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酸枣剥皮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南酸枣剥皮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673
决定日:2019-06-05
委内编号:4W1085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10161029.X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文胜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西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琪
合议组组长:王伟
参审员:谢杨
国际分类号:A23N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已生效裁判文书所认定的事实,在无相反证据存在的情况下,应当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全文:
根据法院第(2018)京行终2721号生效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作出本审查决定。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010161029.X,申请日为2010年04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3月07日,专利权人为江西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名称为南酸枣剥皮机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南酸枣剥皮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剥皮机由以下组成:
剥皮装置包括水平平行排列的滚轴I(8)和滚轴II(2),滚轴II(2)略高于滚轴I(8),滚轴I(8)和滚轴II(2)上均布满利齿(3);
送料装置包括送料轴(10)及安装在送料轴(10)上的送料软板(9),送料装置置于滚轴I(8)和滚轴II(2)上方;
料斗(1)置于滚轴II(2)的侧上方,导果槽(11)置于滚轴I(8)侧边;
净果传送装置(7)置于导果槽(11)下方;
果皮传送装置(6)置于滚轴I(8)和滚轴II(2)的下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南酸枣剥皮机,其特征在于:在滚轴I(8)和滚轴II(2)的下方各设有一刮板轴(4),刮板轴(4)上装有刮板(5)。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南酸枣剥皮机,其特征在于:利齿(3)根部的切线与利齿(3)之间的夹角为30°-75°,利齿(3)的长度为南酸枣的半径的15%-50%。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南酸枣剥皮机,其特征在于:滚轴I(8)和滚轴II(2)的转速为55-95转/分钟。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南酸枣剥皮机,其特征在于:滚轴I(8)选用不带利齿的光轴。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南酸枣剥皮机,其特征在于:刮板轴(4)选用转动或固定方式中的一种。”

针对本专利,李文胜(下称请求人)于2016年0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10年03月11日,公开号为JP特开2010-51212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20页;
证据2:发表日期为2005年10月10日,公开号为RU2261635C1的俄罗斯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6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7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7978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3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常选择;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从证据1中获得启示;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10年03月11日,公开号为JP特开2010-51212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25页;
证据2:发表日期为2005年10月10日,公开号为RU2261635C1的俄罗斯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28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7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7978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4:公开日为2002年08月01日,公开号为US2002/0100373A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2页;
证据5:公开日为2007年09月13日,公开号为US2007/0212463A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8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2和证据4(或证据5)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2、证据4(或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3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常选择;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从证据1中获得启示或者被证据4或证据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1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和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7年01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维基百科(Wikipedia)中Tomatillo的描述网页打印件,共5页;
附件2:维基百科(Wikipedia)中Tomatillo的描述网页的部分中文译文以及部分附图打印件,共2页。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中的“dehusker”应当翻译为“剥玉米穗苞叶机”或“除苞叶器”,证据5中的“Tomatillo”应当翻译为“黏果酸浆”,从附件1和附件2中可以得到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1的剥皮装置的切削体改设为利齿并将其用于南酸枣的加工,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3月14日举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当庭放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记载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以及随请求书所提交的证据,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组合方式与其2016年10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记载的内容一致,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以2016年10月28日提交的证据为准。(2)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据4中“dehusker”和证据5中“Tomatillo”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对于证据4中“dehusker”和证据5中“Tomatillo”的中文译文由合议组进行确定,双方当事人表示无异议。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5月09日作出第3236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3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简单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故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专利权人对上述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第(2017)京73行初6403号行政判决,维持了第3236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专利权人不服第(2017)京73行初6403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第(2018)京行终2721号行政判决,其中认为:即便将证据2中的针状部分视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利齿,如前所述,证据1中旋转体13A和13B是通过各自上面的冲孔12、突起19,完成对农作物的削皮、弹起,避免农作物夹在旋转体之间,如果将旋转体13A和13B改造为证据2中的针状部分,由于针状部分会插入农作物,将使农作物无法顺利弹起及在通路14中平稳搬运。因此,将证据2中的针状部分结合到证据1中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在此前提下,被诉决定将其他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并作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存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6403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236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李文胜针对专利号为201010161029.X号、名称为“南酸枣剥皮机”的发明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成立合议组继续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据4中的“dehusker”和证据5中的“Tomatillo”的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对其他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对于证据4中的“dehusker”和证据5中的“Tomatillo”的中文译文,双方当事人均表示由合议组进行认定。
(2)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请求书中的理由和随请求书提交的证据,以2016年10月28日提交的证据和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为准。
(3)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当庭明确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2、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4、或5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请求人当庭表示,仅坚持上述证据使用方式,放弃其他证据使用方式。
(4)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2019年06月04日,专利权人提交了口审代理词,鉴于其中的意见均已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陈述过,故合议组不再将其转送给请求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出过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6作为审查基础。
证据认定
证据1-5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5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5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1、证据2、证据4、证据5属于外文证据,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证据1和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专利权人对于证据4中“dehusker”和证据5中“Tomatillo”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对证据4、证据5其他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中的“dehusker”应当翻译为“剥玉米穗苞叶机”或“除苞叶器”,证据5中的“Tomatillo”应当翻译为“黏果酸浆”。对于证据4中“dehusker”和证据5中“Tomatillo”的中文译文,双方当事人均表示由合议组确定。合议组经查询《英汉农业大词典》(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1998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证据4中的“dehusker”应翻译为“除苞叶器”,证据5中的“Tomatillo”应翻译为“粘果酸浆”,证据4中除了“dehusker”之外的其他译文和证据5中除了“Tomatillo”之外的其他译文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2、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4、或5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
3.1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农作物剥皮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1页第11-17行,第4页第16行-23行,第5页第14行-第6页第8行,第7页第4-14行,第8页第12行-第9页第4行,附图1-7):
“提供一种农作物剥皮装置,其不会使农作物夹在旋转体之间,即使对于重量重的农作物也可以改变弹起的姿势,均匀地剥皮。
对马铃薯等农作物P进行剥皮的剥皮单元D由平行设置的一对旋转体13A、13b构成。将两旋转体13A、13B之间的上侧的空间作为搬运通路14,通过该搬运通路14供给农作物P。在一个旋转体13A的周表面上形成多个冲孔12, 由此剥下农作物P的皮。在另一个旋转体13B的外周表面上突出有多个具有弹起农作物P的弹性的突起19。
……
在图1-图4中,农作物剥皮装置100按照从马铃薯等农作物P的搬运方向(图1的箭头101方向)的供给侧到排出侧的顺序,依次具备:用于供给农作物P的供给装置A;接收农作物P的料斗B;使农作物P边排列边依次供给至下游方向(图1中的左方)的两系统排列用供给单元(供给器)C、C; 由分别一对一组构成的在各排列用供给单元c的下游侧平行横架的总共4根的旋转体13(13A、13B);在由分别一对一组构成的旋转体13A、13B之间的上侧空间分别形成的两系统搬运通路14、14;以及在这些搬运通路14、14上对分别供给的上述农作物P剥皮的两系统剥皮单元D、D等。
……
在图2中,上述剥皮单元D具备两系统剥皮线D1、D2,各线D1、D2剥下通过上述各排列用供给单元C、C依次供给的农作物P的皮。
上述剥皮线D1具备剥下农作物P的皮的一对旋转体13A、13B。这些旋转体13A、13B分别由圆筒体构成,隔开农作物P不落下的狭窄间隔在框架11上平行且自由旋转地横架着。两个旋转体13A、13B之间的上侧空间(谷间),从旋转体13的轴向方向观察成大致三角形的空间由此形成搬运农作物P的搬运通路14。
农作物P如果从排列用供给单元C经过接收槽16(参照图3、4),供给至一对旋转体13A、13B的搬运通路14,沿着搬运通路14从投入部侧向排出部侧以给定的速度移动,在此之间通过在一个旋转体13A的周表面上形成作为切削体的多个冲孔12的孔边缘覆盖表面并将皮剥下,并排出至排出槽17。旋转体13A通过从表面侧冲孔加工有多个冲孔12的冲孔板形成为圆筒体来制作。为此,在旋转体13A的外周表面上的冲孔12的孔边缘上形成图7所示的障碍12a。通过将冲床和模具的位置偏移加工冲孔12,在孔边缘的整个圆周上不形成均匀的高度、而是面对旋转体13A的旋转方向上高度逐渐降低的具有坡度的形成该障碍12a。通过赋予该障碍12a坡度,障碍12a由于侵入农作物P的表面作为切削体发挥用作,因此与在截面上没有障碍的冲孔相比,具有可以更高效率地剥皮的优点(如果举例,即使沿与锉刀的齿的方向相反的方向移动锉刀也是无法良好地切削的)。需要说明的是,剩余的剥皮线D2由于与上述剥皮线D1具有完全相同的结构,因此在同一位置赋予相同的符号,并省略对其的说明。
上述一对旋转体13A、13B构成为通过向上侧的周表面朝外的方向(图6的箭头方向),换言之将搬运通路14中的农产物P推上去的方向进行旋转,使搬运通路14中的农作物向上方弹起,与此同时使后述的推板15向排出农作物P的方向移动。需要说明的是,在旋转体13A、13B的下方设置有将剥下的皮屑排出到框体11的前方的皮排出用输送带18。
……
在旋转体13A上设置孔径不同的两种类以上的冲孔时,只要旋转体13A的开始端一侧(搬运通路14的上游部一侧)的冲孔12的孔径最大,终端侧(搬运通路14的下游部一侧)的冲孔12的孔径最小即可。这样,从上游侧向下游侧的方向减小冲孔12的孔径,在开始端侧上可以粗糙地对农作物P的表面进行削皮,而在终端侧可以顺利地进行削皮。需要说明的是,旋转体13A的冲孔12的孔径可以考虑农作物P的种类、大小、切削面、产率、加工时间等适当地确定。
另外,作为冲孔12不限于圆形的冲孔,也可以为长椭圆形的冲孔。此时,可以使下游侧端与上游侧端相比在搬运通路14的外侧,相对于旋转体13的轴线形成倾斜的长椭圆形的冲孔即可。由此,农作物P可以偏向旋转体13A的外侧且下游方向。即,通过赋予了倾斜角度的冲孔的切削阻力,可以边剥下农作物P的皮边确实地送入到下游。
……
在由这样的结构形成的农作物剥皮装置100中,农作物P在从供给侧起朝向排出侧在搬运通路14上移动的过程中,利用一个旋转体13A的冲孔12将皮剥下。此时,另一个旋转体13B的突起19,如图6所示,从下方接触农作物P时通过农作物P的重量在与该旋转体13B的旋转方向相反的方向弹性变形,利用该弹拨力和旋转体13B的旋转体使农作物P弹起。由此,农作物P边在搬运通路14内弹起翻转边通过旋转体13A的冲孔12的孔边缘将皮剥下并向下游侧移动。因此,农作物P不会因为夹在一对旋转体13A、13B之间由冲孔12的孔边缘而削成扁平状,而是在整个面上均匀地将皮干净地剥下。
……
需要说明的是,在本实施方式中,旋转体13A形成为圆筒状,在其周表面形成的多个冲孔12作为剥下农作物P的表皮的切削体使用,但不限于这种形式,也可以是通过机械加工形成的孔,或在周表面上形成与图7所示的障碍12a同样形状的锉刀或刃,可以使用这样的结构作为切削体。”
证据2公开了一种南瓜剥皮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第4-6页以及说明书附图):
“该南瓜剥皮机包含框架1,料斗2,带有刷子的驱动滚筒3,净果传送带5,(参见图1,2和3)。图一中展示了框架1中的主要部分。
它配备了相同的圆锥形滚筒7和8,和不同大小的圆柱形滚筒3和9。
直径较小的圆柱形滚筒3和第一圆锥形滚筒7,拥有共同的驱动装置10。直径较大的圆柱形滚筒9和第二圆锥形滚筒8,拥有共同的驱动装置。
直径较小的圆柱形滚筒3和第一个圆锥形滚筒7的工作面构成了直线,由驱动装置10联合起来,第二个圆锥形滚筒8和直径较大的圆柱形滚筒9的表面也同样构成了直线,被共同的驱动装置11联合起来,通过与框架1的轴线卜工相平行的方向的传送,完成了果实的供给。第一个圆锥形滚筒7较小部分的直径等于或小于小圆柱形滚筒3的直径。较大圆柱形滚筒9的直径等于或小于第二个圆锥形滚筒8较大部分的直径。
驱动装置10和11为结构相同的减速电机。通过变频器控制交流电动机12的转速,同事借助于变频器把每个电机12和电源相连接,驱动装置10和11的电动机12拥有独立的可反转的控制台。
相同的圆锥形滚筒和不同大小的圆柱形滚筒的驱动轴13,14,15,16在平行于框架1的水平面上。滚筒7,8,3和9的轴13-16被安置在轴承上,并和滚筒一起固定在框架上。
小圆柱形滚筒3的轴13和第一个圆锥形滚筒7的轴14,通过胡克万向节17连接在一起,第二个圆锥形滚筒8和较大直径的圆柱形滚筒9的轴15和16同样是通过胡克万向节17连接在一起。
驱动装置10和11的减速电机和轴14和16的凸出部分18和19通过弹性联轴器20相连接。该剥皮机的框架1增加了为南瓜果实按预定路径移动的导轨和隔开驱动装置10和11的外壳。驱动装置10和11的电动机12的控制管理台被放到共同的面板上,电缆连接到380V、50HZ的电源电压,电气设备具有JP20防护等级。
每个圆柱形滚筒3(9)(参见图1-5)由支撑架21和作为轴13(16)的凸出部分22和23组成。支撑架21的表面上有制成的沟槽24,沟槽24沿着圆柱形框架21的成形面定向。框架的其中一端安装了法兰。支撑架上安装了可拆卸的外壳26。在这个外壳上有辐射状的定位孔27。外壳26上的孔27交错排列,在外壳26的孔27和支撑架21的槽24中放置了刷子4的针形部分。
为了防止外壳27移动,通过一端的法兰25和另一端带有安装孔的法兰盘30,使其固定在支撑架上,法兰盘30安装在支撑架21的一端,通过固定装置32被固定在支撑架21.
每个刷子的针状部分是以直径6mm,长度35mm的插头的形式被安置。插头的杆被安装在孔27中,通过导轨33射入支撑架21的槽24中。插头是圆形或四面体杆,带有尖头,能够钉入砖,钢筋混凝土,石头墙里,尖头是耐用耐磨的合金的椎体形式。
……
料斗2设有一个振动盘,保障连续不间断的向滚筒3,7,8和9供应果实。净果传送装置5被设计成一个振动盘。果皮传送装置6有类似的结构,它配备了一个振动盘。料斗2的振动盘,净果传送装置5和果皮传送装置6通过变频器控制交流电动机和无级调速电机的转速,来改变原料供给和输出的速度,同时借助于变频器把电机和电源相连接。
该剥皮机,南瓜剥皮机的工作原理如下。
预先校准直径的南瓜从料斗2的振动盘中发向第一对旋转的圆柱形滚筒3和第二圆锥形滚筒8。驱动装置10和11轴13-16和滚筒3,9-7,8一起旋转。刷子4针状部分28从果实上去除的果皮被传送到果皮传送装置6,被输送到框架1的边界。作为针状部分28的尖端的作用强度随着圆柱形滚筒3和第二个圆锥形滚筒8的推进平稳增加。根据针状部分28的作用速度和频率,下面部分的直径增加,通过速度的改变果实从旋转的3和8移动到滚筒7和9,果实被翻转处理。同时,果实自转。通过果实向滚筒3,7,8和9工作面复杂的移动,和插头作用强度的增加能完全去除南瓜皮。”
证据4公开了一种用于对小水果去壳的设备,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第2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附图1-3):
“图2,压力带7包括一系列相互链接的襟翼8,压力带7施加适当的压力到水果1上,以使得水果1可以由直接位于其下的掐捏辊捕获,掐捏辊6成对且水果实际上夹在压力带7和掐捏辊6之间。所述压力带7还控制水果1通过掐捏辊6的速度,且每对掐捏辊6中的每一个由其自己的驱动机制9独立驱动,该驱动机制9由其他组共享。例如,在每对的最左侧的每个掐捏辊6将与其他对的其他最左侧的掐捏辊6中的每一个共享公共的驱动机制9,且在每对的最右侧的每个掐捏辊6将与其他对的其他最右侧的掐捏辊6共享公共的驱动机制9。优选实施例是具有在处理所有最左侧掐捏辊6的掐捏辊6的一个尖端的公共的驱动机制9和位于掐捏辊6的相对尖端的类似的公共驱动机制。压力带7保证相对所述掐捏辊6适当地压水果1。为了水果1适当地位于辊6上和限制迷路的浆果或者迷路的壳阻塞及其和妨碍处理的亮,定位块10设置在掐捏辊6对之间。所述定位块10通常高于掐捏辊6的高度以实现其定位功能。
图3,掐捏辊6以相对旋转的对(沿着箭头方向)操作。速度和压力对将尽可能多的水果1由掐捏辊6捏住很关键。壳的适当的掐捏导致壳的去除。就是说,与先前壳的湿润一起,在本发明开发用于的特定类型的浆果的情况下,压力带7的作用导致优化的去壳。”
证据5公开了一种粘果酸浆去壳机器,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5中文译文第3页第2、4-7段以及附图1-3):
“参考图1B,示出了完全成熟的粘果酸浆T。在该阶段,粘果酸浆果的壳H打开,由此暴露成熟的粘果酸浆果F。当粘果酸浆T在图1B所示的阶段时,准备好拾取并使用。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使用粘果酸浆T直到果实F与壳H分离为止。
参考图2和图3,示出了包括本发明的用于去除粘果酸浆壳的设备10。该设备10包括支撑设备10的操作部件的框架12。驱动马达14支撑在壳体16上,壳体16包围辊驱动机制。驱动马达14操作地连接到壳体16内包括的辊驱动机制,该辊驱动机制又操作地连接到多组相对旋转的辊18。
特别参考图3A,每组相对旋转的辊18包括顺时针旋转的辊20(图3A)和逆时针旋转的辊22(图3A)。辊20和22具有内部金属圆柱体和外部橡胶或者塑料套筒,在辊20和22之间传递的压力下彼此接合。粘果酸浆去壳设备10包括的该组辊18由振动板26分开,该振动板26支撑通过设备10的粘果酸浆果并保证其移动沿着由图3的箭头定义的路径。
特别参考图3,在其上具有壳的粘果酸浆容纳在倾斜的抖面或者传送器30上。倾斜的斜面或者传送器30上粘果酸浆的存在量保证先前容纳的粘果酸浆沿着由箭头28定义的路径的移动。当粘果酸浆移动跨过该组相对旋转的辊18时,其壳被抓在辊20和22之间。辊20和22的功能是从粘果酸浆去除壳而不损伤粘果酸浆果。
当粘果酸浆壳通过相对旋转的辊20和22时,它们掉到包括粘果酸浆壳去除设备10的框架12的底板的表面32上。”
3.2 关于权利要求1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如下区别特征:
(1)剥皮对象不同:本专利的剥皮机用于剥南酸枣果,是一种南酸枣剥皮机,而证据1的剥皮机对马铃薯、芋头、猕猴桃、牛油果等农作物进行剥皮。
(2)用于剥皮的部件结构不同:本专利的滚轴II略高于滚轴I,滚轴I和滚轴II上均布满利齿;而证据1的旋转体13A和旋转体13B处于同一水平面,其旋转体上设置如冲孔、锉刀、刃等的切削体。
(3)是否设置净果传送装置:本专利在导果槽下方设置净果传送装置,而证据1未进一步设置净果传送装置。
(4)推板不同:本专利的推板为软板,而证据1未公开推板的软硬程度。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2)中的“滚轴I和滚轴II上均布满利齿”,第(2018)京行终2721号行政判决认定:“即便将证据2中的针状部分视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利齿,如前所述,证据1中旋转体13A和13B是通过各自上面的冲孔12、突起19,完成对农作物的削皮、弹起,避免农作物夹在旋转体之间,如果将旋转体13A和13B改造为证据2中的针状部分,由于针状部分会插入农作物,将使农作物无法顺利弹起及在通路14中平稳搬运。因此,将证据2中的针状部分结合到证据1中存在技术上的障碍。”
基于已经生效的第(2018)京行终2721号行政判决的上述认定,证据2中虽然公开了在滚筒上设置针状部分,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1的旋转体13A和13B上的冲孔12和突起19改造为证据2中的针状部分,证据2没有给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1中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由证据4和证据5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4和证据5中均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滚轴I和滚轴II上均布满利齿”,也未给出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1中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请求人并未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证明该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证据1、证据2和证据4或证据1、证据2和证据5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由于采用了该技术特征,本专利获得了给南酸枣剥皮的工效高、质量好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 关于权利要求2-6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010161029.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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