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降低车内噪音的汽车涡轮壳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降低车内噪音的汽车涡轮壳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607
决定日:2019-05-31
委内编号:5W1151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1456816.6
申请日:2016-12-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博格华纳汽车零部件(宁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10-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丰沃涡轮增压系统有限公司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郭丽娜
参审员:李奉
国际分类号:F01D25/24(2006.01)、F02B3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而其余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显而易见采用的,并且采用上述区别特征也不会为该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1456816.6,申请日为2016年12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0月24日。专利权人为宁波丰沃涡轮增压系统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降低车内噪音的汽车涡轮壳结构,包括涡轮壳体(1)和旁通阀(2),所述的涡轮壳体(1)的内部分隔为进气口(5)在下端的进气腔和排气口(6)在一侧的排气腔,所述的进气腔和排气腔之间通过放气口(4)相连通,所述的排气腔内安装有将放气口(4)封堵住的旁通阀(2),所述的旁通阀(2)通过摆杆(8)控制放气口(4)的开启和关闭,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放气口(4)处侧壁布置有凹槽形成缓冲腔(3),所述的旁通阀(2)朝向放气口(4)的端面居中布置有凸起部(7)。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降低车内噪音的汽车涡轮壳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凸起部(7)呈半球或者少半球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降低车内噪音的汽车涡轮壳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凸起部(7)呈三角锥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降低车内噪音的汽车涡轮壳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缓冲腔(3)的凹槽截面呈半球形或者少半球形或者门形。”

针对本专利,博格华纳汽车零部件(宁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06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1月27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527558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8月2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16516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证据2的基础上的常规技术选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是在证据1基础上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07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8年09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08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降低车内噪音的汽车涡轮壳结构, 包括涡轮壳体(1)和旁通阀(2),所述的涡轮壳体(1)的内部分隔为进气口(5)在下端的进气腔和排气口(6)在一侧的排气腔,所述的进气腔和排气腔之间通过放气口(4)相连通,所述的排气腔内安装有将放气口(4)封堵住的旁通阀(2),所述的旁通阀(2)通过摆杆(5)控制放气口(4)的开启和关闭,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放气口(4)处侧壁布置有凹槽形成缓冲腔(3),所述的旁通阀(2)朝向放气口(4)的端面居中布置有凸起部(7),所述的缓冲腔(3)的凹槽截面呈半球形或者少半球形或者门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降低车内噪音的汽车涡轮壳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凸起部(7)呈半球或者少半球形。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降低车内噪音的汽车涡轮壳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凸起部(7)呈三角锥形。”
专利权人认为:(1)新的权利要求1由原权利要求1中补入原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修改而成,(2)证据1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缓冲腔、凸起部和缓冲腔的凹槽截面,证据2没有公开缓冲腔的相关特征,该区别也不属于惯用手段或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08月24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所附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及相关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2018年08月06日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明确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反证,反证1: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等内燃机学》封面、书名页、版权页、前言、 目录页、第305、312页、封底的复印件;反证2: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汽车噪声控制》封面、书名页、前言、 目录页、第67-68、71、74页、版权封底页的复印件;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表示反证用于证明本专利和证据1的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应用场景不同。
请求人于2018年09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再次陈述了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具体理由。鉴于上述意见请求人已发表过,合议组不再对上述意见予以转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8年08月06日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请求人认可该修改。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8年08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
2、证据认定
证据1、2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2予以采信。
证据1、2属于公开出版物,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相对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图2、第0006、0013、0027段公开的壁上的流动缺陷对应于本专利的放气口处侧壁布置有凹槽形成缓冲腔,门形被证据1公开,并且门形、半球形和少半球形均是常规选择,证据2公开了特征“所述的旁通阀朝向放气口的端面居中布置有凸起部”。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除没有公开凸起部外,还没有公开侧壁布置的缓冲腔,缓冲腔的凹槽截面,本专利限定了凹槽和腔,凹槽是两边高中间凹下去,腔是被包围的空室,证据1图2、3、第0009段仅记载一个斜面、凹口,其与本专利的凹槽不同,并且不认可凹槽的截面是常规选择。
3.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汽车涡轮壳结构。
经查,证据1公开了排气涡轮增压器,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附图1-3):“图1示出了根据本发明的排气涡轮增压器1,该排气涡轮增压器包括配备有废气门安排的一个涡轮机壳体2。这个废气门安排具有一个旁通管道10,该旁通管道将涡轮机入口与涡轮机出口相连接并且为此目的配备有一个旁通开口9。此外,该废气门安排具有一个控制瓣3,该控制瓣在涡轮机壳体中安装成是在闭合位置(图1所示)与打开位置之间可枢转的。为了致动该控制瓣(废气门瓣)3,提供了一个致动装置4,在这个实例中为一个控制盒,该致动装置经由控制杆5、连接件6和外杠杆7而连接至控制瓣3上,使得这个致动装置4可以用来使控制瓣3枢转至上述闭合位置和打开位置中,控制瓣3在该打开位置中释放该旁通管道10的旁通开口9,这样使得送入其中的排气可以被引导经过涡轮机叶轮19而到达涡轮机壳体出口20。
图2示出了穿过涡轮机壳体2的部分截面,其中旁通管道10及其旁通开口9是可见的。经由内杠杆22连接至与外杠杆7相连的控制轴18上的该控制瓣3处于闭合位置中,在该闭合中旁通管道10或旁通开口9是闭合的。
在这个闭合位置中,形成了涡轮机壳体2的涡轮机壁11的支承区域8,控制瓣3搁置在所述支承区域上并且其外圆周轮缘搁置在所述涡轮机壁11的端面21上,如可以在图2中详细看到。
在所述支承区域8中安排了至少一个流动缺陷12A、12B。
虽然在图2中,这个流动缺陷12A、12B仅被安排在支承区域8中,但是根据本发明同样能够在控制瓣3中提供一个这样的流动缺陷或多个这样的流动缺陷,则这些缺陷是安排在该控制瓣的搁置在支承区域8上的区域中。
根据本发明,可能的是,该流动缺陷部分地围绕旁通开口9延伸或被形成为完全围绕这个开口9延伸。
这种排气涡轮增压器在其噪音特征方面得到改善。
由于在引导排气的壳体壁中、在该控制瓣的支承区域中和/或在该控制瓣本身中安排了至少一个流动缺陷这一事实,至少减小了对流动或壳体边缘的振动激励。
图1图示出涡轮机壳体2内部被分割成一端为进气口的进气腔和一侧为排气口的排气腔。”
由此可见,证据1也公开了涡轮壳结构,其中涡轮机壳体2、控制瓣3、旁通管道10的旁通开口9、内杠杆22对应于本专利的涡轮壳体、旁通阀、放气口、摆杆,控制瓣3在内杠杆22的带动下控制旁通开口9的开启和关闭,在支承区域8上有流动缺陷12A、12B,该流动缺陷可以在噪音方面得到改善,该缺陷为斜面或凹口,并可以完全围绕旁通开口9延伸,从图2、3所示内容可以看到缺陷同时向控制瓣和旁通通道敞开。对比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两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1)所述的放气口处侧壁布置有凹槽形成缓冲腔,所述的缓冲腔的凹槽截面呈半球形或者少半球形或者门形,而证据1的流动缺陷是设置在支承区域,向两个方向敞开;(2)所述的旁通阀朝向放气口的端面居中布置有凸起部,而证据1的控制瓣没有朝向放气口端面的凸起。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降低机械噪音的涡轮壳结构。
经查,证据2公开了用于涡轮增压器的废气门,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说明书第0051-0060段、图8-10):“图7描绘了本发明的最简单的形式。将阀门固定至阀门臂33上的阀门顶部31是如上文中一样。阀门90的下部被修改为采取一种角状体的形状。阀门以与先前(图6)相同的方式打开,但是现在来自管道的空流动在方向35上绕着角状体90流动,这样使得逃逸的空气在角状体90外表面与端口37内表面之间的环形孔口中流动。
图8至图10中展示的角状体形状说明角状体没有必要采取一种简单的,例如金字塔形或圆锥形的形状。
在图9的实施方案中,使用了一个内部的抛物线形状来形成该角状体。在一种形式101中,该抛物线形状沿着该角状体的中心线,在这个实施方案的另一种形式中,该抛物线形状沿着一条垂直于前面的阀门面36的中心线。
在图10所述的实施方案中,该角状体可以采用以下形状:一种外部抛物线形描述111、或一个圆柱体的圆锥形的或尖头的末端112、或是一种圆锥体113。”
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的涡轮增压器对阀门下部的形状作出改进,在工作时,冲击废气会绕着角状体流动,该阀门的向下凸起的角状体也起到了分散废气,减小废气脉冲的作用,因此,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1设置流动缺陷是为了减小对流动或壳体边缘的振动激励,也就是说改善流动噪音的产生/激励,本专利是为了减小阀盖将开未开的状态下阀盖在阀座的闭合面上产生的拍打声,即机械噪音,尽管反证1、2(参见反证1的第305、312页,反证2的第67、71、74页)公开了发动机噪声分为空气动力噪声和表面噪声,表面噪声分为机械噪声和燃烧噪声,并记载了各噪声产生的机理和控制,但证据1和本专利想要减小的噪声均是由于废气脉冲对物体冲击而带来的,均可以通过改善这种废气的冲击而减小,证据1在支承区域设置流动缺陷,形成废气流经的缓冲区域,释放废气脉冲的能量,减少了振动激励,由此改善了该增压器的噪音特征,在证据1给出上述手段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专利的技术问题时可以显而易见地获得在废气的流经区域设置缓冲区域可以减小气体冲击,进而改善噪音的技术启示,而将缓冲区域以呈半球形或者少半球形或者门形的凹槽的形式设置在放气口的侧壁上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采用这一技术手段,即区别技术特征(1)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为了进一步通过控制气流以减小机械噪音,采用证据2公开的上述技术手段对证据1的控制瓣作出相应的改进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权利要求2、3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的基础上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权利要求2、3分别对凸起部的形状进行进一步的限定。证据2的图10图示出该角状体可以是一种外部抛物线形描述111、或一个圆柱体的圆锥形的或尖头的末端112、或是一种圆锥体113。并且说明书第0053段也指出角状体可以采用金字塔形或圆锥形的形状。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时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权利要求2、3所限定的凸起部的形状,并且这种选择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和事实,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1456816.6号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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