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门一体式双向缓冲吊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移动门一体式双向缓冲吊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633
决定日:2019-06-06
委内编号:5W1168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149570.1
申请日:2016-02-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东星铭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8-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伦允强
主审员:郭彦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吴大鹏
国际分类号:E05D1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0149570.1,申请日为2016年2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8月3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移动门一体式双向缓冲吊轮,它包括外壳,滑轮,夹盖,缓冲缸,复位拉簧,滑块,其特征是外壳内设置有两条平行的滑轨,滑轨的两端头带弧度地向下弯曲,两块滑块分别通过凸钉一左一右对称地安装在滑轨上;缓冲缸安装在两滑块之间,缓冲缸的缸体与一边的滑块尾端相铰接,缓冲缸的伸缩杆与另一边的滑块尾端相铰接;在两滑块之间安装有复位拉簧,滑块的顶部凸起有两块相隔一定距离的凸台。”
请求人于2019年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4126445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月28日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CN105804568A,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7月27日的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3:申请公布号为CN105822167A,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8月3日的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4:申请公布号为CN104358495A,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2月18日的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5:申请公布号为CN104314406A,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月28日的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6:申请公布号为CN104314407A,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月28日的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7:授权公告号为CN206309187U,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7月7日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8:授权公告号为CN304149623S,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5月31日的外观设计专利;
证据9:授权公告号为CN303787834S,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8月10日的外观设计专利;
证据10:授权公告号为CN301512418S,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4月13日的外观设计专利;
证据11:授权公告号为CN303230377S,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6月3日的外观设计专利。
其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1月28日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并再次提交了以上证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于2019年1月22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3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5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5月14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1月28日提交的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转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放弃2019年1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理由以及相应证据,仅以2019年1月22日提交的请求书内容为准,放弃证据2、3、7、8、9以及相应评述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专利权人对证据1、4、5、6、10、11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证据及其使用方式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二)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合议组经审查亦认可其真实性。并且,证据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三)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门一体式双向缓冲吊轮。证据1公开了一种双向缓冲滑轮机构(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段,附图1-6),其包括一阻尼缓冲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外壳)、一静音导轨、一静音滑轮组(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滑轮)和二缓冲挡件(第一缓冲挡件和第二缓冲挡件);静音滑轮组固接于阻尼缓冲器一端,第一缓冲挡件和第二缓冲挡件分别固定于静音导轨两端,阻尼缓冲器可在两缓冲挡件之间往复运动;阻尼缓冲器设有前壳体和后壳体(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外壳),在前壳体内侧两端设有第一前导向槽和第二前导向槽,第一前导向槽和第二前导向槽外端部对应设有弧形的第一前定位槽和第二前定位槽,在后壳体内侧两端设有第一后导向槽和第二后导向槽,第一后导向槽和第二后导向槽外端部对应设有弧形的第一后定位槽和第二后定位槽(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两端头带弧度地向下弯曲的两条平行的滑轨);阻尼缓冲器中部嵌设一个阻尼杆固定座,其内嵌固一支单向阻尼杆(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缓冲缸),在阻尼杆端部嵌固第一连接头、第一连接头端部设第一横轴,在阻尼杆固定座端部设第二连接头,第二连接头端部设第二横轴;对称设有二个滑动块(第一滑动块、第二滑动块)(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滑块),在第一滑动块内端中部设有第一枢接槽,第一枢接槽下侧设第一弹簧卡槽、上侧设第一内卡块,第一内卡块上端部设有第一内凸榫,第一滑动块上侧还设有第一弹片,第一弹片上端部设有第一外凸榫(内、外凸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凸台),第一滑动块中部设有第一导向柱和第一定位柱(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凸钉);在第二滑动块上设有与第一滑动块各部分相应对称的第二枢接槽、第二弹簧卡槽、第二内卡块及第二内凸榫、第二弹片及第二外凸榫、第二导向柱和第二定位柱;第一枢接槽与第一横轴枢接(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缓冲缸的伸缩杆与另一边的滑块尾端相铰接),第二枢接槽与第二横轴枢接,一拉伸弹簧(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复位弹簧)的两端分别卡入第一弹簧卡槽和第二弹簧卡槽内作为缓冲驱动部件,第一导向柱和第一定位柱可在第一前导向槽和第二前导向槽内滑动,第一内卡块和第一弹片凸出于壳体且第一内凸榫和第一外凸榫卡于壳体上侧,滑轮组从静音导轨中间向第一缓冲挡件端滑动时,第一挡块压过第一弹片后与第一内凸榫抵触卡入第一内凸榫和第一外凸榫之间,开始对滑轮组起缓冲作用,直到第一滑动块滑动到壳体中部,当滑轮组从第一缓冲挡件端向中间滑动时,第一挡块抵压第一外凸榫将第一滑动块向第一缓冲挡件端推动,直到第一定位柱滑入第一前定位槽和第一后定位槽内,将滑动块定位于第一缓冲挡件端完成“上弦”,上弦后,第一弹片上的第一外凸榫脱离第一挡块,在滑轮组继续向第二缓冲挡件端滑动的过程中,第一内凸榫远离第一挡块,第一缓冲挡件端的缓冲和“上弦”做功循环结束,滑轮组滑向第二缓冲挡件端开始与第一缓冲挡件端相似的第二轮的缓冲和“上弦”做功循环:滑轮组从静音导轨中间向第二缓冲挡件端滑动时,第二挡块压过第二弹片后与第二内凸榫抵触卡入第二内凸榫和第二外凸榫之间,开始对滑轮组起缓冲作用,直到第二滑动块滑动到壳体中部,当滑轮组从第二缓冲挡件端向中间滑动时,第二挡块抵压第二外凸榫将第二滑动块向第二缓冲挡件端推动,直到第二定位柱滑入第二前定位槽和第二后定位槽内,将滑动块定位于第二缓冲挡件端完成“上弦”,上弦后,第二弹片上的第二外凸榫脱离第二挡块,在滑轮组继续向第一缓冲挡件端滑动的过程中,第二内凸榫远离第二挡块,第二缓冲挡件端的缓冲和“上弦”做功循环结束。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在于:(1)包括夹盖;(2)缓冲缸的缸体与一边的滑块尾端相铰接。对于区别特征(1),采用专门的夹具将左右扣合的外壳夹紧以提高牢固度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证据1中再增设夹盖是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特征(2),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将阻尼杆与滑动块直接枢接,在此基础上,出于简化结构,减小体积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省略阻尼杆固定座,而将阻尼杆缸体也直接与滑动块铰接。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无效。故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证据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149570.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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