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销式连接件以及连接桩-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插销式连接件以及连接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505
决定日:2019-05-31
委内编号:4W1080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67718.9
申请日:2015-06-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涂泉达
授权公告日:2018-08-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许顺良
主审员:李姿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杨克非
国际分类号:F16B21/16(2006.01);F16B35/00(2006.01);F16B37/00(2006.01);E02D5/5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4款、第26条第3款、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插销式连接件以及连接桩”、专利号为201510367718.9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5年06月26日,专利权人为许顺良。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插销式连接件,其特征在于:包括大螺母套筒、小螺母套筒、插杆以及两个插销,所述插杆的一侧与小螺母套筒螺纹连接,另一侧部分容置于大螺母套筒,且所述插杆中容置于大螺母套筒的部分在其外周面上开设有环槽;所述大螺母套筒的侧壁上对称地开设有两组通孔,用于匹配所述插杆上开设有的环槽;所述的两个插销分别贯穿于所述大螺母套筒上开设有的通孔,及插杆上开设有的环槽,且插销与大螺母套筒上开设有通孔以及插杆上的环槽之间相互抵接设置,以对插杆及大螺母套筒进行限位固定;所述环槽的底面设为圆弧面,所述插销的横截面呈圆形,且当插销插接于大螺母套筒及插杆时,所述插销贴合于环槽的圆弧面设置;所述插杆在开设有螺纹面的上方设置有凸筋,且所述凸筋的外径大于所述小螺母套筒的内径;所述插杆中处于大螺母套筒及小螺母套筒之间的部分其外周面上对称地开设有平面; 所述环槽相对于插杆的中心线垂直设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插销式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插杆在容置于大螺母套筒的一侧端面上开设有倒角。
3. 一种连接桩,其特征在于:包括上接桩、下接桩以及用于连接所述上接桩与下接桩的管桩连接件,所述管桩连接件为上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插销式连接件,其中所述大螺母套筒在远离所述小螺母套筒的一侧设置有第一螺纹钢,所述第一螺纹钢的一端嵌装于上接桩以固定连接,另一端通过第一锁紧螺母限位在大螺母套筒上;所述小螺母套筒在远离所述大螺母套筒的一侧设置有第二螺纹钢,所述第二螺纹钢的一端嵌装于下接桩以固定连接,另一端通过第二锁紧螺母限位在小螺母套筒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连接桩,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接桩与下接桩之间均匀地设置有多个管桩连接件。”

针对本专利,涂泉达(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9年09月02日,公开号为CN10151987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0日,公开号为CN10399884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8月0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36788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4:公升日为1969年03月19日,专利号为GB1145667A的英国专利复印件;
证据5:公开日为2008年01月23日,公开号为CN10110945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1日以及2018年12月03日提交了两次意见陈述书,重新提交了证据1-5且补充了如下证据:
证据6: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1日,公开号为CN104344O8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2月11月,授权公告号为CN260324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1月0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3340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复印件;
证据9:公开日为2014年06月25日,公开号为CN1O388286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
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本专利中锁紧螺母、螺纹钢与螺母套筒如何进行装配固定,锁紧螺母与螺母套筒是分体设置还是一体成型,说明书未就“抵接”的具体方式进行说明,无法得知插销如何设置在通孔上的具体方式以及插销如何设置在环槽上的具体方式,未就如何阻止插销退出环槽和通孔进行说明,导致插销式连接件的存在性能不可靠的问题,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中上接桩10与下接桩20通过插销式连接件连接,插销式连接件上的插杆313以及大螺母套筒311通过插销314进行限位固定。上接桩10与下接桩20通过插销式连接件连接,插销式连接件上的插杆313以上接桩的重量以吨计算,在上接桩插销会发生断裂,由此出现桩与桩之间连接结构损坏,无法保证抗拔抗拉性能要求,属于不可应用的重力作用下,导致权利要求3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中“大螺母套筒的侧壁上对称地开设有两组,但是未就两组通孔3111的参考基准进行说明,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权利要求3中“螺纹钢的一端嵌装于上下连接桩以固定连接”无法实现,无法得知螺纹钢的另一端是如何通过锁紧螺母限位在螺母套筒上,因此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中,大螺母套筒的侧壁上对称地开设有两组通孔。由于两组通孔缺少对称设置的参考基准,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对两组通孔进一步限定的必要技术特征,插销314和/或通孔3111上缺少引导插销314插入通孔3111的技术特征,插销314和/或环槽3131上缺少引导插销314插入环槽3131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中,连接桩包括上接桩、下接桩和用于连接上接桩与下接桩的插销式连接件。然而,上接桩与下接桩之间缺少校准的结构, 以实现插杆插入大螺母套筒内。因此,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以证据1或证据9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或证据9的区别为:1)插杆与大螺母套筒通过插销结构进行限位固定,2)进一步限定了插销、环槽的具体配合结构,3)进一步限定了插杆的结构,上述区别1)被证据2公开,上述区别2)被证据3或证据4或证据5或属于公知常识,上述区别3)被证据6或证据7或证据8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的结合或上述证据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3与证据1的区别同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相同,基于上述区别的具体主张,权利要求3相对于上述证据的结合或上述证据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12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证据1-5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 年01月07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坚持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其主张的证据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 年03月04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于2019年04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仍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证据1-5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 年04月04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19年05月08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月10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合议组告知请求人,证据4为外文证据,请求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中文译文,合议组对于证据4不予采纳;。
(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以下公知常识性证据以证明“插杆的螺纹面的上方设置有凸筋,插杆的部分外周面上开设有平面”为公知常识:
证据10: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的,2004年1月第1版、2004年1月北京第1次印刷的机械设计手册单行本的版权页、第10-5页;
证据11: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1年04月30日批准,并于1992年01月01日实施的、编号为GB/T2235-91的国家标准机床夹具零件及部件高支脚;
证据12: 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1年04月30日批准,并于1992年01月01日实施的、编号为GB/T2233-91的国家标准机床夹具零件及部件支柱;
证据13: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1年04月30日批准,并于1992年01月01日实施的、编号为GB/T2225-91国家标准机床夹具零件及部件起重螺栓;
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的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
(3)请求人当庭放弃与证据4有关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以2018年12月0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所记载的为准,基于意见陈述书中记载的本专利与证据1或证据9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具体主张为,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区别技术特征1)被证据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被证据2结合证据3公开或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证据2结合证据5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被证据6或证据7或证据8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以证据9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区别技术特征1)被证据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被证据2结合证据3公开或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证据2结合证据5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被证据6或证据7或证据8公开或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
(4)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3、证据5-1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5)双方就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合议组告知请求人针对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0日的转送文件可以于庭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告知专利权人针对于当庭转送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可以在庭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1日以及2019年05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双方在意见陈述书中针对无效理由再次陈述意见,鉴于双方在上述意见陈述书的意见与其在口头审理当庭陈述的意见基本相同,合议组不再将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出过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3、5-9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证据10-13为公开出版物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3、5-13予以采信。
证据1-3、5-13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请求人主张,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本专利中螺纹钢的墩头是如何在不破坏螺母套筒的情况下贯穿锁紧螺母的,锁紧螺母、螺纹钢与螺母套筒如何进行装配固定,锁紧螺母与螺母套筒是分体设置还是一体成型,说明书未就“抵接”的具体方式进行说明,无法得知插销如何设置在通孔上的具体方式以及插销如何设置在环槽上的具体方式,未就如何阻止插销退出环槽和通孔进行说明,导致插销式连接件的存在性能不可靠的问题,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根据说明书第25段的记载,第一螺纹钢32和第二螺纹钢是用于将插销式连接件31分别与上连接桩10以及下连接桩20进行连接,所述第一螺纹钢32的一端嵌装于上接桩 10以固定连接,另一端通过第一锁紧螺母321限位在插销式连接件31中的大螺母套筒311上,而第二螺纹钢33的一端嵌装于下接桩20以固定连接,另一端通过第二锁紧螺母331限位在插销式连接件31中的小螺母套筒312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具备普通技术知识结合说明书整体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确定,螺纹钢穿过螺母套筒、锁紧螺母,通过敲击的方式插入连接桩,然后用锁紧螺母将螺纹钢与螺母套筒进行装配固定。因此说明书第32段记载的“首先将第一螺纹钢32通过敲击的方式插入进上接桩10,实现第一螺纹钢32与上接桩的装配固定;同理,将第二螺纹钢33插入下接桩20,实现第二螺纹钢33与下接桩20的装配固定;然后,用第一锁紧螺母321将第一螺纹钢32与大螺母套筒311进行装配固定,用第二锁紧螺母331将第二螺纹钢33与小螺母套筒312 进行装配固定”装配过程进行装配固定”,应理解为连接件的固定顺序,而不应理解为装配顺序。根据说明书记载的上述装配方案结合说明书图4,锁紧螺母与螺母套筒应为整体式结构。
其次,本专利中通过将两个插销分别贯穿于所述大螺母套筒上开设有的通孔,及插杆上开设有的环槽,实现对插杆及大螺母套筒的限位固定,进而实现了该插销式连接件对上、下接桩的连接固定,且插销与大螺母套筒上开设有通孔以及插杆上的环槽之间是相互抵接设置的,解决用该插销式连接件对上、下接桩进行装配固定时,上、下接桩之间存在连接与晃动的技术问题。且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也记载贯穿于通孔3111与环槽3131内的插销314不会轻易地从通孔3111 及环槽3131上掉落,亦即插销314也反向被插杆313及大螺母套筒311限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采用的技术手段和解决的技术问题,可确定“抵接设置”应理解为插销与大螺母套筒上开设有的通孔及插杆上开设有的环槽形成紧密配合,以实现装配固定。
因此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整体记载的技术内容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应有的技术和知识水平可以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3中上接桩10与下接桩20通过插销式连接件连接,插销式连接件上的插杆313以及大螺母套筒311通过插销314进行限位固定。上接桩10与下接桩20通过插销式连接件连接,插销式连接件上的插杆313以上接桩的重量以吨计算,在上接桩插销会发生断裂,由此出现桩与桩之间连接结构损坏,无法保证抗拔抗拉性能要求,属于不可应用的重力作用下,导致权利要求3不具备实用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记载,上接桩10与下接桩20通过插销式连接件连接,在上接桩10与下接桩20之间均匀地设置有多个管桩连接件30,以提高上接桩10及下接桩20之间的连接强度,而权利要求3并未排除采用多个连接件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因此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成立。

5、关于权利要求1和3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大螺母套筒的侧壁上对称地开设有两组通孔”,但是未就两组通孔3111的参考基准进行说明,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权利要求3中“螺纹钢的一端嵌装于上下连接桩以固定连接”无法实现,无法得知螺纹钢的另一端是如何通过锁紧螺母限位在螺母套筒上,因此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所述大螺母套筒的侧壁上对称地开设有两组通孔,用于匹配所述插杆上开设有的环槽,结合说明书第25段的记载以及说明书附图2-5,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确定“对称地开设”应理解为“沿侧壁径向方向对称地开设”,关于权利要求3不清楚的无效理由与在上述第3点的部分理由相同,合议组不再评述(具体参见上述第3点评述部分)。因此权利要求1、3所限定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清楚。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成立。

6、关于权利要求1和3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大螺母套筒的侧壁上对称地开设有两组通孔。由于两组通孔缺少对称设置的参考基准,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对两组通孔进一步限定的必要技术特征,插销314和/或通孔3111上缺少引导插销314插入通孔3111的技术特征,插销314和/或环槽3131上缺少引导插销314插入环槽3131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中,连接桩包括上接桩、下接桩和用于连接上接桩与下接桩的插销式连接件。然而,上接桩与下接桩之间缺少实现插杆插入大螺母套筒内的校准结构。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解决用插销式连接件对上、下接桩进行装配固定时,上、下接桩之间存在连接与晃动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是两个插销分别贯穿于所述大螺母套筒上开设有的通孔,及插杆上开设有的环槽,实现对插杆及大螺母套筒的限位固定,进而实现了该插销式连接件对上、下接桩的连接固定,且插销与大螺母套筒上开设有通孔以及插杆上的环槽之间是相互抵接设置。而权利要求1和3的技术方案中已经包括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即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请求人主张的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中为实现装配的目的,所采用的公知技术手段,并非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成立。

7、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合议组认为: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既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同时,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7.1关于权利要求1 和2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结合证据3或证据5或公知常识其中之一、结合证据6或证据7或证据8或公知常识其中之一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插销式连接件。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无剪切快速强拉对接扣件及对接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全文):“它包括涨拉螺帽1、顶拉螺帽8,涨拉螺帽1和顶拉螺帽8为内螺纹结构,所述内螺纹为强拉丝扣,帽底中心开有钢筋孔,钢筋孔的周边为钢筋墩头卡台,压簧6位于顶拉螺帽8内压簧6的一端位于钢筋墩头卡台上、另一端置有由两片或多片构成的锥形套4(一般为两片构成锥形套一套的腔呈锥形且上下贯通,详见附图1和2),丝扣套3旋接在顶拉螺帽8内且将锥形套4卜移位定位,插接头2的尾部与涨拉螺帽1内螺纹连接,插接头2的头部呈球缺状且对接时与锥形套4呈弹性卡接配合,也就是说,插接头2向下插接的同时,压簧6给插接头2一个反向作用力,将插接头2向上顶,由于丝扣套3将锥形套4的上移量限定,锥形套4定位无法上移,因此锥形套4在压簧6反向作用力的作用下将插接头2紧紧地抱箍且形成紧密接触,插接头2的尾部与涨拉螺帽1呈内螺纹连接,同时由于纵向钢筋7端部的墩头与压簧6相触且通过压簧6确保了纵向钢筋7与所对接预制件内的纵向钢筋7形成畅通无阻的应力传递,从而满足现有标准下的检测方法及检测指标,避免了背景技术存在的遗撼。所述预制件两端分别置有顶拉螺帽8和插接头2,顶拉螺帽8帽口与预制件端面平,插接头2插接台面9与预制件端面平。”
证据2公开了一种具有保持元件的插入式连接结构和用于该用途的保持元件(参见证据2说明书全文),在图1至3中,根据第一示例性实施例的插入式连接结构,所述插入式连接结构适于尤其用于矿业的液压软管管路。所述插入式连接结构可具有第一插接连接器部件1,该第一插头连接器部件设置有插入接头2且通常被称为公部件(插入式部件),并且所述插入式连接结构可包括作为插入套筒3的第二插接连接器部件,所述插入套筒3具有内孔4,该内孔4在这种情况下呈台阶状,并且插接连接器部件1的插入接头2可以平行于插入轴线5地插入到所述内孔中以液压地密封。在插入式连接结构的情况中,插入套筒3通常也被称为母部件(承插式部件)。为了锁定安装好的状态下的插入接头2和插入套筒3,设置了一体式的联接托架5,该联接托架具有托架弯曲部6和彼此分隔开的两个托架部7,托架部端部8略微向外弯曲。插入套筒3具有两个横向孔9,所述两个横向孔与内孔4在孔部分12中交叉,所述孔部分借助台阶部H延伸,且所述两个横向孔以这样的方式定位,即,在插入套筒3和插入接头2安装好的状态下,横向孔9在内孔4中与借助台阶部11延伸的区域12相交。插入接头的轴15还设置有周向凹槽16,该周向凹槽在插入接头2的安装状态下以齐平方式与横向孔9对置,以使具有托架部7的联接托架5能够接合在凹槽16中,并且可以防止插入接头2和插入套筒3松脱,并因此防止插入式连接结构10松脱。
证据3公开了一种轮胎活络模动模推拉固定板连接装置(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全文),参照附图1及附图2,附图所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轮胎活络模动模推拉固定板连接装置,包括芯棒1、活络模动模推拉固定板2、罩筒3、圆头柱销4和固定装置,所述活络模动模推拉固定板2包括板面21和设置在板面21后端的凸柱22,芯棒的一端设置有与凸柱22相适配的凹孔11;芯棒1上设置有径向的销孔12,销孔12穿过芯棒1外表面和凹孔11,圆头柱销4放置在销孔12内,所述凸柱22上设置有与圆头柱销4的头部相适配的环形卡槽221,环形卡槽221沿凸柱22周向延伸,凸柱22伸入凹孔11时,环形卡槽221位置对应销孔12位置。
证据5公开了一种双向可控水嘴阀(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全文),包括有阀体1、阀芯2及阀杆3,阀体1的内壁及阀芯2为相配合安装的管状,阀杆3可上下移动的插入式安装在阀芯2内,阀体1和阀芯2上相对应处设有上出水口11、下出水口12,阀体1的外壁外周设有密封圈22。如图3所示,阀芯2的上端设有定位销14和卡簧15,阀杆3的上部设有配合定位销14和卡簧15实现阀杆3的定位的定位槽18。
证据6公开了一种用于锁紧带有编制套电缆末端的接头(参见证据6的说明书全文),包括接头1、椎体2和收紧螺套3,接头1为左端带连接孔的筒形件,筒形件的内腔为椎形体,椎体2为套装在接头1内的筒形件,椎体2的外形可与接头1的内腔配合,椎体2的大头端顶在收紧螺套3内右端的挡圈上,收紧螺套3通过内螺纹与接头1右端的外螺纹配合。
证据7公开了一种用于装配便携式计算机的螺栓(参见证据7的说明书全文),用于装配便携式计算机的螺栓包括螺栓本体在螺栓本体1中设有可穿过导线的轴向通孔2。在上述用于装配便携式计算机的螺栓中,为便于拧动螺栓,可以在其头部的圆周3上对称开有多个用于拧动螺栓的小平面4,还可以采用图2所示的结构来拧动螺栓,是在螺栓头部圆周3上对称开有两道用于拧动螺栓的槽5。
证据8公开了一种检测孔结构(参见证据8的说明书全文),参阅图1、2、3所示, 由图中可知,该检测孔结构1是在第一锁结套筒n的圆管1107前端延伸有一中空状扳锁件1101,在扳锁件1101与圆管1107的接合处设有倾斜面的环状挡部112及环状凸环111,且在扳锁件1101的周围设有两耐目对的直条状锁合部1102与平面状的巫查题)亚)该锁合部1102可供使用者的手部作第一锁结套筒11的轻微力道转动,而该扳合部1103可供使用者握持扳转工具作第一锁结套筒11与第二锁结套筒12的紧密转动接合,在圆管1107及扳锁件1101的内缘处设有一容置空间1105。
证据9公开了一种管桩免端板兼抗拔功能组件(参见证据9的说明书全文),其包括短螺母1、锁夹、长螺母3、卡簧4、及连接螺栓5。锁夹包括第一锁夹21和第二锁夹22,且每个锁夹为带有倾斜锥度圆柱面的圆柱体。短螺母1为一种空心圆柱体,短螺母1开口大的一端设有第一内螺纹11,短螺母开口小的一端设有用于与第一锁夹21配合的锥度。长螺母3也是一种空心圆柱体,长螺母3开口大的一端内设有第一卡簧凹槽31,长螺母3开口小的一端设有用于与第二锁夹22配合的锥度,长螺母3中间有设有用于与张拉螺丝(未图示)配合的第二内螺纹32。连接螺栓5一端设有用于与短螺母1内的第一内螺纹H配合的螺栓螺纹51,连接螺栓5另一端呈带有倾斜锥度圆柱面的圆柱体,且另一端设有第二卡簧凹槽52。卡簧4安装在第一卡簧凹槽31和第二卡簧凹槽52之间。
证据10公开了作为一般润滑件的油杯(参见证据10的全文),证据11-13涉及机床夹具零件及部件高支脚、机床夹具零件及部件支柱以机床夹具零件及部件起重螺栓的国家标准(参见证据11-13的全文)。

7.1.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经比对可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无剪切快速强拉对接扣件及对接件,与本专利涉及相同技术领域,其中证据1中“顶拉螺帽8、涨拉螺帽1、插接头2”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大螺母套筒、小螺母套筒、插杆”。证据1中“插接头2的尾部与涨拉螺帽1内螺纹连接,其头部部分地容置于顶拉螺帽8中”对应于本专利“所述插杆的一侧与小螺母套筒螺纹连接,另一侧部分容置于大螺母套筒”。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包括在于:
1)插杆及大螺母套筒的限位方式不同,本专利中设置两个插销,所述插杆中容置于大螺母套筒的部分在其外周面上开设有环槽;所述大螺母套筒的侧壁上对称地开设有两组通孔,用于匹配所述插杆上开设有的环槽;所述的两个插销分别贯穿于所述大螺母套筒上开设有的通孔,及插杆上开设有的环槽,且插销与大螺母套筒上开设有通孔以及插杆上的环槽之间相互抵接设置,以对插杆及大螺母套筒进行限位固定,所述环槽相对于插杆的中心线垂直设置;所述环槽的底面设为圆弧面,所述插销的横截面呈圆形,且当插销插接于大螺母套筒及插杆时,所述插销贴合于环槽的圆弧面设置;而证据1公开的插接头2与锥形套4在压簧6反向作用力的作用下紧紧地抱箍且形成紧密接触,从而实现插接头2和顶拉螺帽8的限位固定;
2)是否设置限位凸筋,本专利所述插杆在开设有螺纹面的上方设置有凸筋,且所述凸筋的外径大于所述小螺母套筒的内径,所述插杆中处于大螺母套筒及小螺母套筒之间的部分其外周面上对称地开设有平面;而证据1中公开的插接头2设有突出的插接台面9,当该插接台面9与预制端面齐平,并未对插接头2和涨拉螺帽1的螺纹连接的相对位置起限位作用,因此证据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
根据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2公开的插入式连接件用于液压软管连接,证据2通过在插入套筒3设置横向孔9与插入接头的轴15设置的周向凹槽16,在插入接头2的安装状态下以齐平方式对置,通过托架部7的联接托架5接合在凹槽16中防止插入接头2和插入套筒3松脱。而证据1公开的对接件是应用于管桩连接,证据2的连接件应用领域与证据1的对接件应用领域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将证据2中液压软管的连接限位方式应用于证据1中。因此证据1和证据2不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
证据3、5-8、10-13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现对插杆及大螺母套筒的限位固定,以解决用该插销式连接件对上、下接桩进行装配固定时上、下接桩之间存在连接与晃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也没有证据证明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使用方式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1.2以证据9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经比对可知,证据9公开了一种管桩免端板兼抗拔功能组件,与本专利涉及相同技术领域,其中证据9中“长螺母3、短螺母1、连接螺栓5”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大螺母套筒、小螺母套筒、插杆”。证据9中“连接螺栓的尾部与短螺母内螺纹连接,连接螺栓的头部部分容置于长螺母”对应于本专利“所述插杆的一侧与小螺母套筒螺纹连接,另一侧部分容置于大螺母套筒”。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9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包括在于:
1)插杆及大螺母套筒的限位方式不同,本专利中设置两个插销,所述插杆中容置于大螺母套筒的部分在其外周面上开设有环槽;所述大螺母套筒的侧壁上对称地开设有两组通孔,用于匹配所述插杆上开设有的环槽;所述的两个插销分别贯穿于所述大螺母套筒上开设有的通孔,及插杆上开设有的环槽,且插销与大螺母套筒上开设有通孔以及插杆上的环槽之间相互抵接设置,以对插杆及大螺母套筒进行限位固定,所述环槽相对于插杆的中心线垂直设置;所述环槽的底面设为圆弧面,所述插销的横截面呈圆形,且当插销插接于大螺母套筒及插杆时,所述插销贴合于环槽的圆弧面设置;而证据1公开的插接头2与锥形套4在压簧6反向作用力的作用下紧紧地抱箍且形成紧密接触,从而实现插接头2和顶拉螺帽8的限位固定;
2)是否设置限位凸筋,本专利所述插杆在开设有螺纹面的上方设置有凸筋,且所述凸筋的外径大于所述小螺母套筒的内径,所述插杆中处于大螺母套筒及小螺母套筒之间的部分其外周面上对称地开设有平面;而证据1中公开的插接头2设有突出的插接台面9,当该插接台面9与预制端面齐平,并未对插接头2和涨拉螺帽1的螺纹连接的相对位置起限位作用,因此证据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
如上文所述,证据2、3、5-8、10-13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现对插杆及大螺母套筒的限位固定,以解决用该插销式连接件对上、下接桩进行装配固定时上、下接桩之间存在连接与晃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具体参见上述7.1.1的评述)。且也没有证据证明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以证据9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使用方式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2关于权利要求3 和4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结合证据3或证据5或公知常识其中之一、结合证据6或证据7或证据8或公知常识其中之一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连接桩,其包括权利要求1和2任一所述的插销式连接件。因此在权利要求1和2所述的插销式连接件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引用关系,其从属权利要求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510367718.9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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