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灯安装座-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防爆灯安装座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658
决定日:2019-06-06
委内编号:5W1160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1138423.0
申请日:2016-10-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华星灯饰商行
授权公告日:2017-04-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赖育良
主审员:王蕊娜
合议组组长:扈燕
参审员:陈凯
国际分类号:F21V21/02、H01R33/7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份现有技术证据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4月1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防爆灯安装座”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621138423.0,申请日为2016年10月19日,专利权人为赖育良。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防爆灯安装座,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体成型的第一安装端以及卡扣连接有灯脚座的第二安装端,所述第一安装端和第二安装端上分别包括第一固定片和第二固定片,所述第一固定片和第二固定片将所述第一安装端和第二安装端固定夹持在灯管的两端,所述第一安装端上设有与灯脚插口相通的插线槽,所述插线槽的侧壁上设有第一电极弹片,所述第二安装端上设有与灯脚座卡扣插接的灯脚座插槽,所述灯脚座的外侧设有与所述灯脚座插槽卡扣连接的卡扣式插销,所述灯脚座内设有带第二电极弹片的插线腔,所述第二电极弹片垂直于插线腔的轴向设置于插线腔侧壁上,所述第一电极弹片和第二电极弹片分别与灯管两端的灯脚相抵接导通电源的两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爆灯安装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固定片和第二固定片分别垂直设置在所述第一安装端和第二安装端的侧边缘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防爆灯安装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固定片和第二固定片上分别设有螺钉安装孔以及凸出于表面的加强筋。”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华星灯饰商行(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75810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3月9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227445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6月13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175439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3月2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124205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5月20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168834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29日;
证据6:申请公布号为CN10169251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4月7日;
证据7:授权公告号为CN20367150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6月25日;
证据8:授权公告号为CN262769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7月21日;
证据9:申请公布号为CN10227080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12月7日;
证据10:申请公布号为CN10259368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7月18日;
证据11:授权公告号为CN20180504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4月20日;
证据12:授权公告号为CN20176627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3月16日;
证据13:授权公告号为CN20500449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月27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特征被证据1公开,其余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增加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一体成型的第一安装端和第二安装端;灯脚座与第一安装端卡扣插接;第一安装端和第二安装端上分别包括第一固定片和第二固定片;第一电极弹片和第二电极弹片的设置。其中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被证据5或证据7公开,区别技术特征被证据5、6、8-13中任一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2和证据3分别公开了权利要求1除区别技术特征“第一固定片和第二固定片”之外全部的技术特征,而为了固定灯管的需要,在安装座上分别设置第一固定片和第二固定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增加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或证据3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期满未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2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4月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王军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范围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无效理由以及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中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可证据1-13的真实性。并且,上述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防爆灯安装座,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对防爆灯的理解,其指的是用于可燃性气体和粉尘存在的危险场所,能防止灯内部可能产生的电弧、火花和高温引燃周围环境里的可燃性气体和粉尘,从而达到防爆要求的灯具。本专利权利要求1主要限定了灯具的安装座的安装端、固定片、插线槽、灯脚座插槽、电极弹片等特征,即该主题名称并未给产品的结构带来影响,因此,并未起到实质上的限定作用。证据3公开了一种封闭式荧光灯灯座,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12]-[0016]段,图1-2):包括基座1、设置于基座1内的插接块3及若干插芯2,所述插接块3设置成两层,每层又分隔成两个独立的部分,每个部分都设置有从插接块3顶部贯穿至底部的槽33,所述插芯2安装在槽33内,该插芯2一侧设置成与灯管连接的电源触片21,电源触片21的一端向外延伸有一连接板22,连接板22的一端弯折成一与连接板22表面成一定角度的侧板23,实际制作时可设置成90°角,侧板23上冲压形成有一供导线穿设的插孔231及一弹片232,该弹片232与连接板22之间形成卡掣导线的卡位。弹片232尾部设置有一便于导线插入的凹坑2321;该凹坑2321一方面有利于导线比较顺畅的插入,另一方面可进一步防止导线滑出;侧板23上部弯折形成一与弹片232配合的加强板24;该加强板24与弹片相互配合形成双层卡住导线结构,确保了导线连接的可靠性;此外,加强板24与导线相接触的端部设置有若干齿241;该齿241有利于进一步卡紧导线,增强连接。所述电源触片21弯折成中空的筒状,所述筒状电源触片21与侧板23设置在连接板22的同一侧,且该筒状电源触片21的端部设置有若干微向外张开的小叶片211;该筒状结构可增大触片与灯管插头的接触面积,增强导电性能,微向外张开的小叶片,便于灯管插头更加顺畅的插入拔出。所述槽33分设成导线插入槽和插芯安装槽,导线插入槽和插芯安装槽之间具有一隔板331,隔板上具有导线插入孔;安装时,使侧板顶压在隔板331端面防止灯管插入时前移;此外,插芯安装槽的底部设置有与加强板配合且阻止插芯2后移的凸起332,插芯安装槽两侧设置有顶住连接板两侧的凸位333,该凸位333可进一步阻止插芯2后移。所述基座1的一侧为中空的容纳腔,所述插接块3伸入容纳腔的一端相对两侧分别设置有凸块31,另一端的相对两侧分别设置有向外延伸的凸条32;所述容纳腔端口相对两侧分别设置有与凸条32相配合的凹位15,所述基座1的另一侧设置有凸台11,凸台11相对两侧分别设置有卡住凸块31的卡槽13,四周设置有半圆形管套14,且凸台11正面设置有供灯管与电源触片21连接的孔12,所述孔12的位置与插接块3上的槽33相对应。
其中的插芯2和设于基座内的插接块3的组合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灯脚座,由于证据3公开了一种封闭式荧光灯灯座,而荧光灯通常具有两端,因此,该荧光灯灯座应当成对使用,即基座1、插芯2以及设于基座内的插接块3的组合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安装端或卡扣连接有灯脚座的第二安装端,插芯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安装端上设有的与灯脚插口相通的插线槽或第二安装端上的灯脚座内的插线腔,基座1一侧的中空的容纳腔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与灯脚座卡扣插接的灯脚座插槽,凸块3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灯脚座外侧设有的与灯脚座插槽卡扣连接的卡扣式插销,插芯2具有的能够压紧导线的弹片232和加强板2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电极弹片或第二电极弹片,灯脚在插入插芯2后与之相抵接导通电源的两极。
权利要求1与证据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安装端为一体成型,第一安装端和第二安装端上分别包括第一固定片和第二固定片,所述第一固定片和第二固定片将所述第一安装端和第二安装端固定夹持在灯管的两端,第一电极弹片设置在插线槽的侧壁上,第二电极弹片垂直于插线腔的轴向设置于插线腔侧壁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安装座组装难度、便于灯具安装。
对此,合议组认为:将安装端设置为一体成型以减小组装难度以及额外设置固定片便于夹持灯管且便于将灯具安装于固定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电极弹片的基础上,将其设置在插线槽的侧壁还是垂直于轴向设置与插线腔的侧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因此,在证据1公开的内容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第一固定片和第二固定片分别垂直设置在所述第一安装端和第二安装端的侧边缘上”以及“所述第一固定片和第二固定片上分别设有螺钉安装孔以及凸出于表面的加强筋”。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设置固定片便于夹持灯管且便于将灯具安装于固定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将固定片设置在什么位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所作出的常规选择,此外,在固定片上设置加强筋以增加强度以及设置螺钉安装孔以便于将其安装固定至墙面等固定物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创造性,应当予以全部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在此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621138423.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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