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抛丸清理的分离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抛丸清理的分离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578
决定日:2019-06-05
委内编号:5W1166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002711.8
申请日:2017-08-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青岛宏盛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5-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新乡宏达冶金振动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田丽莉
合议组组长:许艳
参审员:张娴
国际分类号:B24C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证据或充分理由表明它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721002711.8、名称为“一种用于抛丸清理的分离装置”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7年08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5月08日,专利权人为新乡宏达冶金振动设备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抛丸清理的分离装置,包括机架,所述机架上安装有的分离器、缓冲仓、下料装置和储存仓,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的上部安装固定有所述分离器,所述分离器的下侧安装有所述缓冲仓,所述缓冲仓的下侧安装有所述下料装置,所述下料装置连接有所述储存仓;所述分离器包括壳体和安装在所述壳体内的旋转分离机构,所述旋转分离机构包括由内至外固定连接的内螺旋、第一滤网和外螺旋,所述分离器的一端设有与所述旋转分离机构相连的电机以驱动所述旋转分离机构旋转,所述分离器的另一端设有入料仓,所述内螺旋的一端伸出所述分离器且延伸至所述入料仓内,所述入料仓的上侧设有入料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抛丸清理的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螺旋、所述外螺旋的旋向相同。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抛丸清理的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滤网为圆柱状的环形滤网,所述内螺旋位于所述第一滤网围成的第一分离空间内,所述分离器靠近所述电机的一端设有与所述第一分离空间相通的第一出料管用于排出大颗粒废料。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抛丸清理的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分离器的下侧设有长条状的第一出料口,所述缓冲仓位于所述第一出料口下方,所述缓冲仓的下方固定有所述下料装置,所述下料装置包括第一转轴和第二转轴,所述第一转轴上固定有第一下料板,所述第二转轴上固定有第二下料板,所述第一转轴的端部固定有第一驱动板,所述第二转轴的端部固定有第二驱动板,所述第一驱动板与所述第二驱动板通过联动板铰接相连,所述第一驱动板的一端还与第一气缸的活塞杆铰接相连,通过所述第一气缸可驱动所述第一转轴、所述第二转轴转动以控制所述第一下料板与所述第二下料板打开或闭合。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抛丸清理的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储存仓的底部连接有下料口,所述下料口上安装有下料阀门,所述下料阀门由气缸驱动控制以打开或关闭所述下料口。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抛丸清理的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储存仓还连接有旋风除尘器,所述储存仓内设有布置在所述下料装置下方的风选分离槽,所述风选分离槽与所述旋风除尘器相通。”
针对本专利,青岛宏盛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9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5152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6657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机架、缓冲仓、下料装置和电机,这些区别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公开,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9年 02月11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专利权人认为:与证据1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要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分离装置包括分离器、缓冲仓、下料装置和储存仓,并进一步公开了上述部件的设置位置和分离器的结构特征,而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喷丸机的喷丸分离除尘装置,其包括进料口、除尘室、筛体等技术特征。两者本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9日将专利权人的此次意见陈述及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1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3:“圆筒形流幕式丸砂分离器”,作者:袁迪成,《贵州机械》1978年02期的复印件;
证据4:“抛丸清理设备中的丸砂分离器结构分析”,作者:上官丽萍 李长春,《铸造设备与工艺》2013年第3期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在于:机架、缓冲仓、储存仓,这些区别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证据4的区别在于:机架、缓冲仓、储存仓,这些区别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者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者4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公开,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5日将请求人2019年02月11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19日针对请求人的补充意见及证据提交了意见陈述,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抛丸清理的分离装置,包括机架,所述机架上安装有的分离器、缓冲仓、下料装置和储存仓,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的上部安装固定有所述分离器,所述分离器的下侧安装有所述缓冲仓,所述缓冲仓的下侧安装有所述下料装置,所述下料装置连接有所述储存仓;所述分离器包括壳体和安装在所述壳体内的旋转分离机构,所述旋转分离机构包括由内至外固定连接的内螺旋、第一滤网和外螺旋,所述分离器的一端设有与所述旋转分离机构相连的电机以驱动所述旋转分离机构旋转,所述分离器的另一端设有入料仓,所述内螺旋的一端伸出所述分离器且延伸至所述入料仓内,所述入料仓的上侧设有入料口;所述分离器的下侧设有长条状的第一出料口,所述缓冲仓位于所述第一出料口下方,所述缓冲仓的下方固定有所述下料装置,所述下料装置包括第一转轴和第二转轴,所述第一转轴上固定有第一下料板,所述第二转轴上固定有第二下料板,所述第一转轴的端部固定有第一驱动板,所述第二转轴的端部固定有第二驱动板,所述第一驱动板与所述第二驱动板通过联动板铰接相连,所述第一驱动板的一端还与第一气缸的活塞杆铰接相连,通过所述第一气缸可驱动所述第一转轴、所述第二转轴转动以控制所述第一下料板与所述第二下料板打开或闭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抛丸清理的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螺旋、所述外螺旋的旋向相同。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抛丸清理的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滤网为圆柱状的环形滤网,所述内螺旋位于所述第一滤网围成的第一分离空间内,所述分离器靠近所述电机的一端设有与所述第一分离空间相通的第一出料管用于排出大颗粒废料。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抛丸清理的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储存仓的底部连接有下料口,所述下料口上安装有下料阀门,所述下料阀门由气缸驱动控制以打开或关闭所述下料口。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抛丸清理的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储存仓还连接有旋风除尘器,所述储存仓内设有布置在所述下料装置下方的风选分离槽,所述风选分离槽与所述旋风除尘器相通。
专利权人认为:与证据3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要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分离装置包括分离器、缓冲仓、下料装置和储存仓,并进一步公开了上述部件的设置位置、分离器和下料装置的结构特征,而证据3公开了圆筒形流幕丸砂分离器的结构,其包括进口、带有内外螺旋的筛子、螺旋输送器、分离器闸板等技术特征。证据4和证据2也没有公开这些区别特征,这些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1日将专利权人的此次意见陈述及证据副本转给了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0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1)请求人放弃2019年02月11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放弃证据3和证据4的使用;专利权人同时也放弃于2019年03月19日提交的针对请求人此次意见陈述提交的意见陈述和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合议组当庭告知本次口头审理仍以本专利的授权文本作为审查基础。(2)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3)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与请求书一致。双方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和2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没有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提出反对意见,合议组确认所述证据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抛丸清理的分离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喷丸机的喷丸分离除尘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1):包括有具有进料口11且横向设置的除尘室1,进料口11设置在除尘室1的前端,该除尘室1是用铁皮做成的大致呈长方体状的盒体,除尘室1的下部具有三个和除尘室相通的接物斗,由前至后依次为灰斗 4、钢丸斗5和杂物斗6,这三个接物斗依次相邻设置;除尘室1上贯穿设置有一转轴2,在转轴2上固定有一能随转轴一起转动的筛体3,筛体3位于除尘室1内,筛体3内部沿直径方向间隔固定有两根筛体衬34,所述的转轴2穿过筛体衬34并和筛体衬34固定在一起,筛体3内具有可使进料旋转前行的内螺旋径 31;除尘室1内设有一将进料口11和筛体3分隔开的防漏板13,除尘室1内还设置有一连通筛体3前端开口和进料口11的进料斗12,进料斗12穿过防漏板13后和筛体3前端进口相通,所述的转轴2则横向穿过进料斗12,在位于进料斗12内的转轴2上设置有能将进料送进筛体3内的外螺旋径21;工作时,由合格钢丸、灰尘和粗大杂质混合而成的物料送入进料斗12内,此时,转轴2转动,通过在位于进料斗12内的转轴2上的外螺旋径21旋转作用,物料经筛体3内的内螺旋径旋转带动,使物料逐渐在筛体3内旋转前行,最终将该物料送入筛体3内,开始阶段,物料位于筛体3的灰尘筛选区32并上下盘旋,细小的灰尘在灰网7的过滤作用下,进入到灰斗4内被收集;随后,灰尘基本被筛除掉的物料继续旋转前行,当其进入到筛体3的钢丸筛选区33,合格的钢丸被筛选出来,并进入到钢丸斗5内,合格的钢 丸经钢丸机的循环系统,进行喷丸工作;而粗大的杂质则最后从筛体3后端的出口流出,而落入杂物斗6内,最后被收集。
请求人主张:证据1中的外螺旋径21相当于本专利的内螺旋,内螺旋径31相当于本专利的外螺旋。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1中的外螺旋径21仅位于进料斗12内,其作用是将物料送进筛体(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6页第1段、图1),内螺旋径31位于筛体内部。而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由内至外固定连接的内螺旋、第一滤网和外螺旋”,且“内螺旋的一端伸出所述分离器且延伸至所述入料仓内”,因此证据1中的外螺旋径21与本专利的内螺旋设置位置和作用并不相同,内螺旋径31也与本专利中第一滤网外的外螺旋位置和作用不同。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至少在于:(1)包括机架、所述机架的上部安装固定有所述分离器,所述分离器的下侧安装有所述缓冲仓,所述缓冲仓的下侧安装有所述下料装置,所述下料装置连接有所述储存仓;(2)所述旋转分离机构包括由内至外固定连接的内螺旋、第一滤网和外螺旋,所述内螺旋的一端伸出所述分离器且延伸至所述入料仓内。基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对筛网内物料输送的同时对筛出滤网外的物料同时进行输送和平铺,有控制的精细下料。
本专利与证据1的螺旋输送设置方式不同,证据1中没有给出在筛网内部的转轴上设置螺旋并在筛网外部也设置螺旋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或者充分的理由标明该螺旋结构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这一结构能够为本申请带来在对筛网内物料输送的同时对筛出滤网外的物料同时进行输送和平铺,有控制的精细下料这一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新型丸砂混合物分离器,请求人主张其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部分技术特征,且该证据也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的螺旋设置方式。
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1002711.8号实用新型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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