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多组件安装的集水杯-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可多组件安装的集水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13
决定日:2019-06-10
委内编号:5W1164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248623.2
申请日:2011-07-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十堰飞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02-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三研究所
主审员:张青
合议组组长:冯涛
参审员:程跃新
国际分类号:F02M37/22(2006.01);F02M31/125(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也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120248623.2,申请日为2011年07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2月0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多组件安装的内旋式集水杯,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水杯壳体(1)上部设有外螺纹;所述集水杯壳体(1)底部设有放水阀安装孔(4)、加热器组件安装孔(2);所述放水阀安装孔(4)上部设有放水阀密封圈安装孔(11);所述放水阀安装孔(4)设有内螺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多组件安装的内旋式集水杯,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水杯壳体(1)底部设有至少一个加热器组件定位柱(3),所述加热器组件安装孔(2)上部设有加热器组件密封圈安装孔(10),其下部设有灌胶孔(7);所述加热器组件密封圈安装孔(10)、加热器组件安装孔(2)和灌胶孔(7)相连通。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多组件安装的内旋式集水杯,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器组件安装孔(2)设有内螺纹。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可多组件安装的内旋式集水杯,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水杯壳体(1)底部设有水位传感器安装孔(5)。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多组件安装的内旋式集水杯,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水杯壳体(1)底部设有至少一个水位传感器固定孔(6)。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多组件安装的内旋式集水杯,其特征在于:所述水位传感器安装孔(5)设有内螺纹。”
针对本专利,十堰飞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85年09月03日,公开号为US4539109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0月0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32192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7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2639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46115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12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6日提交证据1的中文译文。
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6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4日将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中文译文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双方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0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定于2019年04月04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坚持主张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过程中,
(1)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2)专利权人当庭要求删除权利要求1、3,原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做适应性修改;
(3)合议组明确本次口头审理的审查基础以专利权人在口审当庭提出的权利要求修改方式为准,请求人表示接受此修改文本;合议组要求专利权人在庭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权利要求替换页,并告知请求人专利权人庭后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由合议组代为核实,如与当庭确定的文本一致合议组将不再转送,请求人表示同意;
(4)请求人当庭明确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证据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
(5)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性以及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与口头审理基于的审查文本一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可多组件安装的内旋式集水杯,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水杯壳体(1)上部设有外螺纹;所述集水杯壳体(1)底部设有放水阀安装孔(4)、加热器组件安装孔(2);所述放水阀安装孔(4)上部设有放水阀密封圈安装孔(11);所述放水阀安装孔(4)设有内螺纹;
所述集水杯壳体(1)底部设有至少一个加热器组件定位柱(3),所述加热器组件安装孔(2)上部设有加热器组件密封圈安装孔(10),其下部设有灌胶孔(7);所述加热器组件密封圈安装孔(10)、加热器组件安装孔(2)和灌胶孔(7)相连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多组件安装的内旋式集水杯,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水杯壳体(1)底部设有水位传感器安装孔(5)。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多组件安装的内旋式集水杯,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水杯壳体(1)底部设有至少一个水位传感器固定孔(6)。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多组件安装的内旋式集水杯,其特征在于:所述水位传感器安装孔(5)设有内螺纹。”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于口审当庭明确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请求人对该修改方式无异议。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1日补交了相应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经核实,专利权人的上述修改方式与其口头审理时明确的相同,该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1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4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4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4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证据1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的记载为准。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可多组件安装的内旋式集水杯。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证据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燃料处理装置的排水系统,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以及图3、4):在图3的变型中,腔室10的下部32处于正压力下,包括腔室量传感装置和排水阀装置。排水阀装置优选地包括位于腔室底部并且具有至少一个入口72和出口74的电磁操作阀70,该入口和出口配置成使得当致动阀70在下腔室部分32的内部和腔室10的外部之间提供流体连通并且当取消致动时防止这种流体连通。另外,如果需要,加热元件40可以可选地通过控制器80连接到电源(未示出),使得控制器还可以用于响应来自温度传感装置48的信号调节加热元件的功率。
由此,证据1公开了一种集水腔,从其图1来看,腔室10包括上部和下部,证据1中的排水阀对应于本专利的放水阀,证据1中的加热元件40对应于本专利的加热器组件。证据1虽然公开了排水阀70和加热元件40,结合附图3可以看出,腔室10的底部壳体未设置承载多组件的安装孔,因此,证据1无法将排水阀70和加热元件40集成在底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所述集水杯壳体(1)上部设有外螺纹;所述集水杯壳体(1)底部设有放水阀安装孔(4)、加热器组件安装孔(2);所述放水阀安装孔(4)上部设有放水阀密封圈安装孔(11);所述放水阀安装孔(4)设有内螺纹,所述集水杯壳体(1)底部设有至少一个加热器组件定位柱(3),所述加热器组件安装孔(2)上部设有加热器组件密封圈安装孔(10),其下部设有灌胶孔(7);所述加热器组件密封圈安装孔(10)、加热器组件安装孔(2)和灌胶孔(7)相连通。
请求人认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可以得到将放水阀和加热器组件的孔设置在壳体底部,证据2公开了柴油加热杯4杯口设有外螺纹,集水杯壳体底部设有放水阀安装孔、加热器组件安装孔,证据3公开了定位柱,证据4公开了定位柱和灌胶孔,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证据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油水分离加热器,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的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图1所示,油水分离加热器,其结构包括,柴油加热杯4,加热管2,柴油加热杯4为圆柱内腔,加热管2为圆环状绝缘密闭加热管。加热管2连接温度控制器3,加热管2的主电路上连接温度保险丝1。温度控制器3、加热管2及温度保险丝1位于柴油加热杯4内腔、并固定在加热底座5上,加热底座5固定在柴油加热杯4的杯底,温度控制器 3的热敏面及温度保险丝1裸露在柴油加热杯4内腔,柴油加热杯4顶部杯口设置螺纹,连接在柴油机供油系统的滤清器底部,柴油加热杯4的杯底开设放水口6。
由此,证据2虽然公开了柴油加热杯4的杯底开设放水口6,但其并未公开该放水口为放水阀安装孔,证据2公开了加热管2固定在设置柴油加热杯4的杯底的加热底座5上,证据2也未公开在柴油加热杯4的杯底设置加热器组件安装孔。此外,证据2也未公开柴油加热杯4底部设有至少一个加热器组件定位柱,从而该定位柱和加热器组件安装孔共同对加热器进行定位,保证加热器稳固性。进一步,证据2也未公开加热器组件安装孔上部设有加热器组件密封圈安装孔,其下部设有灌胶孔,加热器组件密封圈安装孔、加热器组件安装孔和灌胶孔相连通,从而实现对加热器组件安装孔更好的密封。
又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柴油加热器,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0028-0029段、附图1-6):上述柴油加热器,所述壳状支架1内腔设置支撑梁19,支撑梁19上设置支撑限位柱20,并结合紧固螺钉6和弹簧片5固定下散热电极片2、正温度系数热敏电阻加热元件3、上散热电极片4的相对位置,上散热电极片4、下散热电极片2分别与壳状支架1上外引的电源引线17连接。优选的,上述柴油加热器,所述电源引线17与壳状支架1接口处采用密封件密封。
由此,证据3虽然公开了正温度系数热敏电阻加热元件3,但其未公开该加热元件3设置在该柴油加热器底部的加热器组件安装孔中,且在证据3中加热元件3是由支撑限位柱20结合紧固螺钉6和弹簧片5固定,而本专利中,集水杯壳体底部设有至少一个加热器组件定位柱,从而该定位柱和加热器组件安装孔共同对加热器进行定位,保证加热器稳固性。此外,证据3也并未公开柴油加热器的底部设有放水阀安装孔和加热器组件安装孔。进一步,证据3也未公开加热器组件安装孔上部设有加热器组件密封圈安装孔,其下部设有灌胶孔,加热器组件密封圈安装孔、加热器组件安装孔和灌胶孔相连通,从而实现对加热器组件安装孔更好的密封。
再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柴油加热器,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0034段、附图1-7):在加工本实用新型时,首先通过限位孔将下散热电极片14平放在外壳1底部的支撑限位柱10上,并通过下电极柱5引出电极,然后将加热元件9和上电极散热片15分别套在支撑限位柱10上,并将弹簧片放在上散热电极片15上与支撑限位柱10圆孔同心,再通过定位螺钉11,将下散热电极片14、加热元件9、上电极散热片15紧密固定在支撑限位柱10上,保证接触良好。采用焊接方式将温度控制器12串联在上电极散热片15和上电极柱4之间,电路连接好,采用灌封方式将温度控制器12固定在外壳1上,防止漏电或者短路。最后将盖板3采用超声波焊接方式安装在外壳1上,确保加热腔的密封。当柴油通过进油管2流入柴油加热器的内腔,温度控制器12会在第一时间自动检测油温,当油温低于温度控制器12导通温度时,加热元件9开始加热,随着加热地进行,油温升高,当温度高于温度控制器12的断开温度时,加热元件9停止工作。
由此,证据4虽然公开了加热元件9,但其未公开该加热元件9设置在该柴油加热器底部的加热器组件安装孔中,且在证据4中加热元件9是由支撑限位柱10结合定位螺钉11和弹簧片固定,而本专利中,集水杯壳体底部设有至少一个加热器组件定位柱,从而该定位柱和加热器组件安装孔共同对加热器进行定位,保证加热器稳固性。此外,证据4也并未公开柴油加热器的底部设有放水阀安装孔和加热器组件安装孔。进一步,虽然证据4公开了采用灌封方式将温度控制器12固定在外壳1上,但是其也未公开加热器组件安装孔上部设有加热器组件密封圈安装孔,其下部设有灌胶孔,加热器组件密封圈安装孔、加热器组件安装孔和灌胶孔相连通,从而实现对加热器组件安装孔更好的密封。
综上,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中,首先,在集水杯壳体底部设有放水阀安装孔和加热器组件安装孔,该两个孔用于安装放水阀和加热器组件,实现在狭小的空间内完成多组件安装需要,使得结构紧凑、安装简单方便。其次,集水杯壳体底部设有至少一个加热器组件定位柱,从而该定位柱和加热器组件安装孔共同对加热器进行定位,保证加热器稳固性。再次,本专利中加热器组件安装孔上部设有加热器组件密封圈安装孔,其下部设有灌胶孔,加热器组件密封圈安装孔、加热器组件安装孔和灌胶孔相连通,从而实现对加热器组件安装孔更好的密封。而目前证据2-4均未公开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些设置是本领域中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3.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故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1120248623.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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