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防水电连接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488
决定日:2019-05-30
委内编号:5W1166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716187.0
申请日:2014-11-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余川
授权公告日:2015-04-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莞市长安上顶电子厂
主审员:牛晓丽
合议组组长:杜宇
参审员:董杰
国际分类号:H01R13/52,H01R13/62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现有技术的某份证据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在其他证据中没有公开,也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请求人主张的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证据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20716187.0,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4月1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水电连接器,包括母端子和公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母端子设有母端头,所述公端子设有公端头;
所述公端头的外周开凿一条直槽、底端设有环状的凸起,且所述公端头上钻凿若干连接端子孔;
所述母端头设有用于容纳所述公端头的腔体,所述腔体内设有与所述直槽互相配合的凸条以及与所述环状凸起相配合的凹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公端头的横截面为操场跑道状。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直槽的底端与所述凸起连接。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起为阶梯状凸起。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端子孔为两个。
6. 如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母端子分别设有两个对称的横截面为长方形的第一空腔和两个对称的横截面为梯形的第一梯形空腔。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空腔设有第一支撑柱,所述第一梯形空腔设有第一梯形支撑柱。
8. 如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公端子分别设有两个对称的横截面为长方形的第二空腔和两个对称的横截面为梯形的第二梯形空腔。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空腔设有第二支撑柱,所述第二梯形空腔设有第二梯形支撑柱。”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3351859U,公告日2013年12月18日;
证据2:CN2052154U,公告日1990年01月31日;
证据3:CN101567507A,公开日2009年10月28日;
证据4:CN2612100Y,公告日2004年04月14日;
证据5:CN203911049U,公告日2014年10月29日。
请求人认为:1、证据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公端头的底端设有环状的凸起,所述母端头上的腔体内设有与环状凸起相配合的凹槽。该区别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3、5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证据4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9的附加特征被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直槽的底端与所述凸起连接”描述不准确,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1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无证据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本专利应当被予以维持有效。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2日提交补充意见,补充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7:CN104205517B,公告日2016年08月31日;
证据8:WO2013/162590A1,公开日2013年10月31日(证据7的PCT国际申请)。
请求人明确,在2019年01月04日无效请求意见的基础上补充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的无效理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1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意见陈述及附件转送专利权人;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及附件转送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2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2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附件转送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1、坚持请求书及补充意见中的书面意见;2、证据7是证据8的中文译文。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1-5、证据7-8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未提出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5、证据8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其中证据8公开内容以其译文证据7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针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理由,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所述的直槽开槽于公端头的外周,“槽”本身的含义就具有在其开设方向上具有延伸性,并在延伸的终点具有端部,该端部必然可以与其他部件,如权利要求3中所述的凸起接触,从而形成连接。故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当前权利要求3记载的内容中能够明了“所述直槽的底端与所述凸起连接”的具体含义,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理由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防水电连接器。
证据1公开了一种户外防水对接连接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1-12):所述的公端子1的外周为一圆筒体1-1,在圆筒体1-1的后端开凿圆环形卡槽5,在圆筒体1-1里内有圆筒体的公端头3,在公端头3的内壁上镶嵌一条直形凸条3-1,在公端头3的底面钻凿2-4个连接端子孔3-2,在连接端子孔3-2内装配连接五金件6;在母端子2的后端也开凿圆环形卡槽5,而在母端子2的前端底面上镶嵌圆柱体的母端头4,在母端头4的外周开凿一条直槽4-1,它是与公端头3上的直形凸条3-1相配合的,当公端子1和母端子2吻合连接时,公端头3也与母端头4相互连接,而凸条3-1就连接镶嵌在直槽4-1里。同时,在母端头4 底部周边开凿防水槽4-2,在防水槽4-2里装配胶圈7;同理,在母端头4上钻凿2-4个连接端子孔4-3,在连接端子孔4-3里装配连接五金件6;当公端子1和母端子2相对扣接时,公端头3的连接端子孔3-2里的连接五金件 6插入在母端头4的连接端子孔4-3里,连接五金件6互相连通。
其中,“公端子1”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母端子”,“母端子2”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公端子”,“公端头3”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母端头”,“母端头4”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公端头”,母端头4上的“直槽4-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直槽”,母端头4上的“连接端子孔4-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端子孔”,公端头3上的“直形凸条3-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凸条”。其中公端头3具有容纳母端头4配合的“腔体”,并且直形凸条3-1设置在该腔体内并能与直槽4-1配合。
由证据1公开内容可知,其也公开了一种能够防水的连接器,具体的实现方式是在母端头底部周边开凿防水槽,在防水槽里装配胶圈,当公端子和母端子相对扣接时利用胶圈的密封作用实现防水。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所采取的手段是,在公端头的外周底端设置环状的凸起,在母端头容纳所述公端头的腔体内设有与所述环状凸起相配合的凹槽,通过该结构,在实现稳固连接的同时实现防水功能。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虽然两者都实现了防水的功能,但具体实现手段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方式,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至少存在如下区别特征:公端头的底端设有环状的凸起,所述母端头上的腔体内设有与环状凸起相配合的凹槽。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电连接器中实现一种不同的防水方式。
证据2公开了一种电源线连接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全文、图1),三极(包括地线极)插销与插销夹持、限位和绝缘弹性插销支承体以及插销左端的接线柱构成插销芯1,三极(包括地线极)插座夹与通过其插座夹孔和螺钉固定、限位和绝缘插座夹的酚醛塑料材质插座支承体以及插座夹右端的接线柱构成插座芯,插销芯1和插座芯2除了插接面外,分别由杯形弹性绝缘橡胶材质的插销芯护套3和插座芯护套4以及插销芯护套3左端的电线或电缆13和插座芯护套4右端的电线或电缆14全封闭。插销芯1外径偏右上和插座芯2外径偏左上设有相同尺寸结构的可分别与插销芯护套3内径偏右上和插座芯护套4内径偏左上设有的环状矩形凹槽5、6限位防转过盈配合的环状矩形凸台7、8。插销芯护套3左端和插座芯护套4右端颈部内径和外径分别设有相同结构的与电线或电缆13、14过盈配合的密封圈11和由螺栓紧固的紧固圈12。在插座芯护套4的外径左端设有与插销芯护套3右端内径上设有的环状圆弧自锁密封凹槽9过盈配合的环状圆弧自锁密封凸台10。
由证据2公开内容可知,虽然环状圆弧自锁密封凹槽和环状圆弧自锁密封凸台在证据2中起到了使得插销芯1和插座芯2牢固连接并防尘防水的作用,但由于其使用环境(即电源线连接)及作用位置(即位于电线/电缆的最外侧)的不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易于从中获得启示,将其用于连接器的公端头外周及母端头腔体内侧,进而实现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水方案。
证据3公开了一种具有高冲击强度锁定组件的电连接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3说明书图3A、图3B、图7A、图7B及其文字部分):形成于公匹配延伸部60a上的湿气密封件凹槽60b,包覆成型的母连接器70包括母匹配腔体70a,母匹配腔体70a沿着其横向表面承载有湿气密封件的其它部分,在该例子中为湿气密封件卷边70b。特定箭头R可绘制成从延伸部60a穿过凹槽60b并且继续延伸到窗口12d。当连接的时候,箭头R将也会穿过凸缘70e及卷边70b。另一个实施例中,公连接器260表示包围锁定轭212及绝缘导线的包覆成型体,公匹配延伸部260上设置有湿气密封件凹槽260b,保持带212a及端部212ai可以轴向地与延伸部260a的横向表面或凹槽260b的底部对齐。当连接的时候,腔体270a的横向表面与卷边270b也将对齐。窗口201d可以径向地与凹槽260b对齐,当连接的时候,窗口也将径向地与卷边270b对齐。卷边在沟槽内的匹配提供一种用于电触点的防水密封件,电触点轴向地穿过相向面。
由证据3公开内容可知,当公连接器60、260与母连接器70、270连接时,湿气密封件卷边70b、260b与湿气密封件凹槽60b、260b的配合关系并不明确,且卷边不同于凸起,即便其与凹槽相互配合起到一定的连接定位及防水作用,其效果也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凸起与凹槽相配合所形成的效果。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易于从证据3中获得启示,进而实现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水方案。
综上,即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造,其也不易于从证据2或证据3公开的内容中获得启示,朝向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方案进行改造。
此外,虽然“凸起与凹槽相互配合”是本领域常规手段,但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在连接器的公端头外周及母端头腔体内侧设置“凸起与凹槽”进而实现防水及连接定位是公知常识。
基于以上理由,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证据1与证据2及公知常识、证据1与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4.2关于权利要求2-9
由于请求人所主张的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是基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相应证据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且其余证据也仅用于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基于前述审查意见,由于请求人所主张的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因此基于该基础的关于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9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420716187.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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