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隧道内显示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545
决定日:2019-06-03
委内编号:4W1079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80069527.4
申请日:2011-09-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高歌
授权公告日:2016-05-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金日恒升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曲颖
合议组组长:周雷鸣
参审员:王可
国际分类号:G06F3/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关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任何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1180069527.4、名称为“一种隧道内显示系统”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1年09月0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5月2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隧道同步显示系统,包括交互模块、通信模块、显示模块以及同步模块;交互模块用于存储视频数据或者图片数据;通信模块和交互模块相连,将视频数据或者图片数据传输给显示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同步模块分別和通信模块、显示模块相连,用于控制显示模块的显示数据和隧道列车运行速度的同步;显示模块设置在列车运行隧道中,用于根据同步模块发送的同步信号将来自交互模块的数据进行显示;所述同步模块用来测得列车速度数据,并转换为以列车经过相邻两个像素点间距的时间,提供控制相邻两列图像的时间间隔的同步信号;同步模块包括多个测速器和同步信号处理器,测速器包括布置在铁轨侧的多个激光传感器,用来获取列车运行速度,激光线平行于轨面,与铁轨垂直;同步信号处理器用来根据列车运行速度,获取同步信号;进一步,同步信号处理器用于根据列车速度和相邻像素点间距,获取列车经过相邻像素点间距的时间;同步信号处理器包括测速信号接收单元、速度信号处理单元和同步信号产生单元;其中,测速信号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测速器的信号,传输给速度信号处理单元;速度信号处理单元根据接收到的信号计算列车当前的运行速度;同步信号产生单元根据接收到来自速度信号处理单元的速度信号,得出控制显示模块显示图像信息的同步信号;
同步模块还用于将同步信号通过通信模块反馈给交互模块,调节交互模块的视频数据的发送;测速器布置在显示模块安装的区域内,采用激光反射开关或激光对射光电开关作为测定标准;
显示模块包括同步信号接收单元、预存储单元、显示单元和显示控制器;预存储单元将制作好的播放数据暂存以备播放;同步信号接收单元,接收同步模块产生的同步信号,并将其根据共同遵守的协议解析,发送给显示控制器;显示控制器根据相应的指令控制显示单元根据所述同步信号进行相应的信息播放;
显示控制器根据同步信号,获取速度值,选择显示模块的地址,配置节目号和亮度值,设定显示的奇数列或者偶数列,根据对应的速度值来触发驱动器来驱动显示对应的视频数据;
显示控制器包括两个单片控制单元,两个单片控制单元各连接一组LED驱动器;显示单元包括多个LED灯柱,每个LED灯柱包括两列,分別是由一组LED驱动器驱动,该两列LED灯依序点亮,显示一帧图像;
两列LED灯竖向平行排列,每个LED驱动器只驱动对应列LED灯中的LED颗粒,第二列的每个LED灯的横向位置位于第一列的对应两个LED灯之间的间隙的平面上,显示形成像素插补,两列显示分成奇数和偶数隔行扫描,合成图像;
LED驱动器包括串行存储器、采用并行存储器的led亮度调节器和PWM驱动信号产生单元;所述串行存储器以串行的方式接收同步信号,接收完毕后以并行方式存入并行存储器,将同步信号分解为通信数据和控制数据,由PWM驱动信号产生单元产生驱动信号驱动相应的LED灯点亮;
交互模块还用于制作播放图像并存储起来;交互模块还用于为管理者设定对应于显示内容的参数,并且用于管理物理媒介或者对显示模块的显示参数进行调整;
测速器测得列车通过两激光传感器的时间差转换为列车速度发送给同步模块;同步模块将速度值转换为列车通过相邻像素点的距离所用的时间,并将此速度值按照同步信号协议发给显示模块,显示模块根据同步信号命令开始显示节目,并且扫描节目图像的每列数据间隔。”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高歌(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无效,其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以及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及权利要求1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以下称为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O185589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10年10月06日;
证据2(以下称为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WO2009/1235O6A1的PCT发明专利申请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9年10月08日;
证据3(以下称为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US5O27ll2的美国发明专利及其中文译文,授权公告日为1991年06月25日;
证据4(以下称为对比文件4):公开号为CN1O198473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11年03月09日;
证据5(以下称为对比文件5):公开号为WO2009/026643A1的PCT发明专利申请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9年03月05日;
证据6(以下称为对比文件6):公开号为GB2473495A的英国专利申请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11年03月16日;
证据7(以下称为对比文件7):公开号为EPO991276A2的欧洲专利申请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0年04月05日。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鉴于下述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①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同步模块还用于将同步信号通过通信模块反馈给交互模块,调节交互模块的视频数据的发送”,但是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同步模块如何调节交互模块的视频数据的发送,以及该视频数据的发送与显示模块和显示数据和隧道列车运行速度的同步之间如何协调,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清楚;②权利要求1记载了“同步模块包括多个测速器和同步信号处理器”和“测速器测得列车通过两激光传感器的时间差转换为列车速度发送给同步模块”,测速器自身既是同步模块的一部分,又要作为一个单独主体向同步模块发送信息,这两个特征彼此矛盾,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清楚;③权利要求1记载了“同步模块包括多个测速器和同步信号处理器,测速器包括布置在铁轨侧的多个激光传感器,用来获取列车运行速度”、“测速器测得列车通过两激光传感器的时间差转换为列车速度发送给同步模块”以及“同步信号处理器包括测速信号接收单元、速度信号处理单元和同步信号产生单元;其中,测速信号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测速器的信号,传输给速度信号处理单元;速度信号处理单元根据接收到的信号计算列车当前的运行速度”,根据前两句记载的特征,列车的运行速度是由测速器获取的,根据后一句记载的特征,列车的运行速度是由与“测速器”并列的“同步信号处理器”计算出来的,这些记载彼此矛盾,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清楚;④权利要求1记载了“同步信号处理器用于根据列车速度和相邻像素点间距,获取列车经过相邻像素点间距的时间”,但是无法确定“相邻像素点”的具体含义,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清楚;⑤权利要求1同时记载了“显示模块包括同步信号接收单元、预存储单元、显示单元和显示控制器”、“显示控制器根据同步信号,获取速度值,选择显示模块的地址,配置节目号和亮度值”和“交互模块还用于为管理者设定对应于显示内容的参数,并且用于管理物理媒介或者对显示模块的显示参数进行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了解权利要求1中的亮度等参数究竟是由哪个模块来控制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清楚;⑥权利要求1记载了“显示控制器包括两个单片控制单元,两个单片控制单元各连接一组LED驱动器”以及“显示单元包括多个LED灯柱,每个LED灯柱包括两列,分别是由一组LED驱动器驱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LED灯柱”与“单片控制单元”之间的关系,也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包括的LED驱动器究竟是两组还是更多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清楚;⑦权利要求1记载了“测速器布置在显示模块安装的区域内,采用激光反射开关或激光对射光电开关作为测定标准”,但是“激光对射光电开关”并非本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清楚;⑧权利要求1记载了“显示模块根据同步信号命令开始显示节目,并且扫描节目图像的每列数据间隔”,该句残缺不全,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其含义是什么,权利要求1没有将其限定为任何一个时间量,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清楚。(2)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同步模块还用于将同步信号通过通信模块反馈给交互模块,调节交互模块的视频数据的发送”这一特征,但本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1中均没有描述同步模块如何调节交互模块的视频数据的发送,以及该视频数据的发送与显示模块和显示数据和隧道列车运行速度的同步之间如何协调,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所述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鉴于下述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①权利要求1记载了“测速器布置在显示模块安装的区域内,采用激光反射开关或激光对射光电开关作为测定标准”,但是说明书中完全没有提及任何“激光对射光电开关”,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②权利要求1记载了“同步模块分别和通信模块、显示模块相连,用于控制显示模块的显示数据和隧道列车运行速度的同步;同步模块还用于将同步信号通过通信模块反馈给交互模块,调节交互模块的视频数据的发送”,但说明书完全没有记载同步模块与交互模块之间的具体操作关系,没有描述同步模块如何将同步信号反馈给交互模块,以及如何调节交互模块的视频数据的发送,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4)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的对比文件1存在六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二者之一与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5或对比文件6三者之一的结合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4或公知常识二者之一的结合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被对比文件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4被对比文件2或公知常识二者之一所公开或被对比文件6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5被对比文件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6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3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并在口头审理中明确了以下事项:(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2)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因此口头审理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3)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全部理由,无效理由以2018年11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4)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7的真实性及公开时间均无异议,对对比文件2、3、5-7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5)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述,专利权人认为除请求人指出的区别技术特征外,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同步控制方式不同,本专利采用集总式控制,对比文件1采用分布式控制,对于请求人所指的区别技术特征(1)-(6),其中对除区别技术特征(3)以外的特征认同请求人的意见;(6)鉴于双方当事人已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因此口头审理结束之后合议组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书面意见及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证据认定
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共提交了七份证据,即对比文件1-7,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公开时间均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后也未发现上述证据中存在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此外,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此外,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外文证据2、3、5-7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对于上述外文证据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
3、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之清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记载的各特征,可以清楚地知晓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范围,那么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对于本专利,合议组认为:
(1)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问题在于通过同步模块中同步信号的控制,使得隧道内显示的视频与隧道内列车可以同步进行并取得更好的显示质量,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详细限定了所述隧道内显示系统的各组成模块、各模块的功能及各模块间的相互连接关系,其中同步模块控制通过发送同步信号的方式至显示模块,从而控制显示模块的显示数据与隧道列车运行速度的同步,以及还通过通信模块将同步信号反馈至交互模块,从而调节交互模块中的视频数据的发送,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中已经对此进行了清楚、完整地描述,其通过测速器获得列车速度并将其转换为列车通过相邻像素间距的时间,从而提供控制相邻两列像素的时间间隔,以此实现同步的目的,至于同步模块对交互模块发送视频数据的控制,只要不影响显示模块进行的视频显示即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要求下可以采用任何能够实现此功能的实现方式,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①不成立。
(2)本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了同步模块由多个测速器和同步信号处理器组成,并进一步说明了各组成部分的作用以及同步信号的产生方法,以及进一步限定了同步信号处理器的具体组成,包括测速信号接收单元、速度信号处理单元以及同步产生单元,其中测速器测得隧道内列车通过两个激光传感器的时间差后将其发送至同步模块进行进一步的运算处理,其具体是由同步模块中的同步信号处理器进行的,上述描述不存在不清楚之处,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②不成立。
(3)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测速器用于获取列车速度,其将时间差转换为速度值,而速度信号处理单元根据接收到的速度信号计算当前列车速度,其根据测速器转化而得的速度值计算出精确的实时速度,由于系统中具有多个测速器,可以获得多个测速值,这些测速值均发到同步信号处理器,进一步计算从而获得更为精确的速度值,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③不成立。
(4)权利要求1的隧道内显示系统用于显示高清晰度的完整图像,对于一个完整图像的像素间距而言,是指所显示图像在水平方向上相邻像素的间隔,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④不成立。
(5)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了显示模块的组成和功能以及交互模块的功能,其中交互模块是人机交互管理设备,而显示模块是底层执行设备,交互模块的数据、控制参数、指令等都是由计算机远程传输到显示模块这一底层执行机构,由该执行机构存储并具体完成显示参数的调节,其表述是清楚的,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⑤不成立。
(6)本专利图3显示了显示模块的构成,图4为显示单元的具体结构,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26、0030段的记载,在隧道内具有多台显示模块,每个显示模块由同步、存储、控制及显示单元构成,所述每个显示单元具有两个单片控制单元,两组LED驱动器,以及具有两列竖向排列、横向插补的LED灯,每个控制电路控制一列LED灯,这两列LED等分别显示奇数行和偶数行的图像,最后合成完整图像,其表述是清楚的,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⑥不成立。
(7)激光探测器是根据物体对激光的遮挡而判断是否存在遮挡物体的装置,而利用布置在不同位置处的激光探测器相互配合,就可以利用激光探测器的间距及其被遮挡的时间来确定遮挡物体的移动速度,实现测速的功能。对于激光探测器而言,可以设置收发一体或收发分体,如果将收发设置为一体需要在探测器对策设置反射装置,成为激光反射开关,而如果将收发设置为分体,即发射器设置在探测物体一侧,而接收器设置在探测物体另一侧,成为激光对射开关,其含义是清楚的,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⑦不成立。
(8)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 “显示模块根据同步信号命令开始显示节目,并且扫描节目图像的每列数据间隔”确表述不够准确,但结合权利要求1中其他部分的相关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该特征表达的含义应为:显示模块根据同步信号命令开始显示节目,每列图像要在列间隔时间内完成数据扫描,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⑧不成立。
4、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之支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且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则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本专利,合议组认为:
(1)参见上述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清楚的意见(7),权利要求1中的激光反射开关和激光对射光电开关的含义是清楚的,对于采用激光探测器的测速装置而言,根据激光是否被遮挡确定是否存在遮挡物体,在获知了两探测器之间距离以及被遮挡时间的情况下,根据v=s/t就可以求得该遮挡物体的运送速度,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①不成立。
(2)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交互模块为人机接口,另外基于说明书第0023段中对交互模块功能的记载,其还用于下载数据,设置系统参数,并且通过发送指令到显示模块从而由显示控制器执行显示控制。同步模块将同步信号通过通信模块发送至交互模块,从而调节数据的发送,在显示模块进行视频显示时,不进行数据传输,而在显示模块不进行视频显示的空闲时间内,可以将视频数据从交互模块发送至显示模块的预存储单元中暂存,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想到的任何能够实现上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均可以被采用,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②不成立。
5、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度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如果专利的说明书已经对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再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那么该专利的公开是充分的。
对于本专利,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明确记载了所述隧道同步显示系统的系统组成、各模块功能、连接关系等,以及详细记载了所采用的测速方法以及同步方式,另外,对于同步模块还用于将同步信号通过通信模块反馈给交互模块,调节交互模块的视频数据的发送这一特征,实际上其目的是在于通过利用同步信号进行视频显示的空闲时间将交互模块中存储的视频数据发送至显示模块暂存,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该功能想到多种实现该功能的具体方式,也即利用控制信号确定空闲时间从而发送数据的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记载可以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公开充分的,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公开补充分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6、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关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任何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针对本专利,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隧道同步显示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隧道视讯系统,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3-0079段、图1、3、4、11):
如图3所示,所述隧道视讯系统100包括若干个发光二极管模块17排列成水平方向,每一个发光二极管模块17包括若干个发光二极管171一维地成排列成垂直方向,且每一个发光二极管171可发射红、绿、蓝三色光束;在本实施例中,显示控制器为形成为一芯片,用以固定在隧道墙上的电路板,该固定墙结构也支撑发光二极管模块17及传感器;如图1所示,所述隧道影片系统100包括一主控制器1、一本地控制器2以及若干显示控制器3;图2为具有传感器的群组指挥显示控制器3的结构,如上所述,根据本实施例之隧道影片系统100包括主控制器100连接至外部网络包括因特网,并操作并管理该系统100;主控制器1及显示控制器3之间的通信是经由本地控制器2来执行;欲显示的视讯数据可经由主机接口储存于视讯缓冲器14中;若上述显示控制器3为群组指挥,从主控制器1及本地控制器2下载的数据被传送至共同群组中的每一个显示控制器3;第二处理器从传感器输入的信号计算列车速度,并基于计算的速度产生一同步信号驱动发光二极管模块17;根据本发明实施例之隧道影片系统能利用回复反射法来精确地量测速度以供影片同步所需,该回复反射法是使用一激光传感器及一角棱镜反射板来完成,例如,传感器可以一预定的间隔装设,具有角棱镜结构的反射板则固定跨过传感器来量测列车遮住激光光的时间并计算列车速度;反射板可贴附于列车上或是隧道壁上与装载传感器18相对的一侧,当反射板不是贴附在列车上时,沿着图4中的①及/或②的激光光会被列车遮住,其它部分则会通过;所有显示控制器3从输入的传感器信号计算列车的速度VT,然后利用下述计算的速度VT,计算视讯帧起始时间的值(TSOB-i:第i个显示控制器的闪烁开始时间)及水平画素驱动时间(THS:水平扫描时间):T SOB-i=TOFFSET+(i-1)DDC/VT THS=DPIXEL/VT;一旦显示控制器在TSOB-i时间开始视讯帧显示,视讯帧在显示时间(TF2F-i)的期间内不会显示显示,其中显示时间(TF2F-i)是对应至己得的显示视讯帧之间的距离(TF2F-i),也就是说,显示控制器显示第一视讯帧后,在时间(TF2F-2)后开始显示第二视讯帧;图11例示有线或无线网络结构,用以经济地且稳定地从主控制器1下载内容或数据到显示控制器3;尤其是,主控制器1将要被下载的影片档加框架并使用压缩器压缩内容,例如成为JPEG档。
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二者均是利用人眼暂留现象及同步技术,从而使乘坐隧道内运动列车的乘客可以同步稳定观看隧道内播放视频的方案,二者相比,至少存在下述区别技术特征:
(A)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同步系统架构不同,权利要求1中采用同步模块的集总式控制系统,其同步信号由测速器进行测速后提交至同步模块的同步信号处理器进行进一步计算和处理,并将所获取的同步信号发送至全部显示模块,利用该统一的同步信号控制全部显示模块的显示控制,而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是同步分布式控制系统,其中对比文件1中的若干个速度传感器中的每个传感器都分别附着在对应的若干个显示控制器中的其中一个上,这些显示控制器分别具有对应的受到其驱动的发光二极管模块,所获得的同步控制信号仅针对对应的显示控制器及发光二极管模块,而不是总线信号同时进行其他显示控制器及发光二极管模块的同步控制;
(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显示模块所采用的扫码技术不同,权利要求1中采用虚像素和两列LED灯隔行扫描技术和空间插补扫描技术,具体而言显示控制器根据同步信号,获取速度值,选择显示模块的地址,配置节目号和亮度值,设定显示的奇数列或者偶数列,根据对应的速度值来触发驱动器来驱动显示对应的视频数据,显示控制器包括两个单片控制单元,两个单片控制单元各连接一组LED驱动器,显示单元包括多个LED灯柱,每个LED灯柱包括两列,分别是由一组LED驱动器驱动,该两列LED灯依序点亮,显示一帧图像:两列LED灯竖向平行排列,每个LED驱动器只驱动对应列LED灯中的LED颗粒,第二列的每个LED灯的横向位置位于第一列的对应两个LED灯之间的间隙的平面上,显示形成像素插补,两列显示分成奇数和偶数隔行扫描,合成图像,而对比文件1中未提及这样的两列LED灯合成显示方案;
(2)权利要求1中详细限定了LED驱动的具体实现方式,即LED驱动器包括串行存储器、采用并行存储器的LED亮度调节器和PWM驱动信号产生单元,所述串行存储器以串行的方式接收同步信号,接收完毕后以并行方式存入并行存储器,将同步信号分解为通信数据和控制数据,由PWM驱动信号产生单元产生驱动信号驱动相应的LED灯点亮,而对比文件1中未明确记载发光二极管模块的驱动方式;
(3)权利要求1中详细限定了同步模块与交互模块之间的信息交流,同步模块用于将同步信号通过通信模块反馈给交互模块,调节交互模块的视频数据的发送,而对比文件1中对此没有明确记载;
(4)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交互模块具有存储能力及具体的管理内容,即交互模块还制作播放图像并存储起来,以及为管理者设定对应于显示内容的参数,并且拥有管理物理媒介或者对显示模块的显示参数进行调整,相应地显示控制器根据同步信号选择显示模块地址,并配置节目号和亮度值,而对比文件1中对此没有明确记载;
(5)权利要求1中详细限定了激光传感器的设置方式,即激光线平行于轨面并与铁轨垂直,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记载激光传感器的设置方式;
(6)权利要求1中详细限定了激光传感器的种类,即可以采用激光对射光电开关和激光反射开关,而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激光反射开关。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A)采用何种架构来进行隧道内显示系统的同步控制;(1)如何提高隧道内显示系统显示清晰度;(2)如何实现LED驱动的具体控制;(3)如何在同步控制显示视频的空闲时间有效利用交互模块传输视频数据;(4)如何设置交互模块的具体功能;(5)如何进行激光传感器的具体设置方式;(6)如何选择激光传感器的种类。
其中,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六个区别技术特征,分别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6)。请求人认为,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二者之一与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5或对比文件6三者之一的结合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4或公知常识二者之一的结合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被对比文件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4)被对比文件2或公知常识二者之一所公开或被对比文件6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5)被对比文件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6)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除请求人指出的区别技术特征外,至少还存在区别技术特征(A),即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同步控制方式不同,本专利采用集总式控制,对比文件1采用分布式控制,对于请求人所指的区别技术特征(1)-(6),其中对除区别技术特征(3)以外的特征认同请求人的意见。因此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区别技术特征(A)的认定以及区别技术特征(3)是否被对比文件7与公知常识公开。合议组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作出如下认定: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采用的是集总式同步控制方式,其利用同步信号进行所有显示单元的同步功能控制,而对比文件1中是各个显示控制器根据各个传感器所获得的信号由各个显示控制器独立进行发光二极管模块的显示控制,其不存在统一控制的同步信号,虽然二者均实现了隧道内显示系统的同步功能,但是其具体控制实现方式完全不同,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显而易见的获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且请求人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隧道内显示视频与列车运行完全同步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自动视频显示系统,可以用于地铁隧道中,其中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译文第2页第14行至第3页第9行、图1):该系统包括多个模块2,每个模块2包含LEDS的竖直线;其中,一个单元上的LED布置成两行,在每一行中的间距是5mm,而这两行在竖直面中彼此偏移2.5mm;另外,偶数行相对于奇数行不是同时点亮而是具有取决于列车速度的延迟,并且每行LED分别由控制单元来控制;由对LEDS进行控制的控制单元确定列车速度,并用列车速度确定帧开始和显示持续时间相对于观察者的同步。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己经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并且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显示的图像更加清晰。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图形显示系统,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译文第4页第11行、第5页第13-14行、第6页第9-19行、图1、图2):所述系统包括显示装置12和控制器装置13,其中,显示装置12包括LED形式的一系列图像源28和与图像源相关联的激活装置29,而激活装置29包括存储装置35,激活电路装置36和另外的存储装置37;存储装置35是一对移位寄存器的形式,它们从控制器装置13接收串行数据并将其存储在寄存器内的存储元件中,以便随后并行输出数据;串联地提供两个各8位的移位寄存器,以接收两个连续的8位字节的编码数据,这些编码数据构成矩阵列的16位字的编码数据;移位寄存器的并行输出连接到激活电路装置36,该激活电路装置是LED驱动器的形式;驱动器的输出又连接到特定列内的每个图像源28,其中每个图像源是LED;因此,编码数据由寄存器从控制器装置串行接收,并存储在位于其中的存储元件中;响应于从控制器装置接收的启动信号,寄存器以并行方式将包含在其中的编码数据输出到驱动器,该驱动器又根据编码数据激活列内的适当LED。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明确记载激活电路装置36采用PWM工作方式,但是脉宽调制(PWM)是本领域进行LED驱动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3获得技术启示,应用该技术手段来实现LED驱动方式的具体设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7公开了一种视频显示设备和视频显示方法,能够用于向列车车厢和其他运动体中的乘客提供来自多个终端设备的帧馈送视频,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7的说明书第0001、0039-0044、0075段):显示装置可以是二极管阵列,主机装置14(对应于交互模块)与入口侧速度检测器12(对应于同步模块)进行双向通信;入口侧速度检测器12根据列车车厢的窗户检测列车车厢的通过,并且进一步检测列车车厢的通过速度;入口侧速度检测器12将发光脉冲PL输出到终端设备11-1至11-N的图像显示装置17-1至17-N;终端设备11-1至11-N通过与发光脉冲PL同步操作,使液晶显示面板的静止图像闪烁。因此,对比文件7公开了同步模块分别与交互模块和显示模块相连,以及同步模块与交互模块进行双向通信的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如针对权利要求1是否公开充分部分所述,为了利用同步信号进行视频显示的空闲时间将交互模块中存储的视频数据发送至显示模块暂存,这种根据控制信号确定空闲时间从而发送内容数据的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译文第2页第26-28行、第3页第30-31行):提供给处理器1的控制程序提供数据传输通道和存储器单元的自诊断,处理传感器信号,从外部控制系统接收并存储数据和命令,接收针对各个模块的诊断数据并监视它们的可操作性,将帧和命令发送到相应的模块;接下来,处理器1经由通信信道从外部系统接收调度和剪辑集合(例如,四个剪辑)并将它们存储在其自己的存储器中。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外部系统接收数据和命令的处理器具有对所接收的剪辑集合进行储存的功能,而其余具体的管理内容包括配置节目号和亮度值等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5)和区别技术特征(6),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具有可移动图像镇的显示系统,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5的译文第7页第8-11行):列车速度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计算,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特定显示器的物理挑战和己有的信息;通过与传输网络的中央信息服务器的通信,可以从与列车车身的物理光交互获得信息;可以使用垂直于行进方向通过的均匀间隔的光束进行光相互作用,光束在列车20通过时被中断。因此,对比文件5明确公开了对列车进行测速所用的光束与列车的行进方向(即铁轨方向)垂直。而平行于轨面则是利用光束以开关方式进行速度测量时最为惯用的设置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激光传感器的设置方式也属于本领域常规的设置方式,而激光反射以及激光对射光电开关均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激光传感器类型。
由于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且当前没有证据证明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证据组合方式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因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180069527.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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