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功能塑料修补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功能塑料修补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548
决定日:2019-06-03
委内编号:4W1084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10354419.3
申请日:2011-11-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戴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1-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
主审员:赵锴
合议组组长:黄颖
参审员:米春艳
国际分类号:B29C73/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该区别应用至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多功能塑料修补机,包括电源模块(1)、用于执行工序操作的操作手柄(2),所述操作手柄(2)采用导线(3)与电源模块(1)相连接,所述操作手柄(2)端部设置有用于通电发热的熔焊头(21),其特征在于:所述熔焊头(21)外套接有金属连接套(22),所述熔焊头(21)上细下粗使金属连接套(22)在套接时紧固在熔焊头(21)上,所述金属连接套(22)上设置有用于连接工装头(23)的连接孔。”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9年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后于2019年3月12日补充了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其理由是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11年8月11日,公开号为JP特开2011-152741A的日本专利文献及其译文,共18页;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5月12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1704145A,申请号为200910204878.6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5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7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89070Y,专利号为200720183922.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证据4:公开日为1985年9月3日,公开号为US4539467A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译文,共10页;
证据5:公开日为1979年2月23日,公开号为FR2399179A1的法国专利文献及其译文,共13页;
证据6:公开日为2010年2月10日,公开号为CN101646395A,申请号为200780040319.5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19页;
证据7:公告日为1990年7月18日,公告号为CN2059384U,申请号为89215090.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共14页;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9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78168Y,专利号为93209743.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0页;
证据9: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12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47956Y,专利号为92245396.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
证据10: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1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43103Y,专利号为200420095042.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证据11:公开日为2000年7月12日,公开号为CN1259429A,申请号为99127621.3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7页;
证据12:JB/T 3957-1999《点焊设备电极锥度配合尺寸》,共4页;
证据13:JB/T 3947-1999《电阻点焊电极接头》,共3页;
证据14:JB/T 10256.1-2001《电阻点焊-电极握杆 第1部分:配合锥度1:10》,共7页;
证据15:JB/T 10256.2-2001《电阻点焊-电极握杆 第2部分:莫氏锥度配合》,共8页;
证据16:JB/T 10256.3-2001《电阻点焊-电极握杆 第3部分:末端插入式圆柱柄配合》,共8页;
证据17: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焊接学会、电阻焊(Ⅲ)专业委员会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94年1月北京第1版第1次印刷的《电阻焊理论与实践》封面页、扉页、版权页、前言页、基本符号表、目录页、第274-277页,共15页;
证据18:陈祝年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10年2月第2版第1次印刷的《焊接工程师手册 第2版》封面页、封底页、扉页、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第517-524页,共31页;
证据19: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7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89033Y,专利号为99239413.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证据20: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5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483771U,申请号为200920174603.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专利权人于2019年3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相关附件(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方专利代理师张栋栋、专利权人方委托代理人潘海燕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以2019年3月12日提交的为准,专利权人对证据1-20真实性、公开性、及涉及到的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听取了双方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本决定在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作出。
(二)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证据1-20真实性、公开性、及涉及到的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证据1-20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使用,证据1、4、5的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三)关于公开充分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限定金属连接套的外径不小于8mm,而电流大小与导电体截面积相关,说明书仅限定了外径而不涉及截面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采用何种截面积才能满足电流要求,因此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金属连接套的外径与其截面积密切相关,同时也知晓调整导体截面积可以改变其电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理应知晓如何设置金属连接套以满足设备对电流电阻的相关要求。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公开不充分的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该区别应用至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是非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一种多功能塑料修补机。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加热修复机,包括控制箱3、用于执行工序操作的操作手柄1,操作手柄1通过导线与控制箱3连接,操作手柄1端部设有用于通电发热的熔焊头101。
证据20公开了一种汽车塑料保险杠焊接器,包括电源模块,用于执行工序操作的焊接手柄22,焊接手柄22采用导线与电源模块相连接,焊接手柄22端部设有用于通电发热的铜触头27。
以证据1或20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其相比的区别均为:所述熔焊头(21)外套接有金属连接套(22),所述熔焊头(21)上细下粗使金属连接套(22)在套接时紧固在熔焊头(21)上,所述金属连接套(22)上设置有用于连接工装头(23)的连接孔。
对于该区别,请求人认为:证据11公开了一种塑料损伤的修复方法,其修复是通过刮铲将融化的焊条压入修复部位,并用被加热的刮铲抹平焊缝,使修补面平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1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在证据1中设置刮铲,而刮铲与熔焊头的安装及插接方式,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用证据12-18来说明),此外,其它证据也公开了工装头,也给出了根据不同功能更换工装头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相关记载(参见第2-3)段,现有塑料修补操作时需用到植钉机和加热抹平工具等多个工具,因而存在需切换使用、携带不便的问题,本专利藉由上述区别使其塑料修补机兼具植钉机与加热抹平工具的功能,从而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证据1和20均为植钉机,证据11则属于加热抹平工具,其仅是现有塑料修补操作中常用的两种工具,而并未给出将其二者结合至同一装置中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使用证据12-18用于评述安装和插接方式,也未给出这一技术启示;此外,其它证据涉及的为电烙铁等装置,与本专利装置用途不同,尽管其中公开了工装头,但也没有给出将植钉机和加热抹平工具合二为一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110354419.3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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