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改进型分体水龙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541
决定日:2019-05-29
委内编号:4W1084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20349.5
申请日:2016-04-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钟圣辉
授权公告日:2017-07-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黄振波
主审员:李姿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丁一
国际分类号:F16K27/00(2006.01);F16K1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4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既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改进型分体水龙头”、专利号为201610220349.5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1日,专利权人为黄振波。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改进型分体水龙头,其特征在于:包括金属龙头本体及设于金属龙头本体内的塑料内阀芯管,所述金属龙头本体具有中空内腔,所述金属龙头本体中部一侧设有阀芯安装管,所述塑料内阀芯管沿轴向具有进水管与出水管,所述塑料内阀芯管内位于进水管与出水管之间具有出水阀座,所述出水阀座上设有连通进水管与阀芯安装管的进水通孔以及连通阀芯安装管与出水管的出水通孔,所述塑料内阀芯管插设于金属龙头本体内,所述塑料内阀芯管的出水阀座对应金属龙头本体的阀芯安装管设置,所述塑料内阀芯管与金属龙头本体之间填充满可预防塑料内阀芯管热胀冷缩产生冻裂的且可使金属龙头本体保持干燥状态的防冻保护层,所述塑料内阀芯管与金属龙头本体之间还设有可防止塑料内阀芯管做轴向位移的轴向定位装置及可限制塑料内阀芯管做径向转动的径向定位装置,所述防冻保护层为多个金属颗粒聚集而成的蜂窝金属防冻保护层,所述轴向定位装置包括轴向限位盖,所述轴向限位盖旋设于金属龙头本体的下端开口处,轴向限位盖中部设有通孔,所述塑料内芯管位于进水管的底部还设有用于定位进水管的定位套,所述轴向限位盖的内径小于塑料内阀芯管底部定位套的外径以防止塑料内阀芯管及金属颗粒向下运动,所述金属龙头本体上部内径小于塑料内阀芯管上部的外径形成可限制塑料内阀芯管及金属颗粒向上移动的限位台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型分体水龙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管包括冷水进水管与热水进水管,所述冷水进水管与热水进水管的底部内腔设有铜套,所述铜套内壁设有铜孔牙。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型分体水龙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径向定位装置为:所述塑料内阀芯管上部外侧壁均布有设有卡槽,所述金属龙头本体的上部对应各卡槽的位置分别设有可伸入各卡槽内的限位凸起。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型分体水龙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轴向限位盖为金属轴向限位盖,所述轴向限位盖的通孔内设有螺牙。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型分体水龙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塑料内阀芯管为pc聚碳酸酯或pp聚丙烯或POM聚甲醛塑料内阀芯管。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型分体水龙头,其特征在于:金属龙头本体为锌合金龙头本体。”
针对本专利,钟圣辉(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关于实用性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11月05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4132161A的中国发明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4月06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5464179A的中国发明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3: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11月19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4154320A的中国发明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9月0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41880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1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09815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6:请求人所声称的金属热传导系数表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的区别技术特征为A:所述塑料内阀芯管与金属龙头本体之间填充满可预防塑料内阀芯管热胀冷缩产生冻裂的且可使金属龙头本体保持干燥状态的防冻保护层,所述防冻保护层为多个金属颗粒聚集而成的蜂窝金属防冻保护层;B:轴向限位盖和金属龙头本体上部内径均需要防止金属颗粒掉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证据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均不具备创造性。
(2)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本专利说明书虽然可以制造实施该技术方案并制造出产品,但所述产品整体上并不能实现该防冻防裂技术效果,其整体上反而会有负面的技术效果,从而让其在实际使用中缺乏社会价值,理由为金属颗粒的堆积体由于彼此之间不是平面接触,即金属颗粒表面是有曲率的,这种曲率让彼此之间形成有间隙,如此其不可能充分紧密地包裹在塑料内阀芯管上,故而其实际抵制效果是比较差的,证据6涉及金属热传导系数表,其是一种公知常识,用于证明金属颗粒的作用是促进热量散发,促进冻裂。采用蜂窝状结构是有增加表面积,但是由于金属颗粒本身材质不具有吸水性,实质上是加速了腐蚀,并不能真正实现保持空间干燥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38727号、第357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及相关维权诉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应为:A所述塑料内阀芯管与金属龙头本体之间填充满可预防塑料内阀芯管热胀冷缩产生冻裂的且可使金属龙头本体保持干燥状态的防冻保护层,所述防冻保护层为多个金属颗粒聚集而成的蜂窝金属防冻保护层;B提出一种与证据1不同结构的轴向定位装置,具体的:所述塑料内芯管位于进水管的底部还设有用于定位进水管的定位套,所述轴向限位盖的内径小于塑料内阀芯管底部定位套的外径以防止塑料内阀芯管及金属颗粒向下运动,所述金属龙头本体上部内径小于塑料内阀芯管上部的外径形成可限制塑料内阀芯管及金属颗粒向上移动的限位台阶。而证据2-3结合公知常识均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以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所要获得“抗冻裂”或“吸潮保护金属龙头”的技术效果是相对于现有技术中塑料内阀芯管套设于金属龙头本体内的这类龙头进行对比而言,因此本专利具备实用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07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19年04月30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1日将专利权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记载的一致;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请求人对于专利权人提供的第38727号、第357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及相关维权诉讼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双方就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出过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至5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证据6为请求人所声称的金属热传导系数表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6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至6予以采信。
证据1至5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金属颗粒的堆积体由于彼此之间不是平面接触,其不可能充分紧密地包裹在塑料内阀芯管上,证据6涉及金属热传导系数表,证明金属颗粒的作用是促进热量散发,促进冻裂。采用蜂窝状结构是有增加表面积,但是由于金属颗粒本身材质不具有吸水性,实质上是加速了腐蚀,并不能真正实现保持空间干燥的效果。本专利的产品不能实现防冻防裂技术效果,不具备实用性。
合议组认为,如本专利说明书第0016段所述,“防冻保护层抵制于塑料内阀芯管上,可预防塑料内阀芯管长期使用受压或水温影响胀大与收缩,避免被撑出裂纹或出现冻裂的现象”。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上述记载,能够理解本专利藉由金属颗粒聚集而成的蜂窝金属防冻保护层抵住塑料内阀芯管的管壁,从而防止冻裂,且金属颗粒与塑料内阀芯管的管壁无论曲面接触还是平面接触,均能实现抵接。上述防冻裂原理的实现与金属颗粒的导热性能并无直接关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金属颗粒聚集而成的蜂窝金属防冻保护层”具有一定的间隙,从而整体上构成蜂窝状层结构,能够具有一定的吸附潮湿的空气或水分的能力,从而实现防止“金属本体氧化、腐蚀”的作用。因此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既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4.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证据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改进型分体水龙头。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水龙头(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04-0009段,附图),包括龙头主体1,龙头主体1上连接有出水管2,龙头主体内安装有阀芯3,龙头主体外部设置有控制阀芯的把手4,所述龙头主体内安装有以塑料成型的主芯5,主芯5上部设置有输出管6。主芯下部设置有冷、热进水端7、8,主芯上开有冷、热出水9、10,该冷、热出水孔分别与冷、热进水端连通,并与阀芯上的进水孔对应,主芯上还设置有混合水输出孔11,该混合水输出孔11与所述输出管6连通,并与阀芯上的出水孔对应,这种水龙头结构在龙头主体内安装有以塑料成型的主芯,使龙头内的阀芯和出水管通过主芯连接,使水与龙头主体分离,防止龙头主体的有害金属析出,保障饮用水安全。所述主芯5上设置有用于将主芯限定于龙头主体内的挡圈13,防止主芯突出到龙头主体外。该挡圈13上开有定位缺口14,所述龙头主体1内设置有与该定位缺口14对应卡合的竖板15,限制了主芯相对龙头主体的转动。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主要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塑料内阀芯管与金属龙头本体之间填充满可预防塑料内阀芯管热胀冷缩产生冻裂的且可使金属龙头本体保持干燥状态的防冻保护层,防冻保护层为多个金属颗粒聚集而成的蜂窝金属防冻保护层。2)塑料内芯管位于进水管的底部还设有用于定位进水管的定位套,轴向限位盖的内径小于塑料内阀芯管底部定位套的外径以防止塑料内阀芯管及金属颗粒向下运动,金属龙头本体上部内径小于塑料内阀芯管上部的外径形成可限制塑料内阀芯管及金属颗粒向上移动的限位台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是通过在“塑料内阀芯管与金属龙头本体之间”、“填充满的”、“由多个金属颗粒聚集而成的蜂窝防冻保护层”的技术手段,实现了预防塑料内阀芯在热或冷状态下胀裂或撑裂且可使金属龙头本体保持干燥状态的发明目的及技术效果。
证据2公开了一种软管重物(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0005、0042、0046、0049段),其与流体藕接到分配单元的龙头出口软管一起使用,所述软管重物包括:外壳40以及填充物42,填充物收纳腔室52内,所述填充物包括粒状材料,所述粒状材料中的每一颗粒具有在0.005英寸与0.079英寸之间的主要尺寸。填充物42示意性地包括金属材料。在某些示意性实施例中,填充物42是粒状材料。替代地,填充物42可以是固体,例如,烧结钢或铅。软管重物可滑动地安装在软管上并且配置为在使用者已经从水槽平台向上移走侧面喷淋器之后帮助软管回收到静止位置。
合议组认为,从具体技术领域来看,证据2涉及的软管重物应用于流体藕接到分配单元的龙头出口软管,而本专利则涉及一种具有塑料内阀芯管及阀芯安装管的金属水龙头,从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来看,证据2的发明目的或技术效果是通过在软管外壳中设置填充物起到配重的作用,从而帮助软管回位,而本专利则是通过该金属颗粒聚集的保护层同时起到防内管胀裂和吸附水分的作用。因此,证据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具体技术领域、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实质性差异。证据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也没有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1)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证据3公开了一种简易耐用健康的水龙头,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3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1-2):“本发明提供一种水龙头,其中的水龙头主体内芯不易因环境温度而损坏,使用寿命长,简易耐用健康。该水龙头包括主体外壳1,所述主体外壳1中安装有水龙头主体内芯2,所述水龙头主体内芯2上连接有冷热水控制阀芯3,该冷热水控制阀芯3由手柄4驱动;所述主体外壳1上设置有出水管11,所述水龙头主体内芯2为塑料内芯,在该所述水龙头主体内芯2的外表面包覆有金属壳5。使得在不同的环境温度下,塑料材质的水龙头主体内芯2也无法膨胀,也就不会出现裂痕,很好的确保了水龙头主体内芯的使用寿命”。
合议组认为,证据3的相应技术手段为在水龙头内芯外表面包覆金属壳,该技术手段与本专利的技术手段存在明显的实质性差异,且无法实现防止内管撑裂的同时保持龙头干燥状态的技术效果,因此,证据3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也没有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1)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证据2至证据3均未公开上述作为整体的区别技术特征1),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未提供证据或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本专利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的具体技术手段,取得了预防塑料内阀芯在温度变化下胀裂且可使金属龙头本体保持干燥状态的技术效果。因此,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上述证据使用方式已足以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关于权利要求2-6
从属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请求人主张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还使用了证据4、证据5,由于上述证据也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610220349.5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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