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轮发电机组的整体式无尘制动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水轮发电机组的整体式无尘制动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485
决定日:2019-05-30
委内编号:4W1081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10030562.7
申请日:2011-01-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哈尔滨市动力发电配件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06-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天津市发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郭晓立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张滢滢
国际分类号:F03B11/00(2006.01);F16D65/00(2006.01);B01D46/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就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的技术问题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而且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110030562.7,名称为“水轮发电机组的整体式无尘制动装置”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1年01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6月1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轮发电机组的整体式无尘制动装置,包括制动装置和粉尘回收装置,其中制动装置的制动托板边缘上固接有灰挡;其特征是: 所述粉尘回收装置位于制动装置旁侧,其总高度小于所述制动装置基础底面到制动环之间的距离;该粉尘回收装置主要由自吸式粉尘集尘盒壳体、防火板、空气滤芯和风机组成,其中防火板、空气滤芯和风机置于所述自吸式粉尘集尘盒壳体内;所述自吸式粉尘集尘盒壳体上部进风口置于旋转部件转动轨迹的切线方向上,并位于所述灰挡下方,防火板与空气滤芯自上而下依次连接,风机置于空气滤芯后端。”
针对本专利,哈尔滨市动力发电配件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附具证据;后于2018年12月12日补充提交意见陈述书并附具证据。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9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KR10-0760805B1的韩国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1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8732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3:刊载于2005年第1期《东北电力技术》期刊上的“水轮发电机制动器用随动式小罩吸尘系统的设计与分析”一文的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2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KR10-0883932B1的韩国专利说明书及其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
证据5:公开日为1989年04月15日,公开号为SU1473017A1的苏联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6:刊载于2004年第9期《东北电力技术》期刊上的“一种新型的水轮发电机制动器吸尘系统” 一文的复印件;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8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0998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主张:
1)关于本专利技术方案的理解,本专利中的“整体式”并不意味着所有组件都集成为一个整体,而是仅仅表示制动系统和集尘系统一对一或称一拖一;权利要求中的“旁侧”应当理解为在制动装置四周或四周空间中;“总高度”应当是指该权利要求中限定的粉尘回收装置组件的总高度,即由自吸式粉尘集尘盒壳体、防火板、空气滤芯和风机组成的粉尘回收装置的总高度。
2)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整体式无尘制动装置(或粉尘回收装置与制动装置一对一),并且粉尘回收装置的总高度小于制动装置基础底面到制动环之间的距离;(2)粉尘回收装置的组成结构。评述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如下表:

3)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与证据3的区别在于:(1)粉尘回收装置的总高度小于制动装置基础底面到制动环之间的距离;(2)粉尘回收装置的组成结构。评述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如下表:

4)以证据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与证据5的区别在于:1)灰挡固接在制动托板边缘上;2)粉尘回收装置的组成结构。评述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如下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3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表示针对当庭转送的文件,庭后不再提交书面答复;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以2018年12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3)专利权人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外文证据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4)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具体意见与之前提交的书面意见和口头审理当庭陈述的意见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4、5、7为专利文献,证据3、6为期刊文章,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7予以采信。
证据1-7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4、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上述证据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2.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水轮发电机组的整体式无尘制动装置。
2.1 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经查,证据1公开一种水轮发电机的制动器集尘装置(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3-7),包括:一紧固部件10,其围绕制动块B的底面及侧面使其上部突出,该制动块B的顶面同以转轴S为中心旋转的转子R的轮辐P摩擦起减速作用;一紧固框20,其贴附在所述紧固部件的外侧面上,使该紧固部件远离一侧形成一段距离,形成上下开放的吸尘部25;一灰挡刷30,以耐磨弹性材质制成,设置在所述紧固框顶面且高于制动块B顶面,可防止制动装置制动时制动块B顶面产生的粉尘向周围飞散;一集尘漏斗,其开放的上端贴附在所述吸尘部的竖直下端部,其下端具备排尘软管41以及与该排尘软管41连接的真空吸尘器42;及一控制箱60,其根据感应所述制动块B升降操作的限位感应部50所感应到的信号,使所述真空吸尘器42运行。特别是,所述紧固框20上下贯穿形成一侧开放的矩形形态,所述灰挡刷30贴附在所述紧固框的顶面外侧,在该灰挡刷与所述制动块B之间形成粉尘移动通路23,这样形成的结构使得转子R与制动块B接触而产生的粉尘经所述粉尘移动通路23落到上述集尘漏斗41,再流入所述真空吸尘器42。
将证据1与本专利进行比较可知,证据1的制动块B公开了本专利的制动装置,证据1的集尘装置对应于本专利的粉尘回收装置,灰挡刷30对应于本专利的灰挡。从证据1的附图5-7可以看出集尘装置的集尘漏斗40位于制动块B旁侧。根据证据1附图7中吸尘部25的位置和附图1中制动装置的结构可知,在制动时,集尘装置的粉尘入口位于发电机转子旋转轨迹的切线方向上,并且位于灰挡刷30下方。证据1的集尘装置包括真空吸尘器42,其必然包括壳体和风机。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为一种整体式无尘制动装置,粉尘回收装置的总高度小于制动装置基础底面到制动环之间的距离;2)粉尘回收装置的组成结构,具体而言,包括防火板、空气滤芯,其中防火板、空气滤芯和风机置于自吸式粉尘集尘盒壳体内,防火板与空气滤芯自上而下依次连接,风机至于空气滤芯后端。
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段记载了,现有的制动器及吸尘装置“吸尘罩和粉尘回收装置仍然是通过管道呈分离式远程连接。在实际使用中管道过长,管道的延程损失大,风量衰减很大,导致实际效果差,且管道延程损失风量无法准确计算,因此粉尘回收装置中要匹配较大功率的风机;同时由于发电机组的空间狭小,过长的管道及多个粉尘回收装置占用空间过大。”说明书第[0003]段记载了“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克服上述技术的不足,而提供一种水轮发电机组的整体式无尘制动装置,制动装置与粉尘回收装置成一体式连接,解决了吸尘效果差,管道布置困难,占地空间大的难题。”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结合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确定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管道连接风量衰减大、粉尘回收装置占用空间大。
2.1.1 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
又查,证据3是题为“水轮发电机制动器用随动式小罩吸尘系统的设计与分析”的期刊文章,其中公开了:无论大罩式吸尘系统还是随动式小罩吸尘系统一般由4个部分构成:吸尘罩、管路、吸尘器及控制装置。图1为随动式小罩吸尘系统的组成示意图。吸尘罩的作用是包围在制动器四周,将制动器产生的粉尘予以捕集,不使其发散到罩外(参见小标题1)。如图2所示,吸尘罩固定在制动器制动板上,外缘除了在迎着制动环运动方向的一边外,其余周边都布置有灰挡,构成一个U形的吸尘罩结构,U形的开口是旋转部件迎面来的方向,随着旋转部件而来的空气正好从此开口进入吸尘罩,在U形的底部为集尘区,装有一集尘盒,因为粉尘会沿切线方向运动,因此在远离发电机旋转中心的一侧开孔与管路相连(参见小标题2)。从图1可以看出吸尘罩与吸尘器之间通过管路连接。水轮发电机组一般都设置多个制动器,一般为4-32个。若采用1个制动器配用1个容量较小的吸尘器,简称“一拖一”,则其连接比较简单,管路可以很短(参见小标题4)。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整体式”并不意味着所有组件都集成为一个整体,而是仅仅表示制动系统和集尘系统一对一或称一拖一。证据3公开了“一拖一”布置,且此时管路可以很短,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使粉尘回收装置的总高度小于制动装置基础底面到制动环之间的距离。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03]段明确记载了“提供一种水轮发电机组的整体式无尘制动装置,制动装置与粉尘回收装置成一体式连接”,说明书附图1显示粉尘回收装置壳体2与制动装置通过螺栓固定连接,说明书第[0014]段记载了“详见图4,所述灰挡下方固接有连接自吸式粉尘集尘盒壳体的伸缩式风斗”。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整体式”的含义应当理解为制动装置与粉尘回收装置成一体式连接,请求人主张将“整体式”理解为“一拖一”并无依据。证据1和证据3公开的都是制动装置与粉尘回收装置通过管路连接的分体式结构,尽管证据3中提及“一拖一”布置时管路可以很短,但是证据3并未给出将制动装置与粉尘回收装置做整体式设置,使粉尘回收装置位于制动装置旁侧,且总高度小于制动装置基础底面到制动环之间的距离的技术启示。本专利中“旁侧”、“整体式”和“总高度小”三个特征相互关联,使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明显区别于证据1和证据3的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难以获得本专利与证据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
2.1.2 结合证据4和公知常识
又查,证据4公开一种带有集尘机的水车发电机制动设备(参见证据4的中文译文,附图2、3),包括底座110、圆柱120、活塞130、夯机140、夯机引导器150、安全螺母160、夯机头170、管道172、弹簧罩180、压缩弹簧182、弹簧支撑板184、制动器190、制动衬片192、真空集尘机200。底座110为金属箱。真空集尘机200利用内部集尘盒112进行收纳。其左右侧壁上设计有通孔门114,通过该通孔114向外部导出真空集尘机200的吸入管202的一端。圆柱120底部用螺丝连接底座110上面。活塞130安装在圆柱120内部。夯机头170是整体的长方形金属板形状。夯机头170上部有吸入孔176,吸入孔176跟组装孔171连接形成粉尘吸入管道172的通路。真空集尘机200组装在底座110的集尘盒112里,通过T字管202和左右叉开的褶皱管204与管道172底部连接。
请求人主张,证据4中也公开了制动装置与粉尘回收装置一拖一布置,并且粉尘回收装置的总高度小于制动装置基础底面到制动环之间的距离。尽管真空集尘机位于制动装置的下方而不是旁侧,但吸入孔、吸入管等粉尘回收系统其他组成部分位于制动装置旁侧,并且将真空集尘机放置于制动系统旁侧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4的方案中制动装置位于集尘装置上方,两者呈上下结构布置,因此未公开本专利限定的技术特征“粉尘回收装置位于制动装置旁侧,且其总高度小于制动装置基础底面到制动环之间的距离”。其次,证据4的方案中粉尘吸入孔与真空集尘机之间仍然需要通过管道进行连接,其本质上存在本专利所要解决的由于管道连接而导致的风量延程损失大的技术问题。最后,证据1公开的方案粉尘回收装置位于制动装置旁侧,证据4公开的方案集尘装置位于制动装置下方,两者的布置结构完全不同,不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其具备的本领域技术知识难以获得本专利与证据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
2.1.3 结合证据5
又查,证据5公开一种水利发电机(参见证据5的中文译文第2页左侧第10行至右侧第29行,附图2),包括转子1、定子2和千斤顶3,制动千斤顶3中的每一个制动千斤顶装备有制动衬块4。出于消除制动时产生的灰尘颗粒的目的,装备有灰尘和湿气捕获装置,该灰尘和湿气捕获装置包括定位在制动器内侧和外侧的同心保护罩7、8,以及水平保护罩10-12。这些保护罩中的每一个包括多个区段,这些区段由紧固元件连接成单个环形灰尘和湿气捕获舱室,该捕获舱室与抽吸单元13相连接。从证据5的附图2中可以看到制动粉尘需要通过连接管15和14连接到抽吸单元13。
请求人主张,证据5公开了粉尘回收系统与制动装置为一拖一的布置方式,粉尘回收系统各部件位于制动装置旁侧,并且粉尘回收系统总高度小于所述制动装置中基础底面到制动环之间的距离,因此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并且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1)应用于证据1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从证据5记载的技术内容不能得出其公开了本专利限定的技术特征“粉尘回收装置位于制动装置旁侧,且其总高度小于制动装置基础底面到制动环之间的距离”。其次,证据5的方案中仍然需要通过管道将粉尘输送到抽吸单元,其本质上存在本专利所要解决的由于管道连接而导致的风量延程损失大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5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难以获得本专利与证据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
2.1.4 结合证据3和证据4或证据3和证据5
请求人主张,证据4和证据5都公开了粉尘回收系统总高度小于所述制动装置中基础底面到制动环之间的距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3“一拖一”布置时的管路紧凑布置,使得其粉尘回收系统总高度小于所述制动装置中基础底面到制动环之间的距离,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3给出的明确的一拖一的解决思路,结合证据4或5给出的粉尘回收装置的布置方式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区别技术特征1)。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证据3、证据4、证据5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粉尘回收系统总高度小于所述制动装置中基础底面到制动环之间的距离”,并且证据3与证据4、5的粉尘回收装置的结构和布置方式不同,两者之间也不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证据3结合证据4或证据3结合证据5难以获得本专利与证据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
2.1.5 结合证据6和公知常识
请求人主张,证据6中公开了将传统的吸尘罩改为体积更小的集尘罩,给出了尽量减小集尘装置体积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这样的技术启示很容易想到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较小的集尘装置,使得其总高度小于所述制动装置基础底面到制动环之间的距离,不需要创造性劳动。
又查,证据6是题为“一种新型的水轮发电机制动器吸尘系统”的期刊文章,其中公开的小罩吸尘系统包括吸尘罩和吸尘器,吸尘罩与吸尘器之间通过管路连接。证据6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类似,因此也未公开本专利与证据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6虽然给出了减小吸尘罩的技术启示,但未给出将制动装置与粉尘回收装置设置为整体式,且使粉尘回收装置高度小于所述制动装置基础底面到制动环之间的距离的技术启示。
请求人还提交了证据2和证据7用于评述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2公开一种高温吸尘器,证据7公开一种发电机碳刷集成装置,两篇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均不涉及制动装置,因此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1)的评述方式的主张均不予支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证据7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按照请求人提出的证据组合方式无法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专利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见上文第2.1.1部分。参见上文的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为一种整体式无尘制动装置,粉尘回收装置的总高度小于制动装置基础底面到制动环之间的距离;2)粉尘回收装置的组成结构,具体而言,包括防火板、空气滤芯,其中防火板、空气滤芯和风机置于自吸式粉尘集尘盒壳体内,防火板与空气滤芯自上而下依次连接,风机至于空气滤芯后端。
证据3公开的内容与证据1类似,参见上文2.1部分的评述,本专利中粉尘回收装置位于制动装置“旁侧”、制动装置和粉尘回收装置成“整体式”以及“粉尘回收装置的总高度小于制动装置基础底面到制动环之间的距离”这三个特征相互关联。证据1-证据7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与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1)的评述方式的主张均不予支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证据7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按照请求人提出的证据组合方式无法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专利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以证据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5公开的技术内容见上文第2.1.3部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5相比,区别至少包括:1)粉尘回收装置位于制动装置旁侧,粉尘回收装置的总高度小于制动装置基础底面到制动环之间的距离;2)制动托板边缘上固接有灰挡,进风口置于灰挡下方;3)粉尘回收装置的组成结构。
请求人主张证据5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此合议组认为,从证据5记载的技术内容不能得出其公开了本专利限定的技术特征“粉尘回收装置位于制动装置旁侧,且其总高度小于制动装置基础底面到制动环之间的距离”。
参见上文评述,本专利中粉尘回收装置位于制动装置“旁侧”、制动装置和粉尘回收装置成“整体式”以及“粉尘回收装置的总高度小于制动装置基础底面到制动环之间的距离”这三个特征相互关联。证据1-证据7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粉尘回收装置的总高度小于制动装置基础底面到制动环之间的距离”,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证据7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按照请求人提出的证据组合方式无法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专利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110030562.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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