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盒(酸辣粉-食族人A)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609
决定日:2019-06-10
委内编号:6W1120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30084371.1
申请日:2018-03-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明礼
授权公告日:2018-11-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僧磊
主审员:张轶丽
合议组组长:钟华
参审员:孙俊荣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3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对于包装盒类产品而言,其表面布局、主体图案、色彩搭配可以有多种变化,设计自由度很大,尤其是产品主要的装饰性图案,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形状、图案布局、色彩搭配以及主体图案均基本相同,二者的区别点为说明性文字的常规排列,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影响。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授权公告的201830084371.1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包装盒(酸辣粉-食族人A)”,其申请日为2018年03月07日,专利权人为僧磊。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王明礼(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出具的(2018)鲁聊城鲁西证民字第5523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2:山东省聊城市鲁信公证处出具的(2018)鲁聊城鲁信证民字第1241号公证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证据1为微信号dyueyue521的微信朋友圈信息,该微信号实质为微商号,其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了4条信息,其中2018年01月22日公开的信息1、2018年01月23日公开的信息2、2018年01月28日公开的信息3、2018年02月09日公开的信息4均公开了涉案专利的所有设计特征,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2)证据2公证的是淘宝账号为“恒信通食品”的销售记录,成交时间为2018年02月23日,公开了涉案专利的大部分设计特征,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26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是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或者证据2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和证据2的原件。合议组当庭进行了核实,原件与复印件内容一致。
(2)关于证据1,请求人主张证据1的信息1至4可证明相关产品多次被该微商公开,认为图片中公开的包装盒的设计与涉案专利实质相同。
(3)关于证据2,请求人主张以证据2附件第13页显示的成交日期为公开时间,使用附件第14页上部图片和第15页下部图片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证据认定
证据1是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出具的(2018)鲁聊城鲁西证民字第5523号公证书,对微信号为“duyueyue521”发布的朋友圈信息进行了公证保全。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公证书原件,合议组当庭进行了核实,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一致,同时经审查,公证书的公证过程规范合法,无明显纰漏和瑕疵,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公证书公证内容显示duyueyue521分别于2018年01月22日、2018年01月23日、2018年01月28日和2018年02月09日发布了多条内容涉及食族人酸辣粉、牛肉干、大黄米黑芝麻汤圆、蓝色大虾片、鸡米花等商品开始接单、终于清关等朋友圈信息,其中包括食族人酸辣粉的图片、文字和抖音视频等信息,均显示了一款食族人酸辣粉包装盒,并在于2018年01月23日发布的食族人酸辣粉图片和文字信息中,有其朋友圈朋友的评论和点赞,回复内容包括“现在还可以发货吗?”等信息。
从上述朋友圈的发布内容来看,该微信号用户应当是一位利用微信平台公开出售相关产品的微商,其发布信息的目的是推销或者推广产品,并且具有明示或默示希望圈内好友多多转发扩大销售人群和销售规模的意愿,符合产品销售广告或产品推广的性质特征,可以认为该产品从发布之日起就处于非私密状态具有高度盖然性,处于社会公众能够获得的状态,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因此,证据1酸辣粉包装盒对比图片的公开性能够得到合议组认可。另外,微信用户在朋友圈上传信息时,后台会自动生成上传时间,而且该时间和在该时间下发布的信息具有不可更改性,除非是将发布的信息删除,因此,上述食族人酸辣粉包装盒的公开时间也能为合议组认可。其中请求人主张的证据1中发布的酸辣粉包装盒图片可以作为现有设计用于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包装盒(酸辣粉-食族人A),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食族人酸辣粉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二者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可以对二者作如下对比判断:
涉案专利由主视图、后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立体图表示,简要说明中载明“仰视图无设计要点,故省略”,同时载明“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如图所示,涉案专利包括圆柱状的盒体和扣设在盒体顶部的盒盖,盒盖整体底色为红色,上表面的图案包括上下两部分,上部为椭圆形区域内的“食族人”黑色文字;下部为一个小人的头像,该小人的头顶上有两个犄角,耳朵向两侧尖耸,眼睛圆睁,嘴里吐出红色的舌头。盒体整体底色为麦黄色,其外表面的图案沿圆周方向包括三部分,一部分为头上同样带有两个犄角的小人的半身图像,小人身着黑色衣服,系着红色领结,前胸一个大大的“爽”字,带着白色手套,其左手侧伸,手中握有一柄带有骷髅头的权杖;第二部分位于该小人图案的一侧,由数行黑红相间的酸辣粉的拼音大写字母及文字的图案组成,该图案的一侧有一个硕大的叹号,另一侧顶端有一个红色的太阳图案;第三部分位于该小人图案的另一侧,由多行黑色的小字体说明性文字图案组成。详见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公开了4幅视图,如图所示,对比设计包括圆柱状的盒体和扣设在盒体顶部的盒盖,盒盖整体底色为红色,上表面的图案包括上下两部分,上部为椭圆形区域内的“食族人”黑色文字;下部为一个小人的头像,该小人的头顶上有两个犄角,耳朵向两侧尖耸,眼睛圆睁,嘴里吐出红色的舌头。盒体整体底色为麦黄色,其外表面的图案沿圆周方向包括三部分,一部分为头上同样带有两个犄角的小人的半身图像,小人身着黑色衣服,系着红色领结,前胸一个大大的“爽”字,带着白色手套,其左手侧伸,手中握有一柄带有骷髅头的权杖;第二部分位于该小人图案的一侧,由数行黑红相间的酸辣粉的拼音大写字母及文字的图案组成,该图案的一侧有一个硕大的叹号,另一侧顶端有一个红色的太阳图案;第三部分位于该小人图案的另一侧,由多行黑色的小字体文字组成。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两者的主要相同点在于:①包装盒均由圆柱形的盒体和扣合的盒盖组成,盒体和盒盖的形状相同。②盒盖的图案、色彩相同。③盒体图案的构图元素、排列布局、色彩搭配基本相同。两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对比设计盒体表面的小字体文字未公开完整。
合议组认为:对于包装盒类产品而言,其表面布局、主体图案、色彩搭配可以有多种变化,设计自由度很大,尤其是产品主要的装饰性图案,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形状、图案布局、色彩搭配以及主体图案均基本相同,二者的区别点为说明性文字的常规排列,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影响。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形成了基本一致的整体视觉效果,二者实质相同,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评述已经得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不再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830084371.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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