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加强型焊缝加固接头夹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654
决定日:2019-05-29
委内编号:5W1169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753960.4
申请日:2017-06-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梁丽
授权公告日:2018-01-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丰源盛达铁道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朱文广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耿萍
国际分类号:E01B11/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不同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结合启示并最终能够得到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那么该方案是容易想到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753960.4,申请日为2017年6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月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加强型焊缝加固接头夹板,包括复合夹板(1),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夹板(1)的顶部连接有绝缘体层(2),所述绝缘体(2)上均匀设有贯穿绝缘层(2)和复合夹板(1)的连接孔(3),所述复合夹板(1)的顶部居中处有一体成型的凹槽(4),且凹槽(4) 的底部与凹槽背侧加强部(5)连接,且凹槽背侧加强部(5)与复合夹板(1)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强型焊缝加固接头夹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层(2)通过粘接剂粘合在复合夹板(1)的表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强型焊缝加固接头夹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背侧加强部(5)通过焊接固定在凹槽(4)的底部并与复合夹板(1)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强型焊缝加固接头夹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层(2)上还均匀设有一体成型的棱条。”
针对上述专利权,梁丽(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本案专利的说明书以及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2007年5月9日、公开号为CN1958954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7月29日、授权公告号CN204509879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9月16日、授权公告号CN204644804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9月2日、授权公告号CN201301419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7月8日、授权公告号CN204455730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4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依据附件1-5,权利要求1-2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4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2月25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3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8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5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12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3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证据的使用与请求书相同,并针对本专利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附件1-5,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过审查确认附件1-5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1-5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不同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结合启示并最终能够得到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那么该方案是容易想到的。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或附件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3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复合夹板、凹槽背侧加强部与复合夹板连接等技术特征,因此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加强型焊缝加固接头夹板,附件2也公开了一种钢轨焊缝加强预警接头,包括有加强预警夹板2,该夹板2的内侧设有绝缘层,并且夹板2绝缘层3的内侧面嵌入钢轨1的轨腔内侧,夹板2上设有螺栓孔,钢轨1上相对应也设有螺栓孔,高强度螺栓4上装有绝缘套管5,夹板5、钢轨1通过高强度螺栓4、螺母6及垫圈7固定连接,安装后钢轨1与夹板2之间为绝缘状态。夹板中间部位设有不与钢轨焊缝凸起接触的臌包12。使夹板2在装配时可以避开钢轨1焊缝凸起,避免接触后产生应力集中造成断裂现象(参见附件2说明书附图1-4及说明,特别是其中第0017、0019、0026段)。结合附件2的附图及上述文字可以看出,螺栓4在穿过夹板和钢轨的同时也必然穿过绝缘层。而附图中夹板中间部位对应臌包12的内侧形成一个避开钢轨焊缝的外弧形部分也对应于本专利的凹槽。关于凹槽背侧的加强部,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其与凹槽(4) 的底部一体形成还是分体形成,因此附件2中臌包12的外侧部分也对应于这里的加强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的区别在于附件2并未明确公开所述夹板为复合夹板。对此,合议组认为,将复合材料应用到焊缝加固接头夹板上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采用复合材料或结构制作附件2中的夹板2,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最后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复合夹板,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并未对其中的复合进行限定和说明,因此如果这里的复合是指夹板与绝缘体的复合,或者与加强部的复合,那么其也分别被附件2和附件3公开或容易想到。
此外,专利权人还认为,除了复合夹板,附件2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凹槽背侧加强部与复合夹板连接。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根据上述对附件2的描述可知,应当认为附件2已经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在此不再赘述;其次,即使退一步认为附件2中的臌包12的外侧部分不能对应于加强部,由于附件2已经公开夹板2需要对应于钢轨焊缝形成下凹结构,即凹槽,所以对于一般的、纵向上的平直夹板而言,凹槽的形成必然导致强度的降低,因此在背侧设置一个加强部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与此同时,附件3中也公开了一种钢轨绝缘夹板,其包括夹板本体1,凹槽2和凸块3,凹槽2的目的也是为了使夹板本体1避开钢轨焊缝,而凸块3则能够使夹板本体1截面达到等强度,从而解决了凹槽2所带来的强度变差的问题。将附件3的绝缘夹板的上述结构用于附件2也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凹槽以及与凹槽底部相连的背侧加强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或附件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4.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限定“绝缘层(2)通过粘接剂粘合在复合夹板(1)的表面”,权利要求3限定“凹槽背侧加强部(5)通过焊接固定在凹槽(4)的底部并与复合夹板(1)连接”,权利要求4限定“所述绝缘层(2)上还均匀设有一体成型的棱条”,上述限定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有创造性。同时,合议组也注意到附件1所公开的伤损钢轨及焊接接头加固修复方法和器材中也公开了通过胶粘剂将玻璃纤维布粘接在加肋高强夹板8的信息(参见说明书第3/4页具体实施部分特别是倒数第3段),附件4、5公开的钢轨夹板的绝缘层上均设计有防滑凸条或凸起。因此结合上述信息,进一步表明相关权利要求是容易想到的。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均不具有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因此针对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证据,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753960.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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