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气缸电磁阀温度控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641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5W1164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487083.0
申请日:2017-05-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12-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董杰
合议组组长:牛晓丽
参审员:易红春
国际分类号:G05D23/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在该现有技术中或者本领域公知常识中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487083.0,申请日为2017年05月0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2月2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气缸电磁阀温度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一电磁阀安装箱,在电磁阀安装箱中安装有两个计量斗气缸电磁阀和一个卸料气缸电磁阀,一进气管的一端与两个计量斗气缸电磁阀和一个卸料气缸电磁阀的进气口相连,另一端经过一除水器延伸至安装箱的外侧,在安装箱的内侧设有一温度传感器,还设有一电加热器,温度传感器与电加热器相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气缸电磁阀温度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箱密封设置。”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 10249418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6月13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2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合议组告知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关于证据1真实性的具体意见,如果逾期未提交则视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
2、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指出的区别特征,并认为还存在如下区别: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电磁阀分为两个计量斗气缸电磁阀和一个卸料气缸电磁阀,且排布方式也不同;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有除水器,使得整个布局更为完善,证据1中的空气分离器是为了实现除尘的功能;权利要求1中的温度控制是手动控制。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空气分离器等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除水器,从证据1说明书第2段背景技术中可以确定其需要除水;权利要求1中的相关特征如未被证据1公开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口头审理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关于空气分离器功能的相关意见,供合议组参考。
口头审理结束之后,双方当事人未提交任何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虽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在合议组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视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亦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证据1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气缸电磁阀温度控制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布袋除尘器气缸电磁阀保护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4-0019段,图1):其包括保护箱1、温度控制器8、加热器6、电缆7、气管2、快插式穿板接头3。保护箱1为一长方体箱子,温度控制器8、加热器6、电磁阀5和空气分离器4均设置在保护箱1内部,不与外界接触。加热器6与温度控制器8通过电缆7相连。保护箱1上安装有快插式穿板接头3,通过气管2分别与电磁阀5和空气分离器4。电磁阀5和空气分离器4之间也通过气管相联。布袋除尘器工作时,当室外的温度低于0℃时,可以通过调整温度控制器8旋钮,来控制加热器6工作,以保证电磁阀5和空气分离器4工作场合的温度。
通过对比可知,证据1中同样公开了一种气缸电磁阀温度控制装置,其中的保护箱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磁阀安装箱,其内安装有电磁阀5;气管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进气管,空气分离器4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除水器;由于证据1中要测量室外温度,因此必然需要一温度传感器;证据1中的加热器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加热器。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的电磁阀安装箱中安装有两个计量斗气缸电磁阀和一个卸料气缸电磁阀,进气管的一端连接这3个气缸电磁阀的进气口;②权利要求1中进气管道中设有除水器,证据1中设置的是空气分离器;③权利要求1中的温度传感器设于安装箱内侧,且与电加热器相连,而证据1中未公开温度传感器的设置位置以及是否与电加热器相连。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布袋除尘器的气缸电磁阀温度控制装置用在例如搅拌站的配料机中且将多个电磁阀集中安装;降低进入电磁阀的空气的含水量;以及自动加热。
对于区别①而言,搅拌站的配料机具备3个气缸,两个计量斗气缸阀和一个卸料气缸,每个气缸有一个对应的气缸电磁阀进行控制,每个气缸电磁阀都需要有进气管道,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证据1公开了对布袋除尘器气缸电磁阀的温度控制装置的情况下,将该温度控制装置应用到其他公知的气缸电磁阀中,例如搅拌站配料机的气缸电磁阀,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且将所有的电磁阀都安装在一个箱体内并通过同一进气管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②而言,虽然证据1中没有明示空气分离器具有除水功能,但其同样连接在气缸电磁阀的进气管道中,同时证据1要解决的是高寒地区、压缩空气中含水超标在低温下冷冻的问题(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0002段,电磁阀对压缩空气的含水含灰量有严格的要求,如现场环境温度极低,压缩空气含水超标,冷凝水将结冰冻住阀体),那么为了解决该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两个措施是降低空气的湿度/含水量以及避免低温,因此使证据1的气缸电磁阀的进气管道中设置的空气分离器具备除水功能是容易想到且易于实现的。
对于区别③而言,证据1中在箱体内设有连接在一起的温度控制器8以及加热器6,由此来在温度低于指定温度的情况下进行加热来保持温度,而采用温度传感器并与加热器相连进行自动加热属于众所周知的手段,例如日常使用的空调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直接将温度传感器设于箱体内与电加热器相连来进行自动加热。
综上所述,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安装箱密封设置,证据1中是布袋除尘器气缸电磁阀保护装置,必然需要防尘,而将安装箱密封设置来防尘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720487083.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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