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折叠电动滑板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611
决定日:2019-05-29
委内编号:4W1066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147262.6
申请日:2013-04-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高新区汇富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8-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武义升特车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郭晓立
参审员:张滢滢
国际分类号:B62K1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尽管说明书仅记载了两部件的运动关系,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选择相应的手段实现该两部件的相应运动,则认为该说明书公开充分。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310147262.6,申请日为2013年04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8月0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折叠电动滑板车,包括一个方向组件,一个手柄组件,一个踏板组件,以及前车轮(51)和后车轮(52),所述的手柄组件连接在方向组件的上端,方向组件下端连接前车轮(51),后车轮(51)设置在踏板组件后下方;
所述的折叠电动滑板车还包括连接组件,所述的连接组件两端分别连接方向组件和踏板组件;
所述连接组件包括一个第一连接件(31)和一个第二连接件(61);
所述的第一连接件(31)一端连接方向组件,另一端轴接第二连接件(61),使第一连接件(31)能够相对第二连接件(61)实现旋转;所述第二连接件(61)连接在踏板组件的前端;
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连接件(31)上设有凸起(32)、开关钮(35)和第一孔(33),所述的开关钮(35)通过弹簧连接第一钮锁(34),第一钮锁(34)在开关钮(35)松开的状态下持续靠近第二连接件(61);
第一连接件(31)内部设有安全手柄(36),所述的安全手柄(36)下端通过弹簧连接第二锁钮(37),当安全手柄(36)提起时,第二锁钮(37)向上运动锁住凸起(32);
当安全手柄(36)放下时,第二锁钮(37)向下运动与凸起(32)分离,此时连接凸起(32)的第一连接件(31)能够转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折叠电动滑板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连接件(61)上设有第二孔(64)和两个开口,即第一开口(62)和第二开口(63);在折叠电动滑板车展开状态下,第一钮锁(34)对合在第一开口(62)内;在折叠电动滑板车收折状态下,第一钮锁(34) 对合在第二开口(63)内。
3. 如权利要求1、2任意一项所述的折叠电动滑板车,其特征在于,第一钮锁(34)的活动范围为第一孔(33)内部,第二锁钮(37)的活动范围为第二孔(64)内部。
4. 如权利要求1、2任意一项所述的折叠电动滑板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方向组件包括方向杆上杆(11)和方向杆下杆(13),方向杆上杆(11)和方向杆下杆(13)采用套筒式连接,方向杆上杆(11)和方向杆下杆(13)结合处设有固定旋钮(12),方向杆下杆(13)外套装有外筒(14),所述外筒(14)固定连接第一连接件(31),使方向组件能够实现在外筒(14)内部360度旋转。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折叠电动滑板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方向组件下方连接前车轮(51),所述的方向组件与前车轮(51)之间设置有减震弹簧(15)。
6. 如权利要求1、2任意一项所述的折叠电动滑板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手柄组件包括左手柄(22)和右手柄(21),左手柄(22)和右手柄(21)分别轴接在主杆(28)的两端;右手柄(21)连接右离合套(23),左手柄(22)连接左离合套(24),所述的右离合套(23)和左离合套(24)分别卡牢主杆(28)的两端。
7. 如权利要求1、2任意一项所述的折叠电动滑板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踏板组件上设有踏板(41)、充电接口(42)、电源开关(43)以及支脚(44),所述的踏板组件内部设有电源箱。
8. 如权利要求1、2任意一项所述的折叠电动滑板车,其特征在于,前车轮(51)和后车轮(52)的其中至少一个车轮上设置有一个碟刹制动盘,并且进一步包括一条至少局部地围绕所述碟刹制动盘的缆索,从而可将碟刹制动盘收紧而制动所述车轮。”
针对本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21日作出第3346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其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权利要求3的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4-8无效,在权利要求3的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7年12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认为:(1)说明书第0008段、第0037段记载了安装手柄36与第二锁钮37的关系,但仅依靠一个弹簧无法实现当安全手柄36放下时,第二锁钮37向下运动与凸起分离这一技术效果,因此,说明书给出的安全手柄36通过弹簧带动第二锁钮37上下移动的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导致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中没有对安全手柄36提起时的弹簧状态进行限定,导致该权利要求包含了诸如安全手柄36提起时,弹簧被压缩的技术方案,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电源”,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0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08段、第0037段的记载可知安全手柄连接下端,下端穿过弹簧,下端尾部与第二锁钮连接,安全手柄提起,拉动手柄下端,压缩弹簧,手柄下端拉动第二锁钮向上运动,使得第二锁钮与凸起呈锁住状态,安全手柄放下,推动手柄下端弹簧释放弹力推动第二锁钮向下运动,使得第二锁钮、凸起呈分离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日常生活中的公知常识可以实现本专利的方案;(2)弹簧受安全手柄下端约束的运动,仅有两种状态,一是被压缩,二是弹压伸展,所以不必对弹簧再作附加限定,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3)“电源”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05月02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又于2019年03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坚持请求书中的相关意见,并表示由于权利要求3没有明确弹簧状态,如果在手柄提起时,弹簧处于压缩状态,此时不能实现第二锁钮的提起,因此,权利要求3概括的不恰当,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第3346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即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
2、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给出的安全手柄36通过弹簧带动第二锁钮37上下移动的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导致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34段记载:所述连接组件包括一个第一连接件31和一个第二连接件61,所述的第一连接件31一端连接方向组件,另一端轴接第二连接件61,使第一连接件31能够相对第二连接件61实现旋转;第0035段记载:第一连接件31上设有凸起32,第一连接件31内部设有安全手柄36,所述的安全手柄36下端通过弹簧连接第二锁钮37;第0037段记载第二连接件61上设有第二孔64,第0037段记载第二锁钮37穿过第二孔64,并在第二孔64内部范围内移动,当安全手柄36提起时,第二锁钮37向上运动锁住凸起32;当安全手柄36放下时,第二锁钮37向下运动与凸起32分离,此时连接凸起32的第一连接件31能够在第二连接件61的平行两层之间转动。图1和图2图示出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滑板车的两种状态,在图1的展开状态安全手柄36提起,第二锁钮37处于第二孔64的上端,在图2的折叠状态安全手柄36放下,第二锁钮37处于第二孔64的下端,与凸起32分离。由上述内容可知,安全手柄36与第二锁钮37存在连动关系,第二锁钮37随着安全手柄36位置的变动在第二孔内上下移动,尽管说明书没有对安全手柄36与第二锁钮37间的具体连接机构进行描述,但不论在本领域还是在日常生活中存在大量的通过操作一个部件来驱使另一部件的位置发生改变的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其拥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可以选择相应的机构实现安全手柄与第二锁钮的连动;对于说明书记载的“安全手柄36下端通过弹簧连接第二锁钮37”只表明安全手柄36与第二锁钮37间有弹簧,并不意味着两者间仅依靠一个弹簧就可实现连动。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主张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不予支持。
3、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中没有对安全手柄36提起时的弹簧状态进行限定,导致该权利要求包含了诸如安全手柄36提起时,弹簧被压缩的技术方案,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由上述第2点意见可知,为了实现安全手柄和第二锁钮的连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现有公知机构中进行选择,弹簧在手柄提起时或放下时所处状态与所选择的机构相关,权利要求3已限定了“安全手柄下端通过弹簧连接第二锁钮”以及在提起和放下时第二锁钮的状态,其概括是恰当的,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不予支持。
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电源”,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部分记载的内容可知,本专利针对目前出现的电动滑板车虽然动力强劲,但是占用空间较大,不利于存放和远距离移动,室外放置安全性不能保证,室内放置又占用较大空间的问题,本专利通过使电动滑板车可以折叠来解决了上述问题。使电动滑板车折叠的连接组件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电源”不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的技术特征,不必须记载在权利要求中,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第3346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即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201310147262.6号发明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