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餐厨用调味储藏玻璃容器(绅士系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650
决定日:2019-06-13
委内编号:6W1124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30594522.9
申请日:2016-12-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义乌市创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6-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青岛源特工贸有限公司
主审员:杨加黎
合议组组长:许媛媛
参审员:刘晓瑜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706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7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由涉案专利的视图能够清楚确定其产品形状,则不能认定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
全文:
针对201630594522.9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义乌市创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复印件作为附件。请求人认为:(1)涉案专利套件中各瓶体的下半部分的玻璃瓶的两侧边缘不清楚,导致产品的外观设计无法清楚地显示;(2)涉案专利的使用状态参考图显示了各瓶体的下半部分的玻璃瓶的外径与上半部的不锈钢套皮的外径大小基本相同,但是,套件1主视图、套件2主视图、套件3主视图中显示的下半部分的玻璃瓶的两侧边缘明显小于各自不锈钢套皮的外径,各视图表达不一致;因此,以上缺陷导致涉案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不能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随后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0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表示其意见与书面意见一致。专利权人则认为涉案专利视图表达是清楚的。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2、关于专利法第27条第2款
涉案专利为套件产品,由套件1至3组成,如图所示,所述套件1至3整体均由上部不锈钢套皮和下部玻璃瓶组成。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各瓶体的下半部分的玻璃瓶的两侧边缘不清楚。然而合议组认为,根据视图所示可以确定涉案专利套件1至3下部均为圆柱形玻璃瓶体,基于此,仅凭请求人的该主张不足认定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清楚。
请求人还认为涉案专利的使用状态参考图显示了各瓶体的下半部分的玻璃瓶的外径与上半部的不锈钢套皮的外径大小基本相同,但是,套件1主视图、套件2主视图、套件3主视图中显示的下半部分的玻璃瓶的两侧边缘明显小于各自不锈钢套皮的外径,各视图表达不一致。对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认可涉案专利由上半部的不锈钢套皮和下部的玻璃瓶构成,也即认可不锈钢套皮和玻璃瓶为套接状态。结合一般消费者对该类产品的常识性了解可知,为实现套接,二者会存在半径差,但为实现紧密套接,二者不会存在明显半径差;涉案专利视图已显示了不锈钢套皮和玻璃瓶套接的调料罐整体形状,各主要部件的基本形状清楚,套接关系明确,已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因此,仅凭请求人的该主张也不足认定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清楚。
综上,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1630594522.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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