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传动轮改变轴的相对旋转位置的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相对于传动轮改变轴的相对旋转位置的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14
决定日:2019-06-14
委内编号:4W108072、4W108356
优先权日:1998-08-01
申请(专利)号:99111850.2
申请日:1999-07-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8-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F·波尔希名誉工学博士公司
主审员:张青
合议组组长:冯涛
参审员:程跃新
国际分类号:F01L1/34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也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99111850.2,优先权日为1998年08月01日,申请日为1999年07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8月28日。专利权人原为“F·波尔希名誉工学博士公司”和“液压环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F·波尔希名誉工学博士公司”和“海力达德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相对于传动轮(5),尤其是内燃机的凸轮轴改变轴(11)的相对旋转位置的装置,具有一可用液压加载的调节装置(3),该装置具有两个相互作用的压力腔(7a-7d,8a-8d),它们分别由与轴相连的内置件(2)和与传动轮相连的调节装置的叶轮(5)构成,并在压力腔的壁部分别至少具有一个槽(25),其特征在于,槽(25)成形在叶轮(5)的径向外周面(24)中。
2.按照权利要求1的相对于传动轮改变轴的相对旋转位置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每个压力腔(7a-7d,8a-8d)中,在整个圆周的周面(24)中加工有多个槽(25)。
3.按照权利要求1或2的相对于传动轮改变轴的相对旋转位置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槽(25)按规则的间距加工在周面(24)中。
4.按照权利要求3的相对于传动轮改变轴的相对旋转位置的装置, 其特征在于,槽(25)沿轴向在压力腔(7a-7d,8a-8d)的整个宽度B上延伸。
5.按照上述权利要求之一的相对于传动轮改变轴的相对旋转位置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槽(25)设计为轴向延伸的槽。
6.按照上述权利要求之一的相对于传动轮改变轴的相对旋转位置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槽(25)的宽度b和间距d选择成,分别至少有两个槽由内置件(2)的腹板(4a-4d)的相邻端面(23)覆盖。
7.按照上述权利要求之一的相对于传动轮改变轴的相对旋转位置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槽(25)沿周向的宽度b小于内置件相邻腹板(25)的宽度D的1/5。
8.按照上述权利要求之一的相对于传动轮改变轴的相对旋转位置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槽(25)的间距d小于内置件的相邻腹板(4a-4d)的宽度d的1/5。
9.按照上述权利要求之一的相对于传动轮改变轴的相对旋转位置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槽沿周向的宽度b小于叶轮相邻腹板(4a-4d)的宽度D的1/10。
10.按照上述权利要求之一的相对于传动轮改变轴的相对旋转位置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槽(25)的间距d小于内置件的相邻腹板(4a-4d)的宽度D的1/10。
11.按照上述权利要求之一的相对于传动轮改变轴的相对旋转位置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叶轮(5)设计为烧结件,槽(25)在烧结过程中一同形成。
12.按照上述权利要求之一的相对于传动轮改变轴的相对旋转位置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槽(25)的宽度b小于等于1mm。
13.按照上述权利要求之一的相对于传动轮改变轴的相对旋转位置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槽(25)的宽度b大于等于0.5mm。
14.按照上述权利要求之一的相对于传动轮改变轴的相对旋转位置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槽(25)的深度小于等于0.5mm。
15.按照上述权利要求之一的相对于传动轮改变轴的相对旋转位置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槽(25)的深度大于等于0.2mm。”

针对于本专利,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一(4W108072),其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1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一,于2018年11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1:公开日为1997年07月02日、公开号为EP0781899A1的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1-2:公开日为1992年05月20日、公开号为EP0486068A2的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1-3:公开日为1997年12月09日、公开号为特开平9-317411A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1-4:公开日为1990年04月04日、公开号为CN104102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15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1、证据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1、证据1-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1、证据1-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3、证据1-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2或证据1-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5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7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以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于请求人提交的无效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21日和2019年02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陈述了权利要求1-15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保护范围清楚、具备创造性的具体理由,并提交了反证1(本专利的优先权文件)用于说明权利要求1中的“轴”即为“内燃机的凸轮轴”,因此权利要求1是清楚的。其中反证1为:
反证1:申请日为1998年08月01日、公开日为2000年02月03日、公开号为DE19834843A1的德国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及部分中文译文。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9日和2019年02月18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以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0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定于2019年04月19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宣告请求一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提交一份报告编号为2019-NLC-GCZM-0277的检索报告的复印件,其检索机构为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检索项目名称为馆藏文献复制证明,在报告的首页上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印章。请求人主张该检索报告包含证据1-5、1-6、1-7、1-8四份公知常识证据,主张证据1-7、1-8用于证明证据1-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知常识证据1-5、1-6证明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1-5为由农业出版社于1985年09月出版的《机械基础知识》一书的封面、书名页、版权页、前言、目录页、第43-44页、封底的复印件。证据1-6为由机械工业出版社于1997年09月出版的《1997年中国粉末冶金学术会议论文集》一书的封面、书名页、版权页、前言、目录页、第69页、封底的复印件。证据1-7为由东北大学出版社于1994年08月出版的《机械制造工艺学》一书的封面、书名页、版权页、前言、目录页、第12页、封底的复印件。证据1-8为由同济大学出版社于1997年01月出版的《现代工程画手册》一书的封面、书名页、版权页、前言、目录页、第330页、封底的复印件。合议组当庭将上述检索报告的复印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所提交的证据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由于其中的意见已于口头审理当庭被陈述,故合议组不再将其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9日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二(4W108356),其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具备创造性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2-1:公开日为1997年07月02日、公开号为EP0781899A1的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2:公开日为1992年09月07日、公开号为实开4-103210U的日本专利公开实用新案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3:公开日为1992年05月20日、公开号为EP0486068A2的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4:公开日为1997年12月09日、公开号为特开平9-317411A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5:公开日为1998年04月28日、公开号为特开平10-110605A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证据2-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2或证据2-4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2、证据2-3或证据2-4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还被证据2-5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5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二,于2019年01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2-6:公开日为1986年10月03日、公开号为61-223290A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7:公开日为1995年07月28日、公开号为特开7-190013A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证据2-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1、证据2-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1、证据2-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5、证据2-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2、证据2-4或证据2-6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2、证据2-3、证据2-4或证据2-6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1或证据2-5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还被证据2-5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5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5日将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于请求人提交的无效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08日和2019年04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陈述了权利要求1-15具备创造性的具体理由。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0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定于2019年04月19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宣告请求二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提交一份报告编号为2019-NLC-GCZM-0277的检索报告的复印件,合议组当庭将上述检索报告的复印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所提交的证据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由于其中的意见已于口头审理当庭被陈述,故合议组不再将其转送给请求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1至1-4、证据2-1至2-7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过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1-5、1-6、1-7、1-8为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馆藏文献复制证明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其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1至1-8、证据2-1至2-7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所有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上述外文证据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的记载为准。

3.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的“轴(11)”是指的什么特征,也不清楚该“轴(11)” 与内燃机的凸轮轴之间的关系,也不清楚该“轴(1l)”到底是相对于传动轮(5)改变相对旋转位置还是相对于内燃机的凸轮轴改变旋转位置;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中压力腔的壁部指的是压力腔的哪一个或哪几个部分;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 中“径向外周面(24)”与“压力腔的壁部”之间的关系,从而导致槽(25)所在的位置无法确定;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中是在两个压力腔中每个压力腔的壁部“分别”具有至少一个槽,还是在其中一个压力腔的(多个)壁部“分别”具有至少一个槽。无法确定权利要求2中“整个圆周的周面(24)”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外周面(24)”之间的关系。由此,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无法确定。权利要求3-1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15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理解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判断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清楚以及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本专利涉及内燃机用气门正时调节装置,其改变内燃机凸轮轴相对于与曲轴连接的传动轮的旋转位置,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轴(11)”是内燃机的凸轮轴,轴(1l)相对于传动轮(5)改变相对旋转位置,而不是相对于内燃机的凸轮轴改变旋转位置;权利要求1限定了“该装置具有两个相互作用的压力腔(7a-7d,8a-8d),它们分别由与轴相连的内置件(2)和与传动轮相连的调节装置的叶轮(5)构成,并在压力腔的壁部分别至少具有一个槽(25) ,其特征在于,槽(25)成形在叶轮(5)的径向外周面(24)中”,结合附图可以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压力腔的壁部”是指构成压力腔的叶轮和内置件的壁部,“径向外周面(24)”是指构成压力腔的处于径向外侧的壁部的周向表面,即叶轮周向表面,权利要求1中槽(25)既位于压力腔的壁部也位于叶轮的径向外周面上,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压力腔的壁部”与“叶轮的径向外周面”共同对“槽”进行限定,并且权利要求1中是在两个压力腔中每个压力腔的壁部“分别”具有至少一个槽,因此,权利要求1是清楚的;权利要求2中“整个圆周的周面(24)”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外周面(24)”含义相同,因此,权利要求2是清楚的;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3-15也是清楚的,因此,关于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15不清楚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4.关于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轴(1l)”,也没有记载“轴(1l)”相对于传动轮(5)或凸轮轴相对旋转的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相对于传动轮(5),尤其是内燃机的凸轮轴改变轴(11)的相对旋转位置的装置”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说明书中记载的是“内置件的腹板4a-4d用其沿圆周方向拱起的端侧23密封地贴在叶轮5的内周面24上。在内周面24上加工有多个轴向延伸的槽25”,而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槽(25)成形在叶轮(5)的径向外周面(24)中”,因此该特征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由此,导致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15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本专利涉及内燃机用气门正时调节装置,其改变内燃机凸轮轴相对于与曲轴连接的传动轮的旋转位置,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轴(11)”是内燃机的凸轮轴,轴(1l)相对于传动轮(5)改变相对旋转位置,而不是相对于内燃机的凸轮轴改变旋转位置;结合附图可以理解,槽(25) 成形在叶轮(5)所构成的压力腔向里的外表面上,该外表面既是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叶轮(5)的径向外周面(24)”,也是说明书中记载的“叶轮5的内周面24”,因此,权利要求1能得到说明书支持;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15也能得到说明书支持,因此,关于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15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5.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5.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1、证据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1、证据1-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1、证据1-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1、证据2-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1、证据2-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1、证据2-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3、证据1-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5、证据2-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1和证据2-1为公开日为1997年07月02日、公开号为EP0781899A1的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了一种气门正时控制装置(参见中文译文的摘要、附图1-3),包括:转子(17),其固定在凸轮轴(2)上,壳体件(19),其可旋转地安装在凸轮轴(2)上以包围转子(17),室(20),其限定在壳体件(19)与转子(17)之间,并且具有一对周向相对壁(19a1、19a2),叶片(18),其安装在转子(17)上并且从转子(17)沿径向向外延伸至室(20)中,以将室(20)分成第一压力室(30)和第二压力室(31),以及流体供应装置(38),其用于在压力下将流体选择性地供应至第一压力室(30)或第二压力室(31),其中,灰尘收集槽(36、37)沿每个室(20)的相对壁(19al、19a2)的径向外端形成。将液压液中的任何灰尘向外扔出以收集在槽(36、37)中,从而使装置可靠地持续运行,即使是在液压液中含有异物的情况下。
由此,上述证据中的转子17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内置件,凸轮轴2对应于本专利的轴和内燃机的凸轮轴,流体供应装置38、第一压力室30和第二压力室31等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调节装置,第一压力室30和第二压力室31对应于本专利的两个相互作用的压力腔,壳体件19对应于本专利的叶轮。上述证据中的槽36、37成形于壳体件19的径向方向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的区别在于:槽成形在叶轮的径向外周面中。上述区别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阻止由于加速度作用而聚集在槽中的脏颗粒因惯性而再次进入叶片或腹板和叶轮的周面之间的密封面中以及通过将槽设置在周向中而不减少径向小室壁的厚度而可获得最大可能的调节角度。
请求人主张,为了保证证据1-1和证据2-1的气门正时控制装置的正常功能,证据1-1和证据2-1的图2所示的第一压力室30和第二压力室31顶部弧线表面需要精加工,槽36、37所在的径向延伸的表面也要精加工,槽36、37是退刀槽,证据1-7、1-8用来证明除了在证据1-1和证据2-1的径向延伸的表面上形成槽36和37作为退刀槽之外,还必然要在第一压力室30和第二压力室31顶部弧线表面形成退刀槽,同时证据1-1和证据2-1记载了槽36、37能收集异物,因此在第一压力室30和第二压力室31顶部弧线表面形成的退刀槽也能收集异物,由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在证据1-1和证据2-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1-1和证据2-1中并未记载槽36、37是退刀槽。其次,证据1-7、1-8记载了在使用刀具加工表面时需要留有必要的退刀槽或越程槽,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然而证据1-1和证据2-1中壳体件19上槽36、37的形成方式并不必然是通过刀具加工获得,其可以通过其他加工方式获得,例如可以采用在烧结过程中与壳体件一同形成,如本专利中形成在叶轮上的槽是在烧结过程与叶轮一同形成,因此,无法得出证据1-1和证据2-1中的槽36、37必然是退刀槽,基于此也无法得出必然要在第一压力室30和第二压力室31顶部弧线表面形成退刀槽。并且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在叶轮的径向外周面中上形成槽以解决本专利的上述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关于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证据1-2公开了一种用于内燃发动机的进气门和/或排气门正时控制系统,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中文译文第0042、0044段,附图4A和4B):第四实施例与图3所示的第三实施例的不同之处在于,沿周向延伸的油捕获槽32和/或33被沿大致径向方向延伸的多个油捕获槽34代替。油槽34用于以与第三实施例的油槽32和/或33相同的方式提供最佳的摩擦扭矩。大致径向的油槽34可以通过机加工容易地制造,而不是周向油槽32和33那样。油捕获槽在凸轮轴2和凸轮链轮4之间的相对旋转期间提供在锥形表面30和31之间的薄的油膜,从而防止在锥形表面30和31之间产生过大的摩擦扭矩。
然而,证据1-2的多个油捕获槽34形成在套筒8上,其并未形成在凸轮链轮4的径向外周面中,此外,该多个油捕获槽34在证据1-2中的作用是提供在锥形表面30和31之间的薄的油膜,从而防止在锥形表面30和31之间产生过大的摩擦扭矩,其形成位置和作用均与本专利的槽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证据1-2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1-1中的槽36和37成形在叶轮的径向外周面中。
证据1-3公开了一种气门正时控制装置,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中文译文第0034,附图2):在划分各液压室31的中间部件28与环状壳体部件30之间的滑动面上设有迷宫槽57,在迷宫槽57中以来自超前用室3la和滞后用室3lb中的某一方的液压存有工作油,中间部件28与环状壳体部件30之间的滑动变得良好,通过摩擦降低效果而满足耐久性。
然而,证据1-3中的迷宫槽57位于各液压室31的中间部件28与环状壳体部件30之间的滑动面上,迷宫槽57要与中间部件28的外圆周表面滑动接触才能储存工作油,进一步使得中间部件28与环状壳体部件30之间的滑动变得良好,从而通过摩擦降低效果而满足耐久性,而本专利中的槽成形在压力腔的壁部并位于叶轮的径向外周面中,其不与内置件的外圆周表面接触,其作用是阻止由于加速度作用而聚集在槽中的脏颗粒因惯性而再次进入叶片或腹板和叶轮的周面之间的密封面中,证据1-3中的迷宫槽57与本专利中的槽形成位置和作用均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证据1-3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1-1中的槽36和37成形在叶轮的径向外周面中。
证据1-4公开了一种压缩机杂质颗粒收集器,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7-8页、附图1-2):在本发明中有一个环形凹槽50围绕抽吸管34上部38的全圆周。在图1及2所示的理想实施方案中,环形凹槽50围绕抽吸管的全圆周伸展,形状基本为连贯的凹槽。压缩机装置运转时,轴18旋转使抽吸管34在油杯60中旋转。于是润滑油油池22中的润滑油,被离心力通过进口孔44及轴向腔46向上抽吸,达到润滑油通道24,26,28。在润滑油油池壳22中存在的杂质颗粒52与其他污垢物,也受离心作用被向上抽吸,随润滑油通过轴向腔46。当杂质颗粒52达到环形凹槽50时,杂质52比润滑油重,便被投入环形内槽50,图2最清晰显示。轴18旋转造成的离心力使颗粒52在环形凹槽50内停留,直至轴18旋转停止。
然而,证据1-4涉及压缩机杂质颗粒收集器,证据1-4不涉及对发动机的配气相位的调整,证据1-4中没有设置叶轮,也没有设置内置件,以及两者之间构成的压力腔,证据1-4中的环形凹槽50是围绕抽吸管34上部38的全圆周,以将杂质从供给压缩机的润滑油中清除,证据1-4并未公开槽成形在叶轮的径向外周面中,证据1-4中的环形凹槽50与本专利中的槽形成位置和作用均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证据1-4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1-1中的槽36和37成形在叶轮的径向外周面中。
证据2-2公开了一种发动机的配气定时可变装置,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21、0022、0024段的中文译文,附图1-4):一种发动机的配气定时可变装置,具有:与凸轮轴端部一体结合的压板;相对于所述压板而能够相对旋转地配置的制动鼓;被电磁驱动机构按压在所述制动鼓内表面上的制动部件;和在基于所述制动部件进行制动鼓制动时沿着制动鼓外周的斜齿轮轴动而改变凸轮轴带轮与所述压板之间的相位的超前板,在所述发动机的配气定时可变装置中,在所述制动鼓的内周面上形成有将上述制动部件的磨损粉末向外部排出引导的磨损粉末排出机构。另外,如图4所示设有根据需要对上述制动鼓7进行制动的制动装置21。该制动装置21在向内置有电磁线圈(未图示)的电磁致动器22通电时,吸引铁芯23及街铁24,经由销25扩张两根连杆26、27的制动蹄安装侧,将安装在这些各连杆26、27的前端的制动蹄28、29按压在上述制动鼓7的内周面上,对制动鼓7进行制动。此外,在上述制动蹄28、29的制动面上安装有作为摩擦件的制动蹄用摩擦衬片。在基于上述制动装置21对制动鼓7制动时,阻止基于弹簧20对制动鼓7的弹簧弹压力,使该制动鼓7相对于超前板9向逆时针方向相对旋转,使上述超前板9沿着制动鼓7外周的斜齿轮8移动到图1所示的左方的前进位置,另一方面在基于制动装置21对制动鼓7制动解除时,使基于弹簧20对制动鼓7的弹簧弹压力发挥作用,使该制动鼓7相对于超前板9向顺时针方向相对旋转,使上述超前板9沿着制动鼓7外周的斜齿轮8移动到图1的右方的后退位置,将凸轮轴1的相位改变图2所示的角度θ例如10度,由此改变配气定时。像这样,由于在上述制动鼓7的内周面上形成有螺旋状的槽30,所以从制动蹄28、29生成的磨损粉末一边有效利用制动鼓7的旋转力,一边沿着上述螺旋状的槽30被依次向外部排出除去,因此具有能够长期确保基于制动蹄28、29的良好的制动性能的效果。
然而,证据2-2采用的是斜齿轮8与超前板9相互配合改变配气相位,其并没有采用本专利中通过液压的方式改变配气相位,证据2-2中没有设置叶轮,也没有设置内置件,以及两者之间构成的压力腔,证据2-2中的槽30是螺旋状且形成在制动鼓7的内周面上,其作用是在对制动鼓7进行制动时,将制动蹄28、29生成的磨损粉末杂质从该螺旋状的槽30被依次向外部排出除去,因此证据2-2并未公开槽成形在叶轮的径向外周面中,证据2-2中的螺旋状的槽30与本专利中的槽形成位置和作用均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证据2-2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2-1中的槽36和37成形在叶轮的径向外周面中。
证据2-6公开了一种叶轮泵中的转子密封构造,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中文译文第1、3页,附图1-4):本发明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能够以非接触方式减少由转子端部的外周面与外壳内周面的间隙引起的泄漏的叶轮泵中的转子密封构造。根据本发明,能够利用迷宫状槽抑制从泵各室朝向转子的端面的泄漏。迷宫状槽43也可以如第4图所示设置在外壳1侧,其形状也可以考虑多种方式。按照这种方式,仅在转子与外壳的嵌合部形成迷宫状槽,就能够有效抑制从泵室的泄漏,能够在很宽的旋转速度范围将叶轮泵的容积效率保持为高等级。另外,能够避免由转子的轴承的两个面的压力差引起的润滑剂的流出, 因此能够有效提高耐久性。
然而,证据2-6涉及叶轮泵中的转子密封构造,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由叶轮泵中的转子端部的外周面与外壳内周面的间隙引起的泄漏。证据2-6不涉及对发动机的配气相位的调整,证据2-6中没有设置叶轮,也没有设置内置件,以及两者之间构成的压力腔,证据2-6中的迷宫状槽43的作用是提供密封从而有效抑制从泵室的泄漏,证据2-6并未公开槽成形在叶轮的径向外周面中,证据2-6中的迷宫状槽43与本专利中的槽形成位置和作用均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证据2-6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2-1中的槽36和37成形在叶轮的径向外周面中。
证据2-7公开了一种回转马达及其组装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中文译文第0002、0003、0010、0012段,附图1-3):关于叶片及加强肋内的密封部件,存在不适合量产的组装状态,紧固在槽底与液压缸的内表面或与马达轴的外表面之间的密封部件,目前只能通过繁杂的手动作业来组装。这是由于必须密切注意将密封部件无损伤地插入但是,密封作用只能在封闭的回转马达中检查,其结果,基于其高昂价格已经明显受损而组装时损伤了的密封部件只能将回转马达完全分解后更换,由此导致高成本。本发明的课题在于以最少的费用解决以往技术的已知问题,从而实施适当的量产。马达轴21在其外径上具有多个叶片29,这些叶片的轴向方向与液压缸9的加强肋11相同。由液压缸9的加强肋11和内壁面31以及马达轴21的叶片29和外周面33形成作业室35a、35b。在叶片29及加强肋11的内侧,密封部件39紧固在槽42内。在图2中,马达轴21在起始位置设置在通常的回转角范围α的内侧。该回转角范围α利用泵输出针对稳定器规定。在该回转角范围内,密封部件39由槽42及内壁面31或外周面33预施力。在回转角范围α的外侧,切缺部31’、33’一体地形成在内壁面31及外周面33上。切缺部由基本面31a、33a构成,该基本面利用过渡面3lb、33b与内壁面31或外周面33连接。基本面的形状只要使密封部件39在切缺部31’、33’的内侧不被预施力,可以相对随意地构成过渡面3lb、33b以规定的尺寸使预施力连续增大,且在该情况下,注意了避免密封部件39的损伤。
然而,证据2-7涉及回转马达及其组装方法,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密封部件在装配过程中的损坏以及实现简单的安装。证据2-7不涉及对发动机的配气相位的调整,其中没有设置叶轮,也没有设置内置件,以及两者之间构成的压力腔。证据2-7中的切缺部31’、33’的作用是避免密封部件39的损伤,证据2-7并未公开槽成形在叶轮的径向外周面中,证据2-7中的切缺部31’、33’与本专利中的槽形成位置和作用均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证据2-7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2-1中的槽36和37成形在叶轮的径向外周面中。
证据1-3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的区别在于:槽设置在压力腔的壁部,并且槽设置在叶轮的径向外周面中。证据1-1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证据1-1灰尘收集槽36、37沿每个室20的相对壁19al、19a2的径向外端形成,其作用是将液压液中的任何灰尘向外扔出以收集在槽36、37中。在证据1-1中槽36、37并未形成在叶轮的径向外周面中。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证据1-1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1-3的叶轮的径向外周面中设置槽。
证据2-5公开了一种内燃机用气门正时调整装置,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中文译文说明书第0018-0023段,附图1-3):图2所示的正时齿轮1利用未图示的齿轮组将驱动力从未图示的作为发动机驱动轴的曲轴中传递来,而与曲轴同步旋转。作为从动轴的凸轮轴2将驱动力从正时齿轮1传递出,以驱动未图示的进气阀和排气阀中至少一个气门开闭。凸轮轴2能够以相对于正时齿轮1的预定相位差而转动。在正时齿轮1与制动蹄壳3之间夹有形成为薄板状的后板6。正时齿轮1、制动蹄壳3、前板4以及后板6构成了驱动侧旋转体,且利用螺栓20呈共轴状固定起来。如图1所示,作为壳体构件周壁的制动蹄壳3在圆周方向上大致等间隔地具有梯形制动蹄3a、3b、3c。制动蹄3a、3b、3c内周面形成为截面呈圆弧状,在制动蹄3a、3b、3c的圆周方向只部位的间隙中分别形成有作为叶片构件的叶片9a、9b、9c的容纳室即扇状空间部40。在与该扇状空间部40面对的制动蹄壳3的圆周方向侧壁的逆向中心一侧两角部,也就是说在各制动蹄3a、3b、3c的根部,沿着制动蹄壳3的厚度方向形成有作为液体积存部的截面呈半圆形状的凹部41。作为叶片构件的叶片转子9沿着圆周方向大致等间隔地具有叶片9a、9b、9c,该叶片9a、9b、9c可转动地容纳到形成于制动蹄3a、3b、3c的圆周方向间隙中的扇状空间部内。在制动蹄3a与叶片9a之间形成有滞后角油压室10,在制动蹄3b与叶片9b之间形成有滞后角油压室11,在制动蹄3c与叶片9c之间形成有滞后角油压室12。另外,在制动蹄3a与叶片9b之间形成有提前角油压室13,在制动蹄3b与叶片9c之间形成有提前角油压室14,在制动蹄3c与叶片9a之间形成有提前角油压室15。
由此,证据2-5中的叶片转子9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内置件,凸轮轴2对应于本专利的轴和内燃机的凸轮轴,证据2-5也公开了通过油压调节的方式改变凸轮轴2相对于正时齿轮1的预定相位差,滞后角油压室10、11和12以及提前角油压室13、14和15对应于本专利的两个相互作用的压力腔,制动蹄壳3对应于本专利的叶轮。证据2-5中的凹部41成形于制动蹄壳3的厚度方向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5的区别在于:槽成形在叶轮的径向外周面中。上述区别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阻止由于加速度作用而聚集在槽中的脏颗粒因惯性而再次进入叶片或腹板和叶轮的周面之间的密封面中以及通过将槽设置在周向中而不减少径向小室壁的厚度而可获得最大可能的调节角度。
证据2-4和证据1-3为公开日为1997年12月09日、公开号为特开9-317411A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证据2-4公开内容如上所述,证据2-4中的迷宫槽57位于各液压室31的中间部件28与环状壳体部件30之间的滑动面上,迷宫槽57要与中间部件28的外圆周表面滑动接触才能储存工作油,进一步使得中间部件28与环状壳体部件30之间的滑动变得良好,从而通过摩擦降低效果而满足耐久性,而本专利中的槽成形在压力腔的壁部并位于叶轮的径向外周面中,其不与内置件的外圆周表面接触,其作用是阻止由于加速度作用而聚集在槽中的脏颗粒因惯性而再次进入叶片或腹板和叶轮的周面之间的密封面中,证据2-4中的迷宫槽57与本专利中的槽形成位置和作用均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证据2-4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2-5中的凹部41成形在叶轮的径向外周面中。
同时,请求人也未提供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证明将槽成形在叶轮的径向外周面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在证据1-1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证据1-1、证据1-2与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证据1-1、证据1-3与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证据1-1、证据1-4与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证据2-1、证据2-2与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证据2-1、证据2-6与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证据2-1、证据2-7与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证据1-3与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证据1-3、证据1-1与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证据2-5、证据2-4与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于上述区别特征的存在,本专利具有下列有益效果:阻止由于加速度作用而聚集在槽中的脏颗粒因惯性而再次进入叶片或腹板和叶轮的周面之间的密封面中以及可获得最大可能的调节角度。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2关于权利要求2-1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5直接或间接引用了独立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99111850.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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