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车辆的滑动车顶的框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477
决定日:2019-05-30
委内编号:5W116269
优先权日:2013-07-16
申请(专利)号:201420387037.X
申请日:2014-07-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苏铁锚明信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4-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韦巴斯托股份公司
主审员:蓝正乐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李奉
国际分类号:B60J7/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由于加工误差而带来的非设定性结构特征不能等同于本专利为了达到某一技术效果而设计的特定结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20387037.X,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16日,申请日为2014年07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4月0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车辆的滑动车顶的框架,所述车顶包括用于选择性地打开或关闭车顶开口的遮盖部件,所述框架包括框架本体(10),所述框架本体具有引导驱动线缆的至少一个线缆槽(16,18),所述驱动线缆在压缩时呈刚性并且能够借助于被所述框架本体(10)支撑的驱动装置来致动,所述线缆槽(16,18)被设计为使得所述驱动线缆在线缆槽(16,18)的轴向上交替地借助于上壁部(28)从第一侧和借助于下壁部(30)从第二侧被引导,在背离相应上壁部(28)的一侧从下切口部(34)露出来,并且在背离相应下壁部(30)的一侧从上切口部(32)露出来,并且使得所述上壁部(28)和所述下壁部(30)在至少一个自由边缘处分别设置有引入斜坡或入口斜面(38),其特征在于,所述壁部(28,30)的引入斜坡(38)从相应的部分圆柱形的中央区域(40)开始,经由第一曲形区域(42),会合到与所述第一曲形区域(42)反向的相应第二曲形区域(4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曲形区域(42)具有约1.0mm至2.0mm的曲率半径,具体为约1.5mm的曲率半径。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曲形区域(44)具有约0.1mm至0.5mm的曲率半径,具体为约0.3mm的曲率半径。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曲形区域(44)由柱面区域(46)限定边界,所述柱面区域具有约0.05mm至0.15mm的轴向宽度,具体为0.1mm的轴向宽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框架,其特征在于,相继的上壁部和下壁部(28,30)具有彼此对准的端面边缘,所述端面边缘以5°至9°之间的角度跨越相对于相应上壁部或下壁部(28,30)的径向中央平面设定的平面。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包括两个线缆槽(16,18),所述线缆槽(16,18)在与所述框架本体(10)的平面垂直的投影中看在交叉区域中交叉,并且所述两个线缆槽(16,18)中的一个线缆槽在所述交叉区域中具有被槽桥接部(36)截断的切口部(32)。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槽桥接部(36)具有在所述交叉区域中至少基本上平行于所述两个线缆槽(18)中的另一个线缆槽的轴线延伸的轴线。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框架,其特征在于,被所述槽桥接部(36)截断的所述切口部(32)的边缘在所述交叉区域中至少基本上平行于所述两个线缆槽(18)中的另一个线缆槽的轴线延伸。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线缆槽(16,18)在所述交叉区域中以至少35°的角度交叉。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框架,其特征在于,在至少基本上并齐从而与所述框架本体(10)的平面平行的平面中平行地延伸的状态下,所述两个线缆槽(16,18)具有至少7.5mm的轴向距离。
11.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框架,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框架本体(10)的角部区域中布置有出水连接件(26A,26B),在所述角部区域中,所述出水连接件的轴线至少基本上与所述线缆槽(18)的切口部(32)的轴线垂直地延伸,所述切口部在投影中与所述出水连接件(26A,26B)对准。
12.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框架,其特征在于遮盖元件(48),所述遮盖元件在包括出水连接件(26A,26B)的角部区域中布置在所述框架本体(10)上,至少部分地遮盖布置在两个上壁部(28)之间或两个下壁部之间且在投影中与所述出水连接件(26A,26B)对准的上切口部或下切口部(32)。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遮盖元件(48) 闩锁在所述框架本体(10)上。
1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线缆槽(16,18)包括用于所述驱动线缆的加载部分的负载部分(161,181)以及用于所述驱动线缆的无负载离开部分的自由伸展部分(162,182),所述壁部(28,30)在所述负载部分(161,181)中具有约11mm的最大轴向长度,在所述自由伸展部分(162,182)中具有约15mm的最大轴向长度。
1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本体(10)是塑料注射成型制成的框架前部,所述框架前部相对于所述框架的纵向中央平面在两侧分别邻接在车辆纵向上延伸的导轨,所述线缆槽(16,18)中的至少一个线缆槽在与相应导轨邻接的区域中包括锥形地变宽的孔口区域(24A,24B)。”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3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19666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2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17266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3:公开日为1996年01月16日,公开号为JP特开平8-11546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6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EP2072303B1的欧洲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6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US6250175B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6:公开日为2011年11月17日,公开号为US2011/0278882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7:公开日为2011年08月10日,公开号为CN10214955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8:公告日为1982年06月08日,公告号为US4333689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9:公开日为2004年02月26日,公开号为JP特开2004-58782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
证据10:公告日为2003年06月24日,公告号为US6582014B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11:公开日为2001年05月08日,公开号为JP特开2001-121966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
证据12:公开日为2003年03月13日,公开号为US2003/0047969A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构成了同样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2)权利要求1-15不清楚,具体为①权利要求1中“与所述第一曲形区域(42)反向的相应第二曲形区域(44)”不清楚,②权利要求2和3中记载了第一曲形区域和第二曲形区域的“曲率半径”,对于三维曲面来说曲率半径含义不清楚,③权利要求2-4中包含了一个范围和一个具体数值,权利要求2-4、7、8中使用“约”或“至少基本上平行”等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导致权利要求2-4、7、8保护范围不清楚,④权利要求15中记载的“锥形地变宽”的变化方向不清楚,⑤权利要求10中采用了“至少基本上”这一含义不确定用语,且不清楚线缆槽之间的平行距离都至少7.5mm,还是只要一小段之间的距离至少7.5mm。
(3)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具体为①本专利所涉及的引入斜坡的尺寸非常小,这一细微结构能否降低噪音和使驱动线缆卡住的风险最小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直接且唯一确定的,需要通过实验数据才能证实,说明书中并未记载相关内容,②权利要求2-5、9、10、14均涉及具体数值,缺少相关实验数据,③说明书中未清楚记载第一、第二曲形区域的“曲率半径”的定义,④说明书中并未给出权利要求15所涉及的导轨以及锥形地变宽的孔口区域的具体结构。
(4)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具体为,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曲形区域和第二曲形区域反向”、权利要求2和3中的“曲率半径”、权利要求7和8中的“至少基本上平行”、权利要求9中的“以至少35°的角度交叉”、权利要求10中关于两个线缆槽的轴向距离的概括、权利要求12中关于“遮盖元件”的概括、权利要求14中关于壁部轴向长度的概括均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5)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另外,关于S形过渡结构是公知常识或在证据5、证据6、证据8中给出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结合证据5、证据6、证据8和/或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其他证据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证据3-6、8-12的相关中文译文,并补充了如下证据:
证据13:刘颖等主编、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工程材料及成形技术基础》的封面、目录、第301、302、316页的复印件。
请求人对请求书中的笔误之处进行澄清,并进一步主张由公知常识证据13公开的内容可知第一、第二曲形区域是在冲压制造过程必然产生的结果,属于证据3隐含公开的技术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相对于证据3、证据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1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原权利要求14,将原权利要求2-4分别拆分为两个权利要求,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相应的调整,专利权人认为基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分别于2019年01月16日、21日将双方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对方当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于2019年02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针对上述转文,于2019年02月21日提交意见陈述,认为上述修改方式不属于审查指南规定的修改方式,因此对该修改有异议,且坚持该修改文本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及补充证据,于2019年02月28日提交意见陈述,认为证据13与本专利领域不同,不能作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且未公开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1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分别于2019年03月06日、08日将双方的上述意见陈述转送给对方当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1)专利权人口审时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书,该权利要求书是在原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4,并将原权利要求15的编号修改为14,请求人对该修改无异议;(2)请求人放弃证据1、2,当庭出示了证据13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3-13的真实性和相关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3)请求人主张的无效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14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车辆的滑动车顶的框架,所述车顶包括用于选择性地打开或关闭车顶开口的遮盖部件,所述框架包括框架本体(10),所述框架本体具有引导驱动线缆的至少一个线缆槽(16,18),所述驱动线缆在压缩时呈刚性并且能够借助于被所述框架本体(10)支撑的驱动装置来致动,所述线缆槽(16,18)被设计为使得所述驱动线缆在线缆槽(16,18)的轴向上交替地借助于上壁部(28)从第一侧和借助于下壁部(30)从第二侧被引导,在背离相应上壁部(28)的一侧从下切口部(34)露出来,并且在背离相应下壁部(30)的一侧从上切口部(32)露出来,并且使得所述上壁部(28)和所述下壁部(30)在至少一个自由边缘处分别设置有引入斜坡或入口斜面(38),其特征在于,所述壁部(28,30)的引入斜坡(38)从相应的部分圆柱形的中央区域(40)开始,经由第一曲形区域(42),会合到与所述第一曲形区域(42)反向的相应第二曲形区域(4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曲形区域(42)具有约1.0mm至2.0mm的曲率半径,具体为约1.5mm的曲率半径。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曲形区域(44)具有约0.1mm至0.5mm的曲率半径,具体为约0.3mm的曲率半径。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曲形区域(44)由柱面区域(46)限定边界,所述柱面区域具有约0.05mm至0.15mm的轴向宽度,具体为0.1mm的轴向宽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框架,其特征在于,相继的上壁部和下壁部(28,30)具有彼此对准的端面边缘,所述端面边缘以5°至9°之间的角度跨越相对于相应上壁部或下壁部(28,30)的径向中央平面设定的平面。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包括两个线缆槽(16,18),所述线缆槽(16,18)在与所述框架本体(10)的平面垂直的投影中看在交叉区域中交叉,并且所述两个线缆槽(16,18)中的一个线缆槽在所述交叉区域中具有被槽桥接部(36)截断的切口部(32)。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槽桥接部(36)具有在所述交叉区域中至少基本上平行于所述两个线缆槽(18)中的另一个线缆槽的轴线延伸的轴线。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框架,其特征在于,被所述槽桥接部(36)截断的所述切口部(32)的边缘在所述交叉区域中至少基本上平行于所述两个线缆槽(18)中的另一个线缆槽的轴线延伸。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线缆槽(16,18)在所述交叉区域中以至少35°的角度交叉。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框架,其特征在于,在至少基本上并齐从而与所述框架本体(10)的平面平行的平面中平行地延伸的状态下,所述两个线缆槽(16,18)具有至少7.5mm的轴向距离。
11.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框架,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框架本体(10)的角部区域中布置有出水连接件(26A,26B),在所述角部区域中,所述出水连接件的轴线至少基本上与所述线缆槽(18)的切口部(32)的轴线垂直地延伸,所述切口部在投影中与所述出水连接件(26A,26B)对准。
12.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框架,其特征在于遮盖元件(48),所述遮盖元件在包括出水连接件(26A,26B)的角部区域中布置在所述框架本体(10)上,至少部分地遮盖布置在两个上壁部(28)之间或两个下壁部之间且在投影中与所述出水连接件(26A,26B)对准的上切口部或下切口部(32)。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遮盖元件(48) 闩锁在所述框架本体(10)上。
1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本体(10)是塑料注射成型制成的框架前部,所述框架前部相对于所述框架的纵向中央平面在两侧分别邻接在车辆纵向上延伸的导轨,所述线缆槽(16,18)中的至少一个线缆槽在与相应导轨邻接的区域中包括锥形地变宽的孔口区域(24A,24B)。”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7日口头审理时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书,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4,并将原权利要求15的编号改为14,请求人对该修改方式无异议,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的上述修改属于权利要求的删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专利权人2019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4。
2.关于证据
证据3-12是专利文献,证据13是国内正规出版发行的书籍,专利权人对证据3-13的真实性及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3-13的真实性及相关译文的准确性予以采信,且证据3-1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故证据3-13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请求人主张:①本专利所涉及的引入斜坡的尺寸非常小,这一细微结构能否降低噪音和使驱动线缆卡住的风险最小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直接且唯一确定的,需要通过实验数据才能证实,说明书中并未记载相关内容,②权利要求2-5、9、10均涉及具体数值,缺少相关实验数据,③说明书中未清楚记载第一、第二曲形区域的“曲率半径”的定义,④说明书中并未给出权利要求14所涉及的导轨以及锥形地变宽的孔口区域的具体结构。
对此,合议组认为:说明书对实用新型所作出的说明是清楚、完整的,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即认为说明书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①本专利为了改善驱动线缆的伸展特性、实现低噪音引导,通过在上、下壁部的自由边缘处设有引入斜坡,该引入斜坡包括反向的第一、第二曲形区域,由于该引入斜坡没有角线或边沿,因此能确保驱动线缆低噪音地伸展,此外,说明书中还进一步公开了第一、第二曲形区域的优选曲率半径。因此,在说明书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并不需要实验数据的进一步证实。②同样,权利要求2-5、9、10所涉及的具体数值,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能够实现的,不需要实验数据的进一步证实。③关于本专利中所记载的第一、第二曲形区域的“曲率半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第0008、0048段及附图6-8公开的内容,可以清楚地确定所谓的“第一、第二曲形区域的曲率半径”是指沿图6中VII-VII线所截取的剖视图(图7、8)中,第一、第二曲形区域所对应的曲线的曲率半径,说明书第0048段还进一步限定了该曲率半径的具体取值。④关于权利要求14所涉及的导轨以及锥形地变宽的孔口区域,根据说明书第0037段可知,本专利所涉及的导轨只是现有技术中常见的导轨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理解其含义并加以实施,另,结合说明书第0021、0050段可清楚地理解锥形地变宽的孔口区域的含义,其是指线缆槽越靠近导轨直径越大。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是清楚、完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因此,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14不清楚,具体为①权利要求1中“与所述第一曲形区域(42)反向的相应第二曲形区域(44)”不清楚,②权利要求2和3中记载的“曲率半径”含义不清楚,③权利要求2-4中包含了一个范围和一个具体数值,权利要求2-4、7、8中使用“约”或“至少基本上平行”等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导致权利要求2-4、7、8保护范围不清楚,④权利要求14中记载的“锥形地变宽”的变化方向,⑤权利要求10中采用了“至少基本上”这一含义不确定用语,且不清楚线缆槽之间的平行距离都至少7.5mm,还是只要一小段之间的距离至少7.5mm。
对此,合议组认为:关于第①、②点,根据说明书第0008、0048段及附图6-8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第一、第二曲形区域的曲率半径是指沿图6中VII-VII线所截取的剖视图(图7、8)中,第一、第二曲形区域所对应的曲线的曲率半径,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与所述第一曲形区域(42)反向的相应第二曲形区域(44)”的含义是清楚的,指如图8所示两段曲线的弯曲方向相反。关于第③点,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第一曲形区域具有约1.0mm至2.0mm的曲率半径,具体为约1.5mm的曲率半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权利要求实质上限定了保护范围依次缩小的两个技术方案,一是第一曲形区域的曲率半径的取值范围可以是1.0-2.0mm中的某一值,二则进一步限定该第一曲形区域的曲率半径约为1.5mm,此外,权利要求2-4中的“约”并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判断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结合说明书第0045段至0046段、图4、5,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权利要求7、8中的“至少基本上平行”本意是平行,因此权利要求2-4、7、8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关于第④点,“锥形地变宽”的含义也是清楚的,具体参见本决定第3条第④点。关于第⑤点,结合说明书第0045段至0046段、图4、5,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权利要求10中的“至少基本上并齐”本意是并齐,关于权利要求10中所限定的线缆槽具有至少7.5mm的轴向距离,结合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以及说明书第0016段可知,其是指在两线缆槽的交叉点处,两线缆槽的轴线间隔至少7.5mm的距离,以保证框架本体的稳定性,因此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4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还主张权利要求1-14未以说明书为依据,具体为,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曲形区域和第二曲形区域反向”、权利要求2和3中的“曲率半径”、权利要求7和8中的“至少基本上平行”、权利要求9中的“以至少35°的角度交叉”、权利要求10中关于两个线缆槽的轴向距离的概括、权利要求12中关于“遮盖元件”的概括均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基于前述的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能够清楚地确定权利要求1中两曲形区域反向以及权利要求2、3中曲率半径的含义,权利要求7、8中的“至少基本上平行”本意为平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得出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2、3、7、8的技术方案。关于权利要求9中限定的“两个线缆槽在所述交叉区域中以至少35°的角度交叉”,说明书第0015段给出了实施该角度的一种具体方式是至少大于35°且不应该大于45°,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内容可以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虽然权利要求9中未限定取值上限,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线缆槽的使用环境能够知晓该角度实际设置的合理范围,以适应狭小的车顶空间,因此,权利要求9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0中所限定的轴向距离根据说明书第0012、0016段的记载可得到。权利要求12中所限定的遮盖元件根据说明书第0017、0051段可得到或概括得到。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4以说明书为依据,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5/证据6/证据8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3作为公知常识证据。
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车辆的滑动车顶的框架。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车顶框架,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3译文第1-4页以及附图1-11):车辆的天窗开口部2通过遮盖元件选择性地开闭,为了遮盖元件的滑动,使用了抗张力驱动元件(在图中示为驱动线缆),驱动元件15由布置在框架4上的导向通道16、17所引导,框架4可以构造为合成树脂注塑件或金属压铸件,参照图2-4,导向通道16、17交替地从不同侧到达框架,在此情况下,其由包含整个导向通道横截面、轴向连续的部分开口22、23、24、25形成,如图5所示,部分开口22-25可以在两侧有导入倾斜面26。图6-8示出了另一实施例的框架4a,与图2不同,框架4a的导向通道16、17从不同侧到达铸造部件,并且导向通道16、17由设计为限定导向通道16、17的横截面的无底切开口27-30所形成,在该实施例下,在具有部分开口31、32如图8所示的横截面的区域内能够设置导入倾斜面。图9示出了具有由金属板形成的框架4b的另一优选实施例的斜视图。为了构成驱动元件15的导向通道16、17,沿着导向通道16、17的轴向对金属板部分33-36进行冲压加工,沿不同方向交替压弯框架的金属板面37。在图9实施例的情况下,金属板部分33-36相对于金属板面37呈直角地向上方或者下方压弯成半圆筒形。图10示出了沿图9的线X-X的截面图,从框架4b的金属板面37压弯的金属板部分35、36在两侧具有导入倾斜面38。
请求人主张结合证据13关于冲裁变形的公知常识可知证据3中的金属板部分35、36的导入倾斜面38的端部必然具有由于冲压而产生的第二曲形区域,结合证据13关于板材压弯成形的内容可知证据3中导入倾斜面38与金属板部分35、36中间平直部分的过渡连接必然为曲形区域,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曲形区域,因此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特征。另外,本专利限定的方案实际上是加工误差导致,证据3在加工时也能形成本专利限定的双曲面。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包含特征“所述壁部(28,30)的引入斜坡(38)从相应的部分圆柱形的中央区域(40)开始,经由第一曲形区域(42),会合到与所述第一曲形区域(42)反向的相应第二曲形区域(44)”,即本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限定了引入斜坡具有反向的双曲面。而证据3所公开的三个实施例中均仅公开了在开口或金属板部分具有导入倾斜面,未公开该导入倾斜面的具体形状,从附图中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导入倾斜面的形状。其次,请求人所主张的公知常识证据13第301、302是关于板料冲裁变形的情况,图8-53是冲裁断面的变形过程,其只是冲裁的中间过程,而非断面的最终形态,图8-54是冲裁件断面质量,第316页是关于板材弯曲变形的情况,图8-77是压弯成形的工艺方式,证据13上述内容只是关于板材冲压成型过程的描述,其并未明确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在成型的端部处会形成反向的双曲面结构,基于证据13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得出证据3中的冲压金属板形成框架4b时必然会在金属板部分的导入倾斜面处形成反向的第一、第二曲形区域。再者,即使是在加工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加工误差而导致产生某些曲面,但其形状及出现几率都不确定,因此这种由于加工误差而带来的非设定性结构特征并不能等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为了达到改善线缆通过性、降低噪音的目的而设计的特定结构。综上所述,证据3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所述壁部(28,30)的引入斜坡(38)从相应的部分圆柱形的中央区域(40)开始,经由第一曲形区域(42),会合到与所述第一曲形区域(42)反向的相应第二曲形区域(44)”,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关于创造性,请求人主张在证据3的基础上再结合证据5、6或8和公知常识,或者直接结合公知常识可以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又查,证据5公开了一种拉索系统,包括用于传递拉力的线缆、用于容纳线缆的柔性管、以及围绕该管以吸收压力的壳体。壳体由多个模板部件组成,这些模板部件彼此连接以形成由内部尺寸限定的连续轴向通道。模板部件构造成使得连续的模板部件之间的邻接端面具有互补的构造,从而能够沿着弧形路径布置壳体,其中管由与通道的内部尺寸相对应的外部尺寸限定。图4和图5示出了拉索系统的另一个实施例,其与图1至图3的实施例的不同之处在于通道4的构造。每个模板部件1在一个端面3上形成为平底锅状,用于接收相邻的模板部件1的相邻的近似球形的端面。模板部件1设有自由空间5a、5b,用于实现支撑管C沿弯曲路径的连续路线(参见证据5译文及附图1-5)。由上可知,证据5中的模板部件之间的邻接端面具有互补的构造,即该互补构造是为了相邻模板部件的连接,证据5文字及附图均未公开将该端面设计成反向的第一、第二曲形区域。因此,证据5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又查,证据6公开了一种用于通常柔性且细长的驱动元件的引导构件,其具有交替的半管部232和234,半管部234的漏斗形端部235可以从大致平行的方向偏移优选的驱动元件路径240的角度为θ。角度θ可以在2-25°,5-20°,5-15°或5-10°之间。以这种方式提供改进的引导构件(参见证据6的译文及附图)。请求人主张证据6的图3、5-7公开了反向的曲形区域,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6说明书没有任何文字说明表明半管部的端部是反向的双曲面,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从上述附图也无法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在半管部的端部设有反向的双曲面结构。因此,证据6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又查,证据8公开了一种用于间隔电气部件的连接装置,引导构件21’,具有向上突出表面的突起24a形成在每个桥接部24的内表面上(参见证据8的译文及附图6A)。请求人主张证据8的附图6A可以看出形成反向的双曲面。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8说明书没有任何文字说明表明桥接部24的端部是反向的双曲面,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从上述附图也无法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端部设有反向的双曲面结构。因此,证据8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此外,如前所述,公知常识证据13也不能证明线缆槽壁部的引入斜坡加工有反向的双曲面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请求人也未提供有说服力的理由和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本专利通过引入斜坡处的反向双曲面结构能够达到改善线缆通过性、降低噪音的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5/6/8及公知常识,或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证据4、7、9-12,请求人仅主张采用该证据来评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未主张用其来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因此合议组对上述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14也具备专利法第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2019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4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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