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改良型线性马达驱动器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改良型线性马达驱动器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12
决定日:2019-06-15
委内编号:4W108262
优先权日:2013-08-05
申请(专利)号:201310725269.1
申请日:2013-12-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6-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炼马机电(深圳)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亚娜
合议组组长:王金珠
参审员:唐向阳
国际分类号:H02K7/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权利要求基于该区别特征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组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310725269.1,优先权日为2013年08月05日,申请日为2013年12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6月2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改良型线性马达驱动器装置,包括马达组件,与所述马达组件连接的铁条导轨,设置在所述铁条导轨内与所述马达组件连接的蜗杆组件,与所述蜗杆组件连接并跨接到所述铁条导轨上的驱动片,所述驱动片活动连接连动杆,其特征在于,所述马达组件卡接到所述铁条导轨上,所述驱动片上设置与所述连动杆活动连接的连接座,所述铁条导轨一端还设置有通过紧固件紧固连接的用于固定所述蜗杆组件的外形盖;
所述马达组件包括机壳及与固定在所述机壳内的电动马达,所述蜗杆组件包括设置在所述电动马达输出轴上的齿轮、与所述电动马达输出轴连接的传动斜齿和与所述传动斜齿连接的蜗杆,所述电动马达通过带动所述齿轮及与所述齿轮配合的传动斜齿旋转,通过传动斜齿将马达动力传递到所述蜗杆上;
所述机壳上设置用于卡接所述铁条导轨的卡齿,所述铁条导轨上设置与所述卡齿配合的卡槽,所述机壳通过所述卡齿卡接到所述卡槽中实现与所述铁条导轨的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良型线性马达驱动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槽设置为两个,对称设置在所述铁条导轨的两侧,所述机壳上对应所述卡槽设置有两对称卡齿。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良型线性马达驱动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座设置在所述驱动片的顶部,所述连接座为U型连接座,所述U型连接座上设置用于插销穿过的第一连接孔,所述连动杆一端设置有用于插销穿过的第二连接孔,所述连动杆通过插销穿过所述第一连接孔和第二连接孔实现与所述连接座的活动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改良型线性马达驱动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插销的前端设置用于销钉穿过的销钉孔,所述插销穿过所述第一连接孔和第二连接孔后通过销钉固定其位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良型线性马达驱动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座设置在所述驱动片的一侧边,设置单一连动杆与所述连接座连接,所述连接座与所述单一连动杆通过螺栓活动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良型线性马达驱动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形盖通过紧固件与所述铁条导轨的端面连接,所述外形盖上设置用于连接所述蜗杆的套孔,所述蜗杆的一端放置在所述套孔中固定其位置。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改良型线性马达驱动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形盖上还设置有用于所述紧固件穿过并卡持的通孔,所述铁条导轨上对应所述通孔位置设置有紧固件承接座,所述外形盖通过所述紧固件旋拧到所述紧固件承接座上实现与所述铁条导轨的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7所述的改良型线性马达驱动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铁条导轨上的卡槽与紧固件承接座是通过冲压模具冲压形成。”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美国专利文献US5927144A;
附件2:德国专利文献DE102011110384A1;
附件3:韩国专利文献KR10-2013-0023527B1;
附件4:《机械设计基础》,戴振东,岳林主编,国防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封面页、书名页、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119-123页、参考文献页、内容简介页、封底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如下证据1-5:
证据1:美国专利文献US5927144A及中文译文;
证据2:德国专利文献DE102011110384A1及中文译文;
证据3:中国专利文献CN102152300A;
证据4:《机械设计基础》,戴振东,岳林主编,国防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封面页、书名页、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119-123页、参考文献页、内容简介页、封底页。
证据5:中国专利文献CN202365168U。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8的附加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6、7的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5日将上述意见陈述书和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于2019年02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3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3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4日将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1)请求人放弃2018年12月21日提交的请求书及证据,以2019年01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为准;(2)请求人当庭出示证据4的原件,专利人当庭核实,对证据1-5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对证据1、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调查。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进一步陈述了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3、5为专利文献,证据4为书籍,请求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对证据1和2的中文译文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未发现影响上述证据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认可其真实性。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1和2的中文译文,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
3.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权利要求基于该区别特征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组合具备创造性。
3.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线性马达驱动器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调节座椅和倾斜家具的部件的驱动器,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译文第4、5栏,图1-13):包括基础壳体1(相当于本专利的机壳),连接蜗杆3的马达2(相当于本专利的电动马达)设置在基础壳体1内(基础壳体1和马达2相当于本专利的马达组件2);导轨8和9优选地由铝制成;两个滚动轴承4和5位于基础壳体1中,用于安装旋转轴6(相当于本专利的蜗杆),在该旋转轴上,齿轮7(相当于本专利传动斜齿)固定在滚动轴承4和5之间,该齿轮7与由马达2驱动的蜗杆3啮合,使得旋转蜗杆3使主轴6旋转;在具有螺纹的主轴6上设置螺母16,且螺母16位于两个导轨8和9之间,其外部轮廓对应于导轨8和9的内部轮廓;螺母16可以沿主轴6向后和向前移动而不会扭曲;如图3进一步所示,螺母16通过翅片17一体的连接到滑块18(相当于本专利的驱动片),翅片17延伸穿过螺母16两侧的狭缝10,滑块18的内部轮廓对应于引导部分8和9的外部轮廓;为了在轴向方向上将导轨8和9额外地固定在基本壳体中,导轨8和9各自另外设置有在其外侧横向延伸的铣削凹槽12和13;为此目的,将固定螺钉14拧入铣削凹槽12中,螺钉同时用于连接基本壳体1的镜面对称的两部分;第二铣削凹槽13接纳一个翅片15,该翅片15从基本壳体1向铣削凹槽13的方向突出;以这种方式,导轨8通过固定螺钉14而导轨9通过翅片15固定在基本壳体1中;杆27没有直接铰接到滑块18,而是通过螺钉或焊接到滑块上的板30(相当于连接座)铰接;导轨8和9的自由端也通过端盖19(相当于本专利的外形盖)很好的密封和连接。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内容的区别特征在于:(1)导轨为铁条;(2)蜗杆组件包括设置在电动马达输出轴上的齿轮;(3)所述马达组件卡接到所述铁条导轨上;所述机壳上设置用于卡接所述铁条导轨的卡齿,所述铁条导轨上设置与所述卡齿配合的卡槽,所述机壳通过所述卡齿卡接到所述卡槽中实现与所述铁条导轨的连接。
关于区别特征(1),证据1的导轨8和9优选地由铝制成,然而在满足导轨刚度性能的要求下,采用其他材料如铁质材料制成的轨道,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即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特征(2),证据1的马达输出轴利用蜗杆3与齿轮7啮合进行传动,本专利则利用设置在电动马达输出轴上的齿轮与传动斜齿啮合进行传动,上述传动关系和如齿轮和蜗杆等零部件之间的选择替换均属于齿轮传动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即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特征(3),本专利记载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6、7段,第4页第47段):用螺纹紧固件连接马达组件与铁条导轨有很大的缺陷,因为这种连接使得驱动器的装配不仅费时而且复杂。现有的驱动器安装到可调节家具上也是十分困难的,驱动片上螺纹紧固件的使用使得生产流水线上的工人必须对齐,否则很难将蜗杆对准驱动片上的螺纹孔。因此,有必要对现有驱动器进行改进,使其可快速组装和快速安装到可调家具上。所述机壳上设置用于卡接所述铁条导轨3的卡齿22,所述铁条导轨3上设置与所述卡齿22配合的卡槽21,所述机壳通过所述卡齿卡接到所述卡槽中实现与所述铁条导轨的连接。本发明的改良型线性马达驱动器装配时,通过卡槽21和卡齿22使得马达组件2可被按压到铁条导轨3上。卡齿22对铁条导轨3的咬合力使得马达组件2与铁条导轨3牢固的固定到一起。卡槽21和卡齿22的使用省略了用于紧固驱动组件2和铁条导轨3的螺纹紧固件,节省了加工时间。综上考虑,基于上述区别特征(3),权利要求1实际上限定了仅通过“所述卡齿卡接到所述卡槽中”,即实现了机壳与所述铁条导轨的连接,从而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省略用于连接壳体和导轨的紧固件,仅利用卡齿和卡槽之间卡接的咬合力将壳体和导轨便捷且牢固地固定。
请求人认为,(1)证据1中的第二铣削凹槽13相当于本专利的卡槽,翅片15相当于卡齿,因此公开了本专利的卡槽与卡齿配合,虽然该结构还设有第一铣削凹槽12和固定螺钉14,但第二铣削凹槽13和翅片15已经给出了设置卡齿和卡槽的启示,并且本专利也需要使用螺钉将两个壳体固定;(2)退一步讲,即便证据1的卡接结构与本专利存在区别,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同时,证据2也给出了技术启示。
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1除了第二铣削凹槽13和翅片15,还有第一铣削凹槽12和固定螺钉14,因此要实现壳体和导轨的连接,要同时具备翅片15和固定螺钉14,仅有翅片15和第二铣削凹槽13无法实现壳体和导轨牢固连接。(2)证据2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不同,其锁闭元件的结构与本专利的卡齿、卡槽结构也不同,因此没有与证据1结合的技术启示;其他证据也没有公开区别特征(3),无法认定其为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区别特征(3)中限定了通过卡齿和卡槽相互配合,而证据1公开的是翅片与铣削凹槽配合、固定螺钉与铣削凹槽配合,具体而言,从实现形态上来看,翅片、固定螺钉与卡齿是不同的,一般理解认为卡齿的形态为较短的突起状结构,而翅片和螺钉往往为延伸较长一段的结构,即卡齿的长度相对翅片、固定螺钉而言较短;其次,本专利是卡齿和卡槽卡接实现壳体和导轨的固定连接,而证据1则是翅片和凹槽插接、螺钉和凹槽插接实现壳体和导轨的固定连接,因此,本专利仅通过卡齿和卡槽可以实现上述两个部件较为便捷的卡接,且翅片、固定螺钉由于形态较长,在实现两个部件连接时,需要先对准而后插接,无法便捷地连接两个部件。此外,本专利虽然也使用了螺钉,但其作用是将左右两个壳体固定,而壳体和导轨的固定则是仅通过卡齿和卡槽相配合固定的。因此,证据1没有公开区别特征(3),相配合的部件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也不同。再者,本专利为了实现便捷安装,仅采用卡槽和卡齿即可实现导轨和壳体的连接,以省略用于紧固驱动组件和铁条导轨的螺纹紧固件,从而节省加工时间,而在证据1公开了采用翅片与凹槽、固定螺钉与凹槽相配合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固定螺钉与凹槽省去,或替换为其他结构。
证据2公开了一个电动阀门,以电机作为驱动元件,并利用蜗轮、蜗杆进行传动,控制阀体内阀球的旋转;其中用于容纳阀球5的阀体6通过锁闭元件6.3与包含电机的驱动单元A的锁闭元件通过卡接的方式实现驱动模块A与阀体的连接,具体的,四个相互对称突出的锁闭元件6.3沿着凸缘6.2放置(参见说明书译文第19、20、44、50段,图1、2)。可见,证据2公开了以电机作为驱动元件的驱动模块与用于容纳受电机控制进行旋转的阀球的阀体通过锁闭元件相互配合的方式实现卡接。但是,证据2属于气量计领域,与本专利的可调节家具的线性驱动器领域相差较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需要解决电机壳体和导轨配合的问题时,难以到气量计驱动器领域寻找相应的技术启示;再者,虽然证据2公开了四个闭锁元件6.3与驱动元件相配合,通过一个模块到另一个模块的平移运动实现模块的放置或关闭,但是阀体6为类圆柱形,与本专利的条形导轨形状差异很大,证据2也未示出与闭锁元件6.3具体配合的部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公开的内容,无法得出与证据1的导轨和壳体结构相结合的技术启示。而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而本专利基于区别特征(3),使得仅通过卡槽21和卡齿22即可把马达组件2可被按压到铁条导轨3上,卡齿22对铁条导轨3的咬合力使得马达组件2与铁条导轨3牢固的固定到一起,从而省略了用于紧固驱动组件2和铁条导轨3的螺纹紧固件,取得了节省加工和装配时间的有益效果。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310725269.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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