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清洗医疗器械的沸腾式真空清洗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643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5W1165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134787.6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三浦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美雅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辉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谢杨
国际分类号:B08B3/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09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用于清洗医疗器械的沸腾式真空清洗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420134787.6,申请日为2014年03月22日,专利权人为深圳市美雅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清洗医疗器械的沸腾式真空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沸腾式真空清洗装置包括清洗舱、加热机构、进水机构、排水机构、抽真空机构、破真空机构以及压力传感器,所述加热机构设置于所述清洗舱的底部,所述进水机构以及排水机构分别与所述清洗舱的进水口和排水口连接,所述抽真空机构与所述清洗舱上部的抽真空口连接,所述破真空机构与设置于所述清洗舱上部以及下部的两个进气口连接,所述压力传感器与所述清洗舱的压力接口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沸腾式真空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机构包括进水电磁阀,所述进水电磁阀一端通过管路与所述清洗舱的进水口连接,另一端与外部水源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沸腾式真空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水机构包括排水电磁阀以及清洗舱排水单向阀,所述排水电磁阀通过管路连接于所述清洗舱的排水口与所述清洗舱排水单向阀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沸腾式真空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抽真空机构包括真空泵、冷却水进水电磁阀、真空泵排水单向阀、抽真空电磁阀以及抽真空单向阀,所述冷却水进水电磁阀以及所述真空泵排水单向阀通过管路与所述真空泵内部的冷却环路连接,所述抽真空单向阀通过管路连接于所述真空泵与所述抽真空电磁阀之间,所述抽真空电磁阀通过管路与所述清洗舱上部的抽真空口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沸腾式真空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破真空机构包括空气过滤器、第一破真空电磁阀以及第二破真空电磁阀,所述第一破真空电磁阀与所述清洗舱上部的进气口连接,所述第二破真空电磁阀与所述清洗舱下部的进气口连接,且所述第一破真空电磁阀与所述第二破真空电磁阀通过管路并联后与所述空气过滤器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沸腾式真空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沸腾式真空清洗装置还包括用于控制所述加热机构、进水机构、排水机构、抽真空机构、破真空机构以及压力传感器运行的控制器。”
针对本专利,三浦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1月29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53745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11月09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23334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3: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5月15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10449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证据1之间的区别在于:沸腾式真空清洗装置;所述破真空机构与设置于所述清洗舱上部以及下部的两个进气口连接;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证据2给出了采用上述区别特征改进证据1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证据1中公开了进水机构的连接形式,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也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中公开了排水机构的连接形式,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也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中公开了抽真空机构的具体结构,证据3公开了一种真空泵水冷结构,具体公开了进水口、回水口、冷却水通道,采用冷却水对真空泵进行冷却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所述的连接方式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中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2中均公开了相应的控制机构,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也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专利进行审查。
经公开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5月12日作出第29076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该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破真空机构与设置于所述清洗舱上部以及下部的两个进气口连接”;(2)权利要求1限定了进、排水机构与清洗舱的具体连接方式为“所述进水机构以及排水机构分别与所述清洗舱的进水口和排水口连接”,而证据2对此没有明确记载。证据2的“液相给气机构6连接到清洗槽内部的液相给气喷嘴18,并由给气喷嘴18完成进气”的结构实质上区别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破真空机构与设置于所述清洗舱壁下部的进气口连接,由进气口完成进气”的结构,而证据2的相应工作方式,由于采用多个喷嘴孔的将空气均质导出,再加上喷嘴孔的开口方向朝下,其显然无法实现在进气口附近直接对器械进行强有力冲刷的效果,因此与本专利的工作方式存在实质性差异。根据证据1公开内容可知,证据1既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综上,证据2和证据1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同时,请求人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采用本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1)的连接结构以实现相应的工作方式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取得了“在进气口附近直接对器械进行强有力冲刷”的技术效果。所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即使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或者进一步结合公知常识也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也相应地具备创造性。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维持本专利有效。
请求人对上述决定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公开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第(2016)京73行初4284号行政判决书(下称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为: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1)不构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之间的区别。即便按照被诉决定限定的“直接进气”的方式,亦不足以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进气口快速进入空气,带动清洗液对器械进行强有力冲刷的效果。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无法毫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进气口具有与证据2相区别的某种特定的结构。被诉决定所认定的本专利取得的有益的技术效果亦非基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据此,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29076号决定。
专利权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1139号行政判决书(下称二审判决),二审判决认为: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1)不构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之间的区别。即便按照被诉决定限定的“直接进气”的方式,亦不足以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进气口快速进入空气,带动清洗液对器械进行强有力冲刷的效果。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无法毫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进气口具有与证据2相区别的某种特定的结构。被诉决定所认定的本专利取得的有益的技术效果亦非基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所取得的技术效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重新进行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19年05月09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1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6被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3)双方当事人针对本案所涉及的理由和事实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未修改权利要求书,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基础仍然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于证据1-3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3作为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故其记载的技术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3.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2公开了一种清洗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1、2页,附图1):“本实施例的清洗装置1具有:清洗槽3,其贮存液体并且在所述液体中浸渍被清洗物2;加温机构4,其对该清洗槽3内的液体进行加温;减压机构5,其向外部吸引排出清洗槽3内的气体从而对清洗槽3内进行减压;液相给气机构6,其向被减压后的清洗槽3内的液相部导入外部气体;气相给气机构7,其向被减压后的清洗槽3内的气相部导入外部气体;压力传感器8,其检测清洗槽3内的压力;液温传感器9,其检测在清洗槽3内贮存的液体的温度;以及控制机构10,其基于各传感器8、9的检测信号而控制所述各机构4~7。该控制机构10也具有清洗管理功能,可将运转日期、运转内容、清洗结果等作为履历而残留,可根据所需确认其内容。并且,也可以取代检测清洗槽3内的压力的压力传感器8而使用检测清洗槽3内的气相部的温度的温度传感器,或者除压力传感器8之外并用检测清洗槽3内的气相部的温度的温度传感器。被清洗物2是想实现清洗或者漂洗的物品,例如,为医疗器具、电子零件或者机械零件。被清洗物2也可以是如管那样的管状物品,或具有袋孔的物品,或者有底的容器等。清洗槽3是耐得住内部空间的减压的中空容器。清洗槽3具有:向上方开口并具有中空部的主体11;以及对该主体11的开口部进行开闭的门12。在关闭门12的状态下,主体11和门12的空隙由填塞物13密封。向清洗槽3内供应液体被贮存液体。该液体不问其种类,但是例如除了含有洗涤剂的水、不含有洗涤剂的水之外,可以为软水、纯水、溶剂等。加温机构4对在清洗槽3内贮存的液体进行加温。加温机构4不问其构成,例如可以为蒸汽加热器,但是在本实施例中为电加热器14。在此情况下,在清洗槽3内贮存有液体的状态下,通过对电加热器14通电,可以加温清洗槽3内的液体。减压机构5向外部吸引排出清洗槽3内的气体从而对清洗槽3内进行减压。减压机构5不问其构成,但是典型地具有蒸汽凝结用的热交换器和水封式的真空泵。液相给气机构6经液相给气路15向被减压后的清洗槽3内的液相部导入外部气体。在液相给气路15上,朝向清洗槽3依次设置有过滤器16以及液相给气阀17。因此,当在清洗槽3内被减压的状态下打开液相给气阀17时,在清洗槽3的内外的压力差的作用下,可以将经过过滤器16的空气导入清洗槽3内的贮存液中。来自液相给气路15的空气经在清洗槽3内的底部设置的液相给气喷嘴18被导入清洗槽3内的贮存液中。液相给气喷嘴18是在清洗槽3内的底部横向配置的管。液相给气喷嘴18在清洗槽3内的底部但与底面隔开间隔被水平地保持。并且,在液相给气喷嘴18上,沿管的延伸方向以设定间隔在管的周侧壁上形成朝向下方开口的喷嘴孔19。由此,当在清洗槽3内被减压的状态下打开液相给气阀17时,可向在清洗槽3内贮存的液体中均质地导入空气。气相给气机构7经气相给气路20将外部气体导入被减压后的清洗槽3内的气相部。在气相给气路20上,朝向清洗槽3依次设置有过滤器21以及气相给气阀22。因此,当在清洗槽3内被减压的状态下打开气相给气阀22时,在清洗槽3的内外的压力差的作用下,将通过过滤器21的空气导入清洗槽3内,可以使清洗槽3内恢复压力。并且,由于气相给气阀22由电磁阀构成,所以可以使清洗槽3内迅速地恢复压力。控制机构10是基于所述各传感器8、9的检测信号或经过时间等来控制所述各机构4~7的控制器23。具体地说,除了电加热器14、减压机构5、液相给气阀17、气相给气阀22之外,压力传感器8或液温传感器9也与控制器23连接。并且,控制器23,如以下所述那样,按照规定的顺序(程序),实现清洗槽3内的被清洗物2的清洗或漂洗等。此外,控制器23也是清洗管理装置的一部分,将运转日期、运转内容、清洗结果等作为履历而残留,可以根据所需确认其内容。……在脱液动作中,通过减压机构5对清洗槽3内进行减压,使在被清洗物2上附着的液体沸腾并蒸发,实现从被清洗物2的脱液。然后,在停止了减压机构5的状态下,通过气相给气机构7使清洗槽3内恢复压力。并且,也可以根据需要反复进行清洗槽3内的减压和恢复压力。脱液动作是在更换清洗槽3内的液体时,或者在清洗或漂洗后干燥被清洗物2时进行的。在给水动作中,通过给水机构(省略图示)向清洗槽3内供应水。当水供应至清洗槽3内的设定水位时,结束给水动作。此外,在液剂投入动作中,通过给液机构(省略图示)在清洗工序S2、S3中向清洗槽3内供应清洗剂,另一方面,在漂洗工序S4~S6中向清洗槽3内供应漂洗剂。在加温动作中,通过加温机构4将清洗槽3内的液体加温,直到清洗槽3内的液体达到设定温度。在保温动作中,进行液相给气脉冲控制(日本专利申请特愿2010-43688),所述液相给气脉冲控制反复进行如下操作直到满足规定的结束条件,所述操作是在使清洗槽3内的液体沸腾或即将沸腾之前将清洗槽3内减压的状态下,在从被清洗物2的下方将外部气体导入到清洗槽3内的液相部并使液体沸腾后,将清洗槽3内的液体再加温到所述设定温度。具体地说,反复进行:直到清洗槽3内的液体达到规定温度(比所述设定温度例如低0.5℃的温度)的由减压机构5进行的减压、在停止或者继续该减压的状态下的由液相给气机构6进行的恢复压力、以及液温达到所述设定温度的由加温机构4进行的加温,直到例如经过规定时间。根据液相给气脉冲控制,在使清洗槽3内的液体沸腾或即将沸腾之前将清洗槽3内减压的状态下,在从被清洗物2的下方将外部气体导入到清洗槽3内的液体中,由此,可以使清洗槽3内的液体剧烈地爆发性地沸腾。由此,可以使清洗槽3内的液体大幅地摇动,从而有效地实现被清洗物2的清洗或者漂洗。……在恢复压力动作中,通过气相给气机构7将清洗槽3内恢复压力至大气压。并且,在排水动作中,通过排水机构(省略图示)排出清洗槽3内的液体。
根据证据2公开内容可知,证据2的“使清洗槽3内的液体剧烈地爆发性地沸腾……,从而有效地实现被清洗物2的清洗或者漂洗”且“被清洗物2例如,为医疗器具”的“清洗装置”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用于清洗医疗器械的沸腾式真空清洗装置”,证据2的“清洗槽3”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清洗舱”,证据2的“加温机构4”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加热机构”,证据2的“减压机构5”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抽真空结构”,证据2的“液相给气机构6”和“气相给气机构7”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破真空机构”,证据2的“压力传感器8”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压力传感器”,证据2的“给水机构”和“排水机构”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进水机构”和“排水机构”,由证据2的附图1可以看出,加热机构设于清洗槽3的底部,减压机构5与清洗槽3上部的抽真空口连接,压力传感器8与清洗槽3的压力接口连接。上述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
此外,根据二审判决的认定,证据2中液相给气机构6、气相给气机构7与清洗槽3的连接方式相对于本专利中破真空机构与清洗舱的连接方式并无区别,证据2实质上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破真空机构与设置于所述清洗舱上部以及下部的两个进气口连接”的技术特征。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进、排水机构与清洗舱的具体连接方式为“所述进水机构以及排水机构分别与所述清洗舱的进水口和排水口连接”,而证据2未明确记载相关技术内容。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证据1公开了一种超声波清洗装置及其工艺流程,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1、2页,附图1):“如图1所示的一种超声波清洗装置1,包括清洗槽2,清洗槽为密封空间,清洗槽2上设有一清洗液入口21、一清洗液出口22和一抽真空口23,清洗液入口21与清洗液储存罐3连接,抽真空口23与真空泵4连接,清洗槽1底部设有超声波换能器5,超声波换能器5与高压脉冲电源6连接。清洗槽1侧壁装有加热装置7及温控装置8,用于加热清洗剂,清洗剂在一定温度下清洗效果更好。清洗槽1内装还有液位检测装置9,用于检测清洗剂注入量。清洗液出口22处设有过滤装置10。过滤装置10与清洗液循环装置11连接,清洗液循环装置11与清洗液储存罐3连接”。进一步结合附图1可以看出,证据1公开了进水机构和排水机构,其中,“清洗液入口21”和“清洗液出口2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进水口”和“出水口”,因此,证据1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其在证据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的中的作用相同,均用于对清洗槽供水和排水。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证据1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进水机构包括进水电磁阀,所述进水电磁阀一端通过管路与所述清洗舱的进水口连接,另一端与外部水源连接”。
如上文所述,证据1公开了进水机构以及相应的管路,并且,证据1的说明书第0017段记载了“打开清洗液储存罐3的阀门,向清洗槽1注入清洗液”,因此,证据1公开的上述阀门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进水阀,证据1中阀门的一端通过管路与清洗液入口21连接,另一端与作为外部水源的清洗液储存罐3连接,上述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证据1虽未明确公开进水阀为电磁阀,但电磁阀是本领域常用的阀部件,将其用于进水机构中控制水流管路的进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选择电磁阀作为进水阀也并未为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排水机构包括排水电磁阀以及清洗舱排水单向阀,所述排水电磁阀通过管路连接于所述清洗舱的排水口与所述清洗舱排水单向阀之间”。
如上文所述,证据1公开了排水机构以及相应的管路,并且,证据1的说明书第0016段记载了“清洗液出口22处设有过滤装置10。过滤装置10与清洗液循环装置11连接,清洗液循环装置11与清洗液储存罐3连接”,然而,为了更好地控制排水机构的水流,在排水管路上设置排水电磁阀以及排水单向阀,并将电磁阀设置在排水口与排水单向阀之间,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抽真空机构包括真空泵、冷却水进水电磁阀、真空泵排水单向阀、抽真空电磁阀以及抽真空单向阀,所述冷却水进水电磁阀以及所述真空泵排水单向阀通过管路与所述真空泵内部的冷却环路连接,所述抽真空单向阀通过管路连接于所述真空泵与所述抽真空电磁阀之间,所述抽真空电磁阀通过管路与所述清洗舱上部的抽真空口连接”。
证据1公开了采用真空泵4作为抽真空机构,证据3公开了一种真空泵的水冷结构(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0025-0029段、附图1-4),包括水流通道9(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真空泵内部的冷却环路),利用水流通道9内通入的冷却水,实现真空泵泵体的冷却,在证据1、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具有水冷结构的真空泵用于证据2中以实现抽真空并冷却真空泵,此外,关于真空泵的冷却水进水电磁阀、真空泵排水单向阀、抽真空电磁阀以及抽真空单向阀以及相应的连接关系,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具有水冷结构的真空泵时,经常采用的部件以及连接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破真空机构包括空气过滤器、第一破真空电磁阀以及第二破真空电磁阀,所述第一破真空电磁阀与所述清洗舱上部的进气口连接,所述第二破真空电磁阀与所述清洗舱下部的进气口连接,且所述第一破真空电磁阀与所述第二破真空电磁阀通过管路并联后与所述空气过滤器连接”。
证据2的说明书第0056、0058段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液相给气机构6经液相给气路15向被减压后的清洗槽3内的液相部导入外部气体。在液相给气路15上,朝向清洗槽3依次设置有过滤器16以及液相给气阀17。因此,当在清洗槽3内被减压的状态下打开液相给气阀17时,在清洗槽3的内外的压力差的作用下,可以将经过过滤器16的空气导入清洗槽3内的贮存液中。”、“气相给气机构7经气相给气路20将外部气体导入被减压后的清洗槽3内的气相部。在气相给气路20上,朝向清洗槽3依次设置有过滤器21以及气相给气阀22。因此,当在清洗槽3内被减压的状态下打开气相给气阀22时,在清洗槽3的内外的压力差的作用下,将通过过滤器21的空气导入清洗槽3内,可以使清洗槽3内恢复压力。并且,由于气相给气阀22由电磁阀构成,所以可以使清洗槽3内迅速地恢复压力”。
对比可知,证据2中的过滤器16、21、气相给气阀22、液相给气阀17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空气过滤器、第一破真空电磁阀、第二电磁阀,气相给气阀22与清洗槽3上部的进气口连接,液相给气阀22与清洗槽3下部的进气口连接气相给气阀22与液相给气阀17分别与过滤器21和过滤器16连接,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第二破真空阀也为电磁阀,证据2仅公开了气相给气阀22为电磁阀,未公开液相给气阀17为电磁阀,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第一破真空电磁阀与所述第二破真空电磁阀通过管路并联后与所述空气过滤器连接,而证据2中的气相给气阀22和液相给气阀17分别与过滤器21和过滤器16连接,并非并联后与过滤器连接,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已经公开了气相给气阀22为电磁阀,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液相给气阀也采用电磁阀,以便更加灵敏地控制阀的开启和关闭,关于两个破真空阀先并联再与过滤器连接抑或分别连接过滤器,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过滤器时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沸腾式真空清洗装置还包括用于控制所述加热机构、进水机构、排水机构、抽真空机构、破真空机构以及压力传感器运行的控制器”。
证据2的说明书第0059段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控制机构10是基于所述各传感器8、9的检测信号或经过时间等来控制所述各机构4~7的控制器23。具体地说,除了电加热器14、减压机构5、液相给气阀17、气相给气阀22之外,压力传感器8或液温传感器9也与控制器23连接。并且,控制器23,如以下所述那样,按照规定的顺序(程序),实现清洗槽3内的被清洗物2的清洗或漂洗等”。
由此,证据2公开了控制机构用于控制加热机构、减压机构、给气机构、压力传感器、液温传感器等,而采用控制机构用于控制进水机构、排水机构等装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实现自动进水和排水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根据上述理由及证据已得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本决定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420134787.6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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