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多排多列等效负折射率平板透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697
决定日:2019-06-13
委内编号:5W1166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714935.1
申请日:2017-12-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吴灿
授权公告日:2018-06-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安徽省东超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文治
合议组组长:扈燕
参审员:陈凯
国际分类号:G02B3/00,G02B27/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的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决定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多排多列等效负折射率平板透镜”的ZL201721714935.1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7年12月09日,专利权人为安徽省东超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多排多列等效负折射率平板透镜,其特征在于,包括分别具有两个光学面的一对玻璃窗口,以及位于两个玻璃窗口之间的光波导组件,该光波导组件包括多排多列且呈45°斜向布置的矩形光波导阵列,以及置于矩形光波导阵列外围一圈的边缘光波导,该矩形光波导阵列的每一列和/或每一排的单个矩形光波导尺寸相同。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排多列等效负折射率平板透镜,其特征在于,所述边缘光波导采用尺寸相同的三角形光波导依次相连。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排多列等效负折射率平板透镜,其特征在于,单个三角形光波导的棱边L02T,满足5mm<><><><>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排多列等效负折射率平板透镜,其特征在于,单个矩形光波导的长边L02,满足5mm<><><><>
5.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多排多列等效负折射率平板透镜,其特征在于,相邻的矩形光波导之间、相邻的矩形光波导与边缘光波导之间、矩形光波导与玻璃窗口之间,以及边缘光波导与玻璃窗口之间均设置有光敏胶。”
针对上述专利权,吴灿(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103998972B的中国发明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6月09日;
附件2(下称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101405627B的中国发明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15日;
附件3:本专利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矩形光波导阵列的另一面也具有两个光学面的玻璃窗口,窗口均为玻璃材质;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公知常识公开,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并于同日向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 05月07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仅表示不同意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并未陈述具体意见。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1日发送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同书面意见。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针对创造性进行了充分论述。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的光波导组件的矩形光波导是紧密排布而拼接成一个透镜,而证据1的光波导之间具有间隙,本专利的光波导呈45°斜向布置是为了消除杂散光,而证据1中的45°只是便于后续使用、拼接,证据1并未对其边缘光波导的作用进行描述,证据1的基板60并不能相当于本专利的玻璃窗口,本专利的基板只是起到保护支撑作用。请求人强调,本专利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光波导排列紧密,且证据1公开光波导呈45°斜向布置、边缘光波导等。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2份证据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同时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可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排多列等效负折射率平板透镜,证据1公开了一种反射器阵列光学装置,其同样呈平板状并用于在空间成像,因此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1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64-0068、0082、0113段,附图1-4、13、14、22):图1是示意性地图示反射器阵列光学装置3的配置的立体图,总体上以使得相同的二面角反射器阵列光学元件6、7、8以及9(四个更小的面板)在一个平面上彼此接触、使得与接合在一起的其端面平行布置的方式将反射器阵列光学装置3配置为一个更大的面板,此外,四个二面角反射器阵列光学元件6、7、8以及 9中的每一个都具有被并排地提供以便位于同一平面上的多个二面角反射器61,每一个二面角反射器61都由两个相互正交的镜面61a和61b组成,若干二面角反射器61被对齐成被布置在阵列中,即,在网格图案中,二面角反射器阵列光学元件6、7、8 以及9被接合在一起以便形成多个二面角反射器61的共同阵列区,如图1中所示,四个二面角反射器阵列光学元件6、7、8以及9被配置为这样的方式,即,使得二面角反射器阵列光学元件6、7、8以及9的基板的端面60a被接合在一起,使得所有二面角反射器61的镜面61a和61b的交线CL与所有二面角反射器阵列光学元件的主平面的法线相平行;如图2中所示,当被观察物4被朝向反射器阵列光学装置3的主平面的一侧放置时,反射器阵列光学装置3在朝向装置的主平面的另一侧的空间中形成被观察物的实像5(实镜像),也就是说,反射器阵列光学装置3能够在针对作为对称表面的元件平面6S的表面对称位置处形成被观察物4的实镜像5,反射器阵列光学装置3的元件平面6S是总体地与构成二面角反射器61的两个镜面61a和61b中的每一个相垂直的虚平面;图3是具体地图示四个更小的平面的一个示例的二面角反射器阵列光学元件的一部分的部分平面图,二面角反射器阵列光学元件6由布置在网格图案中的多个矩形平行六面体突出部40和用于支持这些突出部的基板60组成,突出部40和基板60 整体地由透明材料模制,各自都具有相同的棱柱形状的多个矩形平行六面体突出部40在二面角反射器阵列光学元件6的表面上被对齐,二面角反射器阵列光学元件6 具有平的背面;图4是图示图3的二面角反射器阵列光学元件6的一部分(4×4个矩形平行六面体突出部40)的立体图,凸出的突出部40具有与基板60的主表面垂直的四个侧面,矩形平行六面体突出部40中的每一个的两个相邻的正交侧面的内壁表面61a和61b充当二面角反射器61,通过基板60入射并且被导向矩形平行六面体突出部40的内壁表面61a和61b的光束在内壁表面61a和61b(镜面)上被反射两次,并且接着通过矩形平行六面体突出部40的顶面透射;用于制造二面角反射器阵列光学元件的方法包括其中采用的是诸如丙烯酸这样的树脂和铸模的注入成型方法和热压成型方法;如图13中所示,为了获得期望形状的二面角反射器阵列光学元件6,同样可以沿着直线(虚线示出切割线)切割周围的周边缘PR和阵列区Ma的一部分,例如,通过沿着二面角反射器61的内角的二等分线(45°)和与该二等分线垂直的线切割阵列区Ma来获得矩形二面角反射器阵列光学元件6(图14),如图14中所示,结果得到的矩形二面角反射器阵列光学元件6的基板60具有以45度的角度和正交侧面61a和61b相交的平面端面60a;图22由根据本发明的实施方式实际上制造的反射器阵列光学装置所提供的显微照片,这张图片通过拍摄通过将具有以45度的角度和图14中所示出的正交侧面61a和61b相交的平坦端面60a的两个矩形丙烯酸树脂二面角反射器阵列光学元件6 接合在一起所获得的反射器阵列光学装置的正面的一部分的图像来获得,所述结合通过根据参考图16所描述的第一实施方式的方法来执行,使得二面角反射器的侧面彼此对齐,这种反射器阵列光学装置实现了允许被观察物的明亮实像(实镜像)被形成在朝向观察者的空间中的大的实镜像形成光学系统。
将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与本专利相比可知,证据1中由多个二面角反射器61形成的阵列相当于本专利的光波导组件,由证据1的图1、4、13、14及说明书第0082段可知所述多个二面角反射器61形成的阵列包括多排多列且呈45°斜向布置的矩形光波导阵列以及置于矩形光波导阵列外围一圈的边缘光波导,矩形光波导阵列的每一列和/或每一排的单个矩形光波导尺寸相同,证据1的由诸如丙烯酸树脂的透明材料模制的基板60相当于本专利的具有两个光学面的玻璃窗口,此外,结合附图2所示光路可知,被观察物4和被观察物的实像5均位于入射面上入射点处法线的同侧,即所谓的“负折射率”,因此,证据1的反射器阵列光学装置3对应于本专利的多排多列等效负折射率平板透镜。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光波导组件的矩形光波导是紧密排布而拼接成一个透镜,而证据1的光波导之间具有间隙,本专利的光波导呈45°斜向布置是为了消除杂散光,而证据1中的45°只是便于后续使用、拼接,证据1并未对其边缘光波导的作用进行描述,证据1的基板60并不能相当于本专利的玻璃窗口,本专利的基板只是起到保护支撑作用。
对此,合议组认为:一方面,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其矩形光学波导是紧密排布的,并且说明书中也只在本专利说明书第[0022]段记载了“所述光波导组件包括多排多列且呈45°斜向布置的矩形光波导阵列,以及置于矩形光波导阵列外围一圈的边缘光波导,使其拼接成一个透镜”,在第[0023]段中记载了“各矩形光波导与其相邻的矩形光波导之间有交接面,各交接面之间由光敏胶4接合”,其并未说明其“拼接”的紧密程度或光敏胶的厚度。另一方面,如证据1说明书中所述,证据1的图1-4、13、14均为示意性的图示,而图22是反射器阵列光学装置3的显微照片,从中并不如示意性图1-4、13、14可见的突出部间的明显分隔,即并不能依据图示认定证据1与本专利的光波导组件之间存在排布密度上的区别。同时,由上可知,证据1已经公开了光波导阵列的光波导呈45°斜向布置,其与本专利的结构相同,虽然证据1未明确公开45°倾斜布置是为了消除杂散光,然而当其具有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相同结构,并以与本专利同样的方式使用时,必然也能达到同样的技术效果,同理当证据1具有同本专利相同的边缘光波导结构时其也具有相应的技术效果,即也并不能据此认定证据1与本专利的光波导组件存在。此外,如上所述,证据1的基板60一方面必然能够起到对二面角反射器61的保护支撑作用,另一方面,基板60由透明材料制成,并且要想使该反射器阵列光学装置实现其功能,该基板60必然能够使光从其一侧传播到另一侧,则其必然也是具有两个光学面的,同时本专利的平板透镜要实现其功能,光线也是从其玻璃窗口的一侧传播到另一侧,即证据1的基板60起本专利玻璃窗口的作用。
由此可见,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在光波导组件两侧均具有玻璃窗口,而证据1中示出在矩形波导阵列的一侧面上有基板60。基于上述区别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来说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光波导组件的两侧提供支撑保护作用。
证据2公开了一种成像元件,其同样用于空中成像,因此与本专利和证据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2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5、0018、0035段,附图1):成像元件X是在底座1上设置多个将在厚度方向上贯通且正交的两个内壁面即第1内壁面和第2内壁面作为镜面21、22的单位光学元件2,并具有作为反射型实镜像成像元件的功能的元件,如图1所示,该反射型实镜像成像元件X 具有如下作用:将与该底座1的表面平行地通过底座1的厚度的中央部的面作为元件面S,配置在该元件面S的一侧(在图示例子中为底座1的背面侧)的空间的被投影物体O的实像在元件面S的另一侧(在图示例子中为底座1的表面侧)的空间中与该元件面S成面对称的位置上成像为镜像P,在本实施方式中,作为单位光学元件2,采用了由正交的两个镜面21、22而具有两面角形反射器20的元件;透明且平坦的底座的存在并不阻碍光学元件的动作,所以可以将底座任意地用作支撑材料/保护构件。可见,证据2明确公开了光学元件设置于其上的透明且平坦的底座具有在不阻碍光学元件的动作的情况下提供支撑和保护作用,即,给出了采用透明底座(基板)对光学元件给予支撑和保护的技术启示,而证据1也已经公开了其基板60对由多个二面角反射器61所形成的阵列起到保护支撑作用,并且证据1的由多个二面角反射器61形成的阵列客观上也存在两侧都需要支撑保护的技术需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1公开的由多个二面角反射器61形成的阵列两侧均设置具有两个光学面的玻璃窗口,并且这种设置所带来的效果均是可以预期的。
综上,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边缘光波导采用尺寸相同的三角形光波导依次相连”。然而,如上所述,该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证据1公开了,特别参见证据1的图1和图3,此外,为了保证实现需要功能的同时而方便制作,采用相同尺寸的三角形光波导依次相连而形成边缘光波导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引用其的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3、4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单个三角形光波导的棱边L02T,满足5mm<><><><><><><><>
2.4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4的任意一个,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相邻的矩形光波导之间、相邻的矩形光波导与边缘光波导之间、矩形光波导与玻璃窗口之间,以及边缘光波导与玻璃窗口之间均设置有光敏胶”。然而,证据2(参见证据2第0015段)公开了单位光学元件可以为如下的元件,作为光学性的孔,利用如由透明的玻璃或树脂那样的固体形成的筒状体,在用固体形成有各个筒状体时,这些筒状体可以相互粘合作为元件的支撑构件来动作,也可以为作为具有底座的元件,从该底座的表面突出的方式,即证据2公开了光学部件之间需要粘合的技术内容,而采用光敏胶实现光学部件间的接合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引用其的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全部无效。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ZL201721714935.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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