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农用蝶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520
决定日:2019-05-31
委内编号:5W1160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777684.0
申请日:2016-07-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阴市包尔发塑料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1-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厦门市台亚塑胶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琪
合议组组长:丁一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F16K1/22(2006.01);F16K1/52(2006.01);F16K27/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另一份现有技术公开,且其在该另一份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并且该区别特征的应用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0777684.0,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1月25日,专利权人为厦门市台亚塑胶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农用蝶阀,包括一阀板(30)、一阀杆(40)和一用于转动阀杆(40)以带动阀板(30)转动的手把(60),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
一用于与输水软管插接的第一管接头(10)和一用于与输水硬管连接有第二管接头(20)构成的一阀体(A),阀板(30)通过阀杆(40)转动连接在第一管接头(10)和第二管接头(20)的对合连接处以控制阀体(A)的通断;
阀体(A)顶端固定连接一用于将手把(60)旋动位置定位以调节阀板(30)在阀体(A)内开度的定位板(50)。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农用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管接头(10)端部径面上外凸设置有若干第一连接块(101),第一管接头(10)端部一径向上外凸设置有用于轴向套接阀杆(40)顶部的第一套块(102)和轴向套接阀杆(40)底部的第二套块(103);
在第二管接头(20)上设置有若干与第一连接块(101)轴向对称的第二连接块(201),在第二管接头(20)上还设置与第一套块(102)轴向对称的第一凸块(202)、与第二套块(103)轴向对称的第二凸块(203);
第一连接块(101)上轴向设置有第一通孔(1011), 第二连接块(201)上轴向设置有第二通孔(2011), 螺栓(80)串接第一通孔(1011)和第二通孔(2011),螺栓(80)末端与螺母(90)连接把第一连接块(101)和第二连接块(201)轴向连接固定。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农用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手把(60)通过一转接件(70)与阀杆(40)顶端连接固定。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新型农用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转接件(70)轴向设有一与阀杆(40)顶端连接的异形通孔(71), 转接件(70)径向上设有一异形通孔(71)相通的螺丝孔(72),手把前端设有与螺丝孔(72)对位的固定孔(61);螺丝(73)穿过固定孔(61)和螺丝孔(72)与插入异形通孔(71)中的阀杆(40)顶端顶紧固定。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农用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位板(50)的形状为圆盘状,定位板(50)外周沿上间隔固定有第一限位挡块(51)和第二限位挡块(52), 手把(60)可在第一限位挡块(51)和第二限位挡块(52)之间转动,手把(60)与第一限位挡块(51)卡位时阀板(30)开度最大,阀体(A)中的通流截面最大,手把(60)与第二限位挡块(52)卡位时阀板(30)开度最小,阀体(A)中无通流截面。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新型农用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位板(50)上第一限位挡块(51)和第二限位挡块(52)之间的边沿设有若干档位槽(53),所述的手把(60)底面摆动铰接一两端可翘动的压杆(62), 压杆(62)后端与手把(60)后端之间固定一弹簧(64), 压杆(62)后端前端设有一可卡入档位槽(53)的卡齿(63);按压压杆(62)后端可使前端的卡齿(63)下摆脱离档位槽(53)。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农用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位板(50)通过平头自攻螺丝(11)连接固定在阀体(A)顶端。”
针对本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8日作出第366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5-7无效,在权利要求3-4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现已生效。
针对本专利,江阴市包尔发塑料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3、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9年10月07日、公开号为CN10155102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7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7737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3: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366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在第366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而证据2中的柱形键槽筒4对应于本专利的转接件,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给出了启示,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11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2是蝶阀手柄,而本专利是农用蝶阀,两者属于不同的细分领域,引用不同细分技术领域的证据2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是错误的;证据2也没有给出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4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2)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明确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
(3)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第366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即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3、4,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2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证据2予以采信。
鉴于作为公开出版物的证据1、证据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证据公开的内容
证据1公开了一种新型蝶阀,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4页,附图9-11有关实施例的内容):“一种新型蝶阀,将手柄1、定位杆2、定位销3、弹簧4、定位板5、螺丝6及保护盖7按传统工装方式组装成的转动定位装置,阀杆8一端穿过定位板5与手柄1通过螺丝6连接,然后在手柄1上扣上保护盖7;法兰管接头9设有与其一体成型的管接头9.1,法兰管接头上法兰圈9.2的内孔9.3设有一环形台阶9.4,在法兰圈9.2端面的径向两端各设有一半圆型的通槽9.5及孔槽9.6,两个法兰管接头9的法兰圈9.2的孔对准,插入螺栓13,通过螺母12和螺栓13配合使得两个法兰管接头9连接构成本发明的阀体,在两环形台阶9.4之间形成阀腔;同时在法兰圈9.3端面形成一由通槽9.5组合成的圆型通孔和一由孔槽9.6组合成圆型非通孔,密封环11套设于阀腔中并与环形台阶卡位9.4,形成对两个法兰管接头9的密封连接,密封环11对应通槽9.5及孔槽9.6位置设有圆孔11.1,阀片10套于密封环11中,形成对阀片10的密封,阀杆8通过通槽9.5和圆孔11.1插入阀片10,阀杆8末端处于孔槽9.6中;阀杆8穿过定位板5与手柄1连接,通过手柄1转动,带动阀杆8使得阀片10在密封环11中转动打开或关闭。本实施例中的管接头9.1为承口管接头,可直接与直管材插合并用胶粘连接。实施例三:如图9-图11所示的一种新型蝶阀,管接头9.1为外螺纹管接头,用于与具有内螺纹口的管材螺纹配合连接,本实施例中蝶阀的其他结构、组装连接方式和工作原理同实施例一。”
证据2公开了一种蝶阀手柄,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附图1):“一种蝶阀手柄,包括把体和手把,手把采用日系材质SPCC,尾部与手指接触的地方,采用与人体手指结构相吻合的设计方案,与整体曲线相结合,使用安全舒适。所述把体1为采用拉伸工艺制成的框式把体,把体内腔前端固定加强板2,所述加强板高度与框式把体组成同一整体高度,加强板通过整板冲压呈倒置的S形组成头部支撑和后部限位两部分,加强板的头部支撑的水平面2-1上设有带定位键槽2-2的圆形孔3,圆形孔内固定有带键槽4-1的柱形键槽筒4,键槽筒与阀杆键连接。所述柱形键槽筒与键槽相对的圆周侧壁上设有螺钉过孔4-2及轴向弹性开口4-3,加强板的定位键槽与柱形键槽筒的键槽紧配合,使键槽筒固定不能转动。所述加强板头部支撑前面2-3呈圆弧形,中间设有与键槽筒螺钉过孔位置对应的顶丝孔2-4,通过内六角螺丝10将阀门的阀杆(图中未示)紧固。加强板头部支撑前面采用与把体头部吻合的圆弧拉伸成型工艺。所述手把设有销孔9通过销轴5与把体的销孔销接,手把与把体之间设有弹簧6,可以使手把与阀体定位自如。所述加强板的后部限位的限位板的弯角处设有加强筋8。所述手把与把体对应位置设置安全锁孔7。所述把体与手把的尾部形状呈人手结构相吻合的弧形。装配完毕进行除油、超声波清洗等六道清洗除垢工序,然后采用电泳漆工艺。改进了以往的喷漆、静电喷涂方式,改善了漆的附着力,提高了整体强度;同时在搬运、使用、日光晒、雨淋等环境条件下,改善了防腐性能,提高了产品寿命。”
此外,由证据2附图1可见,柱形键槽筒4轴向设有带有键槽4-1的通孔。
3.2 关于权利要求3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将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限定了其第一管接头与软管插接,证据1的该实施例没有明确公开该技术特征;(2)本专利限定了手把通过一转接件与阀杆顶端连接固定,而证据1公开了手柄1通过螺丝6与阀杆8的顶端固定连接,并没有公开两者通过转接件连接。
关于区别特征(1),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了“管接头亦可是活接口管接头、外螺纹管接头或内螺纹管接头, 以适用于各种接口的管材的连接应用”(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2段),即证据1给出了配备不同管接头以应对不同实际应用需要的技术启示,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所述一侧法兰管接头与另一侧的法兰管接头设置为两种类型的接头,例如一侧为连接硬管的管接头,另一侧为插接软管的活接口管接头, 以适用于不同工况,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区别特征(2),合议组认为:区别特征(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与现有技术不同的手把与阀杆的连接方式。由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2中的手柄通过柱形键槽筒4与阀杆键连接并通过内六角螺丝10将阀门的阀杆紧固,证据2中的柱形键槽筒4对应于本专利的转接件,证据2中的把体、手把和加强板2可共同对应于本专利的手把。可见,上述区别特征(2)已经被证据2公开,而且证据2给出了可以通过作为转接件的柱形键槽筒来连接手把和阀杆的技术启示。因此,基于证据2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在证据1手柄与阀杆连接的基础上采用手把通过一转接件与阀杆顶端连接固定的方式,并且本专利说明书也未记载该区别技术特征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相应技术手段可预料的。因此,在证据1和证据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是蝶阀手柄,而本专利是农用蝶阀,两者属于不同的细分领域,引用不同细分技术领域的证据2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是错误的;此外,证据2也没有给出结合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和证据1均涉及蝶阀,证据2涉及的蝶阀手柄属于蝶阀的一个组成部件,且上述区别特征(2)涉及蝶阀的手柄与阀杆的连接结构,实质上也是涉及蝶阀手柄与阀杆的连接结构,因此在评述区别特征2)时,证据2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2提供了一种与证据1不同的手把与阀杆的连接方式,并给出了采用连接件使手把与阀杆顶端连接固定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与证据1的技术方案进行结合。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3.3 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转接件(70)轴向设有一与阀杆(40)顶端连接的异形通孔(71), 转接件(70)径向上设有一异形通孔(71)相通的螺丝孔(72),手把前端设有与螺丝孔(72)对位的固定孔(61);螺丝(73)穿过固定孔(61)和螺丝孔(72)与插入异形通孔(71)中的阀杆(40)顶端顶紧固定”。
由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2公开了柱形键槽筒4轴向设有带有键槽4-1的通孔,柱形键槽筒4与阀杆键连接,柱形键槽筒4上设有与其通孔相通的键槽筒螺钉过孔4-2,加强板头部支撑前面2-3的中间设有与键槽筒螺钉过孔位置对应的顶丝孔2-4,通过内六角螺丝10将阀门的阀杆紧固。证据2的技术方案中,由于柱形键槽筒4上轴向设置的通孔带有键槽4-1,因此该通孔也属于异形的通孔,并且其内六角螺丝10也是穿过顶丝孔2-4和螺钉过孔4-2的。在此基础上,将顶丝孔2-4和螺钉过孔4-2分别设置为固定孔和螺丝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4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777684.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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