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外表层的草垫及加工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外表层的草垫及加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988
决定日:2019-05-29
委内编号:4W1083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021399.7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装卸服务管理所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攀枝花市新九草制品厂
主审员:张虹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李辉
国际分类号:B27J1/00(2006.01);B65D61/00(2006.01);B65D5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这种结合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法院第(2018)京行终4739号生效判决撤销了第2604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此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成立合议组作出本审查决定。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610021399.7,申请日为2006年07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1月0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具有外表层的草垫加工方法,本草垫由外表层包裹填料构成,其特征是:先将部分原料稻草(1)加工成外表层(2),然后铺入模压机(3),使其外表层(2)能包裹填充一定的原料稻草(1),由模压机(3)增压挤紧并实现初步成形,然后再通过绳线(4)穿透缝制确保更加牢固,最后由切割机两边切割整齐得到成品(8)。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外表层的草垫加工方法,其特征是:外表层(2)由原料稻草(1)连续平行平铺后,用绳线(4)缝制得到。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外表层的草垫加工方法,其特征是:将外表层(2)铺入打开的模压机(3)的下盖(6)和上盖(5)中,并在其外表层(2)上填充原料稻草(1),然后将模压机(3)的上盖(5)和下盖(6)合并,实现将其半成品草垫包裹增压挤紧并初步成形。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外表层的草垫加工方法,其特征是:将包裹挤紧后的半成品草垫,直接用绳线(4),通过穿透其模压机(3)的上盖(5)和下盖(6)具有的条状间隙(7),连续缝制加固。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外表层的草垫加工方法,其特征是:将缝制好的半成品草垫两边多余尺寸或杂乱部分的原料稻草(1)利用切割机切割整齐后,由模压机(3)中取出得到成品(8)。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外表层的草垫加工方法,其特征是:绳线(4)可以是非金属绳线,也可以是细钢绳。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外表层的草垫加工方法,其特征是:具有外表层的草垫的成品(8)的厚度可以通过调节模压机(3)的下盖(6)和上盖(5)的间距厚度和在其外表层(2)中添加不同量的原料稻草(1),或增加外表层(2)的包裹层数而得到各种厚度的具有外表层的草垫的成品(8)。
8.具有外表层的草垫,其特征是:具有外表层的草垫的成品(8),由外表层(2)包裹原料稻草(1)后,并由绳线(4)对该草垫穿透缝制构成,其外表层(2)包裹原料稻草(1)的层数可以是1层或多层。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具有外表层的草垫,其特征是:具有外表层的草垫的成品(8)的横截面,其外表层(2)呈口字状。”

针对本专利,昆明铁路局装卸服务管理所(其名称后变更为“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装卸服务管理所”,下面将其称为请求人)于2014年09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33条、第22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96年03月06日、公开号为CNlll791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7983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11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6694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4:公开日为2002年12月25日、公开号为CN138669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5:《农村编织》电子书的网络信息页及第29-32页的复印件;
证据6:公开日为1993年08月04日、公开号为CN1O7485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7:公开日为2004年04月21日、公开号为CN149022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8:公开日为2006年02月22日、公开号为CN173681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9: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0月0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4608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10:公告日为1987年08月05日、公告号为CN8620767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11:本专利在专利申请阶段的公开文本复印件,共12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原始申请文件仅记载了经过包裹、增压挤紧、缝制及切割四个步骤得到的草垫,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8中“具有外表层的草垫的成品(8),由外表层(2)包裹原料稻草(1)后,并由绳线(4)对该草垫穿透缝制构成”这样的仅经过包裹和缝制两个步骤制作的草垫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也不能从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8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特征“其外表层(2)包裹原料稻草(1)的层数可以是1层或多层”不清楚,此处的“层数”不确定是指外表层的层数还是包裹的原料稻草的层数,因此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2、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2、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3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补充提交了用于替换原证据5的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1984年8月第1版《农村编织》的封面、版权页和部分内容页、由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复印件共7页(以下仍称证据5),并表示该证据仍然作为公知常识证据使用。
请求人于2014年10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具体意见与请求书中的意见一致。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4年11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的副本以及请求人于2014年10月21日、10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4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1)权利要求8未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8中“层数”从整体表述及技术方案来看,明显是指外表层的层数,因此权利要求8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证据2中的包布或纸与权利要求1、8中的外表层有实质性区别,不存在技术启示;证据4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不同;证据5公开的是传统的外表层的制作方法,并未涉及权利要求1、8的具有外表层的草垫;证据10未公开具体的缝制方式,因此证据4、5、10不能证明穿透缝制、切割草垫、使用多层外表层等是公知常识;证据1、2的技术领域不同,无法相互结合,且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将外表层铺入模压机,使其外表层包裹填充一定的原料稻草, 由模压机增压挤紧并实现初步成形,然后再通过绳线穿透缝制确保更加牢固,最后由切割机两边切割整齐得到成品”或权利要求8“外表层包裹原料稻草”的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8与证据1、证据2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实质性的区别,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4、证据5、证据10中并不涉及,因此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7、9也具有创造性;另外,证据4对权利要求1、8不存在技术启示,因此证据1、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证据2与权利要求8的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不同,证据3与权利要求8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不同,穿透缝制及多层外表层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能破坏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具有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5年01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5年03月26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4年12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5年03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针对专利权人于2014年12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答复意见,其认为:(1)专利权人没有具体说明如何从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其理由没有说服力,权利要求8是对原申请文件中的方案进行了重新概括,该概括后的技术方案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不存在;(2)权利要求8的表述完全可以理解为原料稻草的层数,因此权利要求8保护范围不清楚;(3)关于权利要求1-9是否具有创造性问题:证据1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该证据中的其他特征不影响对权利要求1-9的创造性评价;穿透缝制是公知常识,证据1的上下外表皮均与包裹的蒲草一样使用蒲草本身制成;证据2的附图1-4可看出外表面的包布或纸与包裹的稻草的结构关系,包布或纸用于防止稻草的松散;证据4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并公开了穿透缝制;证据5也公开了穿透缝制;证据10公开了将草垫的各层压紧与底层一起缝制,因此上述证据均证明穿透缝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1、2、4均属于草垫领域;权利要求8中没有限定外表层的材料,因此在评述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时不应考虑外表层的材质;证据3中将碎草灌装到草制外包袋中后再封口,相当于使用草制外包袋将碎草包裹,证据3与权利要求8属于相近领域,从草枕容易想到草垫。
合议组于2015年03月17日将请求人于2015年03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确认其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第3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2、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9相对于证据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2、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2)请求人表示证据4、5、10用于证明缝制是公知常识,证据4-9用于证明采用模压机是公知常识,证据4、5、7用于证明切割技术是公知常识,证据5、7用于证明缝制线的材料是公知常识,证据4-9用于证明调节模压机上下模的间距及包裹的原料草量或包裹层数来改变草垫厚度是公知常识,证据8、9用于证明使用多层外表层是公知常识。
(3)专利权人对证据1-11的真实性无异议。
(4)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的相关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专利权人于2015年04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针对请求人于2015年03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答复意见,具体意见与其在口头审理当庭的意见基本一致。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05月26日作出第2604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8、9无效,在权利要求1-7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请求人对上述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第(2015)京知行初字第4961号判决,其中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撤销了上述第2604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第(2015)京知行初字第4961号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第(2018)京行终4739号判决,维持原判。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成立合议组继续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与意见陈述书的主张一致,对两审判决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由原名“昆明铁路局装卸服务管理所”变更为“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装卸服务管理所”,并提交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请求人充分陈述了其主张。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2为专利文献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提出过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2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外表层的草垫加工方法。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蒲草板材的加工工艺,“选干蒲草作原料,用热压机和胶粘、压成型;将干草编席作表皮、将蒲草剪切待用→在模内纵横铺平切好的蒲草作瓤→施胶→热压80-100℃,5-10分钟→修剪→包装,织物或革类缝合的外套,装入时板材一面涂胶,封口。……如果制床垫, 因需要弹性好,只需按比例调整铺草厚度即可→包装;织物或革类缝合的外套,可一面涂胶,封口”(参见该证据的说明书第1-2页)。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专利限定了其草垫由外表层包裹而成,证据1是上下热压而成;(2)本专利限定了外表层由原料稻草加工制得,证据1的蒲草板以蒲草为原料;(3)本专利包含绳线穿透缝制的技术特征,证据1未公开该技术特征。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2公开了一种盒钢板包装用支承垫方,“特别适用于铁路、汽车运载钢板等货物支承使用;它是由稻草1和捆扎在其上的钢丝2构成,整个垫方呈长方形结构,在垫方的长度方向上开有一凹槽,并在凹槽内设有与凹面相匹配的钢板3,在所述的钢板的凹面与钢丝之间还可以设置钢带4……为了解决稻草散落现象,所述的支承垫方的稻草外表面还可设一层包布或纸,其包布可采用采用棉织布、纤维布、编织布或塑料布”(参见该证据的说明书全文及附图1-4)。即证据2公开了在制作支承垫方的稻草外包裹包布或纸,且该技术内容在证据2和本专利中作用相同,都通过该包裹的方式避免稻草的散落,即证据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证据1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采用稻草作为草垫的原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货物运输用防滑草垫制作领域中,绳线穿透缝制是草垫定型或加固的常规技术手段,不能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证据1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
将原料稻草连续平行平铺并通过绳线缝制得到外表层,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3
首先,证据1公开了在热压机内中放置干蒲草编席作上下表皮,中间铺草进行热压。证据2公开了在稻草制成的垫方外包裹一层包布或纸以防止稻草散落,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1公开的热压机热压方法的基础上,在热压机中铺入一层外表层以包裹的方式包住原料稻草,即将外表层铺在热压机或者模压机的上盖和下盖中,在外表层中填充原料稻草,然后合并所述上盖和下盖以将所述半成品草垫包裹增压挤紧并初步成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关于权利要求4和6
将包裹挤紧后的半成品草垫,直接用绳线,例如非金属或金属(细钢绳)绳线,通过穿透模压机的上盖和下盖具有的条状间隙,连续缝制加固所述草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和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关于权利要求5
证据1公开了将热压后的蒲草板材进行修剪,且如前所述,对草垫进行缝制、选用稻草作为原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使用切割机进行切割修剪,并由模压机中取出得到成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关于权利要求7
首先,证据1公开了调整蒲草厚度以改变蒲草板材的弹性,因而面对具有外表层草垫成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调节模压机的上盖和下盖的间距厚度和在其中添加不同量的原料稻草,或者增加外表层的包裹层数,以获得不同厚度的所述成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7关于独立权利要求8
证据2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由证据2的附图3、4结合说明书相关文字描述可以看出,支承垫方的包布或纸5位于稻草与钢丝之间,由此可知包布的步骤是在捆扎步骤之前进行。将本专利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草垫是用绳线穿透缝制构成,外表层的层数可以是多层;而证据2的支承垫方是用钢丝捆扎构成,包布或纸的包裹层数仅公开了一层。
然而,在货物运输用防滑草垫制作领域中,绳线穿透缝制及钢丝捆扎方式均是草垫定型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这两种技术手段可相互替代且替代后可能产生的利弊是众所周知的,并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且,为了确保草垫包裹更牢固而使用多层包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8关于权利要求9
由证据2附图3可见支承垫方的横截面中包布或纸5为口字状,因此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在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根据上述证据和理由已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9都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合议组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使用方式和无效理由将不再予以评述。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10021399.7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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