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窄型排水板快速沉降软地基的布局结构以及地基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685
决定日:2019-06-17
委内编号:5W1168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229949.8
申请日:2017-03-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杨凡超
授权公告日:2017-11-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建湖县申茂软基材料有限公司
主审员:耿萍
合议组组长:何苗
参审员:高茜
国际分类号:E02D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对于建筑工程中构件的新的布局结构,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施工方式的基础上进行简单的变换即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施工,则认为本专利是可以实现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229949.8,申请日为2017年3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1月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窄型排水板快速沉降软地基的布局结构,由多个排水板组植入软地基中形成,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排水板组包括交错设置的多个第一排水构件和多个第二排水构件,同一所述排水板组的相邻所述第一排水构件和所述第二排水构件倾斜设置,同一所述排水板组的多个所述第一排水构件和所述第二排水构件横向间隔排布,多个所述排水板组纵向间隔排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窄型排水板快速沉降软地基的布局结构,其特征在于,同一所述排水板组的相邻所述第一排水构件和所述第二排水构件相互垂直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窄型排水板快速沉降软地基的布局结构,其特征在于,同一所述排水板组的所述第一排水构件位于所述第二排水构件的宽度方向的中部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窄型排水板快速沉降软地基的布局结构,其特征在于,相邻所述排水板组的多个所述第一排水构件与多个所述第二排水构件交错设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窄型排水板快速沉降软地基的布局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排水构件包括排水芯板以及过滤层,所述排水芯板具有两个相对设置的板面,每个所述板面上设置有多条排水槽,多个所述排水槽沿着所述排水芯板的宽度方向相邻设置,每个所述排水槽在所述排水芯板的长度方向上呈非直线型延展;所述过滤层包裹在所述排水芯板外。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窄型排水板快速沉降软地基的布局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水槽在所述排水芯板的长度方向上呈波浪形延展。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窄型排水板快速沉降软地基的布局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水槽在所述排水芯板的长度方向上呈折线形延展。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窄型排水板快速沉降软地基的布局结构,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排水槽的槽口所在的端面位于同一平面内,所述过滤层与所述排水芯板采用粘接固定,所述过滤层与所述板面的接触位置形成粘接缝;所述过滤层的两侧搭接处采用粘接固定,且所述过滤层的两侧搭接处形成粘接缝。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窄型排水板快速沉降软地基的布局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粘接缝位于所述排水芯板的宽度方向的板面中部,且沿所述排水芯板的长度方向延伸。
10. 一种地基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窄型排水板快速沉降软地基的布局结构。”
请求人于2019年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塑料排水板布置方式研究,2010年第1期发表于《交通科技》,作者:马骁、陈晓黎、陈志勇,复印件共4页;
附件2:公开日为1995年6月21日、公开号为CNll03914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7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3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5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范围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附件1仅供合议组参考,合议组在无效请求书范围内对本案进行了调查。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证据认定
附件2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2的真实性、公开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附件2的真实性,且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三)关于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对于建筑工程中构件的新的布局结构,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施工方式的基础上进行简单的变换即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施工,则认为本专利是可以实现的。
请求人主张:(1)权利要求1-4技术方案中“同一所述排水板组的相邻所述第一排水构件和所述第二排水构件倾斜设置”的方式无法用现有的钢轨式插板机实现;(2)说明书没有对本专利“同一所述排水板组的相邻所述第一排水构件和所述第二排水构件倾斜设置”排水更好的技术效果从原理上进行解释,也没有提供现场数据进行验证,权利要求5-9技术方案中“每个所述排水槽在所述排水芯板的长度方向上呈非直线型延展”没有产生积极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9没有实用性,权利要求10基于引用关系没有实用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根据本领域技术知识,权利要求1-4中“同一所述排水板组的相邻所述第一排水构件和所述第二排水构件倾斜设置”的方式可以实现,例如先布置完第一排水构件再布置第二排水构件,请求人认为其不能实现的主张不能成立。
(2)《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3.2.6节关于实用性中“无积极效果”规定“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根据本领域技术知识可知,本案权利要求1-4中第一排水构件和第二排水构件倾斜设置的方案以及权利要求5-9中排水槽非直线型延展的技术方案均能够实现排水,不属于明显无益和脱离社会需要的技术方案。此外,在根据本领域技术知识能够对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效果进行理解的情况下,实用性不要求专利申请文件中对技术效果从原理上进行解释,以及提供现场数据进行验证。因此请求人的主张(2)不能成立。
关于附件2,请求人仅用于证明现有技术中的排水槽在芯板的长度方向上呈直线延伸,并且请求人承认附件2中并没有涉及沿非直线延伸的排水槽,也没有涉及非直线延伸的排水槽缺乏实用性的记载。因此合议组认为,附件2不能够证明本专利技术方案没有实用性。
综上,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9不具备实用性的主张不成立,权利要求10不具备实用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0229949.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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