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可再充电电池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674
决定日:2019-06-17
委内编号:4W108323
优先权日:2004-11-25,2005-08-25
申请(专利)号:200580040272.3
申请日:2005-11-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温州市盛博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5-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莫伊克萨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主审员:易红春
合议组组长:董杰
参审员:乔凌云
国际分类号:G06F1/26,H01M2/10,H01M2/30,H01M10/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另一对比文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还给该权利要求带来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580040272.3,优先权日为2004年11月25日、2005年08月25日,申请日为2005年11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1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再充电电池组件,所述电池组件包括:
可再充电电池单元;
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其构造并且布置成可与计算装置或外围装置上的USB端口连接;其中,所述可再充电电池单元的长度比所述电池组件的小,所述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临近所述可再充电电池单元设置并且直接地或间接地由所述可再充电电池单元刚性地不可移动地支撑,
再充电电路,其构造并且布置成控制所述可再充电电池单元的再充电;其中,至少部分所述再充电电路包括一个或多个:(i)电阻,(ii)USB微控制器,(iii)电压调节器,(iv)存储器和(v)处理器,该至少部分所述再充电电路容纳在所述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的连接部分的封套中;以及
帽,其中,所述帽具有第一终端和突部,所述可再充电电池单元具有第二终端,所述帽可移除,以使所述电池组件在备用结构和再充电结构之间转换;
其中,在所述备用结构中,所述电池组件具有传统电池形式的一般形状和功能,所述帽覆盖所述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所述突部在所述第一终端和所述可再充电电池单元之间形成电连接,从而形成所述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再充电电路的旁路,这样所述电池组件能够向连接在所述第一终端和第二终端之间的负载传递电流;在所述再充电结构中,所述帽被移动以使所述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可接近来使所述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连接到所述计算装置或者外围装置上的USB端口,并且其中,所述再充电电路布置成从所述计算装置或者外围装置上通过所述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获得电流,来为所述电池组件再充电。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再充电电池组件,其中,所述可再充电电池单元是与所述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分开设置的分离单元。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再充电电池组件,其中,所述可再充电电池单元将至少一部分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或者电路或者用于其的支撑合并到所述可再充电电池单元中。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再充电电池组件,其中所述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由沿着中心轴弹性铰接在一起的两个单元构成,其中每个单元支撑各自的电源和数据连接凸部,并且支撑弹性铰接或者固定的侧片,以使处于其刚性形式的所述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具有部分箱形剖面,所述箱形剖面具有以垂直方式设置的刚性侧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再充电电池组件,其中,所述可再充电电池单元设置成能够通过使用传统的电池充电器并且通过在所述电池组件的终端而不是通过所述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施加再充电电流进行再充电。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再充电电池组件,包括下述中的至少一个:(i)用于提供电量管理和再充电控制的电路和(ii)设置和构造来显示当前电池能量状态的指示器。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再充电电池组件,包括储存软件应用程序的存储器。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可再充电电池组件,其中,当执行所述软件应用程序时,所述软件应用程序可操作来将关于所述电池和所述电池单元的充电信息通过所述连接器提供到所述计算装置上。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可再充电电池组件,其中,当执行所述软件应用程序时,所述软件应用程序可操作来控制所述计算装置以显示代表所述电池单元充电信息的图标。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者权利要求9所述的可再充电电池组件,其中,所述电池单元的充电信息包括充电量信息和充电状态信息中的至少一个。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可再充电电池组件,其中,当执行所述软件应用程序时,所述软件应用程序可操作来在所述计算装置上提供用户界面,通过所述用户界面,用户可以与所述软件应用程序交互。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可再充电电池组件,其中,当执行所述软件应用程序时,所述软件应用程序可操作来在可控制的所述计算装置上通过所述用户界面提供至少一种电池管理控制。
13.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可再充电电池组件,其中,当执行所述软件应用程序时,所述软件应用程序可操作来在所述计算装置上提供包括可选择选项的菜单。
14.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可再充电电池组件,其中,当执行所述软件应用程序时,所述软件应用程序可操作来通过所述连接器获取远程资源来控制所述计算装置。
15.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可再充电电池组件,包括储存电池标识信息的存储器。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可再充电电池组件,其中,当执行所述软件应用程序时,所述软件应用程序可操作来通过所述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将所述电池标识信息提供给所述计算装置。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可再充电电池组件,其中,所述电池标识是特别的电池标识,并且用来提供下述至少一个:
a.电池管理和控制信息,
b.直接用户关系管理服务,
c.市场促销,
d.抽奖中奖的特别证明。
18. 一种将根据权利要求1-17中任何一项所述的可再充电电池组件的状态传送给用户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将所述可再充电电池组件的所述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连接到计算装置的相应的接收连接器;
将关于所述可再充电电池单元的所述状态或者历史记录的信息发送给所述计算装置;
通过在所述计算装置上运行软件程序来接收所述信息;以及
通过所述软件程序在所述计算装置的显示屏上显示消息。
19. 一种将根据权利要求1-17中任何一项所述的可再充电电池组件的状态传送给用户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将所述可再充电电池组件的所述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连接到计算装置的相应的接收连接器;
将关于所述可再充电电池单元的状态或者历史记录的信息发送给所述计算装置;
通过在所述计算装置上运行软件程序来接收所述信息;以及
通过连接到所述计算装置的网络,将与所述信息相关的第二信息发送给另一个计算装置。”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9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215769Y,公开日:1995年12月20日;
证据2:EP1158593A1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2001年11月28日;
证据3:CN101065717A,公开日:2007年10月31日。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在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其中,至少部分所述再充电电路包括一个或多个:(i)电阻,(ii)USB控制器,(iii)电压调节器,(iv)存储器和(v)处理器”的技术特征,限定了再充电电路的“五个部件”。但是在本专利申请文本即证据3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中,并没有这样的记载。如果将上述技术特征理解为“五个部件至少具备一个”,本专利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没有记载任何只有一个部件的实施例;如果将上述技术特征理解为“五个部件都至少具备一个”,本专利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没有记载同时具备五个部件的实施例。所以,上述技术特征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进而权利要求2-1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保护范围清楚的规定。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其中,至少部分所述再充电电路包括一个或多个:(i)电阻,(ii)USB控制器,(iii)电压调节器,(iv)存储器和(v)处理器”的技术特征。上述技术特征,因为在“(iv)存储器”和“(v)处理器”两个部件之间使用了“和”字,按字面意思理解,“五个部件”是一个整体,不是选择关系。所以该技术特征的意思,是指“再充电电路”可能是“五个部件各有一个”,也可能是“具有五个部件,某些部件有多个”。但是专利权人在实际使用中将上述技术特征解释为“再充电电路”包括“五个部件”中的任何一个。由于该权利要求这样的撰写方法,使得其保护范围出现了“字面合理解释”和“专利权人的曲解解释”两种解释,其保护范围差别巨大,让社会公众在阅读时无法确定,无法在合理理解专利文件后对生产经营进行合法行为的选择,显然属于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2-1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存在同样的问题。3、本专利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其中,至少部分所述再充电电路包括一个或多个:(i)电阻,(ii)USB控制器,(iii)电压调节器,(iv)存储器和(v)处理器”的技术特征。如果按照字面合理解释,“再充电电路”包括“五个部件都至少一个”,说明书中并没有任何一个实施例对这样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记载,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按照专利权人的曲解解释,“再充电电路”可以只包括“五个部件”中的任何一个,说明书中也没有这样的实施例,没有只使用“电阻”一个部件的再充电电路的实施例,没有只使用“USB控制器”一个部件的再充电电路的实施例,没有只使用“电压调节器”一个部件的再充电电路的实施例,没有只使用“存储器”一个部件的实施例,也没有只使用“处理器”一个部件的实施例。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实施例中得出上述任何一个技术方案具备可行性的结论。可见,这种解释方法的权利要求,也是对说明书中所记载实施例的不合理概括,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1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也都包含有上述技术特征,存在同样的问题。4、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在本专利说明书的实施例中,多处记载了电路,但是并没有对电路的功能和结构进行详细说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5、本专利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8、19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14-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7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2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其中,至少部分所述再充电电路包括一个或多个:(i)电阻,(ii)USB微控制器,(iii)电压调节器,(iv)存储器和(v)处理器,该至少部分所述再充电电路容纳在所述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的连接部分的封套中”的含义应当为:再充电电路的至少一部分包括(i)电阻,(ii)USB微控制器,(iii)电压调节器,(iv)存储器和(v)处理器中的一个或多个,且所述再充电电路的该至少一部分容纳在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的连接部分的封套中。具体理由为:首先,上述技术特征的主语是“至少部分所述再充电电路”,而并非是请求人指出的“再充电电路”。“至少部分所述再充电电路”指的是“再充电电路的至少一部分”。其次,本专利说明书给出了再充电电路和元件的多个示例。证据3(本专利的申请公开文本)说明书第6页第4段第3-4行记载了“USB控制电路包括一个微型控制器芯片和辅助支持的外部子电路(例如电阻器)”。证据3说明书第15页第3段关于图3A讨论中记载了,“在另一侧上的控制电路30(是电压调节器、电阻器和微型USB微控制器)”。证据3的图6A和7A示出了连接器封套中的电路和芯片30。证据3的图9A示出了简单充电电路的示例,其包括感测电阻器和齐纳二极管,以提供控制连接到电池的双运算放大器恒定电流源的电压参考(即,调节电压)。图9B示出了充电电路,其具有微控制器以动态地向恒流源提供电压参考(即,调节电压)。证据3的图10示出了USB电路板下侧的电阻器110,其位于连接器的封套内。证据3说明书第22页最后一段记载“电路30包括与存储器99(显示为被嵌入到所述处理器中,但是也可以是分开的)通讯的处理器100和USB连接器插头28”,如图22D所示,封装在连接器插头的封套中。由此清楚的是,可以使再充电电路30的各种布置为电池再充电。在再充电电路30中使用的可能元件包括所述的“(i)电阻,(ii)USB微控制器,(iii)电压调节器,(iv)存储器和(v)处理器”。因此,上述技术特征的含义应当为:“再充电电路的至少一部分包括(i)电阻,(ii)USB微控制器,(iii)电压调节器,(iv)存储器和(v)处理器中的一个或多个,且所述再充电电路的该至少一部分容纳在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的连接部分的封套中”。上述技术特征并不意味着所有组件都在连接器的封套内,也不意味着任何特定的组件组合都在连接器的封套内。它只是意味着至少有一个组件位于连接器的封套内。同样,权利要求中的再充电电路的可能元件的列表并不旨在列举为电池再充电所需的所有元件。例如,再充电电路可能包括多于一个电阻器。然而,该权利要求本身并不涉及新颖的再充电电路,并且不试图定义电路的所有组件或它们如何连接。相反,该权利要求涉及在某种程度上将电路放置在连接器的封套内。根据上述技术特征,即通过将至少部分再充电电路放置在USB连接器插头的连接部分的封套中,可以使得用于存储电池的剩余体积更大,从而可以容纳更大的电池单元,存储更多的电荷。综上,权利要求1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另外,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本专利的PCT申请的原始权利要求6叙述了“至少部分所述再充电电路容纳在所述连接器的连接部分的封套内”。证据3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至第6页第一段,其公开了“再充电电路,至少一部分容纳在连接器的连接部分的封套中”,并给出了控制芯片和其他部件被放置在USB连接器的薄电路板的一侧的示例。在本发明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的指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电路的哪些元件(部分或全部),从而最方便地放置在连接器的连接部分的封套中以实现上述优点。说明书中给出了再充电电路和元件的多个示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知道,在再充电电路30中使用的可能元件包括所述的“(i)电阻,(ii)USB微控制器,(iii)电压调节器,(iv)存储器和(v)处理器”。当这与原始权利要求6的一般教导(即至少部分再充电电路包含在连接器的封套中)相结合时,则清楚地表明所列出的元件中的至少一个可以在连接器的封套内以获得为电池提供更多空间的优势,从而,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了“其中,至少部分所述再充电电路包括一个或多个:(i)电阻,(ii)USB微控制器,(iii)电压调节器,(iv)存储器和(v)处理器,该至少部分所述再充电电路容纳在所述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的连接部分的封套中”。短语“一个或多个”简单地回应原始权利要求6要求的“至少部分再充电电路”。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超出本专利原始申请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3、本专利的图9A和9B示出了可以使用的再充电电路的两个具体的详细示例。图9A被认为是用于点滴式充电的简单电路,其具有分立元件,包括运算放大器,电阻器和二极管。图9B示出了另一个示例,其中微控制器也用于帮助调节电池的再充电。这为技术人员提供了关于如何实现合适的再充电电路的详细指导。总的来说,本专利涉及具有整体连接器的电池,通过该连接器,电池可以通过USB插座再充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即便没有详细指导的情况下也能够选择合适的电池再充电电路。但是尽管如此,本专利还是以图9A和9B的形式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并且在实施例中给出了其他细节。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是清楚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以及包含其全部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09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9年02月28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表示其意见与书面意见基本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和法律适用
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5年11月11日,因此适用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之前的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应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2、证据认定
关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提出异议,对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提出异议,经审查,合议组未发现影响证据1-3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由于证据1、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证据2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技术特征的理解
对于技术特征“其中,至少部分所述再充电电路包括一个或多个:(i)电阻,(ii)USB微控制器,(iii)电压调节器,(iv)存储器和(v)处理器,该至少部分所述再充电电路容纳在所述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的连接部分的封套中”的理解,合议组认为:(1)证据3原权利要求6记载了“至少部分所述再充电电路被容纳在所述连接器的连接部分的封套中”。说明书第5页最后1段至第6页第1段中记载了“在一个优选实施方式中,电池组件包括再充电电路,至少一部分容纳在连接器的连接部分的封套中。通过将USB电路控制芯片和适合的塑料外壳及四周的外部金属连接器封装在一起形成USB组件,USB电路控制芯片使用在一侧具有芯片和部件并且在相反的可接近的一侧具有4个USB连接器突部(由电接触形成)的薄电路板获得。这种具有一体的电路的USB连接器在简化整个批量生产的制造上也具有优势,并且使得储存在整个AA形式中的电池的剩余体积最大”。表明证据3记载了将至少一部分再充电电路容纳在连接器的连接部分的封套中。(2)证据3说明书第15页第3段记载了“内部结构26支撑刚性USB连接器28,所述刚性USB连接器28包括支撑四个USB插脚(2个电源和2个数据)的在一侧上的线路板 29和在另一侧上的控制电路30(是电压调节器、电阻器和微型USB微控制器),以及形成通常的USB插头的合适的内部塑料封装结构及外部的金属护罩31”。另外,说明书第16页最后1段记载了“USB连接器组件包括外部金属壳体31、支撑4个金属突部61(2个电源和2个数据)的内部线路板29,所述金属突部61安装内部线路板29的上表面上,电路和芯片30安装在其下表面上,所述内部线路板29通过填充塑料47和边缘塑料模制体53与金属绝缘,填充塑料47和边缘塑料模制体53也将整个电路组件支撑且封装在USB壳体31中”,第17页第1段记载了“图7A显示了设置在USB线路板29的下侧上的示例电路30,USB线路板29在上部表面上支撑突部61”,第17页第2段记载了“面板45支撑脊、边缘和成型部46以固定(例如通过机械、焊接或化学方式)在截面中所看到的USB组件28,来容纳在下侧上具有电路30并且由模制外框53所包覆的线路板29”,图6B、7A及8D也记载了相关内容。此外,图9A和9B也记载了再充电电路和实施方式。表明证据3记载了再充电电路中的电压调节器、电阻器和微型USB微控制器容纳在连接器的连接部分的封套中。(3)证据3说明书第18页最后1段记载了“USB组件28包括具有外框53的模制体71,它将线路板29保持在侧导轨 54中并且固定USB金属外围31,所述金属外围通过凹痕63抵靠外框53锁定。模制体71优选为具有合适的凹部来支撑任何较大的电路元件(circuitry),例如安装在线路板29上的电阻器110”。(4)证据3说明书第22页最后1段记载了“根据本发明的可再充电电池25的优选实施方式示意性地显示于图22D中,其包括具有更高级处理器100的电路,例如适合USB的微处理器。电路30包括与存储器99(显示为被嵌入到所述处理器中,但是也可以是分开的)通讯的处理器100和USB连接器插头28。连接器28包括突部61,通过其可以连接到外部装置,例如所示的膝上型计算装置38”。表明证据3记载了可将存储器99和处理器100容纳在连接器的连接部分的封套中。
由上可知,本专利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记载了将再充电电路中的器件如电压调节器、电阻器、微型USB微控制器或者存储器99、处理器100或者单独的电阻器110容纳在连接器的连接部分的封套中的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理解的是,上述内容表明本专利公开了至少部分再充电电路包括了电压调节器、电阻器、微型USB微控制器或者存储器99、处理器100或者单独的电阻器110等器件中的一个或多个,以将其容纳在连接器的连接部分的封套中,从而实现电池空间的优化。因此技术特征“其中,至少部分所述再充电电路包括一个或多个:(i)电阻,(ii)USB微控制器,(iii)电压调节器,(iv)存储器和(v)处理器,该至少部分所述再充电电路容纳在所述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的连接部分的封套中”实质上就是“其中,至少部分所述再充电电路包括(i)电阻,(ii)USB微控制器,(iii)电压调节器,(iv)存储器和(v)处理器中的一个或多个,该至少部分所述再充电电路容纳在所述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的连接部分的封套中”,即是在5种器件中选择一种或多种容纳在所述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的连接部分的封套中。
4、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前所述,本专利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记载了将再充电电路中的器件如电压调节器、电阻器、微型USB微控制器或者存储器99、处理器100或者单独的电阻器110容纳在连接器的连接部分的封套中的实施例,原权利要求6记载了“至少部分所述再充电电路被容纳在所述连接器的连接部分的封套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本专利的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后,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可以将再充电电路的一部分组成器件容纳在连接器的连接部分的封套中,因此“其中,至少部分所述再充电电路包括一个或多个:(i)电阻,(ii)USB微控制器,(iii)电压调节器,(iv)存储器和(v)处理器,该至少部分所述再充电电路容纳在所述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的连接部分的封套中”并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权利要求1-19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如前所述,技术特征“其中,至少部分所述再充电电路包括一个或多个:(i)电阻,(ii)USB微控制器,(iii)电压调节器,(iv)存储器和(v)处理器,该至少部分所述再充电电路容纳在所述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的连接部分的封套中”实质上就是“其中,至少部分所述再充电电路包括(i)电阻,(ii)USB微控制器,(iii)电压调节器,(iv)存储器和(v)处理器中的一个或多个,该至少部分所述再充电电路容纳在所述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的连接部分的封套中”,其含义清楚,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19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19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前所述,本专利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记载了将再充电电路中的器件如电压调节器、电阻器、微型USB微控制器或者存储器99、处理器100或者单独的电阻器110容纳在连接器的连接部分的封套中的多个实施例,原权利要求6记载了“至少部分所述再充电电路被容纳在所述连接器的连接部分的封套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本专利的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后,能够得到技术特征“其中,至少部分所述再充电电路包括一个或多个:(i)电阻,(ii)USB微控制器,(iii)电压调节器,(iv)存储器和(v)处理器,该至少部分所述再充电电路容纳在所述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的连接部分的封套中”,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9是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7、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可再充电电池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结合其具有的技术知识,能够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19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9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8、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再充电电池组件。证据1公开了一种充电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图1-6):如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大体上包括有一壳体30、一插座头装置40、一可充电电池50及一充电电路装置60,其中:该壳体30,为一规格化干电池的外型,在本实施例中为一“1号电池”规格大小的图筒状壳体,在壳体30的一端为第一端面31,另一端为第二端面32,在本实施例中为一盖体,而由第一端面31适当处向第二端面的方向32凹设有一侧面成L形的平台33,复以一推板34枢卡于该平台33上;其中,第一端面31设有一正极座311,并在正极座311上套置一导电材质制成的凸钮312,而正极座311四周凹设有一开口向上述平台的半圆形凹台313,在该平台33的直立面331近两侧缘直设有二卡轨332、底面333凿设有一弧形凹格334,复以一弧形推板34枢卡于上述平台33上,在第二端面32上设有一可导电的负极板321,及该壳体内形成一容置空间35。该推板34的顶面341是配合壳体30第一端面31的正极座311及凹台313的外形成型,并对应于正极座311设有一圆形通孔342,及预穿设有二长形穿孔343,且该二长形穿孔343是可容穿一般规格插头梢的孔,在推板34的底缘配合上述平台33底面333的弧形凹槽334凸设有一弧形卡板344,藉由该弧形卡板344与弧形凹槽334的卡接,及该二卡轨332的卡制,使该推板34在卡接于平台33时可前藉外力做上下位移,及在推板34的直立面345纵向穿设有一导沟346。该插座头装置40,是在一插头座41上纵向卡接有二导电材质的插头梢42,该二插头梢42之间的距离为规格的宽度,并可对应穿过上述壳体30的推板34顶面341的二穿孔343,而该插头座41上设有一卡件43,复以一推钮44穿过上述推板34的导沟346直接与该卡件43固接,以便推动该推钮44沿推板34的导沟346带动插座头装置40的二插头梢42穿过推板34的二穿孔343。该可充电电池50,容装于上述壳体30的容置空间35内,其正极51与上述壳体30的导电凸钮312电性连接,而负极52与负极板321电性连接。该充电电路装置60,卡装于上述壳体30的容置空间35内,并与上述插座头装置40的二插头梢42及上述可充电电池50电性连接。该充电电路装置60,卡装于上述壳体30的容置空间35内,并与上述插座头装置40的二插头梢42及上述可充电电池50电性连接。如图8所示,充电电路装置60包括有一整流电路61、一限压电路62、一第一电晶体63、一第二电晶体64,另方块图中标号65为交流电压源、标号50的为上述可充电电池。因本实用新型的外型是根据一般干电池的外型大小作设计,因此,可直接置于任何需要干电池之处(如各类电器产品),并直接提供电力来源。如图4所示,当本实用新型的可充电电池所储存的电力耗尽时,只要按以下步骤即可完成充电动作:1.推动壳体30的推板34,推板34推出后,推板34的顶面会浮凸于扣钮112之上;2.推动推钮44带动插座头装置40,使得插座头41上的二插头梢42穿过推板34顶面341的二长形穿孔343;3.将该二插头梢343插入一般的交流电插座70即可对该可充电电池50充电,亦即110v的交流电压经二插头梢42、充电电路装置60对可充电电池50进行充电的工作。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证据1公开的充电器具有与电池类似的圆筒状壳体,并可再充电,因此该充电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可再充电电池组件相似。证据1中的可充电电池5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可再充电电池单元”,该可充电电池50的长度比具有圆筒状壳体的充电器小。证据1中的充电电路装置60包括有一整流电路61、一限压电路62、一第一电晶体63、一第二电晶体64、电阻等,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再充电电路。在证据1中,推板34未被推出时的结构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备用结构,推出后用于充电时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再充电结构。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其构造并且布置成可与计算装置或外围装置上的USB端口连接;其中,所述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临近所述可再充电电池单元设置并且直接地或间接地由所述可再充电电池单元刚性地不可移动地支撑;(2)至少部分所述再充电电路包括一个或多个:(i)电阻,(ii)USB微控制器,(iii)电压调节器,(iv)存储器和(v)处理器,该至少部分所述再充电电路容纳在所述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的连接部分的封套中;(3)帽,其中,所述帽具有第一终端和突部,所述可再充电电池单元具有第二终端,所述帽可移除,以使所述电池组件在备用结构和再充电结构之间转换;其中,在所述备用结构中,所述电池组件具有传统电池形式的一般形状和功能,所述帽覆盖所述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所述突部在所述第一终端和所述可再充电电池单元之间形成电连接,从而形成所述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再充电电路的旁路,这样所述电池组件能够向连接在所述第一终端和第二终端之间的负载传递电流;在所述再充电结构中,所述帽被移动以使所述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可接近来使所述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连接到所述计算装置或者外围装置上的USB端口,并且其中,所述再充电电路布置成从所述计算装置或者外围装置上通过所述数据和电源连接器插头获得电流,来为所述电池组件再充电。根据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与标准形式的电池相同的可再充电电池组件以及如何实现电池空间的优化。
证据2(参见其中文译文)公开了一种电池充电方法的改进,其中电源来自诸如USB接口(22)的通信端口,并且被提供给通信设备(14)的可充电电池(15)。通信设备〔14)可以是移动无线电话,可以从配备有USB端口并通过合适的电缆连接到其上的膝上型计算机(29)的电源或内部电池充电,从而避免需要用户携带用于无线电话的专用电池充电器(14)。
虽然证据2公开了可用于数据通信及电源连接的USB接口,但证据2中的USB接口并未临近所述可再充电电池单元设置并且直接地或间接地由所述可再充电电池单元刚性地不可移动地支撑,因此证据2并未公开区别(1),也未公开区别(2)、(3),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上述区别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利用USB接口实现与标准形式的电池相同的可再充电电池组件以及电池空间的优化的有益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19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是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为基础的,在其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时,其所认为的权利要求2-19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80040272.3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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