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红外遥控适配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684
决定日:2019-06-10
委内编号:5W1155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509876.4
申请日:2014-09-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周艳兰
授权公告日:2015-02-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杜宇
合议组组长:陈晓华
参审员:牛晓丽
国际分类号:G08C23/04,G08C2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所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20509876.4,申请日为2014年09月0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2月1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红外遥控适配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超声波遥控信号接收设备、超声波转红外的协议转换设备、红外接口和微控制器,所述超声波遥控信号接收设备连接所述超声波转红外的协议转换设备,所述超声波转红外的协议转换设备连接所述红外接口,所述微控制器分别连接所述超声波遥控信号接收设备、所述超声波转红外的协议转换设备和所述红外接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红外遥控适配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超声波遥控信号接收设备包括依次连接的宽带咪头、模数转换器和解码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红外遥控适配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超声波遥控信号接收设备还包括放大滤波电路,所述放大滤波电路连接在所述宽带咪头与所述模数转换器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红外遥控适配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超声波转红外的协议转换设备包括协议转换电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红外遥控适配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红外接口包括红外管驱动电路和红外管。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红外遥控适配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接收所述红外接口发送的红外信号的红外设备。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红外遥控适配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超声波遥控信号发送设备。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红外遥控适配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超声波遥控信号发送设备包括智能手机。”
请求人于2018年08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0326940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文本,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8月28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336652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2月25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84505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2月06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告知其应在一个月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12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本案定于2019年01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所有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以书面意见为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没有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本次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证据3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予以认可。由于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证据1-证据3可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红外遥控适配系统,证据1公开了一种家电设备控制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0011-0034段,图1-4):一种智能手机控制家电设备的方法,包括:在智能手机上选择相应的遥控操作功能,所述智能手机根据所述遥控操作功能生成相应的用户操作指令编码,并调制在超声波信号上发出;遥控盒(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红外遥控适配系统)接收所述超声波信号并解调得到相应的用户操作指令编码,然后将所述用户操作指令编码映射成相应家电设备的操作命令编码,通过红外信号发出(证据1公开的遥控盒要实现其功能必然具有控制器或处理器,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控制器);
具有红外遥控功能的家电设备接收所述红外信号,完成相应的功能。
优选的,在智能手机上选择需要进行遥控操作的相应家电设备,所述智能手机根据所述遥控操作功能生成与相应家电设备对应的相应用户操作指令编码。
所述摇控盒上设有超声波信号接收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超声波遥控信号接收装置)、超声波信号解调模块、指令编码映射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超声波转红外的协议转换设备)、红外信号生成模块和红外信号发射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红外接口),所述超声波信号由所述超声波信号接收模块接收,并由所述超声波信号解调模块解调得到相应的用户操作指令编码,所述用户操作指令编码由所述指令编码映射模块映射成相应家电设备的操作命令编码,所述家电设备的操作命令编码由所述红外信号生成模块调制到红外信号上,并由所述红外信号发射模块发出(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所述超声波转红外的协议转换设备连接所述红外接口)。经由上述的技术方案可知,与现有的技术相比,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家电设备控制系统及智能手机控制家电设备的方法,将智能手机选择的遥控操作功能调制在超声波信号上,利用遥控盒接收超声波信号并转换为与家电设备相匹配的红外信号,从而实现对家电设备的控制,该方案成本低,使用方便。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权利要求1的所述微控制器分别连接所述超声波遥控信号接收设备、所述超声波转红外的协议转换设备和所述红外接口。而证据1没有明确公开遥控盒内的控制器或处理器与遥控盒的其他模块之间的关系。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微控制器控制红外遥控适配系统各个模块工作。
虽然证据1没有明确公开遥控盒内的控制器或处理器与遥控盒的其他模块之间的关系,但是在摇控盒上设置微控制器,由微控制器与各个功能模块连接,并控制各个模块工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证据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超声波遥控信号接收设备包括依次连接的宽带咪头、模数转换器和解码器。超声波信号接收设备具有宽带咪头,用于接收超声波信号,并设置模数转换器和解码器分别对超声波信号进行模数转换和解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2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超声波遥控信号接收设备还包括放大滤波电路,所述放大滤波电路连接在所述宽带咪头与所述模数转换器之间。证据2公开了超声波遥控器及其控制系统(参见其说明书0005-0038、0055段,图1-4):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超声波遥控器及其控制系统,采用超声波做为设备与遥控器之间的通信方式来解决红外光波传递过程中的方向固定、传输受限以及光干扰的问题。一种控制系统,其包括接收终端和所述的超声波遥控器;所述接收终端连接受控设备,与所述超声波遥控器通讯连接,其包括:用于接收超声波遥控器发射的超声波信号,并转换成电信号输出的超声波接收器;用于将所述电信号转换为第二调制信号的信号控制模块;用于产生预设频率的第二载波信号的第二载波信号发生器;用于将第二调制信号和第二载波信号进行解调生成解调信号的信号解调电路;所述超声波接收器、信号控制模块、信号解调电路依次连接,所述第二载波信号发生器连接信号解调电路。所述的控制系统中,所述信号控制模块包括:用于对电信号进行滤波获得原始调制信号的带通滤波器;用于将原始调制信号放大生成一级调制信号的一级前置放大电路;用于将一级调制信号放大生成第二调制信号的二级放大电路;所述带通滤波器、一级前置放大电路、二级放大电路依次连接。所述的控制系统中,所述信号解调电路包括:用于对电源电压分压生成基准比较电压的分压电路;用于比较第二调制信号的电压幅度与基准比较电压的大小、并输出相应的高低电平的放大控制信号的比较器;所述接收终端还包括用于根据比较器输出的放大控制信号调节一级前置放大电路和二级放大电路的放大倍数的自动增益控制电路;所述比较器的第一输入端连接单稳态触发器的输出端,比较器的第二输入端连接分压电路的输出端,比较器的输出端连接自动增益控制电路的输入端;自动增益控制电路的输出端连接级前置放大电路和二级放大电路。所述的控制系统中,所述接收终端还包括用于将解调信号转换成数字信号并输出的第二方波电信号转换电路,所述第二方波电信号转换电路连接信号解调电路。所述的控制系统中,所述受控设备为电视、机顶盒或者空调。所述信号控制模块包括带通滤波器204、一级前置放大电路205和二级放大电路206。所述带通滤波器204、一级前置放大电路205、二级放大电路206依次连接。由于超声波接收器201接收超声波时,还接收了空气介质中的一些杂波,这些杂波虽然信号较弱,但不处理的话其频率会影响解调的效果。因此,当超声波接收器201将超声波转换成电信号后,由带通滤波器204对电信号进行滤波获得原始调制信号。此时原始调制信号的电压幅度较低,在后续处理时会使结果不准确,需要进行放大,则由一级前置放大电路205将原始调制信号放大生成一级调制信号。经过一次放大后虽然改善了电压幅度,但仍不满足后续处理的电压幅度要求,需要再次放大以提高后续处理结果的准确性,因此由二级放大电路206将一级调制信号放大生成第二调制信号。证据2公开了接收终端包括带通滤波器、一级前置放大电路、二级放大电路,上述部件的作用是将超声波信号进行滤波放大处理,并且在放大滤波电路连接在所述宽带咪头与所述模数转换器之间,对宽带咪头接收的超声波信号进行放大滤波,经过放大滤波后的超声波信号再经过模数转换器进行处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证据2给出了相关的技术启示,在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3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超声波转红外的协议转换设备包括协议转换电路。超声波转红外的协议转换设备包括协议转换电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权利要求4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4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红外接口包括红外管驱动电路和红外管。证据3公开了一种红外遥控发射器和接收器(参见其说明书1页,图1-7):红外遥控发射器,包括一块提供红外信号的芯片和能使其工作在无稳态振荡模式的外围电路及该芯片的电源控制电路,所述提供红外信号的芯片的输出端输出载波信号经放大电路放大后驱动红外管发射红外信号;一加密芯片为所述提供红外信号的芯片提供加密数据,一控制按纽控制所述加密芯片。证据3公开了红外遥控发射器的提供红外信号的芯片的输出端输出载波信号经放大电路放大后驱动红外管发射红外信号,即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证据3给出了相关的技术启示,在权利要求5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5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还包括用于接收所述红外接口发送的红外信号的红外设备。证据1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出处同上):利用遥控盒接收超声波信号并转换为与家电设备相匹配的红外信号,从而实现对家电设备的控制。在权利要求6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6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还包括超声波遥控信号发送设备。证据1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出处同上):智能手机上选择相应的遥控操作功能,智能手机根据所述遥控操作功能生成相应的用户操作指令编码,并调制在超声波信号上发出。在权利要求7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7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超声波遥控信号发送设备包括智能手机。证据1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出处同上):智能手机上选择相应的遥控操作功能,智能手机根据所述遥控操作功能生成相应的用户操作指令编码,并调制在超声波信号上发出。在权利要求8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8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8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1420509876.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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