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套浸渍生产线龙门架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手套浸渍生产线龙门架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605
决定日:2019-06-04
委内编号:4W1084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90631.4
申请日:2014-05-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4W108499: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4-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吕慧敏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张凯
国际分类号:B29C41/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第1-5项权利要求。
案件编号为4W108499的无效宣告请求(下称4W108499案)
针对本专利,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Ⅰ)于2019年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证据1-3以支持其主张。随后一个月内,请求人Ⅰ提交补充意见陈述,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并补充提交了附件1以支持其主张。请求人Ⅰ提交的证据1-3如下:
证据1:申请号为201320473143.5、授权公告号为CN20345785O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3月5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共6页;
证据2:申请号为201120300081.9、授权公告号为CN202222485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5月23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共9页;
证据3:专利号为200720029195.8、授权公告号为CN20112O689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9月24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共11页。
针对请求人Ⅰ的上述无效请求、补充意见陈述及证据,专利权人未陈述意见。
案件编号为4W108595的无效宣告请求(下称4W108595案)
山东登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Ⅱ)于2019年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证据1-5以支持其主张(其中证据1-3同4W108499案中的证据相同)。随后一个月内,请求人Ⅱ提交补充意见陈述,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清楚的规定、权利要求3-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补充提交了证据6以支持其主张。请求人Ⅱ提交的证据4-6如下:
证据4:申请号为201320424236.9、授权公告号为CN203432248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2月12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证据5:申请号为200520126698.8、授权公告号为CN2872892Y、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2月28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4页;
证据6:专利号为201220750245.2、授权公告号为CN203034244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7月3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针对请求人Ⅱ的上述无效请求、补充意见陈述及证据,专利权人未陈述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合并口头审理。请求人Ⅰ委托专利代理师薛晓萌和齐胜杰出席4W108499案的口头审理、请求人Ⅱ委托专利代理师薛晓萌和韩国胜出席4W108595案的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代理人祁春倪和专利代理师郭国中出席上述两案的口头审理。针对上述两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本案合议组当庭转给专利权人。口头审理中确认的事实如下:
1、专利权人当庭对本专利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5作出修改,请求人Ⅰ、Ⅱ对所述修改无异议。2、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Ⅰ、Ⅱ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3、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请求人Ⅰ放弃附件1作为证据使用,放弃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明确其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清楚的规定;分别以证据1、2、或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Ⅱ放弃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明确其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理由为,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清楚的规定;分别以证据1、2、或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6或证据4,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2、或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由证据1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得到。
针对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同口头审理当庭确认修改内容一致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1-4:
“1. 一种手套浸渍生产线龙门架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横梁结构、立柱结构以及传动结构,所述立柱结构垂直固定于横梁结构的下方,传动结构包括多个传动链轮和啮合于传动链轮上的传动链条,多个传动链轮分别安装于横梁结构和立柱结构上,生产线的手模安装于传动链条上,形成沿横梁结构和立柱结构向前传动的竖直立面传动路线;
所述立柱结构包括入口/出口端立柱结构、中间立柱结构和远端立柱结构,相应地,横梁结构被立柱结构分割为入口/出口端横梁结构、中间横梁结构和远端横梁结构;所述多个传动链轮分别安装在远端立柱结构的顶端和底端、远端横梁结构的两端、中间立柱结构的底端、中间横梁结构的两端以及入口/出口端立柱结构的下端,传动链条缠绕在多个传动链轮上形成竖直立面传动路线;
还包括用于降温的送风口,所述送风口设置于横梁结构的远端横梁结构和/或中间横梁结构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套浸渍生产线龙门架结构,其特征在于,缠绕在入口/出口端立柱结构下端传动链轮上的传动链条连接有输出梁。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套浸渍生产线龙门架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横梁结构为空心管,所述空心管的一端与送风机构相连接,所述空心管的另一端与送风口相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手套浸渍生产线龙门架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保温和防护的防护罩,所述防护罩安装在横梁结构的外部。”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当庭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并于庭后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方式为:在授权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权利要求3;将权利要求4修改为权利要求3,并限定其引用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5修改为权利要求4,并限定其引用权利要求1-3。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合议组予以接受,本决定以此为基础进行审查。
2、证据认定
请求人Ⅱ提交的证据1-2、6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前,构成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手套浸渍生产线龙门架结构。
证据2公开了一种数控转杆浸胶手套生产线,生产线分为套模区、烘胚区、浸渍区、主烘干区和脱模区五个工作区域,包括机架、两条相互平行的链条、若干组均匀设置在两条链条之间且相互平行的手模架、链轮和动力机构;套模区与烘焙区之间设有一级过渡链轮,主烘干区与脱模区之间设有二级过渡链轮,脱模区与套模区之间设有三级过渡链轮;链条依次穿行套模链轮、一级过渡链轮、烘胚链轮、主烘干链轮、二级过渡链轮、脱模链轮和三级过渡链轮;通过智能控制系统启动一级驱动电机和二级驱动电机,由链轮驱动链条运行(参见其具体实施方式)。其附图1中明确示出了横梁结构和位于其下方的立柱结构,从左向右的立柱结构分别相当于远端立柱结构、中间立柱结构、入口/出口端立柱结构;相应地,上端横梁结构被立柱结构分割为远端横梁结构、中间横梁结构和入口/出口端横梁结构;链轮18、16、17、2、13、3、4、12等也是安装在立柱结构和横梁结构上,即行经其上的链条形成了沿横梁结构和立柱结构向前传动的竖直立面传动路线。
证据6公开了一种印花压花机,尘笼式花辊3与翼片式花辊4之间的机架2上设置有与加热辊7轴线平行的中空横梁20,快速冷却风机9通过管路与横梁20连接,横梁20前侧和后侧的侧壁上都设置有多个风孔(参见其说明书第[0012]段)。
请求人Ⅱ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送风口及其设置,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于降温。证据6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近,其公开了在横梁上设置送风口,作用与本专利相同。而具体的送风口的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上述区别可由证据6得到。
专利权人认可上述区别,但认为证据6中设置的送风口的结构本专利不同,工作原理及作用也不相同。
合议组认为:证据6公开的冷却风机和风孔是用于冷却加工完成后的产品,与本专利送风口的降温作用相同,虽然证据6的装置与本专利不同,但对于降温目的而言,上述技术领域的差异并不构成在生产设备上设置冷却降温设备的障碍;送风口设置在横梁结构中的远端横梁结构还是中间横梁结构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冷却的区域的位置所做的常规选择、是基于处理手套和改善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的考虑、同时也是在证据2已有生产线的基础上结合其支架结构所容易想到的。因此,证据6给出了在证据2的基础上设置相应的送风口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输出梁的设置作了限定。
请求人Ⅱ认为,该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专利权人对此无异议。
合议组认为:证据2(参见其说明书第[0033]-[0037]段)公开了链条穿行通过链轮5、12进入浸渍区,结合附图1可以看出,传动链轮上的传动链条行经输出梁。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横梁结构和送风口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证据6公开了中空横梁20,快速冷却风机9通过管路与横梁20连接,横梁20前侧和后侧的侧壁上都设置有多个风孔(参见其说明书第[0012]段)。由此可见,证据6公开了采用与风机连接的中空横梁进行送风的技术手段,而结合证据2公开的机架结构,将现有的横梁结构设置为送风的空心管、且基于空心管的位置在其上开设送风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龙门架结构的保温防护设施作了限定。
证据1公开了数控全自动高效节能环保浸胶手套生产线,在上料区和预烘干区之间设有保温隔板;自动浸胶工作区前后两边为带拉口密封结构,防止有机挥发气体扩散,并有利于气体的净化回收(参见其说明书第[0022]、[0025]段)。
请求人Ⅱ认为:证据1给出了得到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公开的隔板与本专利不同。
合议组认为:证据1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整体操作环境类似,在证据1给出采用保温隔板和密封结构的基础上,能够想到在横梁结构的外部设置用于保温和防护的防护罩;虽然证据1的隔板与本专利附图1记载的保护罩在外观上存在差异,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设备的整体使用状态和环境并且考虑工作的操作安全等因素的情形下,将防护罩安装在横梁结构的外部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或3的评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的基础上,宣告第201410190631.4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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