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无阀封式气柱缓冲袋的自动充气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698
决定日:2019-06-06
委内编号:5W1168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897260.3
申请日:2015-11-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滕建光
授权公告日:2016-03-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温州协远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娴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武方
国际分类号:F17C5/06(2006.01);B31B1/64(2006.01);B31B1/04(2006.01);B31B1/7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520897260.3,名称为“一种无阀封式气柱缓冲袋的自动充气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0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3月23日,专利权人为温州协远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阀封式气柱缓冲袋的自动充气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支架,所述支架的一侧设有一个上压轮和一个下压轮,所述上压轮和下压轮其中一个为主动轮,另一个为从动轮,缓冲袋被压在上压轮和下压轮之间并在主动轮的驱动下进行输送;还包括沿缓冲袋输送方向设置的导向充气管,所述导向充气管位于两个压轮的内侧,所述导向充气管的管壁上开设有出气孔,在缓冲袋的输送方向上所述出气孔位于两个压轮的前侧,所述导向充气管的管壁上还设有刀片,在缓冲袋的输送方向上所述刀片位于两个压轮的后侧;所述主动轮的外圆周面上设置一圈与其同轴的热压圈,所述热压圈用于对缓冲袋的进气口进行热压密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无阀封式气柱缓冲袋的自动充气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压圈的直径略大于主动轮的直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无阀封式气柱缓冲袋的自动充气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刀片的朝向与缓冲袋输送方向相向设置,且刀片的刀刃与导向充气管之间的夹角为α,所述90°<α<180°,所述刀片靠近导向充气管侧延伸至导向充气管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无阀封式气柱缓冲袋的自动充气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刀片通过一刀座安装在导向充气管上,所述刀座与导向充气管固定连接,所述刀座上设有刀片安装槽和定位螺钉。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无阀封式气柱缓冲袋的自动充气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气孔设置于导向充气管的外侧管壁上成朝外设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无阀封式气柱缓冲袋的自动充气机,其特征在于:在缓冲袋的输送方向上所述导向充气管的末端向支架所在侧弯折后固定在支架上。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无阀封式气柱缓冲袋的自动充气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冷却风管,所述冷却风管用于对热压后的缓冲袋上的热压密封线进行风冷。
8. 根据权利要求1~6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无阀封式气柱缓冲袋的自动充气机,其特征在于:在缓冲袋的输送方向上所述刀片的后侧还设有牵引轮组,所述牵引轮组包括上牵引轮和下牵引轮,所述上牵引轮和下牵引轮抵触配合,所述上牵引轮和下牵引轮其中一个为主动轮,另一个为从动轮。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无阀封式气柱缓冲袋的自动充气机,其特征 在于:在上压轮的轴向方向上所述牵引轮组与上压轮和下压轮错位设置,所述牵引轮组位于上压轮的内侧。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无阀封式气柱缓冲袋的自动充气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的另一侧设有传动机构,该传动机构用于驱动上压轮和下压轮中的主动轮及牵引轮组中的主动轮转动。”
针对本专利,滕建光(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056711U的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2:公开日为2008年06月25日,公开号为CN101208194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8月26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4859951A的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所述上压轮和下压轮其中一个为主动轮,另一个为从动轮,缓冲袋被压在上压轮和下压轮之间并在主动轮的驱动下进行输送;所述主动轮的外圆周面上设置一圈与其同轴的热压圈,所述热压圈用于对缓冲袋的进气口进行热压密封。”,但主动轮与从动轮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证据2给出了在滚轮外设热压圈进行热压密封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权利要求5-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权利要求8-10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合议组明确并记录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表示,权利要求9的“所述牵引轮组”仅出现在之前的权利要求8中,因此权利要求9应当引用权利要求8,按照撰写逻辑,权利要求10也应当引用权利要求8;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9、10修改为均引用权利要求8;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该修改超出了指定期限,不予接受,本次口头审理以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证据与请求书一致,另外,权利要求8中“牵引轮组设置在刀片后侧、上下牵引轮中一个为主动轮另一个为从动轮”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3)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
(4)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还包括“导向充气管的管壁上还设有刀片”,而且证据1采用皮带传送,其皮带轮上不能设置热压圈,因此证据1和证据2不能结合。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口审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9、10修改为均引用权利要求8。经核实,该修改不属于删除式修改,超出了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权利要求书修改的指定期限,因此合议组不予接受。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授权公告文本。
2. 关于证据
证据1-3均为是专利文献,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3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无阀封式气柱缓冲袋的自动充气机。证据1公开了一种高速充气袋制造机(参见证据1说明书0014段,图1-3),包括机架1以及设于机架1上的供膜装置2、传送装置3、充气装置4和加热封口装置5,供膜装置2上设有气袋膜6,充气装置4包括有充气气泵41和与之相连的吹风管42,吹风管42设有吹风通孔421,吹风通孔421与充气气泵41的出风口连接,该吹风通孔421设置于供膜装置2与加热封口装置5之间,气袋膜6设有若干个相互连接的待充气袋61,待充气袋61包括待充气口611以及可撑开后套设于吹风管42上的导风套612,导风套612与待充气口611导通,机架1设有刀片11,刀片11抵触于吹风管42上相对于待充气袋61的另一侧壁,该刀片11设置于加热封口装置5相对于供膜装置2的另一侧。风经充气气泵41从吹风管42的吹风通孔421吹出,通过套设在吹风管42的导风套612将风引导吹向待充气口611至待充气袋61内,避免风从待充气口611逸散出去,提高了充气效果,也提高了充气袋制造机的工作效率。同时刀片11将充好气的充气袋经过加热封口装置5后将导风套612剖切,方便充气袋从吹风管42上脱离,实现充气袋制造机的自动化。此外,从证据1图1-2可以看出吹风管42位于传送装置3两个压轮的内侧;在气袋膜输送方向上吹风通孔421位于两个压轮的前侧,刀片11位于两个压轮的后侧。
分析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的机架1相当于本专利的支架,气袋膜6相当于本专利的缓冲袋,吹风管42相当于本专利的导向充气管,吹风通孔421相当于本专利的出气孔,刀片11相当于本专利的刀片。
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1)缓冲袋的传送和密封方式不同,证据1采用皮带方式的传送装置3和单独设置的加热封口装置5,而本专利“支架的一侧设有一个上压轮和一个下压轮,上压轮和下压轮其中一个为主动轮,另一个为从动轮,缓冲袋被压在上压轮和下压轮之间并在主动轮的驱动下进行输送;主动轮的外圆周面上设置一圈与其同轴的热压圈,热压圈用于对缓冲袋的进气口进行热压密封”(2)刀片设置位置不同,本专利刀片设置在导向充气管的管壁上。
对于上述区别(1):
证据2公开了一种形成充气物品的设备(参见证据2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8页第3段,第9页第2段),包括:第一旋转密封装置20,其用于产生将所述薄膜层结合在一起的横向密封;充气组件22,其用于在所述薄膜层之间引导气体;以及第二旋转密封装置24其用于在所述薄膜层之间产生纵向密封,所述纵向密封与所述横向密封相交,其中,气体被封入于所述纵向密封、横向密封和薄膜层之间从而形成充气物品。第二旋转密封装置24可包括密封辊66和承压辊68。如同第一旋转密封装置20,装置24的密封辊66和承压辊68彼此相抵旋转以在其之间形成‘辊隙’或切向接触区,其在膜幅14上施加旋转压缩力。因此,当密封辊66与承压辊68在旋转箭头所示的方向中旋转时,密封辊66与承压辊68可有助于传送膜幅经过设备10,这从而在线性箭头所示的前向方向驱动膜幅。因此,辊66、68中的一者或二者的旋转可由适当驱动机构来提供动力。当使用密封辊166来代替在设备10中的密封辊66时,如在图6至图7中所示,密封辊166可包括具有外环向表面80的可旋转支撑圆筒78和置于该外表面80的至少一部分附近的加热元件82。加热元件82可固定到圆筒78上使得加热元件与圆筒一起旋转。
由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2中的密封辊66和承压辊68可以用来传送膜幅,当辊66、68中的一者的旋转由驱动机构来提供动力时,其中一个辊为主动轮另一个为从动轮;并且密封辊外周面上可以设置一圈加热元件82从而密封膜幅。可见,证据2公开了利用上下两个压轮输送袋体,并在其中一个压轮外周面设置热压圈进行热压密封的技术特征。而选择将热压圈设置在主动轮的外周面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启示下,有动机将证据1的传送装置和加热封口装置改进为证据2公开的密封辊和承压辊,利用带热压圈的上下两个辊同时完成输送和热封两项工作。专利权人认为的“证据1采用皮带输送,证据1的皮带轮上不能设置热压圈,从而证据1和证据2不能结合”的主张不能成立。
对于上述区别(2):首先,证据1说明书第0014段公开“刀片11抵触与吹风管42上相对于待充气袋61的另一侧壁”,可见,证据1已经公开了刀片需要与吹风管相抵触的技术特征;其次,在满足刀片与吹风管相抵触的基础上,无论刀片设置在管壁上还是设置在机架上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位置,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预料的。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0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证据2公开了在密封辊166环向外表面80设置加热元件82(相当于本专利的热压圈),加热元件82可固定到密封辊166圆筒78上使得加热元件与圆筒一起旋转(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9页第2段)。由于加热元件固定在密封辊外表面上,因此证据2中加热元件的直径必然略大于密封辊的直径。可见,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4分别对权利要求1、3作了进一步限定。首先,证据3公开了一种对缓冲包装袋进行自动充气的充气机(参见证据3说明书的0016-0017段,图1-4),包括导向充气管44和刀片5,从图1和图4可以看出刀片5的朝向与缓冲袋输送方向相向设置,且刀片的刀刃与导向充气管之间的夹角为α为钝角,刀片靠近导向充气管侧延伸至导向充气管上,刀片通过一刀座安装在导向充气管上。其次,刀座和导向充气管的连接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刀座与导向充气管通过刀座上设置的刀片安装槽和定位螺钉固定连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连接方式,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从证据1图2可以看出吹风通孔421设置于吹风管42的外侧管壁上成朝外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7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但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导向充气管的末端向支架折弯后固定在支架上是本领域常见的管道与支架连接方式;设置冷却风管对热压密封线进行风冷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这些公知常识的应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6任一项作进一步限定。首先,证据3还公开了(参见同上):包括第一压轮组2和第二压轮组3(相当于本专利的牵引轮组),第二压轮组3的两个压轮31、32处于同一轴线上,第一压轮组2与第二压轮组3间隔设置,支架1位于第一压轮组2和第二压轮组3的另一侧设置有传动装置6,该传动装置6带动第一压轮组2与第二压轮组3的转动。其次,牵引轮组设置在刀片的后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位置,将牵引轮组设置在刀片的后侧可以先切断再向前输送切割后的袋体,该设置位置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预料的。此外,上下牵引轮其中一个为主动轮另一个为从动轮是本领域的惯常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然而,热压线冷却之前最好不要被按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避免压伤热压线将在后的牵引轮组与进行热压的轮组错位设置,具体将牵引轮组设置在上压轮内侧是本领域的惯常设计,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7作进一步限定。首先,证据3公开了支架1位于第一压轮组2和第二压轮组3的另一侧设置有传动装置6(相当于本专利的传动机构),该传动装置6带动第一压轮组2与第二压轮组3的转动。其次,传动装置驱动两个轮组中的主动轮是本领域的惯常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0897260.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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