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康健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461
决定日:2019-05-29
委内编号:5W116655
优先权日:2016-11-02
申请(专利)号:201720437050.5
申请日:2017-04-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晓群
授权公告日:2018-09-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安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徐可
合议组组长:孙茂宇
参审员:张鑫
国际分类号:A61F7/00,A61H2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文件的一项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未有其他现有技术文件对该区别特征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未有证据证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目前的现有技术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康健装置”的ZL201720437050.5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17年4月20日,优先权日是2016年11月2日,专利权人为江苏安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康健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至少一第一壳体;
至少一调节装置,所述调节装置被设置于所述第一壳体;和
一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控制所述调节装置,其中,所述调节装置驱动所述第一壳体整体地节奏地进行往复升降,其中,所述调节装置被电驱动;
其中,所述调节装置进一步包括:
至少一充气模块和至少一膨胀模块,所述充气模块控制所述膨胀模块充放气以驱动所述第一壳体被整体往复升降;
其中,所述控制模块进一步包括至少一充气控制模块,所述充气控制模块控制所述充气模块对所述膨胀模的充放气节奏,以使得所述第一壳体被整体地节奏地往复升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控制模块进一步包括至少一调节控制模块,所述调节控制模块控制所述充气控制模块,以提供往复升降的节奏的选择和舒展力度的选择。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充气模块为气泵,所述膨胀模块为气囊,所述气泵连通所述气囊以使得所述气泵对所述气囊充放气。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充气控制模块进一步包括至少一电磁阀和至少一微电脑芯片,其中,所述电磁阀被设置于所述气囊,所述微电脑芯片控制所述气泵、所述电磁阀以控制所述气泵向所述气囊节奏地充放气,从而控制所述第一壳体被往复升降的节奏,以符合人体舒展的需求。
5.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4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康健装置进一步包括至少一热源,所述热源被固定于所述第一壳体,其中,所述热源被所述控制模块控制以提供热护理环境。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康健装置进一步包括至少一调节模块,所述调节模块调节所述控制模块对所述热源与所述调节装置的控制,以使得所述热源所提供的热护理环境与所述第一壳体被节奏地整体升降协同发挥作用。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康健装置进一步包括至少一发光装置,所述发光装置被固定于所述第一壳体。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控制模块控制所述发光装置提供光照射,其中,所述调节模块调节所述控制模块对所述热源、所述调节装置与所述发光装置,以使得所述热源所提供的热护理环境、所述第一壳体被节奏地整体升降和所述发光装置所提供的光照射协同发挥作用。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康健装置进一步包括至少一按摩装置,所述按摩装置被固定于所述第一壳体。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控制模块控制所述按摩装置提供按摩,其中,所述调节模块调节所述控制模块对所述热源、所述调节装置、所述发光装置和所述按摩装置,以使得所述热源所提供的热护理环境、所述第一壳体被节奏地整体升降、所述发光装置所提供的光照射和所述按摩装置所提供的按摩协同发挥作用。
11.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热源为发热膜。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发光装置进一步包括一系列发光元件和至少一光处理模块,所述光处理模块处理所述发光元件所发出的光,从而提高光照射效果。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发光元件选自远红外和LED。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发光元件的材质选自陶瓷、含锗材料和透明材料。
15.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按摩装置为震动电机。
16. 根据权得要求9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壳体进一步具有一容纳腔,所述发光装置和所述按摩装置被设置于所述容纳腔。
17.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壳体进一步包括:
一壳主体;和
一中心壳体,所述中心壳体环绕所述壳主体,其中,所述发光装置被设置于所述中心壳体的背侧。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中心壳体设置一弧面形成一限位部。
19.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进一步包括至少一供能模块,所述供能模块向所述热源、所述发光装置、所述按摩装置、所述调节装置供应电能。
20.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调节装置进一步包括一第一调节装置和一第二调节装置,其中,所述第一调节装置驱动所述第一壳体整体往复运动,所述第二调节装置驱动所述中心壳体往复运动。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第一调节装置和所述第二调节装置同时被驱动,以增加调节幅度。
2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进一步包括一监测模块,所述监测模块监测所述热源、所述调节装置、所述发光装置和所述按摩装置以获取该康健装置使用者的身体参数。
23.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康健装置进一步通过导电片提供中低频保健。
24.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康健装置进一步通过设置金属导电片以提供中低频保健。”
针对上述专利权,陈晓群(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1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4、6、8、10、14、17、23、2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CN202036396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1月16日;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CN105832074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8月10日;
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3):TW571739U号台湾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4年1月11日;
证据4(下称对比文件4):CN105997457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10月12日;
证据5(下称对比文件5):CN202982592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6月12日;
证据6(下称对比文件6):CN102058472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5月18日;
证据7(下称对比文件7):CN204995629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月27日;
证据8(下称对比文件8):CN105744921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7月6日;
证据9(下称对比文件9):CN102448350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5月9日;
证据10(下称对比文件10):CN205493362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8月24日。
请求人认为: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调节装置被设置于所述第一壳体”、“充气模块控制所述膨胀模块充放气以驱动所述第一壳体被整体往复升降”,上述表述均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此外,权利要求1中还记载了“充气控制模块控制所述充气模块对所述膨胀模的充放气节奏”,其中的“膨胀模”不清楚。
②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所记载的“调节控制模块”不清楚;此外,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调节控制模块和充气控制模块是根据压力感应模块所监测的数据进行充放气控制的,而权利要求2中未记载有关压力感应模块的特征,导致调节控制模块无法实现相应功能,故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③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记载了“电磁阀被设置于所述气囊”,该表述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④本专利权利要求6、8、10中所记载的“调节模块”不清楚;此外,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要根据监测模块所监测的数据进行相应控制,而权利要求6、8、10中未记载有关监测模块的特征,导致调节模块无法实现相应功能,故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⑤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中记载了“中心壳体环绕所述壳主体”,该表述不清楚且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⑥本专利权利要求14、23、24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本专利中未对“调节控制模块”以及“调节模块”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本专利权利要求1-24中缺少如下必要技术特征,即“调节装置与第一壳体的具体相对位置”以及“压力感应模块”,缺少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将导致无法实现第一壳体整体有节奏地往复升降,不能解决本专利所记载的对腰、颈椎往复舒展的技术问题。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7、10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1月2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随同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2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4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9年3月11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4、22-24,对权利要求1、17中的两处明显笔误进行了修改,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康健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至少一第一壳体;
至少一调节装置,所述调节装置被设置于所述第一壳体;和
一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控制所述调节装置,其中,所述调节装置驱动所述第一壳体整体地节奏地进行往复升降,其中,所述调节装置被电驱动;
其中,所述调节装置进一步包括:
至少一充气模块和至少一膨胀模块,所述充气模块控制所述膨胀模块充放气以驱动所述第一壳体被整体往复升降;
其中,所述控制模块进一步包括至少一充气控制模块,所述充气控制模块控制所述充气模块对所述膨胀模块的充放气节奏,以使得所述第一壳体被整体地节奏地往复升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控制模块进一步包括至少一调节控制模块,所述调节控制模块控制所述充气控制模块,以提供往复升降的节奏的选择和舒展力度的选择。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充气模块为气泵,所述膨胀模块为气囊,所述气泵连通所述气囊以使得所述气泵对所述气囊充放气。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充气控制模块进一步包括至少一电磁阀和至少一微电脑芯片,其中,所述电磁阀被设置于所述气囊,所述微电脑芯片控制所述气泵、所述电磁阀以控制所述气泵向所述气囊节奏地充放气,从而控制所述第一壳体被往复升降的节奏,以符合人体舒展的需求。
5.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4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康健装置进一步包括至少一热源,所述热源被固定于所述第一壳体,其中,所述热源被所述控制模块控制以提供热护理环境。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康健装置进一步包括至少一调节模块,所述调节模块调节所述控制模块对所述热源与所述调节装置的控制,以使得所述热源所提供的热护理环境与所述第一壳体被节奏地整体升降协同发挥作用。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康健装置进一步包括至少一发光装置,所述发光装置被固定于所述第一壳体。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控制模块控制所述发光装置提供光照射,其中,所述调节模块调节所述控制模块对所述热源、所述调节装置与所述发光装置,以使得所述热源所提供的热护理环境、所述第一壳体被节奏地整体升降和所述发光装置所提供的光照射协同发挥作用。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康健装置进一步包括至少一按摩装置,所述按摩装置被固定于所述第一壳体。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控制模块控制所述按摩装置提供按摩,其中,所述调节模块调节所述控制模块对所述热源、所述调节装置、所述发光装置和所述按摩装置,以使得所述热源所提供的热护理环境、所述第一壳体被节奏地整体升降、所述发光装置所提供的光照射和所述按摩装置所提供的按摩协同发挥作用。
11.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热源为发热膜。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发光装置进一步包括一系列发光元件和至少一光处理模块,所述光处理模块处理所述发光元件所发出的光,从而提高光照射效果。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发光元件选自远红外和LED。
14.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按摩装置为震动电机。
15. 根据权得要求9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壳体进一步具有一容纳腔,所述发光装置和所述按摩装置被设置于所述容纳腔。
16.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壳体进一步包括:
一壳主体;和
一中心壳体,所述中心壳体环绕有所述壳主体,其中,所述发光装置被设置于所述中心壳体的背侧。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中心壳体设置一弧面形成一限位部。
18.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进一步包括至少一供能模块,所述供能模块向所述热源、所述发光装置、所述按摩装置、所述调节装置供应电能。
19.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调节装置进一步包括一第一调节装置和一第二调节装置,其中,所述第一调节装置驱动所述第一壳体整体往复运动,所述第二调节装置驱动所述中心壳体往复运动。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康健装置,其中,所述第一调节装置和所述第二调节装置同时被驱动,以增加调节幅度。”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3月19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3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9年4月16日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仍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4、6、8、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4月25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4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于2019年3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无异议,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明确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3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此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对比文件8、9,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7、10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如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2、4、6、8、10、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4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2、6、8、10、16保护范围不清楚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2、5-20所对应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0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中事实陈述一致。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主要针对本专利的创造性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是一种腰椎、颈椎按摩装置,其利用按摩装置整体的往复升降往复调节腰椎、颈椎的舒展曲度,以此帮助腰椎、颈椎恢复正常形态,而对比文件1是一种睡觉用的枕头,其虽然可以升高、降低枕头的整体高度,但一旦使用者找到一合适位置时,该枕头高度将维持在该合适位置,而并不是如本专利中的整体往复升降,即从对比文件1出发不能得到本专利,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去结合对比文件2;请求人则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公开了按摩装置往复升降的技术内容,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2019年4月30日,请求人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意见与口头审理当庭意见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在本次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于2019年3月1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书修改无异议。本案合议组经审查,专利权人于2019年3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符合相关规定,故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3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7、10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于对比文件1-7、10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合议组经审查,对对比文件1-7、10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上述专利文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其上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调节装置被设置于所述第一壳体”以及“充气模块控制所述膨胀模块充放气以驱动所述第一壳体被整体往复升降”,上述表述均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此外,权利要求1中还记载了“充气控制模块控制所述充气模块对所述膨胀模的充放气节奏”,其中的“膨胀模”不清楚。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首先,关于“膨胀模”不清楚,专利权人在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中将其修改为“膨胀模块”,且表明该处为一明显笔误,结合权利要求1的整体及上下文来看,该处的“膨胀模”就是“膨胀模块”,该修改后的“膨胀模块”已克服不清楚的缺陷;其次,关于“调节装置被设置于所述第一壳体”以及“充气模块控制所述膨胀模块充放气以驱动所述第一壳体被整体往复升降”,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康健装置,在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该康健装置包括一第一壳体、一调节装置和一控制模块,其中该调节装置可包括一充气模块和一膨胀模块,该控制模块可包括一充气控制模块,充气模块控制膨胀模块充放气以驱动第一壳体被整体往复升降,充气控制模块控制充气模块对膨胀模块的充放气节奏,结合上述记载及说明书中的整体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了调节装置(包括充气模块,例如气泵;膨胀模块,例如气囊)是利用充气模块给膨胀模块的充气、放气来驱动第一壳体整体往复升降,而该充气、放气的节奏可由一充气控制模块予以操控,也即上述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综上,权利要求1并不存在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
(2)关于权利要求2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所记载的“调节控制模块”不清楚;此外,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调节控制模块和充气控制模块是根据压力感应模块所监测的数据进行充放气控制的,而权利要求2中未记载有关压力感应模块的特征,导致调节控制模块无法实现相应功能,故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2以及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调节控制模块”是用于控制充气控制模块的,以提供往复升降节奏的选择和舒展力度的选择,即该调节控制模块是清楚的;其次,说明书第[0048]、[0115]段中均记载了调节控制模块可控制充气控制模块,以实现不同节奏的往复运动和不同舒展力度的选择,也即该权利要求2已经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至于根据何种反馈数据控制充放气节奏等,使用压力感应模块仅是其中一种实施方式而已。综上,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清楚,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3)关于权利要求4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记载了“电磁阀被设置于所述气囊”,该表述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4中明确记载了充气控制模块可包括一电磁阀和一微电脑芯片,其中微电脑芯片可控制电磁阀,电磁阀设置于气囊,可控制气泵向气囊有节奏地充放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了该电磁阀设置于气囊,且其作用在于控制气囊充放气的节奏,也即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4)关于权利要求6、8、10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6、8、10中所记载的“调节模块”不清楚;此外,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要根据监测模块所监测的数据进行相应控制,而权利要求6、8、10中未记载有关监测模块的特征,导致调节模块无法实现相应功能,故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6、8、10以及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调节模块”用于调节控制模块对热源、调节装置、发光装置以及按摩装置的控制,以使得康健装置整体协同作用,即该调节模块是清楚的;其次,说明书第[0052]、[0054]、[0056]、[0108]段中记载了调节模块用于调节控制模块对热源、调节装置、发光装置以及按摩装置的控制,以使得康健装置整体协同作用,也即权利要求6、8、10已经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至于根据何种反馈数据进行控制调节,使用监测模块仅是其中一种实施方式而已。综上,权利要求6、8、10保护范围清楚,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5)关于权利要求16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中记载了“中心壳体环绕所述壳主体”,该表述不清楚且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专利权人在对权利要求16的修改中将“中心壳体环绕所述壳主体”修改为“中心壳体环绕有所述壳主体”,且表明该处为一明显笔误;经审查,合议组认为:“中心壳体”顾名思义,应当是位于中心部位的壳体,结合权利要求16的整体及说明书、说明书附图也可见,中心壳体112被设置于壳主体111中心部位且被壳主体111环绕,故修改后的“中心壳体环绕有所述壳主体”已克服不清楚的缺陷,且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中未对“调节控制模块”以及“调节模块”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2、5-20的技术方案。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清楚、完整地描述了康健装置的各个组成部件,其中“调节控制模块”是用于控制充气控制模块的,以提供康健装置整体往复升降节奏的选择和舒展力度的选择,而“调节模块”用于调节控制模块对热源、调节装置、发光装置以及按摩装置的控制,以使得康健装置整体协同作用;且从说明书附图1中也清楚可见康健装置的各个组成部件及其相互关系;也即说明书中已对“调节控制模块”以及“调节模块”作出了清楚、完整地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能够实现本专利。请求人所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2、5-20的技术方案所对应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0中缺少如下必要技术特征,即“调节装置与第一壳体的具体相对位置”以及“压力感应模块”,缺少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将导致无法实现第一壳体整体有节奏地往复升降,不能解决本专利所记载的对腰、颈椎往复舒展的技术问题。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涉及一种康健装置,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即在于如何为腰椎、颈椎提供往复舒展;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该康健装置包括第一壳体、调节装置、控制模块等部件,调节装置可驱动第一壳体整体有节奏地进行往复升降,控制模块可控制充放气的节奏,也即权利要求1中已记载了使得康健装置整体有节奏往复升降的相关技术特征,而康健装置整体有节奏地往复升降即提供了对腰椎、颈椎的往复舒展功能,即解决了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可见权利要求1中已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0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康健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气压止鼾按摩枕,其中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3):该枕头包括枕头套32以及套内结构,套内结构包括:底板10,前部有长条形通孔;上盖2,安装在底板10上;上盖2的前部有上下两面,各有长条形空腔;滑座44,在底板10的长条形通孔与上盖2的下空腔之间上下滑动;下气囊23,安装在底板10的长条形通孔内以及上盖2的下空腔中,上部抵住上盖2,下部抵住滑座44;上气囊21,分为左右两部分,固定在上盖2的上空腔内;枕头面1,覆盖在上盖2上,前部有上下通透的枕头空腔;按摩块33,安装在枕头空腔内,下部抵住上气囊21,按摩块33在上气囊21的驱动下会发生变形;电磁阀15和16,安装在上盖2内,通过若干气管和上气囊21及下气囊23相连;气泵19,将空气通过气管送到电磁阀15和16;IC板13,安装在上盖2内;控制器6,通过控制线与IC板13电连接,并通过IC板13和电磁阀15、16电连接;电源43,连接IC板13、电磁阀15、16以及控制器6;下气囊23用于枕头高度调节,上气囊21用于止鼾功能,当需要调高枕头高度时,电磁阀15、16给下气囊23供气,下气囊23膨胀将滑座44向下推,抵住枕头下面的放置面(如床板、床垫等),结果将整个枕头向上顶起到,泄气过程则相反,从而实现枕头的升降运动,上气囊的左右两部分可调整头部角度,从而调整呼吸道而防止打呼噜,达到止鼾功能。
由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可见,其涉及一种止鼾按摩枕,枕头套32、枕头面1、上盖2以及底板10的组合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第一壳体,气泵19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充气模块,下气囊23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膨胀模块,故气泵19和下气囊23的组合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调节装置,电磁阀15、16以及IC板13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充气控制模块,控制器6则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控制模块,控制器6通过控制IC板13及电磁阀15、16来控制气泵19对下气囊23的充放气,以驱动枕头升降。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二者至少存在如下区别特征:本专利中康健装置的第一壳体被整体地有节奏地往复升降;该区别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提供对腰椎、颈椎的往复舒展功能。
关于上述区别,合议组认为:
首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的记载,本专利中的康健装置之所以要被“整体有节奏地往复升降”,是因为该康健装置是用于调节腰椎、颈椎舒展曲度的,其利用按摩装置整体的往复升降往复调节腰椎、颈椎的舒展曲度,以此帮助腰椎、颈椎恢复正常形态;反观对比文件1,如上所述,其涉及的是一种止鼾按摩枕,其虽然也可以利用下气囊23的充放气使得枕头整体被升高或者降低,但该升高或降低的作用仅在于根据个人需要调节枕头的高低程度,且一旦调节到适合个人的枕头高度时,该高度即不会再反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在整体升高、降低的出发点上截然不同,一个是有节奏地往复升降以往复调节椎骨曲度,一个是升高或降低以调节枕头高度,也即对比文件1中并未涉及枕头整体有节奏地往复升降问题,其也根本不需要使枕头整体往复升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出发,不会得到使得枕头整体有节奏地往复升降的教导;
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智能健康睡眠枕,枕头部分包括枕芯1,枕芯1内部设置有升降气囊3、颈椎托举气囊6、头部按摩组合气囊7,微型电动气泵8及相应的组合电磁阀9动作,给升降气囊3及颈椎托举气囊6充放气,实现对枕高的自动调整,头部按摩组合气囊7可进行反复充放气,实现对头部相应区域的放松按摩,颈椎托举气囊6可进行充放气动作,对颈椎做牵引修复(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11);由上述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可见,其涉及的也是一种睡眠枕,其中的升降气囊3其作用与对比文件1中的下气囊23类似,也是用于调节枕头高度的,而头部按摩组合气囊7的作用则在于对头部进行按摩,显然上述充放气的作用与本专利中并不相同;对比文件2中还公开了颈椎托举气囊6,虽然该气囊6可进行充放气动作,以对颈椎做牵引修复,但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中可见,该颈椎托举气囊6仅位于枕头整体的下部靠边处,其往复动作并不必然会导致枕头的整体也呈往复运动;即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给出使枕头整体有节奏地往复升降的教导;
因此,对比文件1、2中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一壳体被整体地节奏地往复升降这一技术特征,也没有相关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气压止鼾按摩枕改进为整体往复升降,从而实现往复调节腰椎、颈椎的舒展曲度的技术效果。
最后,目前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其通过康健装置整体有节奏地往复升降实现了对腰椎、颈椎的往复舒展功能,相较于目前的证据而言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此外,用于评述从属权利要求的对比文件3-7、10也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在此不再赘述。
(2)关于权利要求2-20
权利要求2-20均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目前的证据而言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20相较于目前的证据而言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0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3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维持ZL201720437050.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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