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建筑给水预埋可更换管道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建筑给水预埋可更换管道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565
决定日:2019-06-03
委内编号:4W1082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17427.X
申请日:2014-03-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徐占庆
授权公告日:2016-01-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苏州创成爱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昌学霞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何苗
国际分类号:E03B7/00,E03B7/09,F24D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并找出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10117427.X,申请日为2014年3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月2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建筑给水预埋可更换管道系统,具有压合式管道接头(1),其特征在于:高韧性可弯曲管道(4)直接插入压合式管道接头(1)内,波纹套管(5)与墙壁连接件(2)的套管插口(3)直接插入连接;波纹套管(5)内插入高韧性可弯曲管道(4),高韧性可弯曲管道(4)的二端分别与管路分配器(6)内的管路分配器(6)和墙壁连接件(2)连接;管路分配器(6)设置在管路控制箱(7)内;所述管路分配器(6)的一侧有一排压合式管道接头(1),所述管路控制箱(7)内设置2-4个管路分配器(6);所述管路控制箱(7)的上下左右四侧均可以设置套管插口(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建筑给水预埋可更换管道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高韧性可弯曲管道(4)与套管插口(3)的长度1-300米范围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建筑给水预埋可更换管道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墙壁连接件(2)与管路控制箱(7)之间的波纹套管(5)和高韧性可弯曲管道(4),其长度可以在1-300米,且中间没有任何连接接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建筑给水预埋可更换管道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管路分配器(6)包括三通路至十八个通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建筑给水预埋可更换管道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管路控制箱(7)内可以设置最少二个的管路分配器(6),分别用于冷水和热水的传输。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建筑给水预埋可更换管道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管路控制箱(7)预埋安装于墙体内或者预埋安装于楼板内,或者安装于墙体外,或者安装在楼板的下面。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建筑给水预埋可更换管道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墙壁连接件(2)通过内置压合式管道接头(1),来实现高韧性可弯曲管道(4)与水龙头的连接,同时管道是直接插入式连接方式。”
徐占庆(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8年2月20日、公开号为CN10112863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证据2:公告日期为2011年3月9日、专利号为KR10-1020082B1的韩国专利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1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04828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0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32684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7203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4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1515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7:公告日期为2011年4月19日、专利号为KR10-1029791B1的韩国专利及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保护范围不清楚,其余权利要求基于引用关系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以证据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7和/或公知常识,或结合证据3/4/5/6再结合证据7和/或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2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或结合证据7和公知常识,或结合证据3/4/5/6再结合证据7和/或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或2或6或7和/或公知常识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2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5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8(《特种塑料管材》吴大鸣等编著,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2000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共14页复印件)和证据9(《管路手册》,潘家祯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共20页复印件),并明确证据8和9用于证明高韧性可弯曲管道应用于建筑供水管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对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没有异议,明确高韧性可弯曲管道本身是公知常识,但在本发明中选用高韧性管道是不容易想到的。
(3)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权利要求1中“管路分配器内的管路分配器”应为“管路控制箱内的管路分配器”;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压合式管道接头”,专利权人明确是指一端可直接插入、压合式连接,另一端有螺纹,可与其他部件连接的管道接头,请求人认为只要是实现管道可更换的插入压紧连接接头都属于压合式管道接头;关于权利要求2中的“高韧性可弯曲管道与套管插口的长度”,专利权人认为应为“高韧性可弯曲管道与波纹套管的长度”,请求人指出其在评述创造性时参照了权利要求3。
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作出。
(二)证据认定
证据1、7均为专利文献,证据9为公开出版的书籍,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亦认可其真实性,且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构成本专利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对证据7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证据7公开的内容以其译文为准。
证据9为技术手册,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并找出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建筑给水预埋可更换管道系统,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权利要求1中“管路分配器内的管路分配器”应为“管路控制箱内的管路分配器”,合议组对此亦不持异议,以下基于此认定进行创造性的评述。
证据1公开了一种冷热水配管施工方法,参见图2、3,冷热水管5通向安装在各房屋挡土墙或砌筑墙内的分配器3。其他冷热水管5用于分配器3与所需位置之间的连接。此处各冷热水管5均有波状形的塑料外管将软管15盖住。冷热水管5嵌入地面下,沿垂直方向延伸到墙23内各个所需之处,并与安装在墙23内所需之处的供水箱9相接,各冷热水管5均为套管结构,供水箱安装在所需位置后,冷热水管5经分配器3分支,然后将分支的冷热水管5分别与供水箱9相连接。本发明的第三个实施方案如图8和图9所示,同时参照图1至图3。如附图所示,在该实施方案中,分配器3(公开了管路控制箱)包括壳体17和与壳体17开口端相连的门19,其中壳体17安装在建筑物的墙23内,为箱形。冷热水主要管道34(公开了管路分配器)的各部分位于壳体17里面,冷热水主要管道34为供水管道,同时与水表和锅炉相连。冷热水主管道34在分配器3内相应分成具有套管结构的冷热水管道5,从而向所需位置供应冷水和热水。将T型阀门插头41与冷热水主管道34相接,从而使冷热水管道5可以与冷热水主管道34相连。之后用软管连接螺母39将冷热水管道5与T型阀门插头41(公开了压合式管道接头)相连。冷热水管5用套管7包住,各套管7均为波状型,直径适于冷热水管5在套管内移动。因此,冷热水管5嵌入地面或墙壁后,受到套管7的可靠保护。特别是由于冷热水管5插入更大直径的套管7内,当需要维修或替换冷热水管时不需要破坏冷热水管5嵌入的墙23或地面。具体地说,将软管连接螺母39从冷热水管5两端移除后,将冷热水管5沿一个方向拉动从而将冷热水管5取出。随后将该冷热水管5修复或用新的替换。包住冷热水管5的套管7与壳体17相连,使套管7的末端突出到比壳体17底部更高的位置。本发明的第四个实施方案如图10和图11所示,同时参照图1至图5。如附图所示,在该实施方案中,阀门插座35恰当的插入供水箱9的门19里。用套管连接螺母37将阀门插座35(公开了墙壁连接件)与套管7(公开了波纹套管)延伸入供水箱9的壳体17的一端相连。套管7内软管15的末端与阀门插头41(公开了压合式管道接头)相连,阀门插头41用软管连接螺母39恰当的接入阀门插座35内。之后将水龙头21与阀门插头41接起来。接入门19内的阀门插座35用于将水龙头21与嵌入型的可开启供水箱9连接。各水龙头21及水龙头21的圆形连接盖43与各阀门插座(头)41相接,阀门插座(头)41从供水箱9突出到外面并用软管连接螺母39与各套管7的软管15相连。用软管连接螺母39将作为覆盖管道的套管7内的软管15即冷热水导管5与阀门插头41相接,阀门插头41与水龙头21相接。软管15供应的冷水和热水经水龙头21排出。在修复漏水管道时,将位于供水箱9内相关软管15的两端与连接元件断开。之后,将软管15从其中一个供水箱9里的套管7取出,然后将软管15修复(参见说明书第6-10页及相应附图)。可见证据1亦公开了一种建筑给水预埋可更换管道系统,其第三个实施例和第四个实施例分别对分配器3和供水箱9作了具体的说明,显然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与证据1中的上述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为高韧性可弯曲管道,证据1对应的是软管;(2)本专利波纹套管与墙壁连接件的套管插口直接插入连接,证据1用套管连接螺母将阀门插座与套管7相连;(3)本专利管路控制箱的上下左右四侧均可以设置套管插口,证据1附图8、9仅显示在壳体下端具有套管插口。
对于上述区别(1),证据1的软管已经公开了可弯曲的管道,同时证据1的软管也是用于建筑内供冷热水的管道,也要承受较高的水压,因此,在采用软管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选用高韧性的软管,即高韧性可弯曲管道,并且证据9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能够证明聚丁烯管(PB管)用于供冷热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亦知晓可用聚丁烯管(PB管)做成高韧性可弯曲管道,即采用高韧性可弯曲管道在建筑中供冷热水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证据1中采用。
对于上述区别(2),本专利并未对直接插入连接的结构做出具体说明,因此只能理解为采用现有技术中常规的直接插入的连接方式,而为了实现证据1中套管与阀门插座的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现有技术中选择合适的连接方式,直接插入的连接方式只是一种常规选择,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上述区别(3),本专利管路控制箱的上下左右四侧均可以设置套管插口,使得从四侧均可连接套管,这显然与管路控制箱的设置位置以及管道的配置相关,而根据建筑的具体情况将管路控制箱设置在不同位置,从而使其从不同侧面与配管相连,或者使用一个管路控制箱控制多个方向的用水终端,从而从管路控制箱的不同侧面连接配管均是常规的管道及控制箱的布置方式,在此基础上区别(3)也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证据7公开了一种冷热水分配器,具有嵌入箱200,在嵌入箱200的侧面形成向分配器300供给冷热水或从分配器300分支出来向安装在洗手间、浴室等的水道栓供给冷热水的出入多个管道的多个连接口。即证据7亦给出了可在管路控制箱的四侧设置配管接口的启示,在采用套管的情况下,四侧相应形成套管插口。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比于证据1还存在如下区别特征:I.证据1的实施例4、7的阀门插座不能相当于本专利的墙壁连接件,它们的连接位置和功能有区别,墙壁连接件在本专利附图2、3、4可以明确看出,是一个整体件,实施例4、7均是分体的,并且证据1的实施例4不是接触墙体的。证据1中的阀门插座有明确的限定,是连接阀门结构的部件,而本专利的墙壁连接件在墙上,外侧与其他部件连接,不一定限于是与阀门连接的。II.证据1中图8箱体下端的孔不能相当套管插口,证据1说明书第9页倒数第2段,附图8、9,明确记载实施例中套管7只是伸入到壳体里面,壳体在下侧只是有一个孔而已,没有固定部件,而本专利的套管插口是可以固定的,本专利的套管插口是配套的模块化设计,安装件少,降低了安装难度。III.证据1没有公开压合式管道接头。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I.虽然本专利附图2-4将墙壁连接件作为一个整体示出,但不能表明其是无法分开的,证据1中的阀门插座及与之配合的螺母等配件在使用时显然也是要相互配合形成整体的,并且参见附图11并结合说明书第10页第4段的记载,其也是设置在墙体上的(具体设置在墙体涂饰材料如砂浆或涂饰物质如瓷砖上),因此显然也是一种墙壁连接件,并且证据1设置该阀门插座也是要与供水箱9配合实现将管道出口设置在墙壁上与外部的用水部件连接。另证据1的第七实施例(附图19)亦显示了一种没有供水箱,阀门插座通过支撑板85固定到墙上的方案。证据1阀门插座外侧连接了水龙头,显然也在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内。
II.权利要求1仅记载了“所述管路控制箱(7)的上下左右四侧均可以设置套管插口”,证据1附图8结合相应的文字可知壳体17下部开口,套管插入其中,显然也是一种插口,并且证据1的套管在此处插入显然也是要固定的,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无法比较连接部件的多少以及安装的复杂程度。
III.本专利并未对压合式管道接头作出具体说明,专利权人明确是指一端可直接插入、压合式连接,另一端有螺纹,可与其他部件连接的管道接头,请求人认为只要是实现管道可更换的插入压紧连接接头都属于压合式管道接头,显然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压合式管道接头具有插入压紧连接的功能,这一点合议组予以认可,接头的另一端显然只要能够连接其他部件即能实现本发明的目的,专利权人强调的另一端有螺纹在本专利中没有任何依据,属于不合理的限缩,合议组不予接受,关于“直接插入”,专利权人当庭演示了实物,显示其压合式管道接头通过螺母旋转压紧卡环进而压紧管道,而证据1中的软管也是通过软管连接螺母39与阀门插头41连接的,因此证据1也公开了压合式管道接头。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7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高韧性可弯曲管道与套管插口的长度1-300米范围内”,其中“套管插口”的长度1-300米范围内显然是错误的,专利权人指出“套管插口”应为“波纹套管”,请求人指出其在评述创造性时是比照权利要求3进行的,而权利要求3中“长度可以在1-300米”是限定波纹套管和高韧性可弯曲管道的,且说明书中多处限定套管长度1-300,并且除了记载高韧性可弯曲管道与波纹套管的长度,以及与权利要求2中相同的“套管插口”长度外,并未记载其他长度。因此合议组在“套管插口”应为“波纹套管”的基础上评述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管路分配器、墙壁连接件的位置、建筑结构、设计师以及使用者的偏好等因素决定了管路的布置,进而决定了高韧性可弯曲管道与波纹套管的长度,在此基础上1-300米的长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后容易进行的常规选择,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墙壁连接件与管路控制箱之间的波纹套管和高韧性可弯曲管道,其长度可以在1-300米,且中间没有任何连接接头”。有关管道长度特征的评述参见权利要求2,另,证据1亦未记载或图示管道中间有接头,且在采用证据1的管道结构的情况下,由于其套管以及软管的性质,在中间无需设置接头,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管路分配器包括三通路至十八个通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应用环境,有动机适应性调整管路分配器上通路的数目,3-18个均是常规选择,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管路控制箱内可以设置最少二个的管路分配器,分别用于冷水和热水的传输”。而证据1图8显示分配器3内具有两根冷热水主要管道34,并且供应冷水和热水,即公开了上述附加特征。且上述附加特征亦是根据实际需要而进行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限定了管路控制箱的安装方式和位置,其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常规设计,另证据1将分配器设置在各房屋挡土墙或者砌筑墙内(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4段),证据7公开的是顶棚嵌入型冷热水分配器,显然是嵌入在顶棚内(参见附图4)。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限定了墙壁连接件处的管道连接结构,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墙壁连接件处采用内置压合式管道接头、直接插入式连接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不再对其他无效理由、证据及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410117427.X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