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双舱太阳能热水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652
决定日:2019-06-10
委内编号:5W1171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1076633.7
申请日:2015-12-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吴小飞
授权公告日:2016-06-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云南火鹰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朱文广
合议组组长:耿萍
参审员:何苗
国际分类号:F24J2/00,2/24,2/34,2/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3款
决定要点
:如果现有技术存在启示能够得到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那么该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1076633.7,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6月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舱太阳能热水器,包括若干根相互并排设置的集热管(1)、与集热管(1)相连通的储水箱(2)以及包覆在储水箱(2)外部的保温层(3),其特征是:所述的储水箱(2)的内设置有分隔板(4),储水箱(2)通过分隔板(4)分隔成储热舱(21)和加热舱(22),储热舱(21)侧面开设有第一排气口(21-1)和冷水口(21-2),冷水口(21-2)与自来水管相连通,所述的加热舱(22)内设置有电加热器(5),加热舱(22)侧面开设有出热水口(22-1),所述的分隔板(4)上穿置连接有导水管(6),导水管(6)的一端与储热舱(21)相连通,另一端与加热舱(22)相连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舱太阳能热水器,其特征是:所述的储热舱(21)的内腔体容量大于加热舱(22)的内腔体容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舱太阳能热水器,其特征是:所述的储热舱(21)的底部开设有检修口(21-3),检修口(21-3)的口径为90mm。”
针对上述专利权,吴小飞(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3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除了提交本案专利的说明书之外,还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6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421381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3月26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23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6月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有创造性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附件1,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1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1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现有技术存在启示能够得到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那么该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舱太阳能热水器,附件1也公开了一种双仓太阳能热水器,其包括图1示出两根相互并排设置的太阳能真空管、与该真空管相连的由低温仓2和高温仓3构成的储水箱,在低温仓和高温仓的外侧填充有聚氨酯发泡填充保温层12,该储水箱设有隔热墙7,由此被分为低温仓2和高温仓3.低温仓侧面连接有冷水补水管8并相应开设形成冷水口及自动补水装置1,高温仓3内设置有电加热棒5,高温仓3的底面开设有出水管6放出热水,隔热墙7上穿通有连通管3,其一端与低温仓2相连,另一端与高温仓3相通(参见附件1的图1以及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和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对区别在于,本专利在储热舱的侧面开设有第一排气口;冷水口与自来水管相通;出热水口设置在加热舱的侧面。对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此类热水管在加水时涉及排气问题,附件1所示的双仓太阳能热水器亦是如此,因此在被分隔成低温仓和高温仓的情况下,相应在仓室的侧壁上部设置排气口也是容易想到的。同时,由于自来水是大多数热水器的水源,在不需要额外水处理和控制的情况下,将冷水口与自来水管相通进行补水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此外,出水口用来供应热水,其设置在侧壁上也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4.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针对权利要求2,如附件1图1所示,可以明显地看出低温仓的容积大于高温仓,同时这种设计本身也是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3限定“储热舱(21)的底部开设有检修口(21-3),检修口(21-3)的口径为90mm”,然而这种检修口的设计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1076633.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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