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柔版印刷机周向套准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58
决定日:2019-06-21
委内编号:5W1171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523202.4
申请日:2015-07-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温州联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12-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温州峰明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倩
合议组组长:兰琪
参审员:周芳宇
国际分类号:B41F1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既未公开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运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2月16日授权公告的、发明名称为“柔版印刷机周向套准装置”的第201520523202.4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5年07月20日,专利权人为温州峰明机械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柔版印刷机周向套准装置,包括底辊和传动轴,其特征在于:底辊轴端安装斜齿轮A,传动轴中间安装斜齿轮B,斜齿轮A与斜齿轮B互成90度交错啮合,斜齿轮B在传动轴上只作相对的轴向移动而不作相对的周向转动,斜齿轮B在传动轴上的轴向移动由电机驱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柔版印刷机周向套准装置,其特征在于:斜齿轮B的两端设有夹板,夹板与斜齿轮B端面之间设有推力轴承,夹板设有轴孔让传动轴活动穿过,轴孔内设有铜套,夹板固定安装于移动块上,移动块通过调节部件与电机连接。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柔版印刷机周向套准装置,其特征在于:调节部件包括丝杆、丝母和调节座,调节座固定安装,丝母固定设于移动块上,丝杆转动设于调节座上,丝杆的轴端通过齿轮啮合与电机传动连接,移动块上设有限位杆,调节座上设有相应的限位行程开关。”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03538357A号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4年01月29日,复印件共7页。
证据2:美国专利US3290961,公开日为1966年12月13日,复印件共2页,及其中文译文3页。
请求人认为:(1)证据l公开了一种印版滚筒位置校准装置,其中压印滚筒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底辊,印版滚筒1轴相当于本专利的传动轴,斜齿轮36相当于本专利的斜齿轮A,斜齿轮35相当于本专利的斜齿轮B,斜齿轮35与斜齿轮36啮合,斜齿轮35在印版滚筒轴上只作相对的轴向移动而不作相对的周向转动,斜齿轮35在传动轴上的轴向移动由第二步进电机31驱动(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5-0035段,图2)。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斜齿轮A安装在底辊轴端,斜齿轮B安装在传动轴中间;2)斜齿轮A和斜齿轮B的啮合角度为互成90度交错啮合。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的提供周向驱动力。就区别技术特征1)而言,在机械领域中起传动作用的齿轮具体位置可根据设计做常规选择,无论本专利中斜齿轮安装在底辊的轴端,或者斜齿轮安装在传动轴中间进行两者传动配合均是常用技术手段。就区别技术特征2)而言,证据1已经公开了斜齿轮35与斜齿轮36啮合,将斜齿轮A与斜齿轮B互成90度交错啮合是为了便于传动对两者啮合角度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此外,证据2公开了一种速度调节装置,其具体公开了齿轮12(即斜齿轮A)固定在轴11上端部,齿轮16(即斜齿轮B)在轴15上可滑动,安装在轴15(即传动轴)的中间,齿轮12与齿轮16设置成互成90度交错啮合(见附图1),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5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证据1中公开的是“印版滚筒”不同于本专利中的传动轴,印版斜齿轮35与压印斜齿轮36的啮合角度并不是90度,且印版斜齿轮35与印版直齿轮34固定连接并设置在印版滚筒的轴套上滑动,它们之间通过导向孔与导向柱391配合保持同步转动。而本专利中,斜齿轮B与斜齿轮A互成90度交错啮合,安装轴线呈90度设置,空间结构布局更合理,不会在印版滚筒的轴向方向增加尺寸,避免整机尺寸在这个方向过大,通过“斜齿轮A与斜齿轮B互成90度交错啮合”布局使得柔印机各印刷单元(对应各机组)的传动轴处于相互平行的状态,为各印刷单元(对应各机组)的传动轴今后同轴设置提供技术基础,稳定性更好,布局更合理。证据2中齿轮12与齿轮16的啮合角度和证据1一样均不是90度交错啮合,同时证据2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所涉及宽窄斜齿轮之间的作用(其作用是调节驱动齿轮的速度)与本专利不同,缺乏将证据2与证据1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0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文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记录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确认其无效宣告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请求人当庭提交如下证据3-4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3:据称为百度百科中“齿轮基础”词条的截屏的打印件,共3页;
证据4:据称为互联网检索到的科技网上关于“齿轮工作原理”的文章的网页打印件,共2页。
合议组当庭将上述证据3和4转送给专利权人。
(3)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以及证据2的中文译文准确性,但对证据3和4的真实性有异议,同时证据3上无公开时间,证据4的公开时间晚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即对证据3和4的公开性也有异议,认为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2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证据2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未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证据2的中文译文准确性予以确认。证据1-2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3-4分别为据称为百度百科、科技网的网页打印件,专利权人不认可证据3-4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对此,本案合议组认为:就证据3-4的来源来说,其据称为网页打印件,但由于网页打印件本身存在容易编辑和篡改的特点,请求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证据3-4确实为百度百科或科技网记载的内容、且未被篡改;即合议组对证据3-4不予采信。此外,请求人主张证据3-4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然而公知常识性证据通常为技术字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上述网页打印件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范畴。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既未公开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运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柔版印刷机周向套准装置(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证据1公开了印版滚筒位置校准装置,其中,PLC控制器能够根据周向套印误差控制第二步进电机31工作,通过第二步进电机31带动第二电机齿轮32正反转,进而带动第二拉版齿轮33 旋转,第二拉版齿轮33旋转过程中,会在第二螺杆38的作用下进行轴向左右移动,进而通过第二连接头331带动第二拉板340轴向左右移动,再进而带动印版直齿轮34及印版斜齿轮35也轴向左右移动。印版斜齿轮35的轴向左右移动会使得压印斜齿轮36产生相对的周向位移(即印版斜齿轮35的斜齿轴向插入压印斜齿轮36的齿槽中,会形成周向分力驱动压印斜齿轮带动压印滚筒作周向偏转),从而起到调整印版滚筒1与其下方的压印滚筒之间的周向相对位置(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0段,图2)。
对比可知,证据1与本专利均涉及柔版印刷机周向套装准装置,其中,压印滚筒相当于本专利的底辊,压印斜齿轮36相当于本专利的斜齿轮A。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斜齿轮35在印版滚筒1的端部实现传动,与本专利中传动轴传动斜齿轮相同,因此印版滚筒1相当于本专利的传动轴,印版斜齿轮3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斜齿轮B,印版斜齿轮35的轴向运动相当于本专利的轴向运动。专利权人则认为,证据1中的斜齿轮35并非简单设置在轴上,还需要与其它设置相配合,印版滚筒与本专利中传动轴位置关系和工作原理不同,其不同于本专利的传动轴。
对此,合议组认为:
证据1说明书第0025-0026段公开了“在印版滚筒1的轴头上固定有轴套39,轴头的端面上固定有端板37,导向柱391固定在印版直齿轮34上,其自由端朝向端板37。印版直齿轮34中心具有套在轴套39上的内孔,该内孔与轴套39滑动配合……印版斜齿轮35则固定在印版直齿轮34的内侧……印版直齿轮34用于带动印版斜齿轮36(实质上应为印版斜齿轮35)实现在轴套上的左右移动”,结合图2可知,印版滚筒1的轴头上固定的轴套39外部中间位置套装有印版斜齿轮35,印版斜齿轮35在轴套39上只作相对的轴向移动而不作相对的周向转动,印版斜齿轮35在轴套上的轴向移动由电机31驱动。因此,证据1中的印版斜齿轮3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斜齿轮B。此外,权利要求1限定了传动轴中间安装斜齿轮B,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传动轴”意味着其必然具有传动的功能,而证据1中,无论是印版滚筒1还是轴套39,均不具有传动的功能,其仅在与印版斜齿轮35的位置关系上与本专利中的“传动轴”相同,功能上并不相同。
综上,证据1中的印版斜齿轮35相当于本专利的斜齿轮B,印版斜齿轮35在印版滚筒1轴头上固定的轴套上左右移动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中“斜齿轮B只作相对的轴向移动而不作相对的周向转动”,且证据1中印版斜齿轮35的轴向移动同样由电机驱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斜齿轮B安装在传动轴中间,斜齿轮B的轴向移动是在传动轴上进行的,斜齿轮A安装于底辊轴端,且斜齿轮A与斜齿轮B互成90度交错啮合;而证据1中印版斜齿轮35的安装位置与权利要求1中不同,印版斜齿轮35的轴向移动也并不是在传动轴上进行的,且未限定压印斜齿轮36的安装位置及压印斜齿轮36与印版斜齿轮35互成90度交错啮合。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更好的提供周向驱动力,证据1中文字公开了两个齿轮运动的技术效果,交错90度是常规且最合理的传动方式,证据2公开了一种传动轴和斜齿轮。专利权人则认为,证据1中印版滚筒轴向宽度很宽,本专利通过90度交错和传动轴设置使得整机轴向方向上的宽度更窄,空间结构更合理,证据2中啮合方式不是90度,没有动机采用证据2中的传动轴,请求人对于公知常识没有举证。
对此,合议组认为:
由证据1的图2可以看出,证据1中压印斜齿轮36与印版斜齿轮35安装在相互平行的轴上,使得印版滚筒1轴向宽度较宽,而本专利通过将斜齿轮A与斜齿轮B设置为互成90度交错啮合,避免在印版滚筒轴向方向增加尺寸,使得空间布局更为合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印版滚筒位置校准装置的空间布局更合理。
进一步地,证据2公开了压花机构上的速度调节装置,其中,齿轮12固定在轴11上,齿轮16在轴15上可滑动。为了移动旋转的宽齿轮16,设置有分叉的轭20,其叉齿21和21X与齿轮16的相应端部接合,轭20设有一对合适厚度的支架分叉24,每个支架分叉24设有螺纹孔以接收螺纹轴31,使用电动机30来驱动合适的小螺旋槽的螺纹轴31(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1页倒数第11段-第2页第8段,附图1-4)。由图1可以看出,齿轮16安装在轴15的中间。
可见,证据2中并未公开齿轮12与齿轮16互成90度交错啮合,其未关注如何使印版滚筒位置校准装置的空间布局更合理的问题,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此外,在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也不能认定将柔版印刷机周向套准装置中斜齿轮角度调整为互成90度交错啮合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2关于权利要求2-3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520523202.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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