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币出纳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纸币出纳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470
决定日:2019-05-30
委内编号:4W108140
优先权日:2010-11-10
申请(专利)号:201180021569.0
申请日:2011-10-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必凯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05-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冲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主审员:周佳凝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刘丽伟
国际分类号:G07D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两篇对比文件结合的基础上容易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2014年05月07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180021569.0、名称为“纸币出纳机”的PCT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10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11月10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2年10月29日,专利权人为冲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如下:
“1. 一种纸币出纳机,其中,该纸币出纳机具有:
装置框架;
内置有收纳盒的抽屉部;以及
滑轨,其用于将所述抽屉部从所述装置框架在拉出方向上拉出而装卸所述收纳盒,包含2根高低不同的滑轨,操作所述收纳盒的装卸一侧的滑轨配置在比另一个滑轨低的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纸币出纳机,其中,
所述纸币出纳机还具有当将所述抽屉部收纳到所述装置框架内时互相嵌合的导轨和导辊,
所述导轨配置在所述装置框架的底部的从所述拉出方向观察大致中央位置,所述导辊配置在所述抽屉部的底部的从所述拉出方向观察大致中央位置。”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深圳市必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证据1”):KR10-2006-0130409A号韩国专利文献及其全部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2006年12月19日;
附件2(下称“证据2”):KR10-2007-0028058A号韩国专利文献及其全部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2007年03月12日;
附件3:针对本专利做出的第3435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2 缺少“低导轨侧的侧面板高度上要低于高导轨侧的侧面板”的必要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的全部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3)即使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存在区别特征,则区别特征也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特征是:操作所述收纳盒的装卸一侧的滑轨配置在比另一个滑轨低的位置。该区别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权利要求1、2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至少具有区别特征:滑轨,其用于将所述抽屉部从所述装置框架在拉出方向上拉出而装卸所述收纳盒,包含2根高低不同的滑轨,操作所述收纳盒的装卸一侧的滑轨配置在比另一个滑轨低的位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同时上述区别特征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至少具有区别特征:操作所述收纳盒的装卸一侧的滑轨配置在比另一个滑轨低的位置。该区别特征没有被证据1公开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1和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不是公知常识,其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3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之后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3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随同该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1与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方彬、吕晗、陈龙出席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关跃、李侬及公民代理人闫福新、应昊明出席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其中,关于权利要求1新颖性、创造性,请求人认为:证据1有四根导轨,图4中的导轨330与钞箱配合,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高导轨,其另一侧导轨220对应于本专利的低导轨,在图4中抽屉的左边是装卸一侧。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认可附件3的在先决定已认定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该证据的区别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将结合本案的证据1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1中高导轨330不接触柜子带来稳定性问题,为了更加稳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柜子右侧也连接高导轨。而证据2的四根导轨也可以去掉一根。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侧板低的一侧的滑轨与侧板高的一侧的滑轨均可有多根,其中两个侧板上的最高的滑轨的高度关系是装配一侧的滑轨低。本专利的高导轨一侧没有被证据1公开,其滑轨是与抽屉接触的。证据2的导轨设置为了防止震动,考虑的是稳定性,本专利和证据1考虑的是防碰撞,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证据2没有改进动机。
双方当事人对其他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共提交2份证据,即证据1、2,均为韩国专利文献,并提交了全文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可证据1、2的真实性,且证据1、2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其上记载的技术方案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作为评价新颖性、创造性的证据使用,其中,证据1、2其文字部分表述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二)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分别使用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2结合证据1以及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纸币出纳机,其通过滑轨将内置有收纳盒的抽屉部从装置框架拉出而装卸收纳盒,并利用2根高低不同的滑轨,将操作收纳盒的装卸一侧的滑轨设置为较低的位置,从而能够易于装卸收纳盒。
证据2公开了一种纸币储存部,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第4页倒数第6段-倒数第2段、第5页第7段-第10段的中文译文,图2、4):纸币储存部700被安装在金融自助设备主框架900的内部,包括内置的多个纸币保管盒500和盒框架600,盒框架600通过滑动部件30被连接在主框架900时,可水平方向滑动拆装。滑动部件30分别被装在盒框架600的两侧板601、602和主框架900的两侧板901、902上,由滑动连接的导轨31及滚针轴承32构成,在盒框架600和主框架900的一侧板601、901上下部和盒框架600和主框架900的对向侧板602、902下部分别设有由甲导轨和乙导轨构成的导轨31,主框架900的对向侧板902上部则设有滚针轴承32,以保证在盒框架600的对向侧板602上被滚动支持。此时,盒框架600可在主框架900上进行滑动安装或滑动拆卸,以最大限度防止振动,同时可以减少高价导轨31的使用,使用相对低价的滚针轴承32,从而有效降低成本。结合证据2的图2、4可以看出,纸币保管盒500是在盒框架600朝正上方的开口方向上进行装卸。
可见,证据2中的金融自助设备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纸币出纳机,主框架900、纸币保管盒500、盒框架600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装置框架、收纳盒、抽屉部。证据2中用于将盒框架600与主框架900水平方向滑动拆卸的滑动工具30包括安装在盒框架600和主框架900的一侧板601、901上部以及盒框架600和主框架900的另一侧板602、902下部的导轨3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2根高低不同的滑轨用于将抽屉部从装置框架在拉出方向上拉出而装卸收纳盒的特征。
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虽然包含两根高低不同的滑轨,其分别位于盒框架600和主框架900两侧,但是其整体方案是在盒框架600和主框架900的一侧板601、901上下部设置两个轨道,在另一侧板602、902下部设置一个轨道,并在另一侧板902的上部安装滚柱轴承32,其并未涉及在盒框架600的一侧实施装卸纸币保管盒500。
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两根高低不同的滑轨,操作所述收纳盒的装卸一侧的滑轨配置在比另一个滑轨低的位置。也就是说证据2中并不具有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在具有装卸一侧的抽屉部中,将滑轨设置为高低不同,其中位于装卸一侧的导轨比另一侧低。
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整体方案可知,权利要求1是在抽屉部拉出装置框架后从抽屉部的一侧(即装卸一侧)装卸收纳盒,而在抽屉部在该侧侧板的高度只需高于在较低一侧滑轨的高度,不必如同另一次侧板那样高,此时,使用者在向抽屉部内装卸收纳盒时不必抬高手部从抽屉部正上方向下进行装卸,其过程省力且方便。证据2中,盒框架600和主框架900在一个侧板601、901的上部安装有一个导轨,并且在主框架900的另一侧板902上部安装有滚针轴承32,与另一侧板602耦合,由此,证据2中盒框架600两个侧板的高度必须超过安装上部导轨或滚针轴承32的高度,使用者无法在盒框架600的一侧装卸纸币保管盒500,其装卸纸币保管盒500时需要抬高手部从盒框架600开口的正上方向下装卸纸币保管盒500。因此,权利要求1解决了易于装卸收纳盒的技术问题,具有使使用者省力且方便地装卸收纳盒的效果。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侧板低的一侧的滑轨与侧板高的一侧的滑轨均可有多根,其中两个侧板上的最高的滑轨的高度关系是装配一侧比另一侧的滑轨低。同时,本专利的高导轨一侧没有被证据1公开,其滑轨是与抽屉接触的。证据2的导轨设置为了防止震动,考虑的是稳定性,本专利和证据1考虑的是防碰撞,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证据2没有改进动机。
对此,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特征在本专利中解决了易于装卸收纳盒的技术问题,具有使使用者省力且方便地装卸收纳盒的效果。而专利权人所述的防碰撞问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31段是指不与滑轨碰撞的装卸纸币收纳盒的问题,而该问题也是由于需要将收纳盒抬至高于常规侧板高度进行装卸而引申出的,实际上,如果收纳盒的底部不必抬至高于普通侧板那样高,其结果也就会容易避免收纳盒碰撞到位于侧板较高位置上的导轨。
证据1公开一种纸币钞箱与搬送通道之间的间隔维持装置,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4页第2段-第5页第6段,图4、5):纸币存储部200设置在本体100的下部并在内部设置多个纸币钞箱230,其中,固定框架210与本体100的下部相结合;钞箱框架220(相当于本专利的抽屉部)以滑动方式与固定框架210(相对于本专利的装置框架)相结合;纸币钞箱230(相当于本专利的纸币收纳盒)收纳于钞箱框架220。
从证据1的图4可以看出,钞箱框架220在图中左侧的侧板高度较低,而右侧的侧板高度更高,钞箱框架220与固定框架210滑动配合的导轨的位置设置在较低侧板上,在较低侧板上方形成更低的敞口空间,客观上在侧板较低的一侧更便于使用者对纸币钞箱230进行装卸而不必像在其他装卸位置将纸币钞箱230抬高至高于较高侧板的位置再放入钞箱框架220,为了保持平衡,钞箱框架220与固定框架210与上述较低侧板相对的一侧也会设置滑动配合的导轨,但证据2没有公开该相对一侧的导轨高度。
就本专利而言,其将两个滑轨分别一高一低地设置在抽屉部的两个侧板上,当收纳盒装入抽屉部时,这种一高一低的滑轨设置实际上并不能完全避免抽屉部相对于框架进行抽拉时在水平方向出现的晃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上是一种折衷方案,即为了便于使用者省力且方便地装卸收纳盒,不必将收纳盒抬得比普通侧板高,从而在降低一侧侧板的高度,在该较低侧板处形成收纳盒的装卸一侧,但该方案中,由于该侧滑轨变低,其无法与对侧侧板上处于高位的滑轨对应,因而无法完全避免抽屉部抽拉过程中在水平方向可能产生的晃动,因此,该方案对于如何省力地装卸收纳盒与保持抽屉部抽拉过程在水平方向上的稳定性之间进行了取舍,即,在实现省力地装卸收纳盒的同时,降低了抽屉部在抽拉过程中的稳定性。
根据证据1可知(参见中文译文第3页以及第4页第3-7段),纸币钞箱与搬送通道之间的间隔维持装置300包括设置在固定框架210上端部内侧面两侧的导轨310以及设置在纸币钞箱230上端部两侧的引导块320,其中,在导轨310与固定框架210的上端部之间形成移送通道330,引导块320能插入并沿着移动通道330移动,间隔维持装置是为了在纸币钞箱与搬送通道之间维持位置最佳的间隔,消除由驱动齿轮与从动齿轮之间的偏差导致的齿轮破损隐患。可见证据1公开了四个间隔维持装置300,而实际上这些间隔维持装置300保证纸币钞箱相对于搬送通道不偏离位置,是通过在水平方向和竖直方向能够对纸币钞箱230随钞箱框架220的移动轨迹加以限制来实现的。而实际上,上述两个导轨310一直对钞箱框架220与纸币钞箱230承重,但两个移送通道330仅在引导块320进入其内时,才对上述部件具有承重作用,并不是始终都有承重作用。其中,当纸币钞箱230被收容到固定框架210内时,引导块320随之进入固定框架210上的移动通道330,此时纸币钞箱230的重量能够通过2处导轨310和两处引导块320这四处间隔维持装置实现对其支撑,但当纸币钞箱230上的引导块320随钞箱框架220内的纸币钞箱230被拉出固定框架210脱离移送通道330时,该纸币钞箱230的重量是由两个导轨310支撑。也就是说,证据1在后一种情况时,仅采用两个导轨也能实现对纸币钞箱230重量的支撑,但因为此时只有两个导轨310实现水平移动,其移动过程中钞箱框架220与纸币钞箱230不会如同前一种情况那样稳定。由此,证据1的方案客观上也是在将钞箱框架220的较低侧板一侧可作为纸币钞箱230的装卸一侧可较为省力地卸纸币钞箱230,同时在装卸过程中,该纸币钞箱230仅由两个导轨310承重,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移动时在水平方向上的稳定性。这与本专利的方案客观上所具有的效果相同,对损失较小的移动钞箱框架220的稳定性以在较大程度上能更省力地装卸纸币钞箱给出了的启示。
证据2中盒框架600的两个侧板601、602与主框架900的两个侧板901、902共具有3根导轨31,并在侧板902上有代替导轨31的滚针轴承32,保证盒框架的侧板602被滚动支持。由此,3根导轨31与滚针轴承32能够避免盒框架600相对于主框架900移动时在水平方向上发生晃动,并且3根导轨31还能够支承盒框架600和位于其内的纸币存储部700的重量,但滚针轴承32并不具有承重作用。
由于省力装卸纸币存储部70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贯追求,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启示下,有动机将证据1所公开的两侧板高度不同的敞口结构应用到证据2中,将滚针轴承32面对的侧板602高度降低,使其形成纸币存储部700的装卸一侧,同时允许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盒框架600在抽拉过程中在水平方向上的稳定性,以明显达到装卸省力的目的。此外,由于滚针轴承32原本在侧板902上,因此,当侧板602高度较低时,对于上述结构也可去掉滚针轴承32,此时虽然盒框架600移动时在水平方向上的稳定性没有原方案好,但抽拉盒框架600所仍能通过2个低处的导轨31使其在水平方向上保持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其类似于证据1只有两根导轨承重时的移动状态。因此,证据2与证据1结合并不存在障碍,并且得到的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分别在抽屉部的装卸一侧以及与其相对的另一侧设置一个滑轨,滑轨实际上也具有支撑抽屉部重量的作用,但由于这两根滑轨是一高一低地设置,因此在抽屉部抽放过程中,客观上抽屉部的重心并不如两根滑轨高度相同那样的结构设置稳定,如果抽屉部刚性较低则容易出现抽屉部到纸币出纳内时发生抽屉部位置偏离的问题,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抽拉抽屉部时即能容易发现的。为了在抽拉抽屉部的过程中保持抽屉部的稳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抽屉部与框架的两个侧壁已经设有滑轨的情况下再增设一组滑轨进行支撑和滑动配合。而在没有设置滑轨的框架底部和抽屉部底部上设置相互嵌合的导轨和导辊,使抽屉部在抽拉过程中能够保持稳定,抽屉部的位置不再出现偏移的可能,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增设的滑轨组件具体结构和位置的常规选择,并不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以全部无效。在此基础上,合议组不再对其他无效理由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180021569.0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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