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回火控制功能的家用燃气灶具燃烧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651
决定日:2019-06-10
委内编号:4W1084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51723.0
申请日:2004-10-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东智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6-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
主审员:朱文广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高茜
国际分类号:F24C3/08,F23D14/82,A62C4/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对比文件并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也无证据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该技术特征形成所述权利要求,那么据此不能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410051723.0,申请日为2004年10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6月2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回火控制功能的家用燃气灶具燃烧器,由炉腔(1)、引射管(2)、火孔燃烧板(3)、脉冲点火控制器(4)组成,其特征在于有温度感应器(5)与脉冲点火控制器(4)相联接,温度感应器(5)放置于引射管(2)外露于炉腔(1)的喉管或扩散管外部(6)、或放置于引射管(2)出口端的炉腔(1)外侧上,并使温度感应器(5)与喉管或扩散管外部(6)、或引射管(2)出口端的炉腔(1)外侧紧密相接可直接传导热量;当燃气燃烧器发生回火时,回火火焰会引起引射管(2)外露于炉腔(1)的喉管或扩散管外部(6)、或放置于引射管(2)出口端的炉腔(1)外侧的温度迅速升高,当其温度达到温度感应器(5)的动作温度时,就可通过感应其温度的变化来判定回火情况的发生,脉冲点火控制器(4)获得燃气燃烧器发生回火的回火信号,即发出指令使燃气控制电磁阀关阀,切断燃气的供应。”
针对上述专利权,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后变更为广东智美电器股份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公告日为1992年9月23日、公告号为CN2116850U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
附件2:公开日为2001年4月3日、公开号为US6210152B1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2月13日、授权公告号CN2476730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或者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9年2月26日以变更后的广东智美电器股份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3月8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15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5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5月1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证据组合与请求书相同。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对附件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5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给请求人。双方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证据和事实等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附件1-3,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1-3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1-3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其中附件2为美国专利文献,请求人提交了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该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附件2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对比文件并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也无证据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该技术特征形成所述权利要求,那么据此不能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或者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公开了一种安全型红外线家用燃烧炉具,并具体由炉腔5、引射管6、多孔陶瓷板3、热电偶探头7等构成,其中热电偶探头7与控制电路接通,当红外线燃烧炉在意外熄火时,能及时切断气源,防止燃气外泄(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和附图1)。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在于:脉冲点火控制器;温度感应器的位置,即“温度感应器(5)放置于引射管(2)外露于炉腔(1)的喉管或扩散管外部(6)、或放置于引射管(2)出口端的炉腔(1)外侧上”;及相应的工作方式,即当回火火焰引起上述位置“温度迅速升高,当其温度达到温度感应器(5)的动作温度时,就可通过感应其温度的变化来判定回火情况的发生”从而切断燃气供应。由于脉冲点火控制器属于本领域通常具有的部件,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述温度感应器的位置及相应的工作方式。对此,请求人认为附件2中传感器400公开了温度传感器,其也用来检测回火,并根据回火信号控制燃气供应量来消除回火,而通过电磁阀关闭来解决回火的方式是公知的并且已被附件3公开。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温度传感器是用于检测外壁温度变化来感测回火。热辐射传感器不在本专利温度传感器的范围内。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在于温度传感器类型不同、位置不同、检测方式不同,是非显而易见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中热电偶探头7处于环状多孔陶瓷板3的上方,用来探测意外熄火,从而切断气源,不仅位置不同,而且也与回火无关。附件2中公开的传感器400虽然用来探测回火,但依据说明书记载(参见其译文第2栏第56-65),其优选地由耐高温玻璃纤维组成,玻璃纤维的排列方式使其扫描仅覆盖危险区域的角度402,传感器检测到的辐射进一步传输401,并使用适当的滤波器进行光谱分析,通过不同波长强度的比值,可以在几毫秒内检测到燃烧器中的回火,因此这里的传感器400不能认为是温度传感器,也不能认为其在位置上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温度传感器放置于引射管(2)外露于炉腔(1)的喉管或扩散管外部(6)、或放置于引射管(2)出口端的炉腔(1)外侧上”,同样不能认为其在工作方式上公开了“当其温度达到温度感应器(5)的动作温度时,就可通过感应其温度的变化来判定回火情况的发生”。附件3中虽然公开了回火感应器2,但依据附图1所示其位置及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5行记载“回火感应器2感测到火焰后即刻发出信号”由此亦不能认为该传感器在类型、位置和工作方式上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特征。对此,请求人使用附件3也仅仅是主张“脉冲点火控制器获得燃气燃烧器发生回火的回火信号,即发出指令使燃气控制电磁阀关阀,切断燃气的供应”。因此附件1-3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即“温度感应器(5)放置于引射管(2)外露于炉腔(1)的喉管或扩散管外部(6)、或放置于引射管(2)出口端的炉腔(1)外侧上”,从而当回火火焰引起上述位置“温度迅速升高,当其温度达到温度感应器(5)的动作温度时,就可通过感应其温度的变化来判定回火情况的发生”。显然上述附件也未给出相关的启示。同时请求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或者相对于附件1-3和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410051723.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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