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源插座安全保护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源插座安全保护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59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5W1166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681902.3
申请日:2010-12-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7-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何俊
合议组组长:孙治国
参审员:牛晓丽袁丽颖王思睿
国际分类号:H01R13/45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为了准确理解一项权利要求的内容,应当从权利要求的记载出发,结合专利文件整体考量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20681902.3,申请日为2010年12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7月2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源插座安全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上盖,其内具有供滑块左右滑动的滑槽,所述上盖上开设有插孔;
支架,与所述上盖相联接,使所述安全保护装置成为一个整体,所述支架上开设有与所述上盖插孔相配合的插孔;
滑块,位于所述滑槽内,所述上盖与支架之间;
弹片,顶抵于所述滑块的一端,使所述滑块遮挡所述上盖插孔。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插座安全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滑块背面的两侧各具有一个倾斜的侧斜面,所述的支架具有与所述侧斜面相配合的引导斜面。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插座安全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块背面的一端具有端斜面,所述的支架具有与所述端斜面相配合的辅助斜面。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插座安全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块正面一端的两侧设有限位台阶,所述上盖的滑槽内设置有与所述限位台阶相配合的凹槽,以限制插针从一端插孔单独插入时滑块的滑动。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插座安全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块正面设有两个向一端倾斜的滑块斜面,所述滑块中间开设有插孔。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插座安全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块背面的一端设有限位槽,所述支架上具有同所述限位槽相配合的三角形台阶。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插座安全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弹片为压簧或片簧。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插座安全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弹片一端固定于所述上盖上,另一端顶抵于所述支架上。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插座安全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盖和支架之间通过卡部和凸台相配合联接。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插座安全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背面与电源基座配合定位。”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5-7、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美国US7820909B2专利文件,公告日2010年10月26日;
证据2:公开号CN101606290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2009年12月16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CN201570665U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2010年09月01日;
证据4:申请公布号CN101697391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2010年04月21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CN201438556U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2010年04月14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补充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美国US7820909B2专利文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告日2010年10月26日;
证据6:美国US20080156512A1专利文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2008年07月03日。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3、5-7、10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6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4-5、7、10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6和公知常识、证据1和证据2-5、证据6和证据2-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附加特征被证据1、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3附加特征被证据1、证据6、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附加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6和公知常识、公知常识、证据2、证据3、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5附加特征被证据1、证据6、公知常识、证据2、证据3、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6-7附加特征被证据1、证据6、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8-9附加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6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0附加特征被证据1、证据6、公知常识公开;(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和公知常识、证据5和证据1、证据5和证据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0附加特征被证据5、证据1(或证据6)和/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5附加特征被证据2、证据3、证据4公开;(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6附加特征被证据1、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4附加特征被证据2、证据3、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5、7、10附加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6、8-9附加特征被公知常识公开。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5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0日补充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及其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2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无效的全部理由均不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2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2月18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证据1或证据6与权利要求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①上盖内具有供滑块左右滑动的滑槽;滑块,位于上盖的滑槽内;②支架,与所述上盖相联接,使所述安全保护装置成为一个整体。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6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新颖性,此外,权利要求10的附加特征也未被证据1或证据6公开;(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6具备创造性,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证据1或证据6中的滑块512设置在平台516的凹槽517内,平台516具有槽壁,且盖520因要与底座固定联接而盖520的侧壁无法省略,使得安全保护装置的外形更大,而权利要求1中的滑槽设置在上盖中,上盖的侧壁同时起到了滑槽的槽壁的作用,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6而言省去了平台516的侧壁,因此能够简化结构和减小体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证据1或证据6中的平台516与盖520并没有固定配合联接,在生产组装电源插座时,在盖520和底座组件固定配合联接之前,安全保护装置的结构都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导致良品率的降低,在电源插座检修时,拆开盖520与底座组件之间的固定螺丝会导致安全保护装置散架,需要重新装配安全保护装置,提高了检修成本,而权利要求1中的支架直接与上盖相联接成为一个整体,起到了提高结构稳固性的作用,在生产组装电源插座时有助于提高良品率,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均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6与证据2-5或者其任意组合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此外,证据1或证据6中滑块512上的捕获特征512e仅设置在一侧,滑块512上与捕获特征512e相对的另一侧被削去一角,因此证据1或证据6未公开权利要求4中的“所述滑块正面一端的两侧设有限位台阶”,基于其结构客观上也无法实现“所述滑块正面一端的两侧设有限位台阶”,证据3也未公开权利要求4的上述特征,证据1或证据6中的滑块512上与捕获特征512e相对的另一侧被削去一角,即使证据2-4公开权利要求4的上述特征,也无法与证据1或证据6结合;证据1或证据6未公开权利要求8中的“所述弹片一段固定于所述上盖上,另一端顶抵于所述支架上”,该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证据1或证据6中盖150和平台子组件100通过过盈配合保持在一起,而权利要求9中的卡部和凸台配合联接不相当于过盈配合,因此证据1或证据6未公开权利要求9中的“所述上盖和支架之间通过卡部和凸台相配合联接”;证据1或证据6中盖组件与基座组件连接,而平台子组件510仅容纳在盖520和基座556之间的位置处,没有公开平台子组件510中的平台516与基座556配合定位,因此证据1或证据6未公开权利要求10中的“所述支架背面与电源基座配合定位”;(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或者证据5与证据1/证据6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相对于证据5及相应证据的组合也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4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4及相应证据的组合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5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17日和2019年04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两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并在口头审理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明确的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组合方式为:(1)权利要求1-3、5-7、10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6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4-5、7、10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6和公知常识、证据1和证据2至证据5任一项或任意项、证据6和证据2至证据5任一项或任意项、证据1和证据2至证据5任一项或任意项以及公知常识、证据6和证据2至证据5任一项或任意项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附加特征被证据1、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3附加特征被证据1、证据6、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附加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6和公知常识、公知常识、证据2、证据3、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5附加特征被证据1、证据6、公知常识、证据2、证据3、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6附加特征被证据1、证据6、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7中片簧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证据6公开、压簧的附加特征被证据3、证据4、证据5、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8-9附加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6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0附加特征被证据1、证据6、公知常识公开;(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和公知常识、证据5和证据1、证据5和证据6、证据5和证据1以及公知常识、证据5和证据6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附加特征被证据5、证据1、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3附加特征被证据1、证据6、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附加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6和公知常识、证据2、证据3、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5附加特征被证据1、证据6、证据2、证据3、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6附加特征被证据1、证据6、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7中片簧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证据6、公知常识公开、压簧的附加特征被证据3、证据4、证据5、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8-9附加特征被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0附加特征被证据1、证据5、证据6、公知常识公开;(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附加特征被证据1、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4附加特征被证据2、证据3、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5附加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6附加特征被证据1、证据6、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7中片簧的附加特征被公知常识公开、压簧的附加特征被证据4、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8-9附加特征被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0附加特征被证据4、公知常识公开。
2、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证据1-6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对证据1和证据6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
3、对于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双方当庭充分发表了意见。其中,专利权人当庭明确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包括:上盖,其内具有供滑块左右滑动的滑槽,滑块,位于所述滑槽内;支架,与所述上盖相联接,使所述安全保护装置成为一个整体。对此请求人当庭明确权利要求1中的支架与上盖相联接使安全保护装置成为一个整体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插座安全保护装置中用于容纳滑块的滑槽位置不同,即权利要求1中的上盖内具有供滑块左右滑动的滑槽并且滑块位于该滑槽内,然而该区别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证据5公开。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未修改专利文件,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公开日期以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证据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现有技术,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源插座安全保护装置,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4-142段,附图43-50B)如下内容:本发明的防篡改插座包括连接到盖组件的基座组件,其中盖组件包括具有平台、滑块和片弹簧的平台子组件;平台子组件510基本上类似于平台子组件10,并且因此将在下文中仅对识别其构造和操作上的差异所必需的程度进行详细讨论;平台子组件510的组装以基本上类似于平台子组件10的方式实现,并且因此将不在本文中进一步详细描述(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证据1中的一实施例公开了包括平台子组件510的插座540,另一实施例公开了平台子组件10的组装结构,除特别说明的差异外上述两实施例中平台子组件510与平台子组件10的组装结构是一致的,因此在阐述插座540中的平台子组件510时引入平台子组件10中的两者一致内容实质上属于同一个技术方案),插座540的盖52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上盖)可包括至少一对孔(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上盖上开设有插孔),平台子组件510包括限定凹坑517(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滑槽)的平台516、至少部分可滑动地设置在平台516的凹坑517内的滑块51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滑块),以及以这种方式插入在平台516和滑块512之间的偏置构件51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弹片),以便将滑块512偏置到平台516的凹坑517内的原位或阻挡位置;以片簧形式的偏置构件514以这种方式安装在平台516的凹坑517中,以便将滑块512偏置或保持在第一位置,其中滑块512的孔515与平台516的任一个孔511未对准,如图49A所示,就在将一对插脚插入盖520中的孔之前,滑块512阻挡直接进入插座端子552,滑块512的该第一位置被称为未对准位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弹片,顶抵于所述滑块的一端,使所述滑块遮挡所述上盖插孔);平台51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支架)包括形成在凹坑517的底表面中的一对孔511,如图49B所示,滑块512被图示为处于第二位置(即,对准位置),一旦滑块512已经完全转换到第二位置,第一插脚和第二插脚19与插座端子552接合以完成与540的电接触(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支架上开设有与所述上盖插孔相配合的插孔);参照图4,完全组装的盖组件3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源插座安全保护装置)包括至少一个平台组件10,该平台组件10安置在一对孔29后面的盖20中,在一个实施例中,盖20和平台子组件10通过过盈配合保持在一起,平台子组件的分解图包括滑块12、片簧14和平台1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支架,与所述上盖相联接,使所述安全保护装置成为一个整体,滑块位于上盖与支架之间)。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插座安全保护装置中用于容纳滑块的滑槽位置不同,具体而言,证据1中供滑块左右滑动的凹坑位于平台和上盖形成空间的平台一侧,而权利要求1中供滑块左右滑动的滑槽位于支架和上盖形成空间的上盖一侧,即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为:上盖,其内具有供滑块左右滑动的滑槽。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滑块的安装部位。
对于权利要求1和证据1的上述区别,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供滑块左右滑动的凹坑位于平台和上盖形成空间的平台一侧,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平台和上盖配合形成用于容置滑块的空间的情况下,在平台一侧设置凹坑还是在上盖一侧设置滑槽用于装配滑块均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很容易想到在上盖内设置有供滑块左右滑动的滑槽并将滑块装配于该滑槽内,并且由此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还存在如下区别:证据1中滑块可滑动地设置在平台凹槽内,因此平台凹槽具有侧壁,盖和平台子组件通过过盈配合保持在一起,那么盖也具有与凹槽侧壁过盈配合的侧壁;而权利要求1中滑块可滑动地设置在上盖滑槽内,因此支架不需要设有引导滑块滑动的侧壁,也即权利要求1省去了支架的侧壁,使得安全保护装置节约材料、结构简单。
对于专利权人认为的上述区别,合议组经审理认为: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支架是否具有侧壁,无论支架是否具有侧壁均可以实现其发明目的。虽然在本专利说明书附图中显示了不具有侧壁的支架结构,然而在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清楚并且能够实现其发明目的的情况下,不应当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仅仅理解为说明书附图中显示的不具有侧壁的支架结构。因此,专利权人关于上述区别的意见不成立。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22、128段,附图43-46)如下内容:如图43-图46所示,滑块512包括从其底部表面突出的一对滑动肋部513,每个肋部513限定与滑块512的底表面间隔一定距离的成角度的、锥形的或倾斜的近侧表面513a(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滑块背面的两侧各具有一个倾斜的侧斜面);如图43、图44和图47所示,平台516的凹部517a被构造并定尺寸为在其中选择性地接收和容纳滑块512的肋部513,每个凹部517a限定成角度的或倾斜的壁517b,限定用于与肋部513的成角度的表面513a接合和/或接触的凸轮表面(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支架具有与所述侧斜面相配合的引导斜面)。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24、129、135段,附图44-49B)如下内容:如图44和图46所示,滑块512进一步包括从其底表面突出并位于其远侧边缘附近的至少一个凸片512a;凹坑517可以进一步在邻近该对孔511中的一个的位置处(优选地在位于平台516的远侧端部附近或远侧端部处的侧面上)限定第二凹部518a,第二凹部518a还可以是成角度的或倾斜的后壁518b(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支架具有与所述端斜面相配合的辅助斜面),其限定如上所述的用于与从滑块512突出的凸片接合和/或接触的凸轮表面;如图49B所示肋部513沿着凹部517a的斜面517b向下滑动,并且凸片512a沿着凹部518a的斜面518b滑动(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滑块背面的一端具有端斜面),从而使滑块512的孔515与插脚19中的一者对准。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27、139-141段,附图44-45、50A、50B)如下内容:参照图43-图46,滑块512进一步包括在其远侧边缘处从其上表面延伸的远侧销或捕获特征512e(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限位台阶);当仅仅通过该对插孔39或41中的一者尝试简单的直插入时发生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当物体插入到孔39或41中时,滑块512保持被限制在未对准位置或第一位置,如图50B所示,当物体22a插入盖520的孔41中时,物体22a沿平台516的方向向下推动滑块512的远侧端部,并限制滑块512进一步向下移动进入平台516的凹部517a的表面517b,将滑块512的捕获特征512e插入形成在盖520的内表面中的凹槽520a中(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上盖的滑槽内设置有与所述限位台阶相配合的凹槽,以限制插针从一端插孔单独插入时滑块的滑动);由附图44-45可见,滑块512上与捕获特征512e相对的另一侧被削去一角,捕获特征512e仅设置在滑块512一端的一侧。
对于证据1中公开的上述内容,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滑块一端的一侧被削去一角,在该处不存在限位台阶的承载基础,从而无法实现在滑块一端的两侧均设置限位台阶,证据1中存在无法在滑块一端的两侧均设有限位台阶的技术障碍。
对此,合议组经审理认为:首先,从证据1本身公开的内容来看,虽然证据1中滑块正面一端的一侧被削去一角,只在单侧设置限位台阶,然而证据1中并未记载任何不能改造滑块结构的内容,而且从现有技术整体情况来看,未有任何证据表明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上无法对滑块结构进行改造的技术障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滑块改造为相应的结构。由此可见,证据1中所公开的内容并不构成对其滑块结构进行改造的技术障碍,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的滑块结构,同时为了进一步保证滑块限位的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插座安全保护装置中采用滑块一端的两侧均设置有限位台阶的滑块结构,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26段,附图45)如下内容:如图45所示,滑块512的顶表面限定延伸到滑块512中的一对成角度的表面512b'、512b'',成角度的表面512b'、512b''在一对平行的平面中取向,成角度的表面512b'在滑块512的近侧边缘或近侧边缘附近处开始并且延伸至滑块孔515(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滑块中间开设有插孔),同时,成角度的表面512b''在距离滑块孔515的远端间隔开的位置处开始并延伸通过滑块的远端边缘(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滑块正面设有两个向一端倾斜的滑块斜面)。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9-140段,附图50A-50B)如下内容:如图50A中所见,当物体22被插入到盖520的孔39中时,物体22在平台516的方向上向下推动滑块512的近侧端部,并且由于平台516的捕获特征516b(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支架上具有同所述限位槽相配合的三角形台阶)在滑块512的凹坑513'中(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滑块背面的一端设有限位槽)的插入而限制滑块512进一步向下移动平台516的凹部517a的表面517b,平台516的捕获特征516b限制滑块512的移动。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1段,附图44-48)如下内容:以片簧形式的偏置构件514以这种方式安装在平台516的凹坑517中,以便将滑块512偏置或保持在第一位置,其中滑块512的孔515与平台516的任一个孔511未对准。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将片簧用作弹性部件施加弹力使滑块遮挡上盖插孔,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压簧和片簧均属于本领域常用弹性部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很容易想到将压簧或片簧用作弹性部件施加弹力使滑块遮挡上盖插孔,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1、131段,附图44-48)如下内容:以片簧形式的偏置构件514以这种方式安装在平台516的凹坑517中,以便将滑块512偏置或保持在第一位置,其中滑块512的孔515与平台516的任一个孔511未对准;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将认识到,可在保持上文所描述的功能的同时移动或重新定位图1和图15中所示出的元件的物理位置,例如,可以调节或反转片簧的位置和形状,并且将保留根据本发明的防篡改组件的功能。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将片簧安装于平台凹坑中以施加弹力使滑块遮挡上盖插孔以及可以根据需要调整片簧的安装位置,并且在证据1结合本领域常用手段将滑块装配于上盖内滑槽中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根据滑块的装配位置将片簧一端固定在上盖并且另一端顶抵于平台上,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8、80、120、132段,附图2、4)如下内容:平台子组件510基本上类似于平台子组件10,并且因此将在下文中仅对识别其构造和操作上的差异所必需的程度进行详细讨论;平台子组件510的组装以基本上类似于平台子组件10的方式实现,并且因此将不在本文中进一步详细描述;参照图4,完全组装的盖组件30包括至少一个平台组件10,该平台组件10安置在一对孔29后面的盖20中,在一个实施例中,盖20和平台子组件10通过过盈配合保持在一起;平台子组件的分解图包括滑块12、片簧14和平台16。由此可见,证据1中公开了上盖和平台之间通过过盈配合相联接,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卡部和凸台相配合的卡接属于本领域常用的联接方式,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上盖和平台之间通过卡部和凸台相配合的方式相联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21、128、133、135、136段,附图43-44、49A-49B)如下内容:如图49A和图49B所示,平台子组件510被容纳在插座540内(参见图43),在盖520与基座556(包括触头552)(相当于权利要求10中的电源基座)之间的位置处;平台子组件包括限定凹坑517的平台516,平台516包括形成再凹坑517的底表面中的一对孔511;如图49B所示,滑块512被图示为处于第二位置(即,对准位置),一旦滑块512已经完全转换到第二位置,第一插脚和第二插脚19与插座端子552接合以完成与540的电接触。根据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公开了滑块位于对准位置时,插脚穿过平台的孔与插座端子电连接,由此可见,为了实现插脚和插座端子的电连接,平台上孔的位置必须与电源基座上插座端子的位置相对应,即平台背面与电源基座必须配合定位从而确保平台上孔与插座端子相对应,因此该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而全部无效,因此关于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在此不再评述。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20681902.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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