熔端型皮缆光纤连接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熔端型皮缆光纤连接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642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5W116808
优先权日:2015-09-30
申请(专利)号:201620022501.4
申请日:2016-01-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吴威
授权公告日:2016-07-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佟仲明
合议组组长:刘畅
参审员:刘文治
国际分类号:G02B6/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他现有技术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获得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7月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熔端型皮缆光纤连接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201620022501.4,申请日是2016年1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9月30日,专利权人为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熔端型皮缆光纤连接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插芯组件、弹簧、壳体、外壳、钥匙、两端均开口的尾壳、皮线光缆,所述插芯组件包括插芯、箱壳、箱盖、夹簧,插芯设置在箱壳前端内,箱壳一侧匹配连接箱盖,箱壳与箱盖连接后一侧端部形成槽口,夹簧卡在箱盖与箱壳上,弹簧套在箱壳尾部的圆柱上,箱壳尾部的圆柱末端设有环形台阶,插针组件从壳体前端穿入,所述壳体中间部位设有台阶,壳体尾端设有紧固装置,插针组件通过环形台阶扣合在壳体的台阶上,所述壳体、外壳上均设有孔洞,壳体上套有外壳,槽口与壳体、外壳上的孔洞在同一直线上,钥匙插入到槽口内,钥匙与槽口可拆卸连接,所述尾壳与壳体尾端可拆卸连接。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熔端型皮缆光纤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夹簧为U型夹簧。
3.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熔端型皮缆光纤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夹簧由金属材料制成。
4.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熔端型皮缆光纤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钥匙与槽口扣接。
5.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熔端型皮缆光纤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尾壳与壳体螺纹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吴威(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1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3870292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公开的日期为2014年10月8日;
证据2:CN202649526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公开的日期为2013年1月2日。
请求人结合上述证据,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还包括有钥匙,插芯组件还包括有箱盖和夹簧,箱壳一侧匹配连接箱盖,箱壳与箱盖连接后一侧端部形成槽口,夹簧卡在箱盖与箱壳上,所述壳体、外壳上均设有孔洞,槽口与壳体、外壳上的孔洞在同一直线上,钥匙插入到槽口内,钥匙与槽口可拆卸连接,然而证据2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2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对此,专利权人逾期未予以答复。
2019年3月15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本案定于2019年5月16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本人以及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5 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的使用方式同请求书。
关于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区别技术特征除请求书中所列区别之外,还有主题名称不同,插芯组件也不相同,本专利中的光纤不是传统光纤,而是熔端处理过的光纤,这种对光纤进行熔端处理也是本专利发明人所提出的,不是公知常识。传统光纤需要在连接器内部连接,连接器内部需要匹配液,而本专利中的熔端型光纤是穿过了整个连接器,连接点在连接器外面,内部没有匹配液,本专利说明书第14段中对此有明确记载。证据1和证据2都是用于连接传统光纤的连接器,内部都有匹配液,也都有预埋的尾纤,即使证据1与证据2结合也得不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连接器。请求人认为,熔端型也是常见的,而且仅通过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无法限定保护范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了2份证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以及公开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缺陷,因此证据1-证据2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鉴于证据1-证据2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其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熔端型皮缆光纤连接器,证据1公开了一种碟形光纤快速连接器,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1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第[0019]-[0023]段,附图1):碟形光纤快速连接器,包括头套1、芯套2、插芯座3、光纤插芯5和光缆尾套4,所述芯套2前端穿设于头套1内,芯套2前端设有插槽21,插槽21后端内设有扣板22,插芯座3设于插槽21内且插芯座3的尾端与扣板22活动连接,插芯座3上设有V形卡槽31,光纤插芯5设于插芯座3前端且其尾芯51插设于V形卡槽31内,光纤的前端芯线穿入V形卡槽 31后与尾芯51对接,插芯座3上套设有固定卡环23,固定卡环23使插芯座 3的V形卡槽31部收拢进而夹紧芯线和尾芯51对中和固定,V形卡槽31内预注入有匹配液提高光纤的接续性;所述芯套2尾端开有光缆夹口24,光缆夹口24的内壁上开有防滑齿纹241,光缆尾套4套设并螺接于芯套2尾端上,碟形光纤的皮件夹设于光缆夹口24内并与防滑齿纹241抵触,光缆尾套4与芯套2尾端旋紧后收拢光缆夹口24进而使碟形光纤的皮件固定。上述插芯座3尾端设有导向套32,导向套32尾端设有锥形倒扣33,扣板22上开有锥孔221,导向套32尾端活动穿设于锥孔221中且锥形倒扣33 抵设于扣板22后侧,导向套32的外缘上套设有弹簧25,弹簧25两端分别抵设于插芯座3尾端和扣板22前侧上;导向套32穿过锥孔221使插芯座3在插槽21内可前后活动,连接器插入光纤插座时,插芯座3前端的光纤插芯5 与接口抵触,插芯座3整体向后移动,头套1与插座连接后弹簧25使光纤插芯5与接口保持接触。上述V形卡槽31的两端均设有喇叭口34,喇叭口34用于使光纤芯线方便插入。
其中,证据1中的碟形光纤快速连接器也包括了插芯座3、弹簧25、芯套2、头套1、两头开口的光缆尾套4,带有皮件的光缆,其中的插芯座包括光纤插芯5、形成V形卡槽的部分、导向套、固定卡环,从证据1附图可以看出光纤插芯5位于插芯座的前端,弹簧套在尾部的导向套上,且根据常识可知导向套为圆柱形,导向套尾端的锥型倒扣33相当于环形台阶,芯套2的扣板22上开设的锥孔221相当于台阶,两者相扣合,且由此可见插芯座只能从芯套前端穿入,从证据1附图1中可以看出芯套2形成光缆夹口的部分向内凸起,其相当于紧固装置,头套1在芯套2外侧相当于壳体上套有外壳,光纤尾套与芯套之间采用了螺纹连接,即可拆卸连接。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
(1)本专利适用于熔端型皮缆光纤连接器,证据1中并未明确指明其连接光缆的类型;
(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器还包括有钥匙,插芯组件中包括箱壳、箱盖,箱壳一侧匹配连接箱盖,箱壳与箱盖连接后一侧端部形成槽口,夹簧卡在箱盖与箱壳上,所述壳体、外壳上均设有孔洞,槽口与壳体、外壳上的孔洞在同一直线上,钥匙插入到槽口内,钥匙与槽口可拆卸连接。
请求人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被证据2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
区别技术特征(1)限定了要被连接的光纤的类型,虽然专利权人强调对光纤进行熔端处理是自己的发明,不属于公知常识,但熔端型光纤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一种光纤类型,对熔端型皮缆光纤进行连接或者是其它光纤进行连接并不能给连接器带来创造性。
至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2公开了一种光纤连接器,与本专利以及证据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第[0033]段-[0041]段,附图1-12):可插入光连接插座的插头组件,所述插头组件中具有设置光纤定位槽件22和插芯20的插芯组件04以及插芯压板05,插芯压板05与光纤定位槽件22配合压紧预埋光纤21和工程光纤121,光纤定位槽件22中的光纤定位槽前部具有预埋光纤21,所述插头组件中还设有弹性压片06,所述弹性压片06箍在光纤定位槽件22和插芯压板05外,用于为光纤定位槽件22和光纤压板05的结合提供弹性压力;所述插芯组件04和插芯压板05的组合件在光纤定位槽件22和插芯压板05的交界处具有工具顶入孔28,所述插头组件处于插芯组件04和插芯压板05组合件外围的部件具有与楔形口对应的安装工具的通入孔。所述插头组件自外而内还设有外框套02和内框套03;所述插芯组件04和插芯压板05的组合件处在内框套03内。插芯组件04包含插芯20、预埋其中的预埋光纤21及光纤定位槽件22,预埋光纤21一端与插芯端面预先研磨,用于保证光纤连接器在和其它连接器配套使用时的光学性能。另一端伸入光纤定位槽件22中。所述光纤定位槽可采用横截面呈V形的V形槽26。V形槽尺寸大小刚好保证预埋光纤21和工程光纤121实现对中;在对中的同时,预先设置在V槽件22中的匹配物质23提供两根光纤的折射率补偿型匹配,将光耦合效率提升到网络允许的范围之内。
由此可见,证据2中的插芯组件04的光纤定位槽件22与插芯压板05组合在一起,即相当于箱壳、箱盖;两者交界处具有工具顶入孔28,即相当于槽口;箍在光纤定位槽件22和插芯压板05外的弹性压片06相当于夹簧;安装工具10相当于钥匙,外围的部件上与楔形口对应的安装工具的通入孔即壳体、外壳上的孔洞。即证据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中记载的结构。且其作用也是为了方便的插入光纤并夹持住。证据1与证据2均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公开内容基础上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证据1中的插芯座等部件可以采用如证据2中结构以便于光纤的插入,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连接器的结构。
此外,专利权人还强调本专利中的连接器用于熔端型皮缆光纤,光纤整个穿过连接器,连接器插芯中没有预设的尾纤,也不需要匹配液,因此与证据1、证据2中传统光纤的连接器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体现出专利权人所述的内容与结构,证据1或证据2中连接器同样可以用于连接熔端型皮缆光纤的连接,即,按照目前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即使具有尾纤和匹配液的熔端型皮缆光纤连接器也同样会落入其保护范围。
其次,退一步而言,即使认可专利权人的解释,按照说明书表述内容来理解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其实际上是一种“直通式”光纤活动连接器,而证据1或证据2是“预埋式”光纤活动连接器,这两种光纤活动连接器都属于常见的现场组装式活动连接器,其结构存在相通之处,两者的互换也即是否包括预埋的尾纤,内部是否需要具备匹配物质,在证据1、证据2公开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在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即可决定是否需要去掉其尾纤和匹配物质,从而改装为直通式光纤活动连接器。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5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夹簧为U型夹簧。然而,如上所述,证据2中公开的弹性压片即相当于夹簧,从证据2附图中明确可以看出其为U型。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2所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夹簧由金属材料制成。然而,金属材料制成夹簧属于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在于:所述钥匙与槽口扣接。然而,如上所述,证据2中公开了其安装工具10的顶头101工具顶入孔28,在此基础上想到常规的扣接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尾壳与壳体螺纹连接。然而,如上所述,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第[0019]段倒数第2行,附图1)。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ZL201620022501.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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