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网络化智能电采暖远程控温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656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5W1166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1218321.X
申请日:2016-11-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欧之家家居用品江苏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7-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兴化市银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冬
合议组组长:陈迎春
参审员:朱海娇
国际分类号:F24D19/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时,首先要将该专利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创造性;若现有技术没有公开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1218321.X,申请日为2016年11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7月1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网络化智能电采暖远程控温器,其特征在于:包括LCD显示屏(1)、液晶板驱动器(2)、中央处理器(3)、光耦(4)、调频斩波调功器(5)、外感温元件(6)、定时时钟模块(8)、触摸屏(9)、缓冲存储器(16)、触摸逻辑模块(17)、电源(18);所述液晶板驱动器(2)、缓冲存储器(16)分别与中央处理器(3)电性连接,触摸屏(9)与触摸逻辑模块(17)电性连接,触摸逻辑模块(17)、定时时钟模块(8)分别与缓冲存储器(16)电性连接;所述调频斩波调功器(5)与电源(18)电性连接,光耦(4)与中央处理器(3)、调频斩波调功器(5)分别电性连接;所述外感温元件(6)设置在电采暖环境中,与中央处理器(3)电性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网络化智能电采暖远程控温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化智能电采暖远程控温器还包括路由器(11)、电脑(13)、无线移动通讯模块(15);所述无线移动通讯模块(15)与中央处理器(3)电性连接;所述电脑(13)与路由器(11)通过有线或无线连接;所述路由器(11)与无线移动通讯模块(15)无线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网络化智能电采暖远程控温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化智能电采暖远程控温器还包括主线路板(20)、调功器线路板(30);所述主线路板(20)上设有中央处理器(3)、定时时钟模块(8)、液晶板驱动器(2)、缓冲存储器(16)、无线移动通讯模块(15)、触摸逻辑模块(17);所述调功器线路板(30)上设有光耦(4)、调频斩波调功器(5)、电源(18)。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网络化智能电采暖远程控温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化智能电采暖远程控温器还包括ABS盒体(40);所述LCD显示屏(1)、触摸屏(9)设置在ABS盒体(40)上;所述主线路板(20)设置在ABS盒体(40)内,调功器线路板(30)、路由器(11)、电脑(13)、外感温元件(6)设置在ABS盒体(40)外。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网络化智能电采暖远程控温器,其特征在于:所述ABS盒体(40)内设有内感温元件(7),内感温元件(7)与中央处理器(3)电性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4~5之一所述的网络化智能电采暖远程控温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化智能电采暖远程控温器还包括手机(10)、互联网(12);所述手机(10)、互联网(12)设置在ABS盒体(40)外;所述手机(10)将信息送入互联网(12),经云服务器与路由器(11)进行无线连接;所述手机(10)下载电采暖控温APP软件包,电采暖控温APP软件包内存储电采暖控温通用协议程序、遥控任务发布程序。”
欧之家家居用品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1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中国专利文献CN204302832U,公开日为2015年4月29日;
附件2:中国专利文献CN103818541A,公开日为2014年5月28日;
附件3:中国专利文献CN1934542A,公开日为2007年3月21日;
附件4:中国专利文献CN204945693U,公开日为2016年1月6日;
附件5:中国专利文献CN102290096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21日;
附件6:中国专利文献CN105515565A,公开日为2016年4月20日;
附件7:中国专利文献CN103530064A,公开日为2014年1月22日;
附件8:中国专利文献CN102279801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14日;
附件9:本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附件9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评价报告》,该评价报告的结论也证明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2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网络化智能电采暖远程控温器还包括主线路板(20)、调功器线路板(30);”“所述调功器线路板(30)上设有光耦(4)、调频斩波调功器(5)、电源(18)”并入到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网络化智能电采暖远程控温器,其特征在于:包括LCD显示屏(1)、液晶板驱动器(2)、中央处理器(3)、光耦(4)、调频斩波调功器(5)、外感温元件(6)、定时时钟模块(8)、触摸屏(9)、缓冲存储器(16)、触摸逻辑模块(17)、电源(18);所述液晶板驱动器(2)、缓冲存储器(16)分别与中央处理器(3)电性连接,触摸屏(9)与触摸逻辑模块(17)电性连接,触摸逻辑模块(17)、定时时钟模块(8)分别与缓冲存储器(16)电性连接;所述调频斩波调功器(5)与电源(18)电性连接,光耦(4)与中央处理器(3)、调频斩波调功器(5)分别电性连接;所述外感温元件(6)设置在电采暖环境中,与中央处理器(3)电性连接;所述网络化智能电采暖远程控温器还包括主线路板(20)、调功器线路板(30);所述调功器线路板(30)上设有光耦(4)、调频斩波调功器(5)、电源(18)。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网络化智能电采暖远程控温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化智能电采暖远程控温器还包括路由器(11)、电脑(13)、无线移动通讯模块(15);所述无线移动通讯模块(15)与中央处理器(3)电性连接;所述电脑(13)与路由器(11)通过有线或无线连接;所述路由器(11)与无线移动通讯模块(15)无线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网络化智能电采暖远程控温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主线路板(20)上设有中央处理器(3)、定时时钟模块(8)、液晶板驱动器(2)、缓冲存储器(16)、无线移动通讯模块(15)、触摸逻辑模块(17)。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网络化智能电采暖远程控温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化智能电采暖远程控温器还包括ABS盒体(40);所述LCD显示屏(1)、触摸屏(9)设置在ABS盒体(40)上;所述主线路板(20)设置在ABS盒体(40)内,调功器线路板(30)、路由器(11)、电脑(13)、外感温元件(6)设置在ABS盒体(40)外。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网络化智能电采暖远程控温器,其特征在于:所述ABS盒体(40)内设有内感温元件(7),内感温元件(7)与中央处理器(3)电性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4~5之一所述的网络化智能电采暖远程控温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化智能电采暖远程控温器还包括手机(10)、互联网(12);所述手机(10)、互联网(12)设置在ABS盒体(40)外;所述手机(10)将信息送入互联网(12),经云服务器与路由器(11)进行无线连接;所述手机(10)下载电采暖控温APP软件包,电采暖控温APP软件包内存储电采暖控温通用协议程序、遥控任务发布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3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4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在本次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没有异议,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变。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围绕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网络化智能电采暖远程控温器还包括主线路板(20)、调功器线路板(30);”“所述调功器线路板(30)上设有光耦(4)、调频斩波调功器(5)、电源(18)”并入到权利要求1组成新的权利要求1。对于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上述修改,请求人没有异议。合议组认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7年2月28日发布、2017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局令第74号)》的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本案中,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3中部分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属于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未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符合最新《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应予接受。
故本决定针对的审查基础即为专利权人在本次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8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此亦予以认可,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时,首先要将该专利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创造性;若现有技术没有公开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书1要求保护一种网络化智能电采暖远程控温器。附件1公开一种无线远程温度控制器,其通过无线路由器将控制元件与智能手机相连接,因此其也是一种网络化智能电采暖远程控温器,具体公开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32段,附图1):温度控制器包括LCD显示元件5(相当于LCD显示屏),则其一定包括液晶板驱动器;还包括电源1、中央处理器3、温度采集元件6(相当于外感温元件),内置电池可以保证断电时时钟继续运行,据此可以确定温度控制器包含定时时钟模块,温度控制器采用键盘锁功能,据此可以确定温度控制器包括输入键盘;由附图1可见LCD显示元件5与中央处理器3电性连接;温度采集元件6与中央处理器电性连接,也必然在电采暖环境中以采集环境温度并传送给中央处理器3。
权利要求1与附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如下区别:A.所述网络化智能电采暖远程控温器还包括主线路板(20)、调功器线路板(30),所述调功器线路板(30)上设有光耦(4)、调频斩波调功器(5)、电源(18),所述调频斩波调功器(5)与电源(18)电性连接,光耦(4)与中央处理器(3)、调频斩波调功器(5)分别电性连接;B.控温器还包括缓冲存储器、触摸屏、触摸逻辑模块,所述液晶板驱动器(2)、缓冲存储器(16)分别与中央处理器(3)电性连接,触摸屏(9)与触摸逻辑模块(17)电性连接,触摸逻辑模块(17)、定时时钟模块(8)分别与缓冲存储器(16)电性连接。
对于区别特征A,合议组认为:附件2公开一种高精度船舶空调电加热布风器用温控系统,即公开了电采暖控温器,具体公开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6):温度控制模块包括单片机(相当于中央处理器),单片机接收到采集的温度电压信号后,经过PID控制算法计算出电加热布风器的加热元件需要的加热电压,根据计算出的加热电压和脉冲宽度,单片机给可控硅的控制阳极输出一计算获得的宽度的触发脉冲,对正弦波的电压实现斩波,获得需要的供电电压,控制加热元件加热功率,则其必然包括调频斩波调功器;温度控制器的电路主要采用STC12C5410单片机作为主控,以MOC3O23作为光耦,即,该温控系统包括光耦、调频斩波调功器,调频斩波调功器与电源电性连接,光耦与单片机、调频斩波调功器分别电性连接。上述特征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相应特征在本专利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控制电压来实现智能控温。此外,附件2虽然没有公开记载所述温控器包括主线路板和调功器线路板,但线路板是电器中必不可少的元件,因此,附件2中的温控器中也必然具有线路板,而至于是通过一块线路板还是多块线路板实现上述功能则是实现对控温器功能模块线路布置、电源模块线路布置的常规手段,需要根据控制器的体积、功能等因素进行选择;而由于附件2的温控器的工作原理和元器件的连接关系与本专利并无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控温器功能模块线路分为主线路板和调功器线路板两块线路板,而调功器线路板上则会设有光耦、调频斩波调功器、电源以实现电源模块线路布置,并不需要创造性劳动。
专利权人认为设置成两块线路板具有体积小、结构紧凑的优点,对此,合议组认为,设计成两块线路板通常并不会比设计成一块线路板结构紧凑和其体积小,而体积是否变小也需要看是否与温控器的外形匹配;即使存在专利权人所述的上述优点,将线路板设计成一块或两块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容易做出的选择,并不需要创造性劳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B,合议组认为:附件2中还公开了温度控制器包括输入模块,连接触摸式输入按键(即触摸式显示屏),而控制装置包括缓冲存储器、缓冲存储器与中央处理器电性连接,这是本领域实现控制装置的数据存储的常规技术手段,键盘与触摸屏均是本领域常规输入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触摸屏代替附件1的键盘,以实现输入的方便性,此外,控温器还包括触摸逻辑模块、触摸屏与触摸逻辑模块电性连接、触摸逻辑模块,定时时钟模块分别与缓冲存储器电性连接,这是实现对触摸屏的控制、以及实现定时控制、数据存储的常规手段,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所述网络化智能电采暖远程控温器还包括路由器(11)、电脑(13)、无线移动通讯模块(15);所述无线移动通讯模块(15)与中央处理器(3)电性连接;所述电脑(13)与路由器(11)通过有线或无线连接;所述路由器(11)与无线移动通讯模块(15)无线连接。合议组认为:附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无线远程温度控制器还包括无线路由器8、无线收发元件2(相当于无线移动通讯模块);无线收发元件2与中央处理器3电性连接;无线路由器8与无线收发元件无线连接属于附件1隐含公开的内容;温度控制器采用单片机控制技术进行周编程。根据附件1公开的“温度控制器采用单片机控制技术进行周编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电脑代替单片机、并使得电脑与路由器通过有线或无线连接以实现编辑、控制功能,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合议组认为:对控温器设置主线路板进行设置排布,是实现对控温器功能模块线路布置、电源模块线路布置的常规手段,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主线路板上设有中央处理器、定时时钟模块、液晶板驱动器、缓冲存储器、无线移动通讯模块、触摸逻辑模块以实现对功能模块线路布置,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合议组认为:附件1还公开了温度控制器的外壳为阻燃材质的外壳,而ABS盒体是本领域常用的阻燃外壳;而将LCD显示屏、触摸屏设置在ABS盒体上是便于输入、显示的常规布置;将主线路板设置在ABS盒体内是收纳线路、提高使用安全性与结构构凑性的常规布置;将调功器线路板、路由器、电脑、外感温元件属于控制器的外用设备,将其设置在ABS盒体外是其功能作用的必然要求,也属于本领域常规布置,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5,请求人认为,附件1所述温度控制器中的温度采集元件6相当于内感温元件,温度采集元件6与中央处理器3电性连接;将内感温元件设置在ABS盒体内是提高使用安全性与结构紧凑性的常规布置。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在ABS盒体内设有内感温元件,内感温元件与中央处理器电性连接,内感温元件测量ABS盒体内温度,将信息发送到中央处理器,由中央处理器进行温度修正,以显著提高控温精度。可见,本专利中内感温元件测量温度控制器内部温度,外感温元件测量外部环境温度,两者相互配合,共同起到提高控温精度的作用。至于附件1中公开的温度采集元件6和限温传感器9,根据说明书【0009】段记载:“当室内温度达到限温传感器设定的最高温度时,限温传感器就促使地暖的加热电源关闭,防止温度进一步升高,减少了危险的发生,增加了用户使用地暖的安全系数”,此外,根据说明书附图1可知,所述限温传感器9直接与控制元件电性连接,而温度采集元件6则与中央处理器电性连接,此外,说明书中并无关于温度采集元件6和限温传感器9的进一步描述。综合上述说明书和附图记载的内容,合议组认为,附件1中无论是温度采集元件6还是限温传感器9均无法与本专利的内感温元件相对应,均不具有本专利内感温元件的功能和作用,无法解决其所要解决提高控温精度的技术问题,因此,附件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亦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1无法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此外,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也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亦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而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综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6,合议组认为:附件1还公开:温度控制器还包括智能手机7,则必然包括互联网,结合说明书附图1,手机、互联网设置在温度控制器壳体外;温度控制器通过无线路由器将控制元件与智能手机相连接,并通过无线收发元件实现数据的发射与接收,即智能手机与无线路由器8进行无线连接。此外,手机将信息送入互联网,经云服务器与路由器进行无线连接、手机下载电采暖控温APP软件包、电采暖控温APP软件包内存储电采暖控温通用协议程序、遥控任务发布程序,均是本领域实现云端智能控制的常规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4的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而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的方案则基于权利要求5具有创造性而具有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1218321.X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4、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4的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的方案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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