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动打气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549
决定日:2019-05-31
委内编号:5W1166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316713.8
申请日:2017-03-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凌盛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11-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何文波
主审员:李姿
合议组组长:杨克非
参审员:丁一
国际分类号:F04B33/00(2006.01);F04B35/04(2006.01);F04B3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采用的安装架结构,未在现有技术中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其可以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带来结构紧凑、安装方便的有益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电动打气泵”、专利号为201720316713.8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7年03月28日,专利权人为何文波。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动打气泵,包括机壳(1),所述的机壳(1)上设有出气嘴(10),所述的机壳(1)内设有电机(2)和气缸(3),所述的气缸(3)内设有活塞杆(4),所述的气缸(3)上设有气缸出气口(31),所述的气缸出气口(31)的外侧设有密封圈(32),所述的出气嘴(10)与所述的密封圈(32)之间设有顶压所述的密封圈(32)的弹簧(33),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机(2)的电机轴上设有传动组件(21),所述的传动组件(21)上设有由其驱动转动的转轮(22),所述的转轮(22)上设有偏心轴(23),所述的偏心轴(23)与所述的活塞杆(4)的一端插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动打气泵,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传动组件(21)包括设在所述的电机(2)的电机轴上的传动小齿(24)和与所述的传动小齿(24)啮合的传动大齿(25),所述的传动大齿(25)与所述的转轮(22)同轴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动打气泵,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壳(1)内设有安装架(5),所述的安装架(5)的一端固定在所述的电机(2)一端上、另一端固定在所述的气缸(3)一端上,所述的传动组件(21)设在所述的安装架(5)内,所述的转轮(22)支撑在所述的安装架(5)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动打气泵,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缸(3)和出气嘴(10)相对接并均水平设置,所述的电机(2)竖直设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动打气泵,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活塞杆(4)包括活塞头(41)和一端与所述的塞头(41)铰接的连杆(42),所述的连杆(42)的另一端与偏心轴(23)插接。”
针对本专利,宁波凌盛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2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8089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62846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所述的气缸出气口(31)的外侧设有密封圈(32),所述的出气嘴(10)与所述的密封圈(32)之间设有顶压所述的密封圈(32)的弹簧(33)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 年03月04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19年05月14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记载的一致;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双方就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出过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证据2为专利文件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证据2予以采信。
证据1、证据2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动打气泵。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充电气泵,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第3页第2段、图1):“ 这种充电气泵,包括机壳4、充电电池包25、开关22、电机3、带活塞13的气缸10,机壳4内有气缸架12固定气缸,机壳4外设有便于携带的手挽带1。电机3的输出轴通过减速齿轮组与转轴19连接,减速齿轮组包括电机3输出轴上的主动齿轮5和转轴19上的从动齿轮20,转轴19固接有偏心轮8,位于气缸10后部带动活塞13运动的连杆11活动连接在偏心轮8的偏心轮轴9上;气缸10前部具有进气口和出气口,出气口和进气口分别设有出气单向阀15和进气单向阀14,出气口上连接有可承插气嘴24的出气接头18。出气接头18端部固接有接头螺母16,以方便承插气嘴24,接头螺母16内衬有接头密封圈17。充电电池包25可插拔地设于机壳4底部,充电电池包25顶部与机壳4底部分别设有相应的导电片23;机壳4底部的导电片为正、负极两片,分别通过导线与电机3相连,其中正极连出的导线中间通过压片导电装置连通,该压片导电装置与开关22配合。当充电电池包25插进机壳4时,通过导电片23即可向电机供电,此时限位挡块卡住充电电池包25,使其不会脱落。充电电池包25两侧设有压钮2,机壳4底部设有与该压钮2相应的限位挡块。当按动压钮2,充电电池包脱离限位挡块的限制即可被拔出。机壳4设有卡口,该卡口内卡接有气嘴24。这样,方便携带气嘴24。开关22轴接在机壳4上,机壳4还设有限定开关22转动的开关锁钮21。”
由证据1图1所示结合证据1记载“位于气缸10后部带动活塞13运动的连杆11活动连接在偏心轮8的偏心轮轴9上”可知,所述的偏心轮轴9插入所述的连杆10一端的孔中,构成插接的连接关系。
经比对可获知,证据1中公开的充电气泵与本专利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1中“机壳4、出气接头18、电机3、气缸10、连杆11”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机壳、出气嘴、电机、气缸、活塞杆”,证据1中“气缸10前部具有进气口和出气口”,即公开了本专利“所述的气缸(3)上设有气缸出气口(31)”,证据1中“减速齿轮组、转轴19、偏心轮轴9”分别对应于本专利“传动组件、转轮、偏心轴”。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出气阀门的结构设置不同,本专利所述的气缸出气口(31)的外侧设有密封圈(32),所述的出气嘴(10)与所述的密封圈(32)之间设有顶压所述的密封圈(32)的弹簧(33),而证据1仅公开了出气口设有出气单向阀15,未公开阀门的具体结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2(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0033段、图4)公开了一种打气机气缸壳体,气缸壳体1应用于打气机中,其中在气缸座10的阀室121中设置一阀组40,所述阀组40包括一个阀块41(对应于本专利的密封圈)以及一个弹簧42(对应于本专利的弹簧),阀块41抵接于气缸座10的穿孔131外围的抵靠部132,弹簧42抵接于阀块41与气缸盖30的凸部312之间,使阀块41得以控制穿孔131的开闭,并借助弹簧42被压缩在气缸座10与气缸盖30之间而产生轴向的弹力。因此证据2公开了通过设置阀块及在出气部件和阀块之间设置弹簧实现气缸孔的开闭,即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其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相同,均是利用气缸压力通过顶压弹簧实现出气口的开闭,证据2给出了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给出了技术启示下,有动机将其应用于证据1中以解决控制气缸出气的技术问题。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2关于权利要求2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传动组件(21)包括设在所述的电机(2)的电机轴上的传动小齿(24)和与所述的传动小齿(24)啮合的传动大齿(25),所述的传动大齿(25)与所述的转轮(22)同轴连接”。
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公开了电机3的输出轴通过减速齿轮组与转轴19连接,减速齿轮组包括电机3输出轴上的主动齿轮5(对应于本专利的传动小齿)和转轴19上的从动齿轮20(对应于本专利的传动大齿),转轴19固接有偏心轮8(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3行、图1),可见,证据1公开了上述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3关于权利要求3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机壳(1)内设有安装架(5),所述的安装架(5)的一端固定在所述的电机(2)一端上、另一端固定在所述的气缸(3)一端上,所述的传动组件(21)设在所述的安装架(5)内,所述的转轮(22)支撑在所述的安装架(5)上”。
上述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安装架的具体结构,根据证据1说明书的记载,证据1并未披露上述安装架结构,且根据证据1图1所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确定其围绕转轴的部件为独立的安装架结构。因此证据1并未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安装架结构实现安装方便的技术目的的技术启示,且请求人也没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上述安装架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中采用上述特定的安装架结构,通过将“所述的传动组件(21)设在所述的安装架(5)内,所述的转轮(22)支撑在所述的安装架(5)上”,可以取得“结构紧凑、安装方便”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4关于权利要求4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气缸(3)和出气嘴(10)相对接并均水平设置,所述的电机(2)竖直设置”。
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如证据1的图1所示,气缸10和出气接头18相对接并均水平设置,电机3竖直设置。可见,证据1公开了上述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5关于权利要求5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活塞杆(4)包括活塞头(41)和一端与所述的塞头(41)铰接的连杆(42),所述的连杆(42)的另一端与偏心轴(23)插接。”
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公开了位于气缸10后部带动活塞13运动的连杆11活动连接在偏心轮8的偏心轮轴9上,如证据1的图1所示,连杆11与活塞13为铰接结构,所述的偏心轮轴9插入所述的连杆10一端的孔中,构成插接的连接关系,可见,证据1公开了上述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316713.8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2、4-5无效,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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