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割圈绒圆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491
决定日:2019-05-30
委内编号:4W1078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97527.8
申请日:2014-05-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同刚
授权公告日:2015-07-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连云港元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奉
合议组组长:冯涛
参审员:蓝正乐
国际分类号:D04B9/00(2006.01);D04B15/60(2006.01);D04B15/6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既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同时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10197527.8,申请日为2014年05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1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割圈绒圆机,包括支架、大盘和大鼎,大盘固定在支架的顶端,大鼎通过支撑腿固定在大盘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大盘上装有大盘齿轮,在大盘齿轮上固定有与大盘齿轮同轴设置的针筒,在针筒的外部套设有下盘鞍座,下盘鞍座的下端通过鞍座垫圈固定连接在大盘上;
在下盘鞍座的内侧面沿其周向方向设有若干路竖向设置的针三角,每一路针三角上由下向上设有1-4个针槽,每路针三角中至少有一个全针针槽,相邻路的针三角的针槽之间相互连接构成1-4圈织针运行轨道;在上述针筒的外圆面上设有织针安装槽,织针安装槽中装有织针,所述织针上设有插入到对应针三角针槽中的针锺,针锺沿着对应织针运行轨道上的针槽运动;
所述大鼎上装有与大盘齿轮同步转动的大鼎齿轮,大鼎齿轮的中部同轴连接有向下设置的炮筒,炮筒的下轴头上固定连接有刀盘托盘,刀盘托盘上设有处于针筒内的刀盘,所述刀盘的上表面上设有若干刀钩安装槽,每个刀钩安装槽中均装有一个刀钩组合件,所述刀钩组合件包括两根平行并联动的钩针,两根钩针的前部之间设有刀针,刀针在两根钩针构成的间隙之间活动;
在刀盘的上方设有刀盘鞍座,刀盘鞍座通过中仁与炮筒的外壁相连,刀盘鞍座的下表面上沿其周向方向设有不大于针三角路数的刀钩组合三角;每一路刀钩组合三角的最外端上设有供上述刀针运动的刀槽,在刀槽内侧的刀钩组合三角上依次排列有1-4个供上述钩针运动的钩槽;相邻路的刀钩组合三角的刀槽和钩槽连续连接构成一圈刀针运动轨道和1-4圈钩针运动轨道,所述的钩针运动轨道的轨道数小于或等于织针运行轨道的轨道数;在同一钩针运动轨道上每4路刀钩组合三角的钩槽构成一组,依次为钩毛钩槽、护毛钩槽、平针钩槽和割毛钩槽,每相邻运动轨道的后一运动轨道的钩毛钩槽与前一运动轨道的平针钩槽处于同一路上,这样依次设置,有割毛钩槽的每路刀钩组合三角中的刀槽设置为挺刀刀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割圈绒圆机,其特征在于:在大盘齿轮和大鼎齿轮之间设有同步传动装置,所述的同步传动装置包括与大鼎齿轮啮合的可调齿轮、以及与大盘齿轮啮合的主传动齿轮,可调齿轮与主传动齿轮之间设有主传动轴,主传动轴通过传动皮带与电机相连。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割圈绒圆机,其特征在于:在织针与刀钩组合件相配合处的外上侧设有与下盘鞍座相连的喂纱嘴,喂纱嘴竖向设置,喂纱嘴的上部设有安装长孔,喂纱嘴的下部设有上下设置的底纱孔和面纱孔。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割圈绒圆机,其特征在于:还设有压针舌装置,所述的压针舌装置包括设在针筒织针上方的水平压杆和固定在大盘上的圆环支架,水平压杆的尾端通过安装圆环固定在圆环支架的上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割圈绒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水平压杆为压针舌杆或喂纱嘴。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割圈绒圆机,其特征在于:在刀针后方的两个钩针构成的间隙之间设有中间段,中间段通过销轴与两个钩针固定相连。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割圈绒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护毛钩槽的弯纱深度加上割毛钩槽的弯纱深度不小于挺刀刀槽的挺出刀长度。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割圈绒圆机,其特征在于:护毛钩槽的弯纱深度与挺刀刀槽的挺出刀长度差小于2mm,割毛钩槽的弯纱深度不大于2mm。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割圈绒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针筒的外圆面的上部设置为垂直的织针护边,在针筒的内侧上部设有倾斜设置的导布斜坡,在导布斜坡的上沿边上设有倒圆角。”
请求人于2018年0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1月06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2560860B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2:公布日为2013年02月06日、公布号为CN10291257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59545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2月0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4471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1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14853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5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20881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5月0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21455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2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5829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限定了:“炮筒的下轴头上固定连接有刀盘托盘,刀盘托盘上设有处于针筒内的刀盘,所述刀盘的上表面上设有若干刀钩安装槽,每个刀钩安装槽中均装有一个刀钩组合件”、“在刀盘的上方设有刀盘鞍座,刀盘鞍座通过中仁与炮筒的外壁相连”,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在刀盘鞍座相对于刀盘位置不变的情况下,刀盘鞍座上的刀槽和钩槽是如何带动刀钩组合件钩面纱和切断面纱;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同一钩针运动轨道上每4路刀钩组合三角的钩槽构成一组,依次为钩毛钩槽、护毛钩槽、平针钩槽和割毛钩槽,每相邻运动轨道的后一运动轨道的钩毛钩槽与前一运动轨道的平针钩槽处于同一路上,这样依次设置”,但说明书中还记载了本专利还设有两个刀钩门三角,致使无法同时做到钩毛钩槽、护毛钩槽、平针钩槽和割毛钩槽依次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以及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2)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钩针要伸出多长的距离才能钩住面纱,刀针要伸出多少距离才能够切断面纱;权利要求1缺少对“喂纱嘴”的限定,无法实现编织操作,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3)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弯纱深度”一词的含义,因此权利要求7、8保护范围不清楚。
(4)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3、证据1结合证据3和证据7、证据1结合证据4和证据3、证据1结合证据4和证据3和证据7、证据1结合证据5和证据6和证据3、证据1结合证据5和证据6和证据3和证据7、证据1结合证据4和证据7、证据1结合证据5和证据6和证据7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3、证据2结合证据3和证据7、证据2结合证据4和证据3、证据2结合证据4和证据3和证据7、证据2结合证据5和证据6和证据3、证据2结合证据5和证据6和证据3和证据7、证据2结合证据4和证据7、证据2结合证据5和证据6和证据7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3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7日提交了两次意见陈述书,二者实质内容相同。专利权人认为:(1)根据权利要求1中的记载“在刀盘的上方设有刀盘鞍座,刀盘鞍座是通过中仁与炮筒的外壁相连”,刀盘鞍座固定在炮筒的外壁上,炮筒外壁不旋转,因此不存在请求人提出的同步旋转问题;(2)刀钩门三角是刀钩组合三角的特殊情况,在整个刀钩组合三角26中只有两个,不参与编织,是本领域公知常识;(3)钩针要伸出多长距离才能钩住面纱、刀针要伸出多少距离才能切断面纱、喂纱嘴、弯纱深度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根据编织的需要进行选定;(4)权利要求1-9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1、证据2与其他证据和/或公知常识的组合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5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无异议。
(2)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与请求书一致,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1和证据2地位相同,以证据1为主,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织针与刀针组合件的位置关系,②刀钩组合件的结构,③4路一组的刀钩组合三角的具体设置,其中证据3、4、5公开了区别①;区别②在证据3、4、6中有公开,证据6公开了完全相同的结构;区别③在证据3或证据7中公开,二者地位相同。对于权利要求1中上述证据未公开的其余特征主张公知常识。
(3)专利权人明确:①本专利发明点主要在于将刀盘设置在上,针筒设置在下,将刀钩组合三角设置成4路为一组,以及进行了其他相应的配合设置。②本专利炮筒外壁连接刀盘鞍座固定不动,炮筒内部带动刀盘旋转;门三角是圆机领域的常用设置,便于安装针,起到过门的作用;钩针及刀针应当伸出的距离、弯纱深度、喂纱嘴均是本领域公知常识。③关于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现有技术存在将刀盘与针筒颠倒设置的启示,但颠倒设置还涉及其他的配合设计,本专利在此方面取得了更优的技术效果,且证据1至8均未公开与本专利类似的4路一组的刀钩组合三角的轨道设置和配合关系。
(4)双方当事人针对本案所涉及的理由和事实充分陈述了意见。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结束后未再提交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案中未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本决定以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8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8予以采信。证据1-8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8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具体理由的阐述
3.1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钩针要伸出多长的距离才能钩住面纱,刀针要伸出多少距离才能够切断面纱;权利要求1缺少对“喂纱嘴”的限定,无法实现编织操作,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现有技术割圈绒圆机采用针在上、刀在下的结构而使得割圈后毛端钩头、刀针分离容易错位、毛面密度不足、表面不平整的缺陷,提供一种结构合理、能织出毛面密度高的割圈绒圆机。本专利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将刀盘和刀钩组合件设在上方、织针针筒设在下方,以解决以往针织毛面不平、毛端钩头的技术问题,并且通过下盘鞍座上的1-4圈织针运行轨道和刀盘鞍座上的1-4圈钩针运动轨道形成更多的排列组合,提高编织速度,将刀钩组合三角设计采用每4路为一组的排列方式,使其不容易错位、运行更平稳。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上述技术手段的相关特征均已完整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至于“钩针要伸出多长的距离才能钩住面纱,刀针要伸出多少距离才能够切断面纱”以及如何设置喂纱嘴并非本发明的发明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依据自身知识和能力根据实际需求在现有技术中进行选取和设置。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3.2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1)权利要求1限定了:“炮筒的下轴头上固定连接有刀盘托盘,刀盘托盘上设有处于针筒内的刀盘,所述刀盘的上表面上设有若干刀钩安装槽,每个刀钩安装槽中均装有一个刀钩组合件”、“在刀盘的上方设有刀盘鞍座,刀盘鞍座通过中仁与炮筒的外壁相连”,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在刀盘鞍座相对于刀盘位置不变的情况下,刀盘鞍座上的刀槽和钩槽是如何带动刀钩组合件钩面纱和切断面纱,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2)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同一钩针运动轨道上每4路刀钩组合三角的钩槽构成一组,依次为钩毛钩槽、护毛钩槽、平针钩槽和割毛钩槽,每相邻运动轨道的后一运动轨道的钩毛钩槽与前一运动轨道的平针钩槽处于同一路上,这样依次设置”,但说明书中还记载了本专利还设有两个刀钩门三角,致使无法同时做到钩毛钩槽、护毛钩槽、平针钩槽和割毛钩槽依次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3)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弯纱深度”一词的含义,因此权利要求7、8保护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
(1)关于刀盘与刀盘鞍座的设置,本专利附图1、2明确示出了炮筒内部设置有与外壁分隔开、通过轴承连接的下轴头,其中外壁连接刀盘鞍座5,下轴头连接刀盘托盘4,进一步结合说明书第[0034]、[0036]段关于刀盘上装有刀钩组合件、刀盘鞍座上安装刀钩组合三角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刀盘、刀盘鞍座与炮筒的安装位置以及刀盘与刀盘鞍座二者之间的相对运动关系,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清楚。
(2)关于刀钩门三角,权利要求1中“在同一钩针运动轨道上每4路刀钩组合三角的钩槽构成一组,依次为钩毛钩槽、护毛钩槽、平针钩槽和割毛钩槽,每相邻运动轨道的后一运动轨道的钩毛钩槽与前一运动轨道的平针钩槽处于同一路上,这样依次设置”限定了运动轨道钩槽的排布关系,尽管本专利说明书第[0037]段记载了具有刀钩门三角的情况:“07路三角为刀钩门三角,在整个刀钩组合三角26中只有两个,在开始和中间各一个,主要是调试时安装刀钩组合件12时使用及使用过程中吹风排毛屑用”,然而,本专利说明书给出的是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刀钩门三角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要设置刀钩门三角以及设置几个,且清楚在存在刀钩门三角的情况下钩毛钩槽、护毛钩槽、平针钩槽、割毛钩槽的排布顺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专利整体技术方案的理解,能够清楚地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其与说明书的记载不矛盾,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3)关于弯纱深度,本专利说明书第[0036]段记载了:“护毛钩槽19的弯纱深度加上割毛钩槽21的弯纱深度不小于挺刀刀槽22的挺出刀长度。护毛钩槽19的弯纱深度与挺刀刀槽的挺出刀长度差小于2mm,割毛钩槽的弯纱深度不大于2mm。”通过阅读上述内容并结合附图6-9所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自身专业知识和技术背景,能够清楚地知晓本专利弯纱深度的技术含义以及通过弯纱深度限定的护毛钩槽、割毛钩槽与挺刀刀槽三者之间的配合关系。因此,权利要求7、8的保护范围清楚。
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7、8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主张不予支持。
3.3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3.1 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割圈绒圆机。
请求人主张:分别以证据1、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主要在于:①织针与刀针组合件的位置关系,②刀钩组合件的结构,③4路一组的刀钩组合三角的具体设置,其中证据3、4、5公开了区别①;区别②在证据3、4、6中有公开,其中证据6公开了完全相同的结构;区别③在证据3或证据7中公开。另外,即使某些特征未被证据公开,也是公知常识。
(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凹凸割圈电脑提花机(参见说明书第40-48段,图1-4),包括机架1,机架1上连接有驱动电机2,机架1上还固定设有大盘4,在大盘4内装有大盘齿轮6,与大盘齿轮6啮合的主传动齿轮7用平键紧配合装在主传动轴5上,在大盘4与大盘齿轮6之间装钢丝跑道8,大盘齿轮6通过与之啮合的主传动齿轮7带动,在大盘4内转动;下针筒9固定在大盘齿轮6上,大盘4上固定设有垫圈10,垫圈10上固定设有底圈11,底圈11上设有选针器支架12,选针器13固定在选针器支架12上,在大盘4上还固定有中层脚14和支架15,中层脚14上固定有大鼎16,在支架15上还设有复位山角底圈17,复位山角18固定在复位山角底圈17上,在复位山角底圈17上还固定有鞍座底圈19,鞍座20固定在鞍座底圈19上,刀山角21固定在第一滑块49上,第一滑块49设在鞍座20内;下针筒9上设有针槽,针槽内设有刀钩40和提花片42,刀钩40和提花片42之间设有中间片41,刀钩40和中间片41在刀山角21的槽中运动,提花片42在复位山角18的槽中运动;所述刀山角21包括第一山角组和第二山角组;第一山角组由第一钩毛山角43、第一收刀山角44和第一割毛山角45组成,第二山角组由第二钩毛山角46、第二收刀山角47和第二割毛山角48组成;所述第一钩毛山角43的弯纱点深度高于第二钩毛山角46的深度;炮筒22间隙配合装在大鼎16中心的孔内,针盘托盘23固定设在炮筒22的下轴头上,上针筒24固定设在针盘托盘23上,在炮筒22的上轴头上还固定有大鼎齿轮25;与大鼎齿轮25啮合的主动齿轮26装在主传动轴5上;送纱小齿轮27用平键连接在送纱轴28上,密度盘29间隙配合装在送纱轴28,大鼎齿轮25与送纱小齿轮27啮合,带动密度盘29转动,积极输纱器固定在纱圈31上,纱圈31连接在大鼎16上,在纱圈31上还设有消极输纱器39,密度盘29带动积极输纱器30旋转;在大鼎16上间隙配合装有中仁32,上盘山角34通过第二滑块安装在上盘33中,上盘33安装在中仁上;上针筒24上设有针槽,针槽内设有织针,织针在上盘山角34的槽中运动。
经比对,证据1中机架1、大盘4、大盘齿轮6、大鼎16、大鼎齿轮25、炮筒22、中仁32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支架、大盘、大盘齿轮、大鼎、大鼎齿轮、炮筒、中仁,证据1中上针筒24上设有针槽,针槽内设有织针,上针筒24固定设在针盘托盘23上,针盘托盘23固定在炮筒22的下轴头上,证据1的上盘山角34对应于本专利的针三角,其织针在上盘山角34的槽中运动,带动织针在针盘内出针、收针、成圈等,完成底布的编织。证据1中鞍座20对应于本专利的下盘鞍座,刀钩40和中间片41对应于本专利的刀钩组合件,刀山角21对应于本专利的刀钩组合三角,证据1中刀山角21包括第一山角组和第二山角组;第一山角组由第一钩毛山角43、第一收刀山角44和第一割毛山角45组成,第二山角组由第二钩毛山角46、第二收刀山角47和第二割毛山角48组成,第一钩毛山角43的弯纱点的深度高于第二钩毛山角的深度。
由此可知,在证据1公开的割圈电脑提花机中,织针针筒及针三角设置在上,沿径向布置,刀钩针及刀钩三角设置在下,沿轴向布置,该设置方式与本专利相反,且证据1中刀钩组合件与刀钩组合三角的具体结构及设置与本专利不同。因此,证据1至少未公开如下区别特征:(1)织针针筒与大盘齿轮同轴设置,织针针三角所在的下盘鞍座通过鞍座垫圈固定连接在大盘上,炮筒的下轴头上固定连接有刀盘托盘,刀盘托盘上设有处于针筒内的刀盘,在刀盘的上方设有刀盘鞍座,刀盘鞍座通过中仁与炮筒外壁相连,刀盘鞍座的下表面上沿其周向方向设有不大于针三角路数的刀钩组合三角;(2)刀钩组合件包括两根平行并联动的钩针,两根钩针的前部之间设有刀针,刀针在两根钩针构成的间隙之间活动;(3)在同一钩针运动轨道上每4路刀钩组合三角的钩槽构成一组,依次为钩毛钩槽、护毛钩槽、平针钩槽和割毛钩槽,每相邻运动轨道的后一运动轨道的钩毛钩槽与前一运动轨道的平针钩槽处于同一路上,这样依次设置。
针对区别特征(3),请求人主张被证据3或证据7公开。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盘形毛绒割断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4段,图1-3),包括盘体6、钩针1、刀针2及导轨块3,盘体6的盘面开有沿半径方向的针槽,针槽包括内圈钩针槽8及外圈刀针槽7,钩针槽8内放置钩针1,刀针槽7内放置刀针2,其中刀针2左右相邻钩针1,导轨块上开设有封闭型钩针导轨10(或轨道11、12)以及刀针导轨9,钩针1借助针脚5在所述钩针轨道10中运动实现在盘面的钩针槽8中进行伸缩滑动以钩住圈绒,刀针2借助针脚4在所述刀针轨道9中实现在盘面的刀针槽7中进行伸缩滑动以割断圈绒。即,在证据3公开的盘形毛绒割断装置中,其刀针、钩针在盘体盘面上沿径向设置,证据3图3中进一步示出了刀针轨道与钩针轨道的排布方式。
证据7公开了一种毛绒编织机构(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6段,图1-2),包括钩针、刀针和带轨道的平面凸轮,钩针和刀针分别设置在辅针上,如图2所示,编织机构设置为三组钩针和刀针,共用四条轨道,轨道A(7)、轨道B(8)、轨道C(9)分别为钩针轨道,轨道O(6)为刀针轨道,其工作过程如下,刀针第一次伸出时,钩针A收回割断并再次伸出钩住纱线,钩针B和钩针C不动,刀针第2次伸出时,钩针B收回割断并再次伸出钩住纱线,钩针A和钩针C不动;刀针第三次伸出时,钩针C收回割断并再次伸出钩住纱线,钩针A和钩针B不动,依次循环工作。
合议组认为:关于区别特征(3),本专利说明书0017段记载了:“同一钩针运动轨道上每4路刀钩组合三角的钩槽构成一组,前三路完成成圈工作,最有一路完成切毛操作,因为有护毛钩槽可以保护未到路数的毛不被切断。”进一步结合图9所示以及说明书第0036、0037段对于护毛钩槽、割毛钩槽、挺刀刀槽配合关系的说明:“所述护毛钩槽19的弯纱深度加上割毛钩槽21的弯纱深度不小于挺刀刀槽22的挺出刀长度”,当“02路三角上的割毛钩槽21和挺刀刀槽22配合出刀并切断第一轨道钩针钩的面纱,通过第二、三轨道上的护毛钩槽19保护钩针的面纱不被切断”,由此可知,本专利专门设置一路护毛钩槽,其与每个割毛钩槽同在一路,护毛钩槽弯纱方向与割毛钩槽弯纱方向相反,从而实现保护未到路数的毛不被切断。然而,证据3文字部分并未对图3中钩针轨道的具体结构细节进行描述,仅介绍其功能涉及“钩住圈绒”及“割断圈绒”,从图3中可以看出其导轨块三个为一组,每个导轨块(对应于本专利的每路针三角)左半部分的三条轨道分别具有不同形状的钩槽,以与钩针配合分别实现钩毛、平针、割毛的功能,导轨块右半部分均为过渡平针以与下一个导轨块衔接。即,证据3中不存在单独设置的一路护毛钩槽。请求人主张平针左端的倾斜部分对应于本专利的护毛钩槽,然而证据3文字部分未说明该倾斜部分的作用,依据附图所示其所在位置并不与割毛钩槽所在位置对应,即发生割断操作时,其余轨道的纱线处于平针位置,并且该倾斜部分相对于平针部分的弯纱方向与割毛钩槽同向也不能起到类似本专利的护毛作用。基于上述分析可知,证据3中平针钩槽左端倾斜部分不能等同为类似本专利的护毛结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知识和能力并不能从证据3中获得关于设置护毛钩槽的技术启示,进而也无法获得在同一钩针运动轨道上每4路刀钩组合三角的钩槽构成一组,相邻运动轨道的后一运动轨道的钩毛钩槽与前一运动轨道的平针钩槽处于同一路上,并依次排布的技术启示。同样,在证据7中未公开每4路刀钩组合三角的钩槽构成一组,也未公开任何有关设置护毛钩槽的技术内容,其图2中在割毛钩槽所在位置处,刀针处于挺刀位置,其余钩针轨道均为平针,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证据7公开内容也无法获得关于设置护毛钩槽的技术启示,进而也无法获得在同一钩针运动轨道上每4路刀钩组合三角的钩槽构成一组、并依次排布的技术启示。综上,证据3或证据7均未给出关于区别特征(3)的技术启示,且目前没有证据和理由表明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此外,请求人评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时还采用了证据4-6,合议组认为即使考虑证据4-6,其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具体理由如下:
再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上针筒毛绒割断装置(参见说明书第1-2页,图2),其安装在割圈绒机上,主要由上针筒1、钩针2、割刀3、绒线4、三角5、7、三角座6等组成。采用在上针筒1上制成外圈宽针槽,内圈密针槽,钩针2安装在密针槽内,割刀3处在两只钩针2中间并位于宽针槽内(割刀3把两只钩针2隔开)。钩针2、割刀3靠装在三角座6上的三角5推移。整个装置靠三角7推钩针2而钩住绒线4,并通过三角5推移割刀3割断绒线4。
证据5公开了一种毛绒针织机毛绒割断装置(参见说明书第4-6页,图9-13),实施例二涉及一种上针筒割绒式毛绒针织机毛绒割断装置,包括其上开有针槽的上针筒 8、位于上针筒槽81内的钩刀一体的上织针22和32,其上有二段轨道的上三角102、下织针62和72,由毛绒割断辅助板52、调整架132、固定支架15组成的毛绒割断辅助装置,所述的调整架132为带一折弯的直角形变向架,位于上针筒筒口81上的的L形的毛绒割断辅助板52固定在调整架132前端,其竖边与上针筒中轴线方向平行、底边具有与对应的上针筒筒口81弧度相同的弧度并与上针筒筒口保持平行,调整架132通过调节螺栓14与固定在上盘切块17的固定支架活动连接,通过调节螺栓的微调带动调整架132,可调节毛绒割断辅助板52底边与上针筒筒口81之间的距离b,毛绒割断辅助板52位于钩刀一体的上织针22和32下面,钩刀一体的上织针22和32插在上针筒8的针槽内、分别沿着上三角102形成的轨迹运动。
证据6公开了一种带浮动镶片割圈绒机针筒(参见说明书第14-15段,图1-5),包括基体、镶片、钩针和割刀,基体上设有镶片槽,镶片镶入镶片槽内,镶片间设有两枚钩针,两枚钩针间设有割刀,在两枚钩针1之间放置一枚浮动镶片2,将钩针1和浮动镶片2的销孔对齐,并插入固定销4,以使钩针1和浮动镶片2的针锺对齐。将割刀3放置在浮动镶片2之前,两枚钩针1之间的空隙中。
从以上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4中仅公开了钩针和刀针在盘体的针槽和刀槽内按照导轨块上的轨道运动的割断装置。证据5涉及了下织针以及钩刀一体的上织针,但其主要关注点在于辅助割断装置。证据6公开了类似的刀钩组合件。然而证据4-6均未公开本专利所限定的刀钩组合三角的具体结构排布以及刀钩组合件的运行轨迹。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证据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了毛面不平、毛端钩头以及未到路数的毛被切断的技术问题,产生了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在请求人主张的证据结合方式基础上,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 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电脑提花割圈绒机(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6段,图1至图4),机脚1上端连接外台面2,台面2上连接外撑脚3,撑脚3上端连接大鼎4,大鼎4上连接大鼎盖5.大鼎4中心固定套筒8,套筒8内通过轴承安装主轴27。主轴27上端连接上传动齿轮6,主轴27下端固定上针筒座22,上针筒座22上端连接上针筒23.上三角26安装在套筒8外圈,上三角26外圈通过螺栓连接扇形板25,扇形板25下端连接第一哈夫24。上针筒23和第一哈夫24之间安装上针。下传动齿轮7上端通过螺栓连接下针筒座30,下针筒座30上通过螺栓连接下针筒29。外台面2上通过螺栓连接下壳44,下壳44上端连接内撑脚32,内撑脚32上端通过螺栓连接内台面31。内台面31通过螺栓连接中壳33,中壳33上端连接第二哈夫34.第二哈夫34内侧上下依次连接低绒压针三角45和高绒压针三角46,中壳33内侧连接中壳压针三角47.低绒压针三角45上连接割绒平针三角56,高绒压针三角46上连接割绒起针三角57。所述下针筒29和低绒压针三角45、高绒压针三角46、中壳压针三角47之间安装低板刀针52、高板刀针53、低板反圈针54、高板反圈针55,低板刀针52、高板刀针53、低板反圈针54、高板反圈针55尾端连接提花片51。所述下壳44上连接拉出三角50,拉出三角58上连接保险三角58,保险三角58行连接提花起针三角59。所述下壳44上固定选针器座49,选针器座49上固定选针器48。上传动齿轮6带动上针筒23转动,上针筒23转动带动上针在针槽内沿三角曲线径向运动。下传动齿轮7带动下针筒29转动,低板刀针52、高板刀针53、低板反圈针54和高板反圈针55通过下针筒29的转动在针槽内沿三角曲线做轴向运动。
经比对,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证据1类似,证据2中机脚1、外台面2、大鼎相当于本专利的机架、大盘、大鼎,证据2中下传动齿轮7相当于本专利的大盘齿轮,下针筒29通过下针筒座连接于下传动齿轮7,下针筒29和针三角之间安装低板刀针52、高板刀针53、低板反圈针54和高板反圈针55,其对应于本专利的刀钩组合件。证据2中上针筒23转动带动上针在针槽内沿三角曲线径向运动,其中上针对应于本专利的织针,上三角26对应于本专利的针三角。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同样至少在于:(1)织针针筒与大盘齿轮同轴设置,织针针三角所在的下盘鞍座通过鞍座垫圈固定连接在大盘上,炮筒的下轴头上固定连接有刀盘托盘,刀盘托盘上设有处于针筒内的刀盘,在刀盘的上方设有刀盘鞍座,刀盘鞍座通过中仁与炮筒外壁相连,刀盘鞍座的下表面上沿其周向方向设有不大于针三角路数的刀钩组合三角;(2)刀钩组合件包括两根平行并联动的钩针,两根钩针的前部之间设有刀针,刀针在两根钩针构成的间隙之间活动;(3)在同一钩针运动轨道上每4路刀钩组合三角的钩槽构成一组,依次为钩毛钩槽、护毛钩槽、平针钩槽和割毛钩槽,每相邻运动轨道的后一运动轨道的钩毛钩槽与前一运动轨道的平针钩槽处于同一路上,这样依次设置。
基于本决定3.3.1部分对证据1的评述相同的理由,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证据8,请求人仅主张采用该证据来评述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未主张用其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因此合议组对该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3.3.2 从属权利要求2-9
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410197527.8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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