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保护罩的洁净称量室-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保护罩的洁净称量室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591
决定日:2019-05-31
委内编号:5W1170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890263.5
申请日:2013-12-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苏州蓉达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06-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密朗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源
合议组组长:周文娟
参审员:付继光
国际分类号:B01L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充分的技术教导可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具有保护罩的洁净称量室,其具有洁净称量室的本体,该本体具有一个外壳部分(5),所述本体的前部上、下布置有工作箱体(1)、回风箱体(2),该本体的后部设有风机箱体(3)以及风机(31),所述回风箱体的前侧具有进风口(21),所述回风箱体(2)与风机箱体(3)之间依次安装有初效过滤器、中效过滤器,该本体内部的气流流向为依次通过工作箱体(1)、回风箱体(2)、风机箱体(3),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机抽送来自风机箱体(3)的气流而通过风管(42)送入安装于本体顶部的送风箱体(4)内的保护罩(41),该保护罩的前端安装有排风口(51),该排风口设有高效过滤器I、风量调节板以及排气调节阀,所述保护罩的下部通过高效过滤器II而将过滤之后的空气送入工作箱体(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保护罩的洁净称量室,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罩以焊接方式固定于高效过滤器II的固定基座(11)之上,从而将高效过滤器II的进风口与保护罩相通。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保护罩的洁净称量室,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罩的下边缘周向设置外折边结构(411),且在保护罩与固定基座的接触面填充有AB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保护罩的洁净称量室,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罩以不锈钢一体成型。”
请求人于2019年3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分别以证据1和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和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在证据1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是被证据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2578041U;
证据2:CN102313325A;
证据3:KR10-2006-0133499A及其中文译文。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4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的专利代理师王云峰、专利权人的专利代理师余昌昊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仅坚持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该理由及其证据使用方式与书面意见相同;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公开性以及证据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证据认定
证据1-2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3为韩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性均无异议,对证据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其真实性,且证据1-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证据3的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充分的技术教导可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保护罩的洁净称量室。
经查,证据1涉及一种负压称量间(参见其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图1、2),包括外箱体1(相当于本专利的外壳)和设于外箱体内的回风箱体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风机箱体)、送风箱体3(相当于本专利的保护罩)以及工作区4(其中工作区的上半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工作箱体,下半部分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回风箱体),所述的送风箱体设于所述外箱体内的上方区域内,且其外侧面与所述外箱体密封连接,所述回风箱体内设有风机支架5以及设于该风机支架上的送风机6(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风机),在所述回风箱体靠近所述工作区的一侧面的下方设有初效过滤器7,该回风箱体内位于所述风机支架的下方且正对该初效过滤器处设有中效过滤器8;所述送风箱体对应于所述送风箱体和工作区的交界处设有高效过滤器9,所述送风箱的邻近所述工作区的下侧面上设有出风口,该出风口上设有均流膜10。所述风机通过软管(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风管)连接到所述送风箱体对其进行送风。在送风箱体的高效过滤器的一侧面上设有排风口18(相当于本专利的排风口),另设有调节阀来调整该排风口排风量的大小,且排风量调节范围为总风量的10%-15%。由证据1的图1可以看出箱体上部壳体构成的顶部空间区域即对应本专利的送风箱体,且在工作区下部设有进风口。此外,证据1的负压称量间的整体即对应本专利的洁净称量室本体。
证据2涉及一种洁净工作室(参见其说明书第[0019]-[0020]段及图1),空气通过风路送至洁净工作室的顶部孔径,小部分空气通过排风过滤口排出,大部分空气由第一送风过滤口以及第二送风过滤口流入工作室,所使用的第一送风过滤口、第二送风过滤口及排风过滤口为HEPA高效过滤器。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在于:(1)高效过滤器的设置位置不同;(2)本专利的排风口还设有风量调节板。
专利权人认为,除了请求人明确的上述区别外,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还存在以下区别:证据1的文字记载中没有出现进风口,即没有公开进风口及其设置位置;本专利中风机抽送来自风机箱体的气流而通过风管送入安装于本体顶部的送风箱体内的保护罩,风管与保护罩连接并在送风箱体内形成了空腔;证据1的送风箱体3与外箱体间没有空腔,因此不能将其送风箱体对应保护罩,即保护罩也没有被公开。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0003]、[0010]段的记载,现有称量室的缺点在于送风箱体为单层结构,密封性较差,而本专利为了解决该问题在送风箱体内嵌入有保护罩,形成了双层的密封结构,提高了送风箱体的密封性,其中10%的洁净气流排出设备外部,使得保护罩内部相对于其外部空间形成一个负压腔,从而降低泄漏率。即本专利中的送风箱体为本体上部由外壳围成的区域,在送风箱体内安装有保护罩,送风箱体的外壳和保护罩组成双层的密封结构。而证据1说明书第[0029]段记载了“所述送风箱设于所述外箱体的上方区域内,且其外侧面与所述外箱体密封连接”,结合证据1的图1也可以明显看出在送风箱体的前端侧设有排风口,且与壳体连通,部分气流由此排出设备外部,由此可见,证据1中的送风箱体为具有外侧面的箱体结构,其设在外箱体的上方区域内,送风箱体与外箱体一起也形成了双层密封结构,且部分气流的排出也必然会在送风箱体内形成负压腔,即证据1中的送风箱体与本专利的保护罩所起的作用是相同的,客观上也减少了气体的泄露,即送风箱体可以对应本专利中的保护罩。其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风机抽送来自风机箱体的气流而通过风管送入安装于本体顶部的送风箱体内的保护罩”,而证据1公开了送风机通过软管连接到送风机箱体内对其进行送风(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5]段),可见,风机均是由管道连接到送风箱体(保护罩)进行送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风管和保护罩的形状结构以及送风箱体内是否形成空腔进行限定,因此,保护罩并不能构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此外,证据1的文字记载虽然没有出现进风口,但证据1公开的负压称量室同样为一循环气流称量室,且由图1可以明显看出工作箱体下部有气流进入箱体内,即证据1隐含公开了负压称量间具有进风口。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确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1)本专利限定了进风口设在回风箱体的前侧;(2)本专利还限定了在排放口设有高效过滤器Ⅰ,在保护罩的下部通过高效过滤器Ⅱ而将过滤之后的空气送入工作箱体;(3)本专利限定了排风口设有风量调节板。
对于上述区别,合议组认为:首先,如前所述,证据1已经公开了在工作箱体的下部设有进风口,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气流循环的需要,将进风口设置在回风箱体(工作箱体下部)的前侧是容易想到的;其次,证据2公开了第一送风过滤口、第二送风过滤口及排风过滤口为HEPA高效过滤器,且上述高效过滤器所起的作用也与本专利中高效过滤器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过滤得到清洁的气流排出设备外或进入工作区继续循环,即证据2给出了在排风口、送风口分别设置高效过滤器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对证据1公开的单一高效过滤器进行改进,在排风口和送风箱体(保护罩)下部分别设置高效过滤器进行气流过滤,上述调整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此外,证据1中送风箱体下部设有的均流膜所起的作用是为了实现气流的平稳输送,其存在并不会构成在此处加设高效过滤器的障碍;第三,风量调节板是本领域常见的风量调节装置,其与排气调节阀组合使用也是本领域的常规使用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再增设风量调节板与证据1公开的调节阀一起使用控制排风的风量。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 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 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保护罩的连接、固定方式作了进一步限定。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仅公开了“送风箱体密封连接于外箱体上”,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送风箱体和外箱体之间的密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证据1公开了送风箱体外侧面与外箱体密封连接,且公开了送风箱的邻近所述工作区的下侧面上设有出风口,当在送风箱体的下部设置高效过滤器时,其过滤器必然具有固定基座,且焊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固定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送风箱体焊接固定在高效过滤器的固定基座上,以保证高效过滤器的进风口与送风箱体相连通。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 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对保护罩的结构及其与固定基座的接触方式作了进一步限定。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仅公开了“送风箱体密封连接于外箱体上”,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送风箱体和外箱体之间的固定,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在通风部件的连接处设置折边结构为本领域常见的连接部件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的送风箱体(保护罩)的下边缘周向设置为折边结构以便于安装,且AB胶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密封用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在保护罩与固定基座的接触面填充AB胶以增强两者的固定、密封性能。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 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对保护罩作了进一步限定。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保护罩,也保护罩以不锈钢一体成型的技术特征也未被证据2披露。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6]段):回风箱体和送风箱体均为不锈钢长方体结构,即证据1已经公开了送风箱体(保护罩)为不锈钢结构,而为了确保密封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采用本领域常用的不锈钢一体成型的方法来制作送风箱体(保护罩)。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鉴于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全部无效,因此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创造性的其它证据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320890263.5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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