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车牌-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挪车牌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603
决定日:2019-06-04
委内编号:6W1122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30540560.0
申请日:2017-10-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荟上承(惠州)木盖新材料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7-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熊兴
主审员:王冬
合议组组长:李永乾
参审员:高桂莲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003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决定要点:腾讯视频网站是一家国内知名的大型视频分享网站,对于其上发布的视频,在没有相反证据表明视频发布后被修改过,且专利权人对该证据内容以及发布时间亦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该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6日授权公告的201730540560.0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挪车牌”,申请日为2017年10月27日,专利权人为熊兴。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荟上承(惠州)木盖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提交了涉案专利以及如下证据:
证据1:QQ号为3004523281、用户名为清木-黄伟的腾讯空间QQ截图打印件;
证据2:标题为《熊兴手工艺·故事∣有故事的店》的腾讯视频截图打印件;
证据3:新浪微博搜索“熊兴 临时停车牌”获得的新浪微博截图打印件。
请求人将涉案专利与证据1至3单独对比,分别陈述意见,详细阐述了其无效宣告理由,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1、证据2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3不存在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其中证据2涉及一种挪车牌,涉案专利与证据2对比,二者设计均整体成长条形,包括底座、数字贴片、防滑垫片;底座整体呈长条形,侧面为梯形;11个数字贴片以3、4、4的比例间隔分布在底座正面;防滑垫片呈长方形,贴在背面。涉案专利与证据2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8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证据4(编号续前):
证据4: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出具的(2019)浙杭西证民字第449号公证书复印件。公证书分别对证据1至3(其分别称对比设计1至3)和微信公众号“熊兴工作室”发布的文章“这些小而美的创意木制品,扎心了!”(下称对比设计4)的证据内容进行了公证保全。
请求人在补充意见中陈述了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4单独对比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的意见。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5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8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和证据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没有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以下事项:
1.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为,涉案专利分别相对于对比设计1、对比设计2和对比设计4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设计3或对比设计4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4公证书的原件,并陈述了获得对比设计1至 4的操作过程。
对于对比设计1,使用证据4公证书附页第35-40页的图片作为对比;
对于对比设计2,使用证据4公证书附页第76-79页的图片作为对比;
对于对比设计3,使用证据4公证书附页第107-110页的图片作为对比;
对于对比设计4,其中所呈现的视频即为对比设计2的腾讯视频,因此以对比设计2视频中的图片作为对比。
3.关于对比判断,请求人坚持其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证据认定
证据4是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出具的(2019)浙杭西民证字第449号公证书的复印件,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原件,专利权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经合议组核实,证据4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该公证书装订完整、页码连续、公证处钢印和公证员签名清晰完好,因此,合议组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4附件第71-79页对应于对比设计2,其获得过程为:在“360搜索”(http://www.so.com)搜索页面搜索“腾讯视频”,在搜索结果的网页中点击“腾讯视频-中国领先的在线视频媒体平台,海量高清视频在线观看”的链接,进入腾讯视频(v.qq.com),在腾讯视频的搜索页面输入“熊兴手工艺 有故事的店”进行全网搜索,在搜索结果的网页中点击“熊兴手工艺·故事∣有故事的店”的链接获得网页视频,对视频进行截图。合议组认为:腾讯视频网站是一家国内知名的大型视频分享网站,具有完整的网络检测和审核机制,注册用户可以上传视频,视频一旦上传成功并设定为公开后,在线用户(包括未注册用户)可以直接观看视频内容,腾讯视频中的视频内容一经发布即不能对视频内容进行编辑修改,若进行删除或者替换操作后会有相应的时间更新显示。对比设计2所示视频目的是向公众宣传视频中的产品,用于广告,根据一般常理判断,广告的发布者都会希望公众尽早看到,也希望有尽多的公众关注,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合议组对对比设计2中腾讯视频网站上的视频内容自2016年06月24日发布时起即处于公开状态这一主张予以确认,上述时间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所述视频公开的内容属于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可用于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涉案专利为挪车牌,对比设计 2中公开了一种挪车牌,二者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涉案专利由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右视图和立体图表示。如图所示,涉案专利整体呈长条状,正面具有一排数字贴片,以3、4、4的比例排布,背面具有防滑垫,从侧面看横截面呈近似梯形。(详见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2公开了一种挪车牌,如图所示,对比设计2的产品整体呈长条状,正面具有一排数字贴片,以3、4、4的比例排布,背面具有防滑垫,从侧面看横截面呈近似梯形。(详见对比设计2附图)
合议组认为,将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2相比,二者的整体形状相同,均呈长条状;正面均具有一排数字贴片,以3、4、4的比例排布;背面均具有防滑垫;侧面均近似梯形。二者区别仅在于挪车牌呈现数字图案不同,但是该数字图案只是一个示例性质的内容,在使用时根据实际电话号码作相应变更,因而对于挪车牌这一产品而言,该数字图案显示的具体数字对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设计2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无效宣告理由不再作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730540560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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