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洗机辊系分离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清洗机辊系分离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512
决定日:2019-05-31
委内编号:4W1078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51160.5
申请日:2014-10-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4-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伟
合议组组长:杨克非
参审员:李姿
国际分类号:B08B1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采用给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10551160.5,申请日为2014年10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4月0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清洗机辊系分离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安装于清洗机上箱体(2)四个边角处的支架(10)、分别安装于四个支架(10)下方且与下箱体(1)连接固定的四个丝杆升降机(12)以及电机(5),所述电机(5)与四个丝杆升降机(12)上的丝杆升降机输入轴(17)之间连接有同步传动装置,当电机(5)转动时通过同步转动装置驱动四个丝杆升降机(12)同步运动,所述同步转动装置包括输入端与电机(5)输出轴相连接的转向器Ⅱ(13)、通过联轴器Ⅰ(6)分别连接于转向器Ⅱ(13)左右两端输出轴上的传动轴(8)、输入端分别通过联轴器Ⅱ(9)连接于传动轴(8)的两个转向器Ⅰ(11),所述两个转向器Ⅰ(11)分别安装于上箱体(2)后端左右两个支架(10)上,所述转向器Ⅰ(11)的转向机输出轴(14)上安装有链轮Ⅰ(15),所述两个转向器Ⅰ(11)正下方的两个丝杆升降机(12)的丝杆升降机输入轴(17)上安装有链轮Ⅱ(18),所述链轮Ⅰ(15)与链轮Ⅱ(18)通过链条相连接,所述上箱体(2)左端以及右端的两个丝杆升降机(12)的丝杆升降机输入轴(17)通过连接轴(22)相连。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清洗机辊系分离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上端固定于支架(10)上,其下端活动插装于丝杆升降机(12)中的滑杆(19),所述滑杆(19)下端安装有拨片(20),所述丝杆升降机(12)上安装有行程开关(21),当支架(10)升高到设定位置时,所述拨片(20)触发行程开关(21)。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清洗机辊系分离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转动安装于支架(10)内用于张紧链条的张紧链轮(16)。
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清洗机辊系分离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安装于上箱体(2)上的若干轴撑(7),所述轴撑(7)上端设置有圆弧槽,所述圆弧槽的内径与传动轴(8)的外径相匹配,所述传动轴(8)与轴撑(7)上的圆弧槽相接触。”
请求人于2018年09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18)鲁济南齐鲁证经字第6705号公证书,复印件,以及公证书所附外文合同的中文译文;
证据2:(2018)鲁济南齐鲁证经字第6706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3:申请公布号为CN10176876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4:申请公布号为CN10341110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5:申请公布号为CN10231107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0164018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7:申请公布号为CN10186274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8:授权公告号为CN20219955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9: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01月第3版第1次印刷的《机械设计实用手册》上侧,封面,版权页,目录页2页,第853、865页,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3或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和证据3或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和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和证据6和证据3或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和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和证据7和证据3或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和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和证据8和证据3或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9为公知常识证据。
权利要求1所述“下箱体(1)连接固定的四个丝杆升降机(12)以及电机(45)”,“所述上箱体(2)左端以及右端的两个丝杆升降机(12)的丝杆升降机输入轴(17)通过连接轴(22)相连。”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不能毫无疑义的确定丝杆升降机的位置,故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前述情形,权利要求1也不能以说明书为依据,也不能清楚限定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3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12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对证据1、2不予认可;2)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证据使用方式具备创造性;3)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第0017及附图1-4,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2019年01月04日,合议组将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2019年02月18日,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陈述了专利权人主张不能成立的理由。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合议组将请求人2019年02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表示不再进行书面答复。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3或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和证据3或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和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和证据6和证据3或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和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和证据7和证据3或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和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和证据8和证据3或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9为公知常识证据;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8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对证据3-9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2公证书形式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认为公证的内容不合法。专利权人对证据1中外文合同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双方就各自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4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1、2能否作为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证据1和证据2分别为(2018)鲁济南齐鲁证经字第6705号、(2018)鲁济南齐鲁证经字第6706号公证书的复印件。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公证书原件,合议组对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2.1、关于证据1
证据1所附照片39张,其中:第1-26页为设备照片;第6、7页为设备铭牌信息照片;第27页为合同照片;第28-39页为技术文档照片。
合议组认为:在上述证据中,设备照片以及技术文档所体现的技术方案能否作为现有技术,取决于其是否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证据1铭牌信息中所记载的内容为“2007 Made in Germany”,上述信息仅能体现制造时间,而不能表明公开时间。同时,证据1所附合同信息(证据1第26页所附合同页的中文译文)所体现的设备型号为“艾斯隆SWBAlunununHub冲压铝型材冲压车间改造方案”与铭牌信息不能对应,请求人也未提交上述照片、技术文档所涉及设备与合同所涉及设备能够相互对应的佐证,故上述合同签订时间也不能作为公开时间。基于上述理由,证据1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2、关于证据2
证据2所附照片45张,其中:第1、2页为订单;第3-10页为技术协议书;第11-41页为设备照片;第34、35、39、40页为具有设备铭牌的照片;第42-45页为取证地点厂区外景照片。
合议组认为:在上述证据中,设备照片以及技术协议书所体现的技术方案能否作为现有技术,取决于其是否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证据2第34、35页铭牌信息中所记载的内容为“Date2012.09”,第39、40页所显示出品年月为“12.09”,上述信息仅能体现制造时间,而不能表明公开时间;由于技术协议书并非公开出版物,故证据2第3页显示“2011年12月08日”不能作为该技术协议的公开时间;同时,证据2所附订单信息(证据2第1、2页)中所体现的设备型号与铭牌信息不能一一对应,请求人也未提交上述照片、技术协议书所涉及设备与订单所涉及设备能够相互对应的佐证,故上述订单时间也不能作为公开时间。基于上述理由,证据2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证据3-9
证据3-9均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3-9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下箱体(1)连接固定的四个丝杆升降机(12)以及电机(5)”,以及“所述上箱体(2)左端以及右端的两个丝杆升降机(12)的丝杆升降机输入轴(17)通过连接轴(22)相连”,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不能毫无疑义的确定丝杆升降机与上箱体、下箱体的位置关系,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样的问题,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以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时,其判断主体应当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具体到本专利:
1)本专利说明书第0012段有如下记载“如附图1、附图2和附图3所示,本清洗机辊系分离系统,包括安装于清洗机上箱体2四个边角处的支架10、分别安装于四个支架10下方且与下箱体1连接固定的四个丝杆升降机12以及电机5”,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由上述记载可知,“本专利的清洗机辊系分离系统包括支架10、丝杆升降机12以及电机5,其中四个丝杆升降机12分别安装于四个支架10下方且与下箱体1连接固定”。本专利说明书第0012段的上述记载清楚、明确,记载符合图1-3所示内容,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其所表达的技术内容。
2)本专利说明书第0013段有如下记载“上箱体2左端以及右端的两个丝杆升降机12的丝杆升降机输入轴17通过连接轴22相连”,上述表述方式清楚明确,符合汉语表达习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理解其所要表达的技术内容。同时,上述表达与图1-3所示内容相符,故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其所表达的技术内容。
3)本专利说明书第0012段、0013段上述记载以及图1-3清楚表达了本专利实施例中丝杆升降机与上箱体、下箱体的位置关系,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上述记载及图示了解杆升降机与上箱体、下箱体的位置关系,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清洗机辊系分离系统。
4)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下箱体(1)连接固定的四个丝杆升降机(12)以及电机(5)”与本专利第0012段记载相同,故,该技术特征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且基于上述第1)点理由,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清楚理解上述技术特征的含义,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清楚明确。
5)经查“所述上箱体(2)左端以及右端的两个丝杆升降机(12)的丝杆升降机输入轴(17)通过连接轴(22)相连”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能够得到本专利说明书第0013段的支持。并且基于上述第2)点理由,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清楚理解上述技术特征的含义。
基于上述理由,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5、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3或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和证据3或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和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和证据6和证据3或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和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和证据7和证据3或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和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和证据8和证据3或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鉴于证据1和证据2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证据使用,因此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3或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和证据3或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清洗机辊系分离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安装于清洗机上箱体(2)四个边角处的支架(10)、分别安装于四个支架(10)下方且与下箱体(1)连接固定的四个丝杆升降机(12)以及电机(5),所述电机(5)与四个丝杆升降机(12)上的丝杆升降机输入轴(17)之间连接有同步传动装置,当电机(5)转动时通过同步转动装置驱动四个丝杆升降机(12)同步运动,所述同步转动装置包括输入端与电机(5)输出轴相连接的转向器Ⅱ(13)、通过联轴器Ⅰ(6)分别连接于转向器Ⅱ(13)左右两端输出轴上的传动轴(8)、输入端分别通过联轴器Ⅱ(9)连接于传动轴(8)的两个转向器Ⅰ(11),所述两个转向器Ⅰ(11)分别安装于上箱体(2)后端左右两个支架(10)上,所述转向器Ⅰ(11)的转向机输出轴(14)上安装有链轮Ⅰ(15),所述两个转向器Ⅰ(11)正下方的两个丝杆升降机(12)的丝杆升降机输入轴(17)上安装有链轮Ⅱ(18),所述链轮Ⅰ(15)与链轮Ⅱ(18)通过链条相连接,所述上箱体(2)左端以及右端的两个丝杆升降机(12)的丝杆升降机输入轴(17)通过连接轴(22)相连。
3.1、关于证据5、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
经查,证据5公开了一种升降机装置,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0020-0022段。如附图1、附图2和附图3所示,在底架1的上部安装有电机4,电机4的动力轴伸向外部,与底架1外侧一边中部的换向器52相连,换向器52同时又与位于底架1两个角上的换向器51和换向器53相连,以保证动力平均分配。换向器51和换向器53分别与一个连接轴2相连,每个连接轴2连接两个动力连接器8,每个动力连接器8与垂直安装的丝杠7一端相连,每两根丝杠7连接升降架3的一边。丝杠7通过安全螺母62与升降架3相连,以保证运动过程中升降架3的平稳性。电机4的安装方向为动力轴伸向底架1外部,这样缩小了装置整体的占用空间,如果将电机3安装在底架1的外部,而使得动力轴伸向底架1的内侧方向,整个装置就要显的大的多,占用太多的空间。通过换向器51、换向器52和换向器53的使用,使得升降架3的两侧运行同步,升降平稳。升降架3与丝杠7通过安全螺母62连接,同时在丝杠7的下部还安装有安全螺母61,通过这一对安全螺母可以监测产品的磨损状况,消除隐患。
将证据5公开的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其电机4对应于本专利的电机;如图1-3所示,其四组丝杠7及与丝杠配合的螺母对应于本专利的四个丝杆升降机;其换向器52对应于本专利的转向器Ⅱ;其换向器51、53对应于本专利的转向器I;其连接于换向器52、51、53的转动轴对应于本专利的传动轴;其连接轴2对应于本专利的连接轴。
通过上述比较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5的区别在于:
1)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安装于清洗机上箱体(2)四个边角处的支架(10)、分别安装于四个支架(10)下方且与下箱体(1)连接固定的四个丝杆升降机(12)”以及“所述两个转向器Ⅰ(11)分别安装于上箱体(2)后端左右两个支架(10)上,所述转向器Ⅰ(11)的转向机输出轴(14)上安装有链轮Ⅰ(15),所述两个转向器Ⅰ(11)正下方的两个丝杆升降机(12)的丝杆升降机输入轴(17)上安装有链轮Ⅱ(18),所述链轮Ⅰ(15)与链轮Ⅱ(18)通过链条相连接”。与之相比,证据5的丝杠7,换向器51、52、53,电机4,均安装在底架上,也未采用由上至下方向传动的链轮链条传动机构。2)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具有联轴器Ⅰ。
又查,证据6公开了一种蛋品清洗机毛刷传动装置的提升机构,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0028-0030段。如图1-5所示,它包括上箱体1和下箱体2,下箱体2内设有用来传送蛋品3前进的导轨4和输蛋塑链5,上箱体1内设有位于导轨4左右两侧上方的毛刷传动装置6,且毛刷传动装置6与上箱体1固定安装连接,其特征在于:上箱体1和下箱体2之间设有用来升降上箱体1的升降装置。上箱体1和下箱体2的左右两侧可分别对称设有两组升降装置(或一组或三组或四组或更多组)。本实用新型提供了如图1-图3所示的实施例1结构示意图,图中,所述升降装置包括上固定板座7、中固定板座8、下固定板座9、气缸10、气缸活塞杆11、活接头12、提升高度定位螺母13、顶杆导向定位套14、提升高度锁紧螺母15以及顶杆16,其中气缸10竖装并通过下固定板座9与下箱体2固定连接,顶杆导向定位套14通过中固定板座8与下箱体2固定连接,顶杆16的上端通过上固定板座7与上箱体1固定连接,顶杆16的中部活动插置于顶杆导向定位套14的套孔内,顶杆16的下端与气缸活塞杆11的上端通过活接头12活动连接,提升高度定位螺母13与顶杆16的下半段螺纹连接且位于中固定板座8或顶杆导向定位套14的下方,提升高度锁紧螺母15与顶杆16的上半段螺纹连接且位于上固定板座7和顶杆导向定位套14之间。也即,证据7通过在下箱体上设置四个独立的气缸升降机构,用于提升上箱体。
合议组认为:证据5和证据6中,驱动机构(电机或气缸)均位于底架或下箱体上,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基于上述两篇现有技术的结合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技术启示,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也并非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故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基于证据5、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于采用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获得了能够适应特定工作环境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2、关于证据5、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
证据7公开了一种玻璃自动清洗装置,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0013段。图1所示玻璃自动清洗装置,主要包括上支架3、下支架2和底座1。底座1上固定连接下支架2,底座四边设有多只螺旋升降器4,多只螺旋升降器4顶部链轮由同一链条6连接,任一螺旋升降器4上设有升降电机5,底座1经螺旋升降器4连接上支架3;清洗装置下支架左边水平间隔设有多只下毛刷11,下毛刷11与底座1上的下毛刷电机8传动连接,多只下毛刷11上设有多只下喷水管13,多只下喷水管13的下方设有下等水盘15,下支架2上支承一与底座1上的传动轴电机7传动连接的传动轴16,传动轴16上均匀设有多只传动辊17;清洗装置上支架3中部设有多只上毛刷10,上毛刷10与上机架3上的上毛刷电机9传动连接,多只上毛刷10上设有多只上喷水管12,多只上喷水管12的下方设有上等水盘14,上等水盘14连通下喷水管13,上支架3的下方均匀设有多只压辊18,压辊18与传动辊17的中心位置相互对应;清洗装置上、下支架3,2右边均设有多只风管19,上支架3的风管19平行设置且管口朝向下支架,下支架2的风管19平行设置且管口朝向上支架,风管19管口与上、下支架的水平面呈50°-90°。
合议组认为:证据7公开了将升降机驱动机构以及同步传动机构设置于上箱体的方案。但是,证据5和证据7中均未采用“所述转向器Ⅰ(11)的转向机输出轴(14)上安装有链轮Ⅰ(15),所述两个转向器Ⅰ(11)正下方的两个丝杆升降机(12)的丝杆升降机输入轴(17)上安装有链轮Ⅱ(18),所述链轮Ⅰ(15)与链轮Ⅱ(18)通过链条相连接”的技术特征,同时也未给出采用上述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并非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故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基于证据5、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于采用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获得了能够适应特定工作环境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3、关于证据5、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
证据8公开了一种钢板清洗机,参见证据8说明书第0050-0098段。如图1-图13所示,一种钢板清洗机,该机由清洗机机体、辊子组、电机驱动系统、清洗油过滤喷射系统、安全锁、油雾处理器、行走装置连接组成。所述清洗机机体包括上箱体1-1、下箱体1-2、清洗机下部机体1-3、钢板导向1-4和进出口托轮辊道1-5。所述上箱体1-1与下箱体1-2之间采用定位销定位,高强度螺栓相连接;所述清洗机下部1-3机体安装在下箱体下部,与下箱体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所述钢板导向1-4安装在上、下箱体之间;所述进出口托轮辊道1-5安装在下箱体进出口两侧。
合议组认为:证据5和证据8中均未采用“所述转向器Ⅰ(11)的转向机输出轴(14)上安装有链轮Ⅰ(15),所述两个转向器Ⅰ(11)正下方的两个丝杆升降机(12)的丝杆升降机输入轴(17)上安装有链轮Ⅱ(18),所述链轮Ⅰ(15)与链轮Ⅱ(18)通过链条相连接”的技术特征,同时也未给出采用上述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并非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故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基于证据5、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于采用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获得了能够适应特定工作环境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4、关于证据3、证据4、证据9
请求人还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和证据6和证据3或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和证据7和证据3或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和证据8和证据3或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电解槽阳极升降装置及方法,参见证据3说明书摘要,具体实施方式。属于铝电解生产行业,用于电解槽上,包括动力机构,传动机构和工作机构,动力机构包括电动机和减速机通过联轴器连接,传动机构包括传动轴、轴座、链条、链轮或齿轮,两根传动轴分布在电解槽大梁中心线的两侧,且通过联轴器与减速机的输出轴连接,工作机构安装在电解槽大梁的两侧,工作机构与传动机构的链轮或齿轮连接,工作机构的拖架与电解槽阳极连接,结构简单,工作可靠。
证据4公开了一种大型工作平台升降装置,参见证据4说明书摘要,具体实施方式,包括设置在工作平台下方的机架,所述机架和所述工作平台之间安装有四个升降机;所述升降机之间连接有升降同步装置,所述升降同步装置连接有升降驱动装置;当需要调节工作平台的高度时,启动升降驱动装置,在升降同步装置的作用下,四个升降机同步工作,同时升降,保持工作平台始终处于水平状态。
证据9公开了一种联轴器,参见证据9第853页。
合议组认为:
虽然证据3采用了链条、链轮的传动机构,但是证据3与本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其链条、链轮传动机构并非用于上、下箱体的相对升降。在证据5、6、7、8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难于获得将证据3中所述链条、链轮的传动机构与上述现有技术结合的技术启示。
证据4、证据9均未公开上述区别1)中“所述转向器Ⅰ(11)的转向机输出轴(14)上安装有链轮Ⅰ(15),所述两个转向器Ⅰ(11)正下方的两个丝杆升降机(12)的丝杆升降机输入轴(17)上安装有链轮Ⅱ(18),所述链轮Ⅰ(15)与链轮Ⅱ(18)通过链条相连接”的技术特征,也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基于上述理由,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和证据6和证据3或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和证据7和证据3或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和证据8和证据3或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410551160.5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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