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滤芯快速再生的过滤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使滤芯快速再生的过滤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516
决定日:2019-05-31
委内编号:5W1163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178141.8
申请日:2014-04-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西安超滤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4-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辽宁蓝海川流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任颖丽
合议组组长:周文娟
参审员:米春艳
国际分类号:B01D35/30,B01D3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确定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共有6项权利要求。
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在随后提交了两次意见陈述,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第5条第1款、第9条第1款、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2、3、4款以及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18份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其中证据1、11-13如下。
证据1:《汽车维修技能1008问》第286页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11:CN203139761U;
证据12:CN201735239U;
证据13:CN201461027U。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上述无效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表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删除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4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3、5-6成为新的权利要求2-5。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张鹏及代理人郭玉强、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师佟蕊及代理人卜显光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正式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修改方式与其意见陈述书中表示的相同。合议组当庭将其转送给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使滤芯快速再生的过滤器,其特征在于:它包括有过滤器外壳(1)、上盖(2)、滤芯组件(3)、气液分离器(16),其中,过滤器外壳(1)顶部设有定位环(4),上盖(2)扣合在定位环(4)上,滤芯组件(3)安装在上盖(2)内腔一体联动,其下端延伸至过滤器外壳(1)内腔下部;上盖(2)顶部中心处设有清液出口(7),气体反吹管(8)通过反吹阀控制后与上盖(2)内腔连通;过滤器外壳(1)下部设有浊液进口(9),浊液进口(9)下方设有延伸至过滤器内腔的气体扰流排污机构(10);过滤器外壳(1)底部呈U形,其U形最低处设有排液管(11),排液管(11)底部分别与排污管(14)和排净管(15)相连接;气液分离器(16)入口处设有分离阀(18),分离阀(18)与分离管(17)一端连接,分离管(17)另一端穿过上盖(2)后与滤芯组件(3)连通;气液分离器(16)底部通过放液管(19)与排净管(15)相连接;气液分离器(16)顶部设有气相出口(21),排净管(15)与原液槽(13)相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使滤芯快速再生的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放液管(19)通过放液平衡机构(20)与过滤器外壳(1)内腔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使滤芯快速再生的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排污管(14)和渣液分离装置(12)相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使滤芯快速再生的过滤器,其特征在于:上盖(2)下部设有与定位环(4)相配合的固定环(5),并通过固定环(5)和螺栓(6)装配在定位环(4)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使滤芯快速再生的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滤芯组件(3)包括有滤芯(22)和隔板(23),其中,隔板(23)安装在上盖(2)内腔,并与分离管(17)连接;滤芯(22)为多条,其上端固装在隔板(23)底部,滤芯(22)下端延伸至过滤器外壳(1)内腔下部。”
请求人对该修改文本没有异议。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5;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1、12、1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规技术手段,被证据1和证据13公开;证据1用于证明公知常识。
请求人明确放弃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中提及的其它无效理由,并明确证据2-10、14-18仅作为参考。
(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
在此基础上,双方对本案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确定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证据1、11-13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且其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使滤芯快速再生的过滤器。
证据11公开了一种具有扰流反洗功能的隔板式过滤器(参见其说明书第8-9段、图1),包括一个作为基础的过滤器壳体1,过滤器壳体1内设置有隔板2,隔板2将过滤器壳体1分为上清液腔3和下浊液腔4两个部分,过滤器壳体1的上端连通有气体反吹口5和清液出口6,过滤器壳体1的底部设置有排污口7,隔板2位于过滤器壳体1内的靠上部分,隔板2的下方可拆卸的固定连接有多个滤芯8,每个滤芯8的内部都穿接有与上清液腔3相连通的反吹扰流管9,排污口7的上方设置有扰流盘管11,扰流盘管11上均匀地分布有多个排气口,扰流盘管11的另一端与气源相连通,下浊液腔4内设置有与浊液管相连通的放液平衡口13和排气管14(相当于本专利的分离管17),排气管14入口的水平高度高于放液平衡口13入口的水平高度,排气管14上设置有气液分离器12,在排气管14上设置的气液分离器12保证排出的仅是气体,气体排出过程中带出的液体成分会重新进入浊液管路系统。由图1可以确定,过滤器包括上盖,隔板2和滤芯8组成的滤芯组件安装在上盖内腔,滤芯8的下端延伸至过滤器壳体1的下浊液腔4下部,清液出口6设置在上盖顶部中心处,气体反吹口5与上盖内腔联通,过滤器壳体1下部设有浊液进口,扰流盘管11设置在浊液进口下方,过滤器壳体1底部呈U形,排污口7位于U形最低处并连接排液管,排液管底部左右两侧分别连接两根管道,排气管14一端穿过上盖后与滤芯组件连通,气液分离器12顶部为气相出口、底部为放液管。
可见,证据11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其已经公开了本专利过滤器的大部分结构,权利要求1与证据11相比,区别在于:① 过滤器外壳顶部设有定位环,上盖扣合在定位环上,滤芯组件与上盖内腔一体联动;② 气体反吹管通过反吹阀控制,气液分离器入口处设有分离阀,分离阀与分离管一端连接;③ 排液管底部分别与排污管和排净管相连接,气液分离器的放液管与排净管相连接,排净管与原液槽相连接。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区别。
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区别①中定位环和扣合方式被证据1和证据13公开,区别②的反吹阀被证据12公开、分离阀是在证据1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③的排液管底部分别与排污管和排净管相连接被证据12公开。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3是在横向设置卡环,其具体连接方式与本专利不同;本专利隔板与上盖一体联动解决了两次吊装的技术问题;本专利放液管与排净管相连接、排净管与原液槽相连接,能够形成液封,确保气液分离器分离出的气体不会从放液管排出。因此,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对于区别①,首先,证据11的说明书中虽然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但其图1中示出了过滤器壳体1顶部和上盖底部的左右两端均各有一个凸出部、凸出部中间的相应位置还设有孔洞,根据图1的图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证据11的过滤器壳体和上盖采用与本专利相同的连接方式,即,在过滤器外壳顶部设置定位环并将上盖扣合在定位环上,且具体地,在上盖下部设置与定位环相配合的固定环,并通过螺栓将固定环和定位环装配到一起。其次,本领域公知,出于更换、维修等需求,上盖和过滤器外壳之间一般采用可拆卸的连接方式,而卡扣连接、螺纹连接等均为常规的可拆卸连接方式(可参见证据1第789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并根据所选择的方式调整和设置被连接物体的局部结构,采用在过滤器外壳顶部设置定位环并将上盖扣合在定位环上的连接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再次,证据13公开了一种可拆卸的机油滤清器(参见其说明书第15-16段、图1),其壳体1包括滤杯体11和滤杯盖12,滤杯体11上设有卡块2,滤杯盖12上设有与卡块2适配的活动卡环2,卡环3与卡块2构成紧固装置。可见,证据13也公开了在过滤器外壳顶部设置定位块并将上盖扣合在定位块上的连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到证据11中,并根据实际需求对其具体连接方式作出适当的变形和调整。此外,为了方便安装和更换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滤芯组件设置成与上盖一体联动。
对于区别②,首先,在管路上设置阀门以控制流体的流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11的气体反吹管上设置反吹阀、在气液分离器的入口管道即排气管上设置分离阀,分离阀必然与排气管的一端相连接。其次,证据12也公开了一种使滤芯反洗彻底的隔板式过滤器(参见其说明书第8-9段、图1),其隔板2上方的清液腔17连接有气体反吹阀11,此外其它各管路上也设置了多个阀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11的气体反吹管上设置反吹阀,并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它管路上设置相应的阀门,包括在排气管上设置分离阀。
对于区别③,首先,如前所述,证据11已经公开了过滤器壳体1底部U形最低处设置有排污口7,排污口7连接排液管,且其图1已经示出了在排液管底部左右两侧分别连接两根管道,根据过滤器的工作原理和工作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中一根用作排放污水的排污管,另一根用作排放净水的排净管。其次,证据12也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8-9段、图1)隔板2下方的浊液腔18连接有排污阀6和排净阀5,由其图1可见其过滤器底部U形最低处连接排液管,排液管分别连接了设有排污阀6和排净阀5的两根管道,即排污管和排净管,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证据11排液管底部连接的两根管道分别用作排污管和排净管。再次,将排净管与原液槽相连接以对排出的含有滤渣的反冲洗水进行沉降分离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如前所述,证据11公开了,在排气管14上设置的气液分离器12保证排出的仅是气体,气体排出过程中带出的液体成分会重新进入浊液管路系统,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气液分离器12的放液管与排净管相连接,并通过排净管最终与原液槽相连接,以使排气过程中带出的液体由管路系统进入原液槽进行沉降分离。至于专利权人所陈述的本专利能够形成液封、确保气体不会从放液管排出的效果,一方面,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对形成液封并没有任何说明和限定,另一方面,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证据11的放液管与排净管相连接、排净管与原液槽相连接的基础上,所得到的技术方案客观上也会产生与本专利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专利权人关于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证据11与证据12、1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放液管通过放液平衡机构与过滤器外壳内腔连接。由证据11的图1可见,气液分离器12底部的放液管通过放液平衡口13及其管路与过滤器壳体1的内腔相连接,即,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排污管和渣液分离装置相连接。在污水排放之前,用固液分离装置对其进行净化处理以满足环保等需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排污管和渣液分离装置相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上盖与过滤器外壳的具体连接方式,基于与前述评述区别①相同的理由,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同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1、证据1和证据1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滤芯组件的结构。如前所述,证据11已经公开了过滤器包括滤芯8和隔板2,多个滤芯8可拆卸的固定连接在隔板2的下方,二者即构成滤芯组件,且由证据11的图1可见,隔板安装在上盖内腔,并与排气管14相连接,滤芯8的下端延伸至过滤器壳体1的下浊液腔4下部。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故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理由,本决定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42017814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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