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DC平衡控制的时钟沿调制串行链路-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DC平衡控制的时钟沿调制串行链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513
决定日:2019-05-29
委内编号:4W108313
优先权日:2005-10-31
申请(专利)号:200610159848.4
申请日:2006-10-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04-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郝海燕
合议组组长:田华
参审员:严佳琳
国际分类号:H04B1/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610159848.4,优先权日为2005年10月31日,申请日为2006年10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4月2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括信号发送器的移动设备,所述信号发送器包括:
与单直流平衡差分通道相接的通道节点;以及
连接到所述通道节点的电路,所述电路被配置成对时钟、数据、以及控制信号进行多路复用,并将它们施加到所述通道节点以经由所述单直流平衡差分通道进行传输,其中所述时钟信号被脉宽调制以便包括直流平衡控制信号;
其中所述电路使用所发送比特的第一边沿的位置来提供时钟信号,并且使用所发送比特的第二边沿的位置来提供数据信号或控制信号,其中所述第一边沿是上升沿和下降沿之一,且所述第二边沿是上升沿和下降沿中的另一个;以及
其中所发送比特的第一占空比减小直流平衡,所发送比特的第二占空比增大直流平衡,并且所发送比特的第三占空比保持直流平衡。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被配置成在第一占空比位置指定低直流值,并且所述电路在先前发送比特的直流值高于标称值时利用所述第一占空比,其中具有所述第一占空比位置的所发送比特指示第一数据值。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移动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被配置成在第二占空比位置指定高直流值,并且所述电路在先前发送比特的直流值低于所述标称值时利用所述第二占空比,其中具有所述第二占空比位置的所发送比特指示所述第一数据值。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移动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被配置成在第三占空比位置指定没有变化的直流值,并且具有所述第三占空比位置的所发送比特指示第二数据值,其中所述电路被配置成在第一状态发送所述数据信号并且在第二状态发送所述控制信号,并且所述第二状态是由第一占空比的连续信号或者第二占空比的连续信号编码的。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生成多个相位信号。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移动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包括用于处理多个相位信号与串行化数据的多路复用器以及用于处理所述多路复用器的输出的电压模式驱动器。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设备,还包括信号接收器,所述信号接收器包括:
与所述通道相接的通道节点;以及
连接到所述通道节点的第二电路,所述第二电路被配置成从所述通道节点分离所述时钟、数据、以及控制信号,其中所述第二电路在每个脉冲宽度调制时钟信号内标识所述直流平衡控制信号。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电路包括处理来自通道的信号的放大器。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移动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电路包括处理来自放大器的输出的延迟锁定回路。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移动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延迟锁定回路生成多个相位信号以便施加到脉宽调制解码器。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移动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延迟锁定回路生成多个相位信号以便施加到鉴相器。
12. 一种电池供电的计算设备,包括:
通道,被配置为单直流平衡差分通道;
连接到所述通道的信号发送器,所述信号发送器被配置成对时钟、数据、以及控制信号进行多路复用,其中所述时钟信号被脉宽调制以包括直流平衡控制信号,所述信号发送器被配置成将经多路复用的信号施加到所述通道;以及
连接到所述通道的信号接收器,所述信号接收器被配置成从通道节点分离所述时钟、数据、以及控制信号,所述信号接收器被配置成从经脉宽调制的时钟信号标识并恢复直流平衡控制信号;
其中所述信号发送器使用所发送比特的第一边沿的位置来提供时钟信号,并且使用所发送比特的第二边沿的位置来提供数据信号或控制信号,其中所述第一边沿是上升沿和下降沿之一,且所述第二边沿是上升沿和下降沿中的另一个;以及
其中所发送比特的第一占空比减小直流平衡,所发送比特的第二占空比增大直流平衡,并且所发送比特的第三占空比保持直流平衡。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池供电的计算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号接收器包括电压模式驱动器。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池供电的计算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道只在所述信号接收器处终止。
15.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池供电的计算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连接到信号接收器的图形控制器。
16.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池供电的计算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连接到 信号接收器的显示控制器。
17.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池供电的计算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号发送器与信号接收器被配置成使用通道上的共模信号来交换配置信息。
18.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池供电的计算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号发送器与信号接收器被配置成用于在通道上进行双向数据传输。”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8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2:本专利公开文本。
请求人认为:(一)关于不支持:1.权利要求1、12中记载了“其中所发送比特的第一占空比减小直流平衡,所发送的第二占空比增大直流平衡,并且所发送比特的第三占空比保持直流平衡”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2.权利要求2、3、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3.权利要求15、16、1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4.从属权利要求2-11、13-18因为引用关系而同样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二)关于不清楚:5.权利要求1、12中记载的“其中所发送比特的第一占空比减小直流平衡,所发送的第二占空比增大直流平衡,并且所发送比特的第三占空比保持直流平衡”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通过占空比减小、增大或者保持直流平衡的含义。6.权利要求3、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没有清楚地限定如何实现同时使用两个或三个占空比的技术方案。7.权利要求1、7、1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7记载的是电路或者第二电路通过通道节点连接至通道,而权利要求12中记载的是发送器或者信号接收器连接至通道,权利要求1、7、12之间的记载相互矛盾;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通道和通道节点的含义、单直流平衡差分通道如何实现、该通道与信号发送器、接收器之间的关系等。8.权利要求2-11、13-18基于与权利要求1、12的引用关系也存在相同缺陷。(三)关于修改超范围:9.权利要求1、12中记载了“其中所发送比特的第一占空比减小直流平衡,所发送的第二占空比增大直流平衡,并且所发送比特的第三占空比保持直流平衡”不能从说明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修改超范围,从属权利要求2-11、13-18因为从属于权利要求1、12而存在修改超范围的缺陷。10.权利要求2、3、4的修改超范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8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增加的无效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3:公开号为US2004/0136402A1的美国专利公开说明书和中文译文(下称对比文件1);
证据4:公开号为WO00/16525A1的PCT公开文本及其部分中文译文(下称对比文件2);
证据5:《交换式以太网原理、技术及实现》(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沈鑫剡编著)封面页、版权页、 目录页及正文第23-25页,共10页的复印件,1999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
证据6:《工程信息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出版、田宝玉编著)封面页、版权页、 目录页及正文第278-280页,共15页的复印件,2004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
请求人认为:(四)关于公开不充分:11.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即证据5、证据6公开的内容,本领域公知传输比特流中的正负电压数目相同或者说正、负电压出现概率相同才能实现DC平衡,并在容错范围内允许多一个正电压。这样使得传输比特流的平均电压为0,平衡掉了直流信号。本专利说明书仅记载了什么情况下使用第一、第二、第三占空比,并未记载三个占空比之间的大小以及出现概率关系和具体实现该技术手段的电路,缺少这些技术手段无法实现DC平衡。(五)关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12.权利要求1、12中缺少如下技术特征(1)使得第一占空比和第二占空比出现概率相等的技术手段;(2)第一占空比和第二占空比之间的大小关系及所述大小关系与减少、增大直流平衡之间的关系。权利要求1、12的从属权利要求也没有记载实现DC平衡的上述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8都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六)关于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13.权利要求1、12中记载的“第一占空比减小直流平衡、第二占空比增大直流平衡”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其从属权利要求2-11、13-18也存在同样的缺陷。14.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七)关于创造性:(1)权利要求1、12相对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①对时钟、数据以及控制信号进行多路复用;②下降沿提供时钟信号,上升沿提供数据或控制信号。其中区别特征①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特征②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综上,权利要求1、12相对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3)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4)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5、16、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1日将请求人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证据3-6转送给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请求书、补充意见陈述书中的无效理由以及证据1-6的真实性、中文译文准确性和公开日期,专利权人均未提交任何意见陈述,指定期限内也未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出示了证据5、证据6的原件,经合议组核实,认可证据5、证据6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2)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提出异议,经合议组核实,亦认可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3)请求人按照请求书和补充意见陈述中的内容详细陈述了无效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次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权利要求1、12中记载了“其中所发送比特的第一占空比减小直流平衡,所发送比特的第二占空比增大直流平衡,并且所发送比特的第三占空比保持直流平衡。”在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在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中,比特‘0’被编码成50%占空比时钟,指示不需要改变就可保持平衡。另一方面,在图2(a)中,比特‘1’被编码成25%或者75%占空比时钟,分别表示为‘1-’或‘1 ’。使用25%还是75%根据目前传输的比特的DC值来确定。如果DC值低于标称值,则比特‘1’被编码为75%,反之亦然。使用这种编码,在单位脉冲长度(即25%脉冲宽度)中计算的最大差值只是2,并且实现良好的DC平衡”(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27】段)。也就是说本专利说明书中仅记载了为了实现良好的DC平衡,使用50%占空比时钟表示比特“0”,25%及75%的占空比时钟表示比特“1”,如果DC值低于标称值,则比特“1”被编码为75%,反之亦然。
然而根据权利要求1、12所记载的“其中所发送比特的第一占空比减小直流平衡,所发送比特的第二占空比增大直流平衡,并且所发送比特的第三占空比保持直流平衡。”其涵盖了使用发送比特的占空比即可调节直流平衡的所有技术方案,而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只提出如上的具体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实现直流平衡。因此权利要求1、12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3中记载的“所述电路被配置成在第一占空比位置指定低直流值,并且所述电路在先前发送比特的直流值高于标称值时利用所述第一占空比,其中具有所述第一占空比位置的所发送比特指示第一数据值”、“所述电路被配置成在第二占空比位置指定高直流值,并且所述电路在先前发送比特的直流值低于所述标称值时利用所述第二占空比, 其中具有所述第二占空比位置的所发送比特指示所述第一数据值”,在本专利说明书中的记载为“在图2(a)中,比特‘1’被编码成25%或者75%占空比时钟,分别表示为‘1-’或‘1 ’。使用25%还是75%根据目前传输的比特的DC值来确定。如果DC值低于标称值,则比特‘1’被编码为75%,反之亦然。”(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27】段)。说明书中的其他内容也没有记载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本专利说明书中概括得出上述技术特征,也不清楚上述特征如何应用于整个技术方案中实现DC直流平衡,因此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均没有记载在说明书中,也不能从说明书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基于同样的缺陷,在权利要求1、2、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3的权利要求4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5-11,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2的权利要求13-18中与说明书中记载的实现直流平衡的技术方案也不一致,且不能从说明书中得到或概括得出,因此权利要求5-11、13-18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4.另外,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电路被配置成在第三占空比位置指定没有变化的直流值,并且具有所述第三占空比位置的所发送比特指示第二数据值,其中所述电路被配置成在第一状态发送所述数据信号并且在第二状态发送所述控制信号,并且所述第二状态是由第一占空比的连续信号或者第二占空比的连续信号编码的”,与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在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中,比特‘0’被编码成50%占空比时钟,指示不需要改变就可保持平衡。串行链路也可用来传输诸如HSYNC与VSYNC的控制信号。在一实施例中, 当DE信号未断定时,发送这些控制信号。由于该事实,处于0状态的DE被编码成两个连续的‘1 ’或‘1-’”,内容也不一致,其中“所发送比特指示第二数据值”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概括得出,“并且所述第二状态是由第一占空比的连续信号或者第二占空比的连续信号编码的”与说明书中记载的“处于0状态的DE被编码成两个连续的‘1 ’或‘1-’”也不一致,且不能从说明书中得到或概括得出,因此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本专利说明书文字中没有记载,本专利中对于“电压模式驱动器”的记载仅为“接着串行化数据被施加到从锁相环路310处接收控制输入的多路复用器。多路复用器306的输出被施加到通道驱动器308,在该情形中是产生差分时钟沿调制信号的电压模式驱动器”(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29】段)。并且从本专利说明书中也不能得到或概括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3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15、1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说明书文字中没有相应记载,本专利中对于“图形控制器”、“显示控制器”的记载仅为“图1示出经由接口104连接到移动显示器102的移动设备100。移动设备100包括中央处理单元106与图形控制器108。移动显示器102包括显示控制器110与诸如液晶显示器的显示器112”(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的第【0002】段)。并且从本专利说明书中也不能得到或概括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5、16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鉴于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无效理由成立,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10159848.4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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