电动机的停止并能够在所检测到的停止状态下引导新的启动过程。
10.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泵机组,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电机电子装置设计为:在一定数量的启动过程之后或在预定的时间之后在电动机的停止状态下给出出错报告。
11.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泵机组,其特征在于,将该泵机组设计为循环泵机组。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泵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循环泵机组是热循环泵机组或非饮用水循环泵机组。”
针对本专利,殷开宏 (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7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8年03月05日,公开号为CN10113531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2:公开日为2004年04月21日,公开号为CN149052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3:公开日为2008年11月05日,公开号为CN10130038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4:公开日为1996年10月23日,公开号为CN 113406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5:公开日为2009年08月12日,公开号为CN10150507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创造性的具体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6-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2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1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故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2018年12月0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补充证据,于2019年01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3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双方当事人均收到合议组对对方上述意见及所附证据的转文;
(2)请求人放弃使用证据2,放弃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
(3)专利权人对证据1、3-5的真实性无异议;
(4)请求人明确的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的使用方式与2018年12月0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一致;
(5)请求人还主张权利要求5、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阶段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5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证据1、5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包含悬浮物的水体的水泵,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背景技术和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在图1中示出的水泵具有一个外壳1,该外壳分成一个泵外壳件2和一个马达外壳件3。泵外壳件2具有一个构成进水口的吸入口4和一个用于出水口的排出口5。在泵外壳件2内在一根可旋转的轴9上设置一个工作轮8。轴9从泵外壳件2延伸到马达外壳件3内,并且在该马达外壳件内延伸到一个EC马达内。EC马达具有一个与轴9抗旋转地连接的转子14和一个包围该转子的定子12。优选转子14构成两极的,并且定子12构成为六极的(或者在保护低电压时是两极的)。轴9支承在一个轴承盖10内,该轴承盖使马达与泵外壳件2和工作轮8机械地屏蔽。
此外在泵外壳1内存在一个功率和控制电子装置16,该功率和控制电子装置优选同样设置在马达外壳件3内并且从而与导引水的部件隔开距离地设置。一个示意地示出的微处理器17也属于该功率和控制电子装置,该微处理器可以通过一根用箭头19表示的控制线操作一个中断线路21。因此可以中断在泵的电的功率输入端26与功率和控制电子装置16并且从而与马达之间的供电,该功率输入端与一根电力电缆36连接。在图1中中断线路21示出为激活的,也就是中断电流并且关闭马达。中断线路21仅仅是示意地示出。当然不仅可以使用一个机械线路,而且尤其可以使用电子线路。
包括功率和控制电子装置16、微处理器17和中断线路21的整个电子设备出于安全原因可以防水地浇注。这同样适用于马达的定子12。只要定子12和转子14通过一个所谓的缝管互相分开,优选整个自由的马达外壳件可以防水地浇注。
已经存在一些泵,它们可选或附加地设有一个断路机械装置,当泵没有水输送时,该断路机械装置马上起反应。所述状态在这种用与负荷相关的恒定转速运行的泵中通过如下方式确定,即测量泵的负荷能力。当负荷能力特别低时,也就是泵空转。然后直接关闭泵,并且经常只运行四分之一转。在泵干式运行时也就是当该泵不吸水时,泵没有阻力。
可见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泵机组,证据1中的EC马达对应于本专利的电动机,该EC马达具有定子12和转子14,定子12和转子14通过一个所谓的缝管分开,证据1中的工作轮8对应于本专利的叶轮,由于证据1中的马达是电子换向马达,其功率电子装置16能够实现电动机的电子换向。在泵干运行时,可通过断路机械装置直接关闭泵使转子停止,中断线路21还可以使用电子线路。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控制转子停止的手段不同,本专利是通过电动机的电子换向,而证据1是通过中断线路关闭泵,即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所述电动机和所述换向设计为,在转子空间位于所述缝管(14)内部和/或所述叶轮(6)没有被充以液体的状态下,所述换向由于由转子空间中的液体而造成的负载的一部分被取消而停止,由此使所述转子停止”。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能够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避免泵机组干运行的方案。
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泵机组干运行的状态,即泵的转动部件没有充以液体的情况下运行是不期望的。证据1公开了在泵机组干运行时通过断电关闭泵使转子停止转动从而避免对轴承等部件的伤害,给出了泵机组干运行时使转子停止转动的技术启示,并且证据1中的马达是电子换向马达,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停止电子换向的方式使电子换向马达的转子停止转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上述方案也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4.2关于权利要求2
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电动机被设计为球形电机,其具有隔离球冠形式的缝管(14)和半球形的转子(4)。
经查,证据5公开了一种水下球形电机推进器(参见证据5的具体实施方式,附图7)。也就是说,证据5给出了将电机设计为球形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中圆柱形的EC马达设计为球形,相应地,缝管和转子的形状变为球冠形式和半球形,从而获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3关于权利要求3
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这样支承所述转子(4):使其除了转动运动之外还能够在径向方向上执行摆动运动。
对于球形电机,转子底部设置球支承在径向上实现摆动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4关于权利要求4
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转子(4)具有由磁性材料制成的极环(18),在该极环中构成永磁转子磁极。
在电机领域,转子选用磁性材料制成极环,构成永磁转子磁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5关于权利要求5
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定子(12)具有多个定子磁极对(32),每个定子磁极对由两个相邻的定子磁极(20)组成,这两个定子磁极被设计为,它们在径向方向上产生相反极化的磁场,以及所述转子(4)具有多个沿外周分布的磁性转子磁极,并且在两个相邻的转子磁极之间能够形成磁通。
定子、转子构造为相对应的NS…NS周向排列的磁极是本领域电子换向电机常见的结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6关于权利要求6
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将所述电机电子装置设计为:根据反电磁力实现换向。
在证据1已经公开EC马达的电机电子装置实现换向的基础上,采用反电磁力实现换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7关于权利要求7
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将所述电机电子装置设计为:强制控制实现所述换向直至达到预设的转速或在预定的时间内强制控制实现所述换向。
为避免电机无法正常启动进行上述设定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8关于权利要求8
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将所述电机电子装置设计为:能够根据电动机的当前电气数值检测电动机的停止。
根据电气参数的数值判断EC电机的运行状态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9关于权利要求9
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将所述电机电子装置设计为:能够检测电动机的停止并能够在所检测到的停止状态下引导新的启动过程。
为确保电动机的安全运行进行上述设定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10关于权利要求10
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将所述电机电子装置设计为:在一定数量的启动过程之后或在预定的时间之后在电动机的停止状态下给出出错报告。
当管路中存在大量空气时,电动机经多次启动仍无法正常运行,可通过上述设定使电动机停止运行从而进行手动通风,这种设计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11关于权利要求11-12
本专利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将该泵机组设计为循环泵机组,以及所述循环泵机组是热循环泵机组或非饮用水循环泵机组。
泵机组设计为循环泵机组,以及将循环泵机组用于热循环或非饮用水循环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12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180063988.0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